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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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
  1.消防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用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對消防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
  2.安全位置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3.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4.公眾聚集場所和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舉行大型*、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5.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6.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7.消防產品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管理
  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8.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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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規定

  
  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
  1.消防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用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對消防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
  2.安全位置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3.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4.公眾聚集場所和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舉行大型*、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5.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6.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7.消防產品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管理
  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8.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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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約定無效

  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約定無效

  案例簡介

  呂某從一封閉落后的山區來到某城市一個企業求職。企業提出,呂可以在該企業工作,但不能提出參加社會保險的要求。呂某初到城市,對社會保險一無所知,因此,他與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企業不為呂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呂某在企業工作半年以后,經與其他工友交流,明白了社會保險的性質、作用和意義,而又得知企業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因此,呂某明確要求企業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以勞動合同約定為由,拒絕呂某的請求。呂某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該企業與呂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為無效條款,要求該企業按有關規定,從該勞動合同履行之日起,為呂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呂某到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些無疑都是正確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定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該企業與呂某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協商,基于雙方自愿簽訂了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所列無效勞動合同之一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秳趧臃ā返谄呤l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該企業與呂某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有關行政法規的約定,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同時,《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這一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查確認,該企業與呂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為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對無效的勞動合同和無效的條款,因為其訂立的時候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該企業應從合同履行時開始為呂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不是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之日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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