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監管應急預案(大冶市)
1總則
1.1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快速反應能力,充分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妥善處理突發性的市場波動,有效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構建“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性市場波動應急體系,強化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對突發性市場波動的綜合處置能力。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禁止傳銷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黃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大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市場監管應急工作,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強化預防、統一指揮、屬地監管、分級響應、快速處置、加強協作”的原則。
(1)以人為本。充分依靠群眾,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性市場波動對人民群眾的危害,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2)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確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嚴禁越權執法、粗暴執法和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3)強化預防。加強基礎工作,完善網絡建設,強化預警分析,做好預案演練,提高防范意識,把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將突發性市場波動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統一指揮。要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認真落實當地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統一行動,令行禁止。
(5)屬地監管。應急處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要服從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和安排,嚴格執行屬地監管,認真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積極應對和解決突發事件。
(6)分級響應。根據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將突發事件分為四級響應,實施分級監控,并啟動相應的組織領導體系和工作方案。
(7)快速處置。系統上下要保持信息暢通,溝通及時,調度統一,應對果斷,做到快速有效地進行應急處置。
(8)加強協作。要細化分工,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同時要加強與公安、物價、衛生、質監、農業、畜牧、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形成執法合力,迅速阻止事態惡化。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因重大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波動,以及嚴重危害人民群眾消費權益和經濟秩序穩定的緊急情況。
1.5應急處理情況報告
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對本轄區出現的突發事件,嚴格遵照本預案規定的時限,及時上報市工商局辦公室或專項應急辦公室。
2組織體系及職責任務
2.1應急組織機構設置
2.1.1市局市場監管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為了加強市場監管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實行局長負總責,分管局長具體抓的工作制度。市局設立市場監管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局應急領導小組”),由市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市局各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
(1)對全系統應對市場突發事件進行領導和指揮;
(2)研究確定全系統應對市場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3)宣布啟動應急程序,并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專項應急指揮部開展具體處置工作;
(4)協調與市內相關部門的關系。
2.1.2市局專項應急指揮部
市局應急領導小組根據突發事件的相應等級,指定相關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及股室組建專項應急指揮部。其主要職責是:及時研究相關情況,制定應急措施,指揮各工商所、直屬各分局(隊)及市局有關股室及時、穩妥地處置突發事件。
2.1.3市局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
專項應急指揮部下設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設在業務對口職能部門及股室,部門負責人為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是:
(1)應急預案啟動期間,負責執行市局應急領導小組和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協調、指導、檢查、落實轄區內市場突發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
(2)對各工商所啟動應急預案所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審查、備案和管理;
(3)收集、分析研究應急響應期間系統內報送的市場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及時報送市局應急領導小組和專項應急指揮部;
(4)針對應急預案規定的情形,做好相關市場預警工作;
(5)承擔應急領導小組和專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應急事項。
2.1.4非應急狀態下的常設機構
在沒有啟動應急預案期間,設置非應急狀態下的常設機構,具體工作由市工商局辦公室承辦。主要職責是:
(1)對市工商局各職能部門及股室的專項應急預案及各工商所制定的應急預案進行備案和管理;
(2)接受各工商所關于市場突發事件的報告,轉呈應急領導小組,由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程序。
2.2部門職責分工
市工商局應急領導小組根據各職能部門及股室的業務分工,組建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職能部門、股室要積極做好協助工作,做到明確分工,各負其責,緊密合作,協同作戰。
(1)辦公室
負責接收、傳遞各地突發事件信息,并及時將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及處理情況上報應急領導小組;組織、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股室及時派出督查工作組,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負責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演習等工作;負責突發事件處理情況、重大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工作,正確引導輿論,促進突發事件及時、合理解決。
(2)登記注冊分局
負責組織處理全市登記注冊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做好應急期間企業登記注冊和年報工作;依法查處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嚴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且影響惡劣的案件。
(3)公平交易分局
負責組織對突發事件所涉及的全市性及跨區域突發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大規模聚集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案件、影響惡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案值巨大且影響范圍廣泛等經濟違法違章案件,進行協調、指導查處工作。
(4)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
充分發揮12315申投訴舉報網絡的作用,迅速組織查處嚴重危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行為,及時發布消費預警;負責調處重大群體消費申訴、投訴和處理。迅速部署應急響應期間的專項商品質量抽查。
(5)經檢大隊
負責組織對突發事件所涉及的全市性及跨區域突發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大規模聚集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案件、影響惡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案值巨大且影響范圍廣泛等經濟違法違章案件,進行協調、查處工作。
(6)市場(合同)規范管理股
負責對糧食、棉花、農資和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調查,及時制定相關措施,及時組織部署市場專項整頓行動。負責對合同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組織、協調和督辦,及時制定相關措施,及時組織、協調和調查處理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拍賣行為監督管理工作中的突發事件。負責網絡交易市場出現的突發事件處置,及時制定相關措施,組織、協調并督促進行調查處理。
(7)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股
負責組織對突發事件所涉及的性質惡劣、社會反響強烈的虛假違法廣告,特別是對含有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民族、宗教歧視內容,有損民族尊嚴、國家尊嚴和利益等內容的違法廣告,以及社會反響較大、涉及范圍較廣的嚴重商標侵權案件、影響較大的涉外商標案件的調查處理。
(8)法規股
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所涉及的重大案件或社會廣泛關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復議工作,并積極組織應訴,依法進行行政賠償。
(9)人事股
負責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市場應急事件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獎勵和處理。
(10)監察室
負責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市場應急事件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
(9)財務審計股
負責發生突發事件時資金供應保障工作。
(10)后勤服務中心
負責發生突發事件時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占用場地;根據事件態勢,需要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協助的,積極組織協調;負責處理突發事件期間系統工作人員生活、防護、救治、安撫等工作。
(11)信息中心
負責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網絡的技術維護,為突發事件處理提供專用郵箱,保障應急響應期間信息網絡暢通穩定。
(12)消費者委員會
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充分發揮消費者組織投訴舉報網絡的作用,協助處理嚴重危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行為,及時發布消費預警;負責調處重大群體消費申訴、投訴和處理。
(13)個私協會
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嚴重侵害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權益的突發事件。
2.3應急工作機制
建立應對市場監管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風險評估及應急處置等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提高應急處置工作能力和水平。
2.3.1應急預警機制
市局及各工商所要及時、準確掌握和報告市場監管中各類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并根據突發事件的管理權限、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涉及超越處置權限的特別嚴重或嚴重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須報上級批準。
市局、各工商所要對重大節日、重要會議活動期間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市場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設計缺陷需及時招回、責令退出市場的商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防止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2.3.2應急聯動機制
處置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波動,系統內按照屬地監管原則,下級機關按照上級機關和當地政府的指揮、部署,實行上下聯動,快速反應。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市局、各工商所根據市場監管應急預案體系確定的程序,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具體程序如下:
(1)突發事件信息上報。市局、各工商所對本轄區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或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依照應急預案規定的報送時限和方式,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并上報市工商局。各類突發事件信息的上報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等級、采取的措施和后續進展情況等。
(2)信息匯總與核實。市局有關職能部門、股室接到工商所上報的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立即匯總、核實,并迅速呈報應急領導小組。應急領導小組酌情報市政府和黃石市工商局。
(3)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市局應急領導小組接到有關突發事件的呈報后,研究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4)制定專項應急措施。市局應急領導小組一旦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后,本著快速、及時、合理、有效的原則,指定市局相關股室組建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指導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盡快控制局面。
(5)應急處理情況報告。市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將突發事件處理情況報告市局應急領導小組;應急狀態解除后,應及時總結,形成應急處理報告,以書面形式呈報市局應急領導小組。
3應急響應
3.1事件等級及響應標準
為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波動,依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響應級別。
3.1.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事件響應:適用于全市乃至更大范圍內爆發的疫情、嚴重災害、重大社會安全事件可能引發的市場波動。如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嚴重的地震、洪澇、臺風等自然災害;恐怖襲擊及其它可能引發市場波動的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
3.1.2重大(Ⅱ級)突發事件響應:適用于因食物中毒、火災、爆炸、環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市場波動,以及爆發地區性疫情和一般性災害包括地震、洪澇、暴風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對市場造成的沖擊。
3.1.3較大(Ⅲ級)突發事件響應:適用于市場監管過程中發生的在全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惡性案件,以及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罷工罷市、群體性*等事件。
3.1.4一般(Ⅳ級)突發事件響應:適用于個別地區出現的危害消費者權益、影響市場穩定、性質惡劣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不正當競爭、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重大事件,以及節假日和國際國內、市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控制和處置可能發生的市場波動、申(投)訴高峰、市場安全事故等。
3.2信息報告時限
3.2.1事件發生時,根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響應所針對的情形,事發地工商所須分別在1小時、3小時、4小時、8小時內上報市局。市工商局接到報告后,酌情分別在2小時、6小時、8小時、16小時內上報市政府和黃石市工商局。
3.2.2應急處理階段,Ⅰ級響應處理情況須一日一報,特殊
緊急情況可隨時報送;Ⅱ級響應處理情況須三日一報;Ⅲ級、Ⅳ級響應處理情況須一周一報。
3.2.3應急狀態解除后,事發地工商所應將Ⅰ級、Ⅱ級、Ⅲ級響應處置情況于2日內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市局,Ⅳ級響應處置情況于3日內上報市局。市局接到報告后,分別于1日和2日內上報市政府和黃石市工商局。
3.3應急響應措施
根據相關突發事件報告,市局應急領導小組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程序,針對Ⅰ級、Ⅱ級、Ⅲ級響應成立由分管局長任總指揮的專項應急指揮部,Ⅳ級響應可不成立專項應急指揮部。同時,按照不同響應級別分別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3.3.1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1)市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在12小時內,召開由各有關職能部門及股室參加的會議,迅速制定具體措施,并下達市局各單位,指導全市系統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對災情疫情嚴重引起及可能引起較大市場波動的地區,市局應及時派出督查組,會同當地政府和相關的工商所積極做好市場監管和社會穩定工作。
(2)以保障應急事件處置為重點,積極做好重點市場管理工作。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疫苗、消毒劑、防護服等疫情防控物資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救災、抗災物資的違法行為,嚴厲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和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從重從快查處大要案件,并及時向社會曝光。
(3)以保證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為重點,切實做好市場穩定工作。加大對市場經營活動尤其是與突發事件密切相關商品經營秩序的監管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密切監控市場動態。
(4)積極開展市場巡查,確保市場流通繁榮有序。配合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市場安全排查,及時消除市場安全隱患;督促引導市場主辦者和經營業戶守法經營,切實保證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積極做好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管,防止因商品質量問題傳播疫病、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必要情況下,依法采取責令商品下架、停止交易、關閉市場等強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5)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堅持開展市場監管工作。對可能發生人群交叉傳染的疫病,認真做好本機關衛生消毒和人員的防疫防病工作。對可能引發較大規模市場波動的自然災害、重大社會安全事件,要在安全防護和保證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市場監管,切實維護市場安全和社會穩定。
(6)人員、裝備迅速進入應急狀態。Ⅰ級預案啟動期間,相關人員的手機要保證24小時開通,確保通訊聯絡暢通;各級要設立專用值班電話,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所有相關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出現緊急情況,須做到在1小時內集結完畢,并迅速趕赴事發現場,做出應急處理;執法車輛、通訊設備、檢測設備、計算機設備等設施、裝備、應急物資應隨時處于備用狀態。
3.3.2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1)市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在24小時內制定應對措施,并下發市局各單位,督促、指導其做好緊急應對工作。
(2)對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出現或可能出現重大傷亡的食物中毒、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市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實地調查取證,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控制事態蔓延。根據事故原因制定專項整治方案,下發全市系統,全面開展市場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3)對局部地區發生的重大自然災害,市局應急指揮部應及時指導所在地工商所制定維護災區市場穩定工作方案,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倒買倒賣、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全力維護市場秩序,積極做好防災減災工作。災區所在地的工商所及相關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確保車輛、通訊器材及其它物資隨時處于應急備用狀態。
3.3.3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1)對惡性案件的查處
對發生在全市范圍內、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影響重大的惡性案件,市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督促事發工商所進行實地調查;事發地工商所應限期查清案件事實,依法做出處理,消除影響,并迅速將查處情況報告省局。對惡性案件中涉及有毒有害食品、化妝品、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可能出現危害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以及由于農資質量問題可能造成農業大面積減產或絕收的,應及時做出預警,防止損失擴大。同時,迅速組織精干執法力量,開展市場專項清理,追根溯源,防止危害事故發生。
(2)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置
對出現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罷工罷市、群體*等情況,市局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視情況緊急程度,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并督促相關工商所執行。事發地工商所長及分管所長要親自趕赴現場,進行指揮和處理,做好有關解釋、宣傳、調解、勸導工作,務求及時穩定群眾情緒、控制事態發展。同時,認真調查事發原因,積極與群眾進行溝通,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防止事態擴大。
3.3.4Ⅳ級應急響應措施
(1)大要案件查處。市局應急領導小組指定相關股室派出專案小組前往事發地進行實地調查,并會同事發地工商所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從重從快查處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專案小組需及時將案件查處情況上報應急領導小組。
(2)節日市場應對。針對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重要節日期間可能出現的市場搶購、違法促銷、制假售假、消費申(投)訴高峰、安全事故等問題,市局應至少提前兩周以明傳電報、緊急通知等形式,下發預警通知,部署應對可能出現的火災、爆炸、市場擁擠等突發事件的準備工作,并就防范事故和市場整頓做出部署和安排;各工商所應按照市局的節日市場應急預警和市場整頓部署,結合本地實際進行專項市場整頓,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排查市場隱患,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確保節日市場安全;全系統都要堅持節日值班制度,保證12315執法車輛處于應急狀態,隨時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
(3)重要活動及其它事件和問題應對。全系統對重要會議活動期間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市場內出現的有毒有害食品藥品案件,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設計缺陷需及時召回、責令退出市場的商品,應及時發布消費警示,防止發生重大損失和傷亡事故。
4應急保障
4.1通信和信息保障
4.1.1應急響應期間,市工商局24小時開通專線電話、自動傳真,各工商所要在第一時間將工作進展情況向市工商局匯報。市工商局信息中心要確定專人,對系統進行維護,確保網絡暢通。
4.1.2各工商所要開通專線電話,確保信息報送渠道暢通;充分發揮“12315”和基層維權網絡作用,保證有專人值班,及時處理群眾申訴舉報,全力做好應急期間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4.2支援與裝備保障
4.2.1市局、各工商所要在應急預案啟動期間,快速反應,迅速調動物資、人員,確保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開展。車輛要保持隨時待命狀態,確保應對措施及時得到落實。
4.2.2市局、各工商所應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建設,配備必要的車輛、通訊及其它技術裝備,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4.3宣傳引導
4.3.1應急響應期間特別重要的信息發布,要經市工商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統一口徑,統一發布。按規定應由上級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發布的,不得擅自對外發布。
4.3.2市局、各工商所要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形成良好的輿論導向,引導廣大人民群眾了解真相、辨明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要切實發揮輿論導向作用,促進突發事件的妥善解決。
4.3.3應急結束后,市局、各工商所要對應急期間的工作進行客觀報道,教育廣大干部職工和人民群眾提高思想認識,增強防范意識,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和處置水平。
5后期處置
5.1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得以控制后,由市工商局應急領導小組宣布應急結束。
5.2善后處置
要在妥善處置應急事件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工作,盡可能通過制度化建設,落實目標責任,規范工作程序,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應急結束后,事件發生地工商所要對事件發生的原因、處理經過、后期處置等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和總結,形成文字材料,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工商局。同時,要及時查找工作漏洞,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切實完善相應的專項應急制度,提高應對同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市工商局匯總各方面情況后,形成專項報告,按規定上報市政府和黃石市工商局。
5.3責任追究和獎勵
5.3.1責任追究
(1)嚴格追究瞞報、遲報、漏報信息責任。各工商所未依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要依法給予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2)嚴格追究相關人員“不作為”責任。對未按照市局及當地政府應急預案要求,不積極配合、推諉扯皮,嚴重損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形象,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
(3)嚴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責任。對因監管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2獎勵
對在市場監管應急期間,服從安排、恪盡職守、行動迅速、成效顯著或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可視情況予以嘉獎。
6附則
6.1預案管理與更新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根據本預案的框架和內容,緊密結合市場監管需要和本地區實際,建立完善市場監管應急機制,并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建立專項應急預案,形成原則與具體措施相結合、總體與分支相聯系的應急管理體系,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監管執法過程中的應急能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應急預案要按照本預案的相關規定,及時做好備案和更新工作,真正做到上下聯動、協調配合、統一行動。
6.1.1建立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監管應急預案體系。各工商所要根據本預案的內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關的市場應急預案,報市工商局辦公室備案,納入全系統應急預案體系。市局及各所要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及時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建立健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監管應急預案體系。
6.1.2建立專項應急預案系統。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根據市局市場監管應急預案,針對可能發生的特定突發事件,擬定專項應急預案,報市工商局辦公室備案。
6.1.3建立完善基層應急預案相關機制。各工商所要制定本級機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報市工商局備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
6.1.4市工商局將根據市場監管的新形勢和新變化,逐步健全和完善本預案,各類具體的專項應急預案由有關股室制定,并以本預案附件的形式,納入市場監管應急預案體系。
6.2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工商局制定和修訂。
6.3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西安市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的通知
西安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的通知
市房發[20**]16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號)、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陜建發[20**]300號)精神,切實做好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進一步規范商品房交易行為,更好地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重申并強調如下:
一、加強商品房預售行為監管
(一)嚴格落實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商品房預售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方可開展商品房預售活動。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不得進行預售,或以內部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預售,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房地產展銷活動。
(二)規范房地產預售廣告發布。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不得通過電視、報紙、電臺、網站等任何媒介發布任何形式的房地產預售廣告。擬發布預售廣告,不得出現“售后包租、返本銷售”,或以時間表示距離、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購房辦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廣告發布前,開發企業應按照《關于加強房地產銷售、預售、租賃廣告管理的通知》(市房發[20**]150號)的要求,將廣告清樣報我局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布。
(三)加強開發項目銷售現場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不得對外開放銷售場所。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要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項目停車位配比、前期物業服務、房屋預測面積、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名稱及監管銀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二、強化商品房預售活動監管
(四)加強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制定詳細的預售方案,并嚴格按照報備預售方案組織預售活動。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裝修標準、車位配比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具體范圍、預售價格、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房屋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自行銷售或代理銷售、建筑節能等內容。預售方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10日內報我局備案。
(五)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與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確定監管賬戶。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必須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市房發[20**]252號),認真履行監管義務,嚴格按照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確保預售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
(六)強化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要嚴格落實價格主管部門“一房一價”,“一價清”等相關規定,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及其它屬于購房人所有的公共設施、設備的配套建設費用均包含在房屋價格中,不得向購房人另行收取,且實際成交價不得高于申報備案價格。
(七)規范商品房買賣合同履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通過商品房網簽備案系統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內容,依法履行責任和義務。不得以其他形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條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責任。因不可歸責于購房人責任,導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購房人定金等已交納費用。
三、加強房地產銷售人員和房地產經紀管理
(八)實行商品房銷售人員掛牌上崗制度。商品房銷售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并取得《商品房銷售人員上崗證書》,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九)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執業人員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30日內,必須在我局備案,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取得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10日內,必須在我局備案,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執業活動。
(十)強化房地產經紀活動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預售條件的商品房;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不得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購房資格、規避住房限購政策。
(十一)市房地產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完善行業規范,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從業標準;建立健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認真開展商品房銷售人員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商品房銷售人員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隊伍素質。
四、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十二)加強房地產市場日常監管。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強化日?,F場巡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每年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十三)加強社會監督。設立舉報電話、開通舉報信箱,建立網上投訴舉報平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群眾的舉報和投訴,以及網絡、報紙等媒體曝光的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核查、快速處理、依法嚴懲。
(十四)嚴格查處商品房預售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未取得預售許可,違法進行商品房預售,擅自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開發企業,一經查實,我局將依法嚴肅查處,并通報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新購置土地及其他經營活動。對存在違規代理銷售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開發項目等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經紀機構,一經查實,立即終止其經紀執業活動,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對違反有關規定開展預售資金監管業務或未按規定履行資金監管責任的商業銀行,我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或暫停其參與預售資金監管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10月30日
篇3:西安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的通知(2013)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的通知
市房發[20**]16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號)、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陜建發[20**]300號)精神,切實做好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進一步規范商品房交易行為,更好地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重申并強調如下:
一、加強商品房預售行為監管
(一)嚴格落實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商品房預售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方可開展商品房預售活動。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不得進行預售,或以內部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預售,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房地產展銷活動。
(二)規范房地產預售廣告發布。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不得通過電視、報紙、電臺、網站等任何媒介發布任何形式的房地產預售廣告。擬發布預售廣告,不得出現“售后包租、返本銷售”,或以時間表示距離、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購房辦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廣告發布前,開發企業應按照《關于加強房地產銷售、預售、租賃廣告管理的通知》(市房發[20**]150號)的要求,將廣告清樣報我局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發布。
(三)加強開發項目銷售現場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不得對外開放銷售場所。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要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項目停車位配比、前期物業服務、房屋預測面積、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名稱及監管銀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二、強化商品房預售活動監管
(四)加強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制定詳細的預售方案,并嚴格按照報備預售方案組織預售活動。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裝修標準、車位配比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具體范圍、預售價格、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房屋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和承當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自行銷售或代理銷售、建筑節能等內容。預售方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10日內報我局備案。
(五)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與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確定監管賬戶。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必須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市房發[20**]252號),認真履行監管義務,嚴格按照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確保預售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
(六)強化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要嚴格落實價格主管部門“一房一價”,“一價清”等相關規定,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及其它屬于購房人所有的公共設施、設備的配套建設費用均包含在房屋價格中,不得向購房人另行收取,且實際成交價不得高于申報備案價格。
(七)規范商品房買賣合同履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通過商品房網簽備案系統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內容,依法履行責任和義務。不得以其他形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條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責任。因不可歸責于購房人責任,導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購房人定金等已交納費用。
三、加強房地產銷售人員和房地產經紀管理
(八)實行商品房銷售人員掛牌上崗制度。商品房銷售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并取得《商品房銷售人員上崗證書》,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九)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執業人員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30內,必須在我局備案,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取得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協理資格證書10內,必須在我局備案,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執業活動。
(十)強化房地產經紀活動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經紀辦法》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預售條件的商品房;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不得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購房資格、規避住房限購政策。
(十一)市房地產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完善行業規范,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從業標準;建立健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認真開展商品房銷售人員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商品房銷售人員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隊伍素質。
四、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十二)加強房地產市場日常監管。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強化日?,F場巡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每年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十三)加強社會監督。設立舉報電話、開通舉報信箱,建立網上投訴舉報平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群眾的舉報和投訴,以及網絡、報紙等媒體曝光的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核查、快速處理、依法嚴懲。
(十四)嚴格查處商品房預售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未取得預售許可,違法進行商品房預售,擅自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開發企業,一經查實,我局將依法嚴肅查處,并通報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新購置土地及其他經營活動。對存在違規代理銷售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開發項目等違反《房地產經紀辦法》有關規定的經紀機構,一經查實,立即終止其經紀執業活動,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對違反有關規定開展預售資金監管業務或未按規定履行資金監管責任的商業銀行,我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或暫停其參與預售資金監管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