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電力分公司(工程處)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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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分公司(工程處)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3.負責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與取證工作。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重大施工項目(含附錄A的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批安全施工作業票;對重大施工項目和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的施工,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

  5.督促施工管理部門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工作。

  6.組織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7.組織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和報批。

  8.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負責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9.負責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技術性防范措施。

篇2:化工企業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化工企業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1.組織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文件工作。

  2.在技術上對生產過程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負責生產技術環節安全生產工作。

  3.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安全和安全防護裝備,組織研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

  4.在組織新裝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產時,做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5.審查企業安全技術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保證技術上切實可行。

  6.負責組織制定生產崗位有毒物質的治理方案、規劃,使之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7.參加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事故的調查,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原分析、鑒定,提出即使上技術上的改進措施。

  8.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定總工程師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到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9.負責編寫危險化學品的一書一簽,確保產品安全。

  10.完成領導交付的其他工作。

篇3:企業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專責高級工程師)安全職責

  企業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專責高級工程師)安全職責

  1、總工程師對公司生產安全技術問題全面負責,副總工程師(專責高級工程師)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技術問題負責;

  2、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并組織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3、按照“三同時”原則在組織新、改、擴建項目時做到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審定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使之完善可靠,技術上切實可行;

  5、負責塵、毒等有害物質的治理方案規劃,使之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6、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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