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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住建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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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住建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為規范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發布工作,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36號)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局屬各站、所、辦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各站、所、辦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站、所、辦負責公開。

  二、多個站、所、辦聯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牽頭組織編制該信息的部門負責發布。

  三、各站、所、辦擬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局領導審批。

篇2: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規定(2012年)

  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規定

  成物協〔20**〕23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價格機制,客觀反映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情況,規范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工作,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的采集、監測、分析和價格信息發布的管理。其他物業服務市場信息的發布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以下簡稱價格信息)是指客觀反映特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區域內各類型物業管理項目實行不同物業服務等級所執行的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平均水平的信息。

  第四條 價格信息的發布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價格信息發布前,應當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不得擅自發布。

  第五條 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協)負責我市價格信息的發布工作。

  市物協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價格信息的采集、監測、分析等工作。

  第六條 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其他管理人(以下統稱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市物協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開展價格信息的采集和監測工作,嚴格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報送的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價格信息的采集可以通過典型調查、重點調查、抽樣調查、個案調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方式應當在價格信息發布時予以說明。

  第八條 發布價格信息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發布價格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信息所反映的時期、區域;

  (二)價格信息所涉及的物業類型、物業服務等級;

  (三)市場價格;

  (四)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

  (五)備注說明以及其他與價格信息相關的內容。

  市場價格可以采用平均價格和價格區間等形式發布。

  第九條 價格信息應當通過成都物業網及其他媒體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價格信息實行定期發布,發布周期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市物協可以對已經發布的價格信息作出補充或說明。作出的補充或說明應當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十二條 價格信息可以作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定價參考。

  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在物業服務收費定價過程中,參考價格信息的,應當充分認識并考慮同一類型物業在不同階段的物業服務成本差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狀態差異和物業服務需求差異等方面因素。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發布的價格信息實施不正當競爭或謀取非法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市物協應加強行業自律,發現物業服務機構有違規收費、低價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以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市物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業通報批評、提請信用記分等處理,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間,法律、法規或主管部門對價格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3:無錫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13年)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

  《無錫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20**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長 汪 泉

  20**年5月9日

  無錫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防御氣象災害,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傳播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包括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連陰雨(雪)等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包括:

  (一)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發生時間、持續時間、發展趨勢、影響區域、防御指南;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名稱和圖標,預警信息級別;

  (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單位名稱、發布時間。

  第四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發布、快速傳播原則。

  第五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暢通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覆蓋范圍。

  第六條 市、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工作。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公安、安監、國土、住保房管、建設、農業、水利、交通運輸、旅游、教育、市政園林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及應急工作。

  廣播電視、信息化和無線電、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以及通信運營商等單位(以下統稱信息傳播機構)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工作。

  市、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制作與發布。

  第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御指南,并向社會公眾發布。

  第八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采取分級管理原則。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四級,在預警信號圖標上分別采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艏?一般)和Ⅲ級(較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臺站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發。

 ?、蚣?嚴重)和Ⅰ級(特別嚴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主管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發。

  第九條 氣象臺站應當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報送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同時通過信息傳播機構和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條 應急管理機構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并按照規定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相關部門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研判氣象災害對本部門的影響,通知所屬部門和單位,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組織防災避險。

  第十一條 信息傳播機構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

  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信息傳播機構不得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內容。

  第十二條 學校、社區、商場、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以及其他有效設施,適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設置接收終端。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前款所稱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是指根據其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單位。

  第十四條 臺風、暴雨、暴雪、寒潮、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達到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需要向社會強化預警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市應急管理機構提出建議,由市應急管理機構報市政府同意后發布。

  第十五條 需要向社會強化預警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信息傳播機構應當通過下列方式發布:

  (一)電視采用掛角、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或者中斷其他節目等方式播發;

  (二)手機短信全網發布;

  (三)電臺滾動發布;

  (四)網站在顯著位置發布;

  (五)電子顯示屏滾動發布;

  (六)其他可以強化的預警方式。

  第十六條 氣象臺站經過監測和預測,認定產生氣象災害的天氣已經或者即將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發布和傳播范圍,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

  社會發布強化預警氣象災害信息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向社會發布其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信息傳播機構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傳播虛假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要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導致社會公眾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因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制作并按照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并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傳播。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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