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印發《唐山市停車場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唐政發〔20**〕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唐山市停車場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年1月17日
唐山市停車場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本市停車場的建設與管理,適應日益增長的車輛停放需求,營造暢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河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和鎮(以下統稱城市)建成區內建設(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含地下)場所。包括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公共停車場;供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機動車的專用停車場;在單位、個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場所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以及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為機動車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停車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停車場的綜合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和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停車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建設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使用的監督管理,并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的有關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有關停車場設置的統籌安排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同做好停車場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及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及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停車場布局、規模和建設標準等內容,并將其確定為規劃強制性內容。政府鼓勵投資建設節約土地資源的立體式、地下、綠地停車場。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商業街區、居住區和下列建筑、場所時,應當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配建、增建停車場,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變用途:
(一)火車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運、貨運樞紐。
(二)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和會展場所。
(三)風景名勝區及其他旅游景點。
(四)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和商務辦公場所等經營性場所。
(五)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本細則所列建筑、場所未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依法及時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設時,應當統籌規劃,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及停車場專項規劃的布局、規模和建設標準配建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設置方案應納入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設詳細規劃方案中,并應向社會公示,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意見或者建議進行全面收集和審議,采納科學管理的意見或建議。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條 有關單位在進行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以及附屬設施含有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設置標準、設計規范的要求,加大停車場科技化、信息化的建設與管理,積極發展道路交通停車誘導系統,推廣停車場自動化管理設備應用,并根據殘疾人的停車需求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第十一條 在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書面征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意見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會車輛停車需求狀況,將部分道路停車泊位依法確定為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時,應當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施劃停車泊位線、停車朝向標志和設置停車標志。停車標志應當清晰標明停車類型、泊位數量和泊位使用時間。
第十三條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政設施、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出租車臨時停車的道路停車泊位,供出租車即時上下乘客。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從事公共服務、公益事業的單位具備停車條件的,應當為到本單位辦理公務的人員提供免費停車泊位。企事業單位可以向社會開放夜間停車場,提供停車服務,并收取相應的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下列區域或路段不得設置公共停車場或道路停車泊位。
(一)停車泊位設置后妨礙市政公用設施和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車泊位設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足2.5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停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設置的停車泊位,不得改變其國有資產性質,其收益嚴格按照國有資產收入相關規定執行。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停車場要按相關規定辦理經營手續。停車管理應作為一個經營項目引入市場化資金和管理者,對于沿街經營的小商戶,其建筑物外緣與規劃道路紅線之間的開放式場地可實行集中化停車管理。本著誰開發、誰負責,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社會投資與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安裝停車標志、施劃停車標線、道路維護所需費用應從停車場經營收入中列支。沿街經營單位或業主自行管理的停車場所需經費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圍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車輛不能進出停車場的。
(二)進行停車場內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的。
(三)停車場所在建筑或者場所拆遷、改建的。
(四)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附近道路和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引導及停車場標志。
(二)在停車場內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出入口標志、行駛導向標志、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停車泊位線,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信、消防、監控等設施和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
(三)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經營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車場使用時間、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舉報電話。
(四)安排配戴統一服務標識的工作人員看管停車場,負責指揮車輛按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場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并協助交通警察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員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停車場在車輛駛入時,向機動車駕駛人出具加蓋該停車場印章、有統一編號、載明停放車輛的牌號、停車時間和停車場值班人員姓名的停車憑證,并負責保管車輛。
(六)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辦理《收費許可證》,憑證收取停車費,嚴禁亂收費,并對按國家規定免收停車費的車輛和殘疾人代步用機動車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在相關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交費方法。
(八)定期清點停車場內停放的車輛,發現可疑車輛時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九)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
(十)不得采用鎖定車輪、設置障礙等方式強迫機動車駕駛人交納停車費用。
(十一)晝夜停車場可以設置服務崗亭、隔離設施。
(十二)做好停車場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在發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立即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報警。
第二十條 專用停車場由其所有人或者建筑物使用權人負責管理。
專用停車場為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八項和第十二項的規定;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
(二)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監控等設施和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
(三)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和第十二項的規定。
(四)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撤銷停車場或者增減停車泊位的決定時,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一)住宅區停車場,停車位收費按照相關規定,由物價部門審核批準。
(二)開放式停車場,停車位實行按次收費;封閉式停車場實行計時收費,市中心區(路南、路北、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外各縣(市)、區可參照市物價局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不高于市中心區定價標準為限度,合理制定當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三)各經營性停車場收費標準經物價部門批準后,經營單位需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憑證收費,并在停車場地明顯位置公示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依法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并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停車場工作人員未配帶統一服務標識、不按規定出具停車憑證和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者超過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按照交通標志、標線、停車朝向的指示行駛和停放車輛。
(二)維護停車場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隨意丟棄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四)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停車費。
(五)離開車輛時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停車場和施劃停車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動、損毀、涂改停車場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 舉行重大活動或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停車場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將道路停車場暫停使用或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停車場的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和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辦理行政許可證的;
(二)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不依法、不及時查處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城鄉規劃、建設和價格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經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人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城鄉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場站停車場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泊,須按規定讀卡交費,并服從車場管理人員調度。
2、車況不良的或車輛漏油不得進入車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
3、車輛進入后,按車場的指引箭頭、提示語或管理人員指揮行駛,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時。
4、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
5、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若損壞車場設施設備,須照價賠償。
6、車輛須泊入指定車位,不得跨車位停泊,否則按所占車位交費。
7、駕駛員離開前須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請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須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8、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9、車輛不得堵塞停車場行車道,否則管理公司將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一切后果由該駕駛員負責。
10、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執照和行駛證登記后方可離場。時租車輛電腦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人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月租車須將失效卡收費處,并向發卡處聯系補辦。
篇3: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2014)
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20**)
?。?0**年12月27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改善停車狀況,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
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統一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或者特定范圍的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項目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第三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則,引導機動車有序停放、提高停車場使用效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停車場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按照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依法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就近的原則確定調整方案,并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銜接,綜合考慮各種類型車輛的停車需求。
在城市交通樞紐和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和引導駕車人換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八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對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每二年組織一次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并適時提高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
前款的標準應當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征求市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確定具體建筑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
第十條 新建商品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不低于一車位的標準進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積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戶型應當適當提高車位配建標準;其他新建住宅的停車位配建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根據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指標、有關設計規范和周邊停車需求狀況配建停車場。
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根據其使用功能,確定一定比例的停車位作為公共停車位,具體辦法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后的配建停車位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功能后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加停車位。
第十二條 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停車場設計圖紙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改動后的停車位數量不得低于配建標準。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時公布車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并應當優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的停車位不得單獨提前預售。
第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方式提供。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ㄒ唬┱顿Y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方式;
?。ǘ┰诓桓淖冊恋厥褂眯再|的條件下,單位將其用地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ㄈ┩恋貎錂C構將政府儲備土地作為臨時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ㄋ模┘w經濟組織將其建設用地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在滿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綠化覆土二米以上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廣場、公園、綠地等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城市建成區內農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經批準可以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實行多元化投資建設。
財政部門根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安排資金建設公共停車場。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改造、經營公共停車場。具體措施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六條 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按照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的有關規定確定經營管理主體。
第十七條 停車場的建設應當設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并根據需要配建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安全技術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設施。
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建筑物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規劃、建設停車場時,應當為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推廣提供便利。
停車場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專用車位和明顯標志,依照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劃定適當區域供非機動車停放。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應當兼顧平戰結合,并不得影響應急避險功能。結合人防要求建設的地下公共停車場,可按規定申請人防建設補助。
第十九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經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可以對現有停車設施按照規定進行改造或者將建筑區劃內合適場地設置、改建為停車場,但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ㄒ唬┎坏糜绊懡ㄖ^劃內交通的安全、暢通;
?。ǘ┎坏谜加孟劳ǖ?、消防施救場地和人員疏散通道;
?。ㄈ┎坏脺p少綠化面積;
?。ㄋ模┓贤\噲鲈O計標準和設計規范;
?。ㄎ澹├贸鞘械缆芳t線外至建筑物退道路紅線之間的開放式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其車行通道、進出口占用城市道路的,設置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門的同意。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縮小停車場使用范圍或者將公共停車位改成專用停車位,確需改變的,應當公示征求意見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設部門同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從事停車場經營的,應當在取得商事主體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洜I者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ǘ┩\噲鰴鄬僮C明;
?。ㄈ┩\噲隹⒐を炇蘸细褡C明;
?。ㄋ模┩\噲龇轿粓D、平面圖及設施清單;
?。ㄎ澹┯嘘P停車位數量和服務時間的材料;
?。┩\噲龉芾碇贫?/a>。
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予以備案;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事項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谕\噲鋈肟诘娘@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營業執照、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
?。ǘ┩\噲鲈O施設備整潔完好,通風、照明、排水防澇、消防等設施運行正常,交通標志標線準確清晰;
?。ㄈ┕ぷ魅藛T佩戴明顯標志,負責車輛進出登記,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ㄋ模┳袷毓餐\囄幌鹊竭_先使用的規則;
?。ㄎ澹┕餐\噲鰬斕峁┒男r停車服務;
?。┒ㄆ谇謇韴鰞溶囕v,發現長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赝\噲龅墓芾碇贫?,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ǘ┰趧澏ǖ能囄粌劝凑諛耸就7跑囕v,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
?。ㄈ┰谑召M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禁止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的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部門制定分類收費標準,并按照停車需求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調整。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城市交通樞紐和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交通換乘地段的公共停車場實行較低收費。
提倡停車場實行半小時之內免費停車制度。
停車場收費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收費票據。
停車場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出具收費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可以拒絕支付停車費。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車費電子支付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停車場進行智能化停車系統建設。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門組織建設本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停車誘導,實時向社會發布停車信息。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實時向停車信息系統傳輸準確停車數據。
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鼓勵專用停車位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放。專用停車位錯時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車信息系統向社會發布。
機關、事業單位專用停車位在滿足自用的條件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錯時停放。
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確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中止或者終止經營的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施劃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以下簡稱道路停車泊位),合理設定停車時段。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物。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蠂覙藴?;
?。ǘ┲苓呁\囆枨筝^大;
?。ㄈ┑缆吠ㄐ胁皇苡绊?;
?。ㄋ模┓蠀^域道路車輛停放總量控制要求;
?。ㄎ澹┡c區域內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嚂r段設定合理。
第三十條 學校和醫院出入口,市區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場地、醫療救護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類管網井蓋周邊一點五米、消防栓周邊三十米范圍內,以及公共停車場、公共交通站點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嚴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劃道路停車泊位。確需施劃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泊位,并應當按照車行道的承載標準進行改造,施劃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凈寬不得小于二米。
第三十一條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陲@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稱、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
?。ǘ┩\囋O施設備整潔完好、運行正常,交通標志標線準確清晰;
?。ㄈ┕ぷ魅藛T佩戴明顯標志,文明管理,指揮車輛按序停放;
?。ㄋ模┢渌氊?。
第三十二條 道路停車泊位可以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采取按時方式計費的,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實行累進制收費。
采用電子收費方式的,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電子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
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屬于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按照標示停放車輛,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機動車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車泊位的非停車時段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時間持續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十四條 舉行重大活動或者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暫停使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三十五條 不按照規定交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和機動車轉移、變更和注銷登記手續時,應當督促機動車所有者補交。
不按照規定交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的,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有權督促其限期交納。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等形式,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停車位供求情況,每年組織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道路停車泊位。
經評估后,已設置的停車泊位有下列情形的,應予以撤除:
?。ㄒ唬┩\嚥次粚π腥?、車輛通行造成較大影響的;
?。ǘ┑缆分苓叺耐\噲瞿軌驖M足停車需求的。
道路停車泊位撤除的,應當及時將道路恢復原狀,并提前三十日向社會公告。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及有關單位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對道路停車泊位開展評估的申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條規定,已配建停車場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縮小停車場使用范圍或者將公共停車位改成專用停車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停車位一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停車位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恢復原狀。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停車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的,處以應當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履行相應職責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履行相應職責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時向停車信息系統傳輸準確停車數據的,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在中止或者終止經營前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提前三十日向社會公告的,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人行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聽勸阻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的罰款。機動車停放者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所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持續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的罰款。機動車停放者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所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建設、規劃、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用于停放裝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車輛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的《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