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基建、修繕工程管理及違紀處分規定(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修繕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減少重復建設和資金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zz省《關于對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等法規及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是指利用學校資金及各基層單位自籌資金開支的基建工程、修繕工程(含裝飾工程、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zz師范大學所有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立項與審批
第四條 凡擬進行的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除緊急搶修工程外,都必須事先立項并獲批準。
第五條 工程項目的立項。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立項報告。報告必須包括工程項目建設目的、用途、投資計劃、資金來源以及建設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報告等內容。
第六條 立項報告的受理。
(一)后勤建設方面的立項報告由后勤管理處受理。
(二)其它方面的立項報告由資產管理處受理。
(三)基建處負責的大型工程項目經校務會同意立項后向地方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立項報告的審批。
(一)基層單位不準在校內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擴建公用房?;鶎訂挝蛔曰I資金的修繕(含裝飾)工程項目的立項,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二)建設計劃及資金在經費預算內并已由學校下達經費預算的立項,經受理立項報告的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分管校領導(指分管受理立項報告部門的校領導,下同)審批。
(三)新立項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審批:
1.投資資金總額在10萬元以下的,經受理報告的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2.投資資金總額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經受理報告的主管部門、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報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批。
3.投資資金總額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經受理報告的主管部門、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報校務會議研究審批。
4.投資資金總額在100萬元及其以上的,經受理報告的主管部門、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報黨委常委會議研究審批。
第八條 立項未獲批準的項目不準施工,違者應責令停工。
第三章 設計、預算與發包
第九條 工程項目立項被批準后,應進行項目設計。項目設計應結合立項報告的有關內容和實際用途進行。所有工程項目都應該按照節儉、實用的原則進行,不得搞超標準設計。
第十條 工程項目設計后必須進行費用預算(緊急搶修工程除外)。預算必須使用正規的工程預(決)算表,并加蓋預算員專用章。預算總金額不得突破投資計劃。預算須經建設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審核。凡屬陜師校發[2000]4號文件第三條所列工程,須送校審計處進行預算審計,并按審計處意見撥付工程項目預付款;其余工程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預算未經審計的工程項目不準開工。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分管財務、紀檢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招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招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凡投資資金總額在30萬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項目,都必須實行招標發包。投資資金總額在10萬元—30萬元之間(不含30萬元)的工程項目,原則上也應實行招標發包,也可經招標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議標發包。投資資金總額不足10萬元的工程項目,可采用議標發包或直接發包。
招標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并提前3天向監察處報送招標文件。招標工作實施前要報告監察處,以便對招標過程中的有關環節進行監督。招標工作小組須有監察、審計部門的人員參加。招標結束后5日內,工程建設單位須將招標結果(主要應說明招標過程及結果,并有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簽名)書面報監察處備案。工程項目議標前3天應向監察處報送有關材料,議標時須有監察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在工程項目招(議)標過程中,我?;?、后勤、資產、財務、監察、審計部門及工程建設單位的有關人員與投標人或承包單位有直接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項目招(議)標過程中向投標人或承包單位泄漏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和其它應當保密的資料及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或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定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發包給指定的投標人或承包單位。
第十四條 工程承包單位確定后,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必須簽訂施工合同。簽訂施工合同必須符合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除載明相關事項外,并須載明工程質量等級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費用及“工程預決算必須經校審計處審計并以審計結果為準”等有關事項。合同簽字前須經監察、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施工與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承包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要求承包單位采取措施加以保護,防止因施工造成對地下管線的損壞。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要求承包單位采取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課時間不得在教學區進行噪聲和振動危害較嚴重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指派專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工程質量監督人員要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規范對工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八條 對議標或包工包料的工程項目中按市場價采購的數額較大的材料,建設單位事先應指派專人(2人以上)進行材料質量及市場價格調查,并寫出書面調查報告。報告須由調查人、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在工程竣工后進行決算審計時同其它資料一起報審。
第五章 驗收與決算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竣工后,須由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組成工程項目驗收小組(2人以上)進行驗收。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工作結束后,驗收人須在工程項目驗收報告上簽署意見并簽名。工程項目驗收報告上必須有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對工程質量監督情況的說明及本人簽名。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出現質量問題,要追究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和工程項目驗收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承包單位依據工程項目驗收報告向建設單位提交正規的工程項目決算書,由建設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審核簽名。審核人必須注明所審核的工程項目決算書中工程量是否真實,決算是否合理。工程項目決算書經建設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由建設單位送審計處進行決算審計,并按審計意見辦理工程費用結算手續。
第六章 違紀行為與處
分第二十一條 凡在本校范圍內所發生的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由有管轄權的主管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作出行政處理外,還應當視情節依照本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黨員的,可同時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是黨員的,應同時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是黨員的,應同時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工程項目未按規定立項或者立項未獲批準擅自開工的;預算未經審計擅自開工的;基層單位擅自在校內建房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工程建設項目規模、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標準、變更工程建設項目用途的。
(三)違反規定,將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等事項發包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或個人的;建設單位不負責任導致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等事項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要求或者串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安全監督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質量安全標準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督的;采購、強令使用不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強行指定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的。
(五)違反規定,對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搞串標、假招標等不正當活動的;招(議)標事先不向有關部門報告、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招(議)標活動、事后不向有關部門備案的。
(六)違反規定,在工程招(議)標過程中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給工程招(議)標工作或學校造成嚴重影響、損失的;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議)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擅自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七)違反規定,限制、排斥外單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對違反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和程序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不報告的;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八)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不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將已中標項目自行作廢、變更并另行發包的。
(九)以各種名義、形式干預正常的工程建設活動和正當的招(議)標活動的;授意選擇、指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承包、代理、監理等單位的;為親友承包工程項目或者生產、供應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
(十)接到關于工程項目承包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以及轉讓監理業務的報告而不制止、不糾正的;與承包單位串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十一)違反工程建設項目造價管理規定,擅自減少或者截留、擠占、克扣工程建設項目款項,降低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的;隨意加大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十二)按規定應當實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而不實施監督管理的;不按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實施監督管理,降低質量安全標準和要求的;對有關的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不報告的。
(十三)不按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的;經驗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見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對實際發生工程量應當核實而不核實的。
(十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人員具有貪污、受賄、挪用和違反財經紀律,以及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接受禮品依照國家規定應交公而不交公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合并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進行施工的,除責令停工、追究有關人員法律、紀律責任外,還應責令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或者積極清繳全部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損失的;
(三)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經過查證屬實的;
(四)經辦人員依法抵制無效,被迫執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的情形。
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經批評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對工程建設活動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故意違法違紀的;
(二)利用職權指示、暗示、默許或者強令下屬人員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拒不糾正錯誤或者阻止他人交代、舉報、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的;
(五)不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增大的;
(六)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不負責任,對工程項目預算、決算不認真進行審核,導致預算超出投資計劃較多,或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含三次)決算審減率超過5%的,對工程建設單位予以全校通報批評。對一年內累計三次決算審減率超過10%的承包單位,視其情節,停止其6個月至1年在校內承包工程的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學校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2:職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為了加強我院的校風建設,嚴肅各類考試的考風、考紀,使我院的考試工作更加規范有序,現對學生考試作弊、違紀的處分規定作如下重申。
一、考試作弊處分的規定
1、代考作弊: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均以考試作弊認定,雙方給予勒令退學的處分,如確實認識態度好,經批準可試讀一年,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2、夾帶、串通、旁窺作弊:考試時,出現夾帶、串通、旁窺等情況,經警告后無效者,以考試作弊認定,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考試后作弊:考試后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視為考試后作弊,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違反考場紀律的規定
下列情況作違反考場紀律處理:
1、非考試用品不集中放置;
2、不服從主、監考教師安排,私自調動座位;
3、在考場內大聲喧嘩或考試結束后在考場周圍大聲議論;
4、不按時交卷;
5、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
屬第1-4條者,給予口頭警告,嚴重者取消該課程成績且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屬第5條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凡因作弊而課程作零分處理者,一律不給予課程學期補考。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四、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節,而主、監考教師確認是違紀或作弊行為的,主、監考教師可參考上述標準酌情處理。
五、上述規定解釋權歸學院教務處。
篇3:職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 職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樹立良好學風,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創造有利于學生學習生活的良好環境,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學生和我校在籍職業高中學生。
第三條 學生違紀的概念指:1、學生實施《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所不允許或禁止的行為;2、學生實施校紀校規(學校各項管理規定)所禁止的行為;3、學生實施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章(如學籍管理規定)所不允許的行為。
第四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為準繩以及以人為本、教育為主、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同時要做好受處分學生的事后教育、引導、轉化工作。
第五條 學生違紀,學校視其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下列六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只適用高中學生)。
第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認錯并及時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現者。
第七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認錯態度不好,拒不交代違紀事實或隱瞞、偽造重要情節者。
(二)同時違反多項紀律者。
(三)屢次違反紀律者。
(四)對檢舉、揭發的人實行恐嚇、威脅、打擊報復者。
第二章 分則
對違反紀律、犯有錯誤的學生,按下列種類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初中學生學校依據《安徽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處理,高中學生學校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九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鬧事者,作如下處理:
1.組織策劃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動手,但煽風點火、語言挑釁或以其他方式組織他人打架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2)策劃者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級處分。
2.打架者:(1)打架未傷及他人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2)因毆打造成他人身心傷害但程度較輕者,除自理本人和賠償他人醫藥費、營養費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3)因毆打他人造成身心傷害程度較重者,除自理本人和賠償他人醫藥費用、營養費外,視其情況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4)凡打架動用器械嚴重傷人者,加重一級處分。
3.其他參與者:(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從校外請人到校滋擾或打架鬧事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處理;(3)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者加重一級處分;(4)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現場持有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聚眾斗毆者:(1)通過打電話等方式聚眾滋事、打群架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2)應邀參與滋事并動手打人或有推推搡搡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3)其他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4)如犯有紋身、組織幫派、為非作歹、橫行霸道者,加重一級處分直至勒令退學或開除。
5.辱罵、毆打管理人員的給予以下處分:(1)在教工處置打架及其他過程中辱罵管理人員和老師者,視其違紀事實加重一級處分;(2)毆打管理人員和老師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條 對偷盜、敲詐勒索、詐騙財物者,除退賠財物外,給予以下處理:
1.初次作案價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下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處分。
2.初次作案價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上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敲詐勒索、騙取他人財物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或開除的處分。
4.作案兩次及以上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或開除的處分。
5.有威脅或采取暴力行為者加重處分,直至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6.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竊詐者雖未竊詐得財物但已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處分。
7.對于冒領他人財物者,類同偷竊情況處理。
8.對于拾撿他人有價證券、磁卡后擅自消費使用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一條 男女同學交往舉止不當、有傷風化,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為深化異性交往、排斥異己而發生肇事打架或侮辱女性、騷擾異性等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與異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對學生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根據考勤記載,一學期無故曠課(含實習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曠課一天按每天7學時計;早操或課間操2次折合1學時計,早自習2次折合1學時計,晚自習按2學時計;遲到、早退3次折合曠課1學時計)給予相應處分。
1.曠課累計達15學時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曠課累計達30學時以上,給予記過處分。
3.曠課累計達45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曠課累計達60學時或兩學期累計達90學時者視其情節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的處理。
6.組織或帶頭集體曠課(曠操)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校紀處分。
1.在校內或公共場所酗酒、哄鬧、擾亂學校和公共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的處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在宿舍區及其它公共場所吸煙,使用明火者:(1)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警告處分;(2)造成一定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對參與賭博者的處理:(1)在校園內外參與賭博性質活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2)勾結校外人員賭博,加重一級處分;(3)賭博的策劃者或屢次參與賭博者,加重一級處分,(4)主動為賭博提供場所或賭具者,與參與者同樣處理。
4.在上課時間曠課或違反作息時間進入網吧、游藝廳,或進入營業性舞廳等青少年不宜的娛樂場所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對翻越圍墻的處理:(1)初次的給予警告處分;(2)多次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對蓄意損壞公物和他人財物,除按價賠償外,視其性質,給予相應的校紀處分。
7.違反住宿生管理規定者,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校紀處分。
8.其他學校認為必須以校紀處分的行為。
第三章 違紀學生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 學生違紀應重在教育預防、重在群防群治,各班級要建立學生違紀信息報告制度與網絡。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有關法律法規、校規為準繩,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材料充分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五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由班主任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根據違紀事實和本規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政保處;政保處應按照分級負責處理的辦法及時作出處理,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政保處決定簽發;記過處分由政保處主任報分管校長擬處;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分管校長、校長審簽,勒令退學或開除的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對學生違紀的處理應注意時效性,處理結論通常在違紀事實搞清楚后的一周內作出,一些重大違紀事件應從速處理。有關書面處理應及時在相應范圍內公布,并與違紀學生及家長見面,處分結果留政保處存檔。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學生如對所處分不服,可在接到處分決定的通知三日內,向學校政保處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有責任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及時復查核實,申訴書所述和原定案事實有重大出入的,學校應在十天內給予復議,并將復議情況及時轉告有關部門和申訴人,申訴和復議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十八條 違紀學生在記過及以上處分期間內,操行為“中”,由學校認定為“非文明學生”,在未撤銷處分的以后各學期內不得被評為“綜合素質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
第十九條 學生因違紀等原因自行轉學的,一律不退學費;因受校紀處分被勒令退學和開除的,也一律不退已收取的學費。
第二十條 違紀學生,自處分以后,要嚴格遵守校規校紀,深刻反思錯誤,每月向政保處書面匯報思想,思想匯報單上班主任必須履行審核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申請撤銷處分要履行本人申請、班委提議,召開學生座談會征求意見,班主任簽署意見報政保處審批(記過以上處分由校長室審批)等手續程序。從申請撤銷處分至撤銷處分原則上須經過政保處一個月左右的考察時間。
第二十二條 撤銷處分的期限視處分等級、改正錯誤的態度、進步表現而定。原則上嚴重警告以下處分在三個月后;記過處分在六個月后;留校察看以上處分需在1年以后。如在處分期間有立功表現,可按照程序提前撤銷處分,但必須附上詳細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對第四學期仍未撤銷處分的記過以上違紀學生暫緩推薦就業;對畢業時仍未撤銷處分的違紀學生作結業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年四月一日起執行,由政保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