物業經理人

分公司商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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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商品管理規定

  分公司存貨管理,應確保分公司存貨資產的安全、完整、準確,及時、真實地反映存貨資產的結存和利用狀況,提高存貨使用效率,促進存貨保值、增值。

  分公司負責人對分公司倉庫、門店等分公司存貨的安全、完整負總責。

  一、分公司倉庫的管理:

 ?。ㄒ唬?、商品入庫管理

  1、分公司根據庫存及銷售狀況,制定《采購訂單》向總公司審請發貨;

  2、分公司發貨申請經總公司營銷中心、財務中心批準后,物流中心倉庫發貨至各分公司;

  3、總公司發貨后,及時通知分公司,分公司倉庫人員做好入庫前期工作,安排商品擺放的地方;

  4、商品從總公司運至分公司倉庫時,收貨員必須嚴格認真檢查商品外包裝是否完好,若出現破損、是原裝短少等情況,收貨人有權拒絕收貨,并及時上報分公司營銷部門,營銷部門應及時與貨運公司交涉;若因收貨員未及時對商品進行檢查,出現的破損,原裝短少,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收貨員承擔;

  5、收貨員依照相關訂單、隨貨同行聯,對進貨商品品名、等級、數量、規格、金額、單價進行核實,核實正確后方可入庫保管;若單據與商品實物不相符,應及時上報相關部門;若進貨商品未經核對入庫,造成的賬、實不相符,由該收貨人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6、入庫商品明細必須由收貨員和倉庫管理員核對簽字認可,做到帳、實相符。商品驗收無誤后,倉庫管理員依據驗收單及時記賬,按商品的各項分類(如服裝、鞋類、配件等)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年份、季節、性別、品名、數量、規格(按尺碼)、入庫時間、單證號碼、驗收情況、存貨單位等,做到帳、實相符。若不按照該制度執行驗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倉庫管理員承擔。

 ?。ǘ?、商品出庫管理

  1、分公司營銷部門根據經審批的門店、客戶(加盟商)的要貨申請開具送貨清單(出庫單)、調撥單或者退貨單;

  2、倉庫收到以上單據后,對出庫商品必須認真清點核對準確、無誤,方可簽字認可出庫,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3、出庫手續要完備,以分清實物負責人和承運者的責任,在商品出庫時雙方應認真清點核對出庫商品的品名、數量、規格等以及外包裝完好情況,辦清交接手續,因手續不完備造成損失由倉庫管理人員負責;

  4、商品出庫后倉庫管理員在當日根據正式出庫憑證銷賬并清點貨品結余數,做到賬貨相符。

 ?。ㄈ?、庫存的管理

  1、商品堆碼要科學、標準、符合安全第一、進出方便、節約倉容的原則。倉庫的要合理規劃,干道,支道要畫線,垛位標志要明顯,要編順序號;

  2、合理安排貨位,商品分類存放。商品入庫驗收后,要根據商品的性能、特點和保管要求,安排適宜的存儲場所,做到分區、分庫、分類存放和管理;

  3、在同一倉間存放的商品,必須性能不抵觸,養護措施一致,滅火方法相同。嚴禁互相抵觸、污染、串色的商品、養護措施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存放在一起。倉庫不能存放危險品、毒品和放射性商品;

  4、倉庫建立庫存數量帳,每日根據出入庫憑單及時登記核算,月終結帳和盤點完畢后與財會部門對帳;

  5、經常檢查商品,存放時間長、已損壞的商品要及時上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6、商品進庫及出庫時間必須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否則造成過期等經濟損失,必須由倉庫管理員承擔;

  7、倉庫中存放的商品還應注意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物資的安全保管。預防內容包括:防火、防盜、防潮、防銹、防腐、防霉、防鼠、防蟲、防塵、防爆、防漏電,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由責任人承擔;

  8、經常進行盤點,做到日清月結,按規定時間編報庫存日報和庫存月報;

  每月必須對庫存物資進行全面盤點一次,并填報庫存盤點表。發現盈余、短少、殘損或變質,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呈報上級和有關部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帳;

  積極配合財會部門做好全面盤點和抽點工作,定期與財會部門對帳,保證帳表、帳帳、帳實相符;

  9、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嚴禁閑人進入庫區。建立和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對因工作需要出入庫人員、車輛按規定進行盤查和登記。夜間定時巡邏,提高警惕;

  10、確實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庫區內嚴禁吸煙、攜入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作業。對庫區的電燈、電線、電閘、消防器具、設施要經常檢查,發現故障及時維修排除,不得擅自挪動或挪用消防器具。

  二、直營店存貨管理:

  1、各直營店應根據驗收單、入庫單、調撥單、日銷售報表編制商品進銷存報表;

  2、各直營店應做好商品的驗收、銷售出庫、盤點工作,每周一編制上周商品的進銷存報表(若有存在殘次、滯銷,應單獨注明或另行造表報送),經直營店負責人審核后報送給分公司財務及相關部門,每月對庫存商品進行全面盤點,由分公司派人監督;

  3、各直營店應根據日/周/月報表所呈現的銷售走勢、配合新品上市及促銷活動需要、商品銷售周期、店鋪容量(倉位及SKU容量)、商品缺碼情況、商品到店的配送周期以及節假日高峰期銷售量預測、商品庫存情況等因素及時填寫補貨申請,經直營店負責人審核后報給營銷部門或區域負責人審批,轉給物流部門備貨或調撥。營銷部門根據各直營店的銷售、庫存情況,并征求各相關直營店負責人意見后調撥,并需填寫商品調撥單(一式四聯:調出聯、調入聯、商品部聯、財務聯),轉發給各相關調撥店,據以調撥商品;

  4、各營業終端(包括直營店和加盟店)發現殘次品,應根據公司殘次認定標準,填寫退殘申請表,上報給營銷部門主管審核。營銷部門主管將審核完畢的"退殘申請表"歸集到物流部門。物流部門派物流


人員到店柜收回殘次品,回收時要將殘品及"退殘申請表"內容進行核對,并確認入庫,如有異議,反饋給營銷部門主管或確認不符合退殘標準的,退回原店柜;

  物流人員收回各店柜退回的殘次品后,整理、匯總、填寫"退殘申請表"經部門主管審核后轉發營銷部門;

  營銷部門填寫"退貨單",向總公司申請退貨,并根據總公司審批意見,要求物流部將殘次品轉發給總公司倉庫。若總公司拒絕接收,營銷部門負責與總公司磋商。若磋商未果,營銷部門將殘次商品匯總,并上報給總公司營銷負責人簽發處理意見,而后按照負責人意見執行;

  5、各直營店發現損品(損品指即銷售會影響公司品牌形象所不接受且無銷售價值的待報廢商品,具體包括:(1)由于店柜人員保管不當而致損的商品;(2)顧客在購買后三個月內退回的符合其它退貨條款,但超過總公司規定"質保期限"的殘品;(3)不符合"退殘標準"但應"商場管理要求"予以顧客退貨的殘品,須附有商場出示的證明),應查明原因,分清情況,認定責任,并填寫商品報廢申請單,經直營店負責人審核后,上報給分公司營銷部門審核,上報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審批后,將商品申請單轉給營銷部門,按照分公司負責人的審批意見處理;

  6、各加盟店根據雙發簽署的合同規定,根據銷售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需要換貨或退貨的,應事先填寫換貨、退貨申請,轉發給分公司營銷部門審核,由營銷部門轉交分公司負責人審批,然后由營銷部門根據審批意見轉發有關部門執行;

  7、其他涉及商品發送、調換、退回、報廢等事項,一律由向相關部門填寫申請,后上報給分公司負責人審批。

  三、盤點管理:

 ?。ㄒ唬?、各部門職責:

  1、總公司營銷部門:可以對各分公司行使貨品管理的權利,指導分公司制定盤點時間、內容、盤點工作安排,對盤點工作盈虧的調整、審核工作,進行盤點獎懲;

  2、總公司財務:可以對分公司貨品盤點抽查,對盤點盈虧進行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存貨進行稽核、盤點;

  3、分公司倉庫、門店:負責所管理的倉庫、門店盤點實際操作,以及查找差異原因。對所管理的存貨數量、安全、完整負責;

  4、分公司物流部門:對分公司貨品執行調配管理,指導、督促、協助倉庫、各門店完成存貨管理;

  5、分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分公司貨品盤點抽查,對盤點盈虧進行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存貨進行稽核、盤點;

 ?。ǘ?、盤點時間:

 ?。?、常規例行存貨盤點:每月26日-31日,各分公司對倉庫、門店進行盤點;

  2、分公司抽查盤點:根據各分公司實際情況,由分公司物流相關部門、財務部門安排;

  3、總公司抽查盤點:總公司根據各地實際業務狀況,安排對各分公司進行一至四次盤點;

  4、各分公司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間進行盤點的,必須每月22號向總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時間;

 ?。ㄈ?、盤點方法及要求:

  1、盤點方式:包括動態盤點(即不停業)和靜態盤點(即停業)相結合;全面盤點和抽樣盤點相結合;自盤與復盤相結合;

  2、盤點方法:分公司可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狀況,自行安排動態盤點或靜態盤點;每月進行的常規盤點,各單位必須實行全面盤點;分公司物流部門、財務部門可根據實際狀況自行安排全面盤點或抽樣盤點;

  3、盤點要求:

 ?。?)、盤點過程中,根據盤點方法,明確盤點范圍,要徹底、不重復、不遺漏的進行盤點;

 ?。?)、盤點的目的要及時、準確反映庫存實際狀況,保持實物與賬面一致;

 ?。?)、發現問題及時注明,有質量問題、退貨、使用過的、損壞的等異常情況,均要注明在盤點表中;

 ?。?)、每次盤點完,參加盤點的人員均要簽名確認,以示負責,本單負責人也要簽名確認;

 ?。ㄋ模?、處罰規定:

  1、查找盤點差異原因,分清責任,對丟失物品進行賠償;

  2、由于串號、串碼造成的差異,且未造成實際損失的,可以不進行賠償,但要記錄到相關責任人的績效考核;

  3、各分公司有權獨立對盤點結果進行處罰、處理,處理結果上報總公司;

  4、分公司存貨管理混亂,嚴重賬、實不符的,總公司追究分公司領導的責任,造成的損失分公司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篇2: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若干規定(2012修正)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若干規定(20**修正)

 ?。?0**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若干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經營管理、多個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規定所稱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開辦,依法設立向多個經營者提供集中現貨商品交易場所、設施和物業等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規定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在商品交易市場內獨立從事現貨商品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開辦商品交易市場和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活動以及進行相關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加強協調和管理。

  第五條 場內經營者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六條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檢查機構具體負責查處商品交易市場內的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商品交易市場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商會、行業協會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商品交易市場的周邊環境和秩序進行管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商品交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經營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群眾監督提供方便。

  第七條 正當的商品交易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鼓勵外地的經營者來本市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第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場執行公務時,應當持證上崗、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按照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整齊。

  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的市場管理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標志上崗。

  違反上述兩款規定的,場內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其檢查和管理。

  第九條 在本市投資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主辦者應當設立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主辦者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場所應當具有合法使用權。

  第十條 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健全市場內部管理機構和制度;

 ?。ǘ閳鰞冉洜I者提供經營場所、設施和其他相關服務;

 ?。ㄈ┴撠熒唐方灰资袌鰞炔吭O施建設、維修和其他經營條件的改善;

 ?。ㄋ模┴撠熓袌錾唐方灰浊闆r的統計工作,按時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市場商品交易情況的統計數據;

 ?。ㄎ澹┒酱賵鰞冉洜I者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銷售臺賬;

 ?。檫M場進行商品檢驗、檢測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場內經營者的真實情況,并協助檢驗、檢測人員工作;

 ?。ㄆ撸┴撠熀蓑炦M場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經營許可證;

 ?。ò耍橄M者免費提供用于復檢的合格計量器具,并公布消費者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

 ?。ň牛┴撠熅S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消防、交通和安全保衛等設施,確保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及時消除各類隱患;

 ?。ㄊM場交易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并做好記錄;

 ?。ㄊ唬┓?、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與場內經營者依法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督促場內經營者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市場內的秩序,對違反商品交易市場規章制度、公約和合同的行為有權制止和糾正,對市場內發生的消費爭議有權進行調解,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市場內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場內經營者租賃期滿或者撤場的情況下,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經營者進行追償。

  第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的商品屬于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還應當持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租賃他人轉租的商品交易市場柜臺或者店鋪的承租人,應當重新辦理營業執照,并在經營地點標明其真實名稱。

  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銷售商品的證照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向有關部門提供真實的交易數據,在指定的位置擺攤設點,不得私搭亂蓋,不得妨礙消防安全,不得影響環境衛生,不得侵占和破壞公用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經營的場所或者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并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交納管理費用。

  各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在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費用,不得集資或者攤派。違反規定的,場內經營者有權拒絕。

  第十五條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ㄒ唬┘倜八俗陨虡?、廠名、產地的商品;

 ?。ǘ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冒充合格的商品;

 ?。ㄈ┻^期、失效、變質的商品;

 ?。ㄋ模敊z疫而未檢疫、檢疫不合格或者偽造檢疫結果的產品;

 ?。ㄎ澹饺胗卸?、有害物質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規定的食品和包裝物;

 ?。斪⒚鞫鴽]有注明廠名、廠址的商品;

 ?。ㄆ撸斪⒚鞫鴽]有注明或者虛假注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商品;

 ?。ò耍﹪颐髁钐蕴纳唐?;

 ?。ň牛┳咚轿锲?;

 ?。ㄊ﹪医菇灰椎钠渌锲?。

  第十六條 在商品交易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反國家政策哄抬物價;

 ?。ǘ娰I強賣,欺行霸市;

 ?。ㄈ┦褂闷垓_手段銷售商品;

 ?。ㄋ模╀N售不足量商品;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 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違反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七)項至第(十)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經營工具和物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補足差額,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差額價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可能被轉移、隱匿、銷售的違法財物,經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對不易保存、尚有使用價值的扣押物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變賣,保存價款。

  擅自動用或者轉移被查封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追回全部物品,并可處以動用、轉移物品總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市場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商品交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篇3:北京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規定(2009年試)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京發改[20**]955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明碼標價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明碼標價工作的管理機關,統一規定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市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負責全市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區、縣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行業協會、各類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協助價格主管部門貫徹明碼標價規定。

  農貿市場、攤群市場的明碼標價工作,由主辦單位按本規定負責組織落實。

  第五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項目齊全(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更換。

  第六條 明碼標價應當使用商品標價簽、價目本、價目表、價格牌、公示欄、電子屏幕或電子觸摸設備等,經營者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設計制作。同一經營場所明碼標價的方式應當保持一致。

  第七條 明碼標價應當標明“價格舉報電話:12358” 和“監督電話:***”(監督電話指行業主管單位或本經營場所、本單位的服務監督電話)。

  第八條 銷售商品應當使用商品標價簽,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項目。

  不宜使用標價簽的小商品,經營者應當逐件標明價格。

  第九條 降價銷售商品應當使用降價標價簽。降價標價簽統一為黃色,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原價、現價、降價原因、降價期限等項目。

  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交易記錄和票據等有關資料,以備查證。

  第十條 經營場所全場或降價區同幅度降價銷售的商品,可在原標價簽上使用降價膠貼標明現價,使用統一方式標明具體的降價幅度、期限及降價原因。

  第十一條 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服務區域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公布服務項目、計價單位、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收費標準等應告知的有關事項。

  經營者提供上門服務的,應當在服務前主動向用戶出示與其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內容一致的價目表或價目本等,以便用戶選擇、查詢。

  第十二條 通過網絡、報紙、電視、廣播等形式進行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公示商品價格、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經營者需要變更標價簽的標價項目或使用其它特殊標價方式的,需向市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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