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案例簡介
某物業管理公司在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承包修建花園式小區的同時,便開始招聘該小區物業管理人員,經過考核決定錄用趙某等9人為小區建成后的物業管理人員,并于1997年10月與他們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規定趙某等5人于1998年5月工程竣工后來小區正式上班。該物業管理公司1998年4月還對趙某等9人進行了崗位培訓。
1998年5月小區未能如期竣工。公司讓趙某等人回家等候通知。到1998年9月,該物業管理公司通知趙某等人,原勞動合同因小區未能建成而無法履行,因此要解除雙方所訂勞動合同。趙某等人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履行原勞動合同,并且補發1998年5月至1998年9月的工資,雙方經反復協商,未能達成協議,趙某等人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經過調查,認為該物業管理公司單方面要求終止合同的履行,雖然是由于某建筑公司的行為造成的,但趙某等人因此而近5個月不能上班,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其直接原因,卻是由于該公司沒有如期履行勞動合同。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雙方終止履行勞動合同,物業管理公司支付趙某等9人每人1998年5月至1998年9月的工資2500元。
案例評析
本案是有關第三人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勞動爭議。由于某建筑公司的過錯,使小區遲遲未能完工。因而導致物業管理公司也是受害者,但某建筑公司是與該物業管理公司有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由于它的過錯造成的損害,雖然最終由它承擔。但相對于趙某而言,其損失要先由該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賠償。因此,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篇2:企業法人代表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企業法人代表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案例簡介
江某原在某大公司人事部工作,于1993年7月開始在職工大學學習,學習期間與公司簽訂了五年期限勞動合同,因江某所學專業是人事管理,所以雙方在合同約定,公司在江某畢業后仍回人事部從事原工作崗位。1996年6月從職工大學畢業后回到公司,此時由于公司已更換了法人代表,將江某安排到公司下屬的一家企業當推銷員。江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約定安排工作,而公司稱原合同是前任領導簽訂的,不同意江某繼續回人事部工作。雙方因此發生勞動爭議,江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履行勞動合同。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調查情況屬實,經調解無效,公司仍然拒絕江某回人事部工作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與江某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按有關規定給予江某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因企業更換法人代表后,原法人代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新的法人代表要不要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能否對原勞動合同條款進行變更而引發的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這里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企業的法人代表在勞動關系中的行為是代表企業,而不是個人,只要企業法人資格不變,法定代表人無論如何變換,都不影響企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也就是說,企業法人代表改變,企業的所有權義務沒變。因此,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企業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有關對勞動者承諾的義務,否則,就屬于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當然,由于企業法人代表改變,法人代表作為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可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作重大調整,對人員使用作合理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勞動法》關于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金。
篇3:錯捕期勞動合同如何履行
錯捕期勞動合同如何履行
案例簡介
青工李某1997年8月與某企業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1998年9月,公安機關因懷疑其與一起搶劫案有關系,涉嫌盜劫犯罪,將其逮捕。1999年2月,經過幾個月的調查,人民法院最終因證據不足將其無罪釋放。李某回到原企業,但對于李某被錯誤關押期間的各種待遇,該企業拒絕予以補發。李某因此而提出申訴。
處理結果
仲裁機構認為企業的做法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因而對李某的請求不與支持。但李某可向作出錯誤逮捕決定機關要求賠償。
案例評析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根據1995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案中,李某可要求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作出賠償,賠償的標準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半年度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