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意見(20**)
《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82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確?!掇k法》順利貫徹實施,進一步規范和明確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工作職責,健全管理機構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指導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制定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
市物業和住房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管中心)作為市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各縣(市)、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推進維修資金管理信息化;具體負責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寧波國家高新區的維修資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財政部門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落實市本級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財政補貼資金。
(三)市審計部門負責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審計監督。
(四)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綜合協調工作;設立或指定相應的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轄區維修資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指導和監督的管理工作;做好轄區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補貼資金管理、維修項目方案備案等工作,參與維修項目驗收,為轄區房屋維修提供技術指導。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落實轄區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財政補貼資金,加強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負責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組織實施工作;開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確保維修資金??顚S?會同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制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年度維修計劃。
二、確定交存范圍,統一交存標準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范圍
1、20**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應交存維修資金:
一是需領取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二是需辦理產權分割轉讓的單一業主房屋;三是需辦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征收(拆遷)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賃住房。
2、對未建立或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按《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本小區或本幢物業的業主自主確定建立專項維修資金。
3、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現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
由業主、購房人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筑面積交存。未設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積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五交存,設有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積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八交存。各類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由市和縣(市)造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三、規范資金使用,保障資金安全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申請人
1、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或受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告知維修需求,并由業主委員會或受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維修資金使用申請。
2、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向社區居委會或受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告知維修需求,并由社區居委會或受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維修資金使用申請。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劃撥
1、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維修項目:其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使用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維修項目涉及財政補貼資金的,應經街道核實后再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在規定時間內,已對維修資金使用方案進行表決的業主人數不到業主總人數二分之一的,申請人可采用公示的方式征求業主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內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占相關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和人數占相關總人數比例均少于1/3的,視同“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專有部分人數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可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2、中修以下的日常維修項目: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現行規定每年度向業主收取日常維修費;對已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且賬戶余額充足的,業主可自主選擇按年在賬戶內列支。
日常維修費的標準按《寧波市區普通住宅小區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收費辦法》甬價房[20**]312號文件執行。
3、各項維修經費應先劃撥至街道辦事處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街道辦事處根據維修項目的進展情況劃撥維修資金。
(三)業主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辦法》規定辦理。
四、落實補貼資金,保障住宅維修
(一)根據《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財政補貼資金按下列規定執行:
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寧波國家高新區的業主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住宅物業維修的,業主承擔一半的維修經費,另一半由市和區人民政府財政補貼。其中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不含慈城鎮、洪塘街道、莊橋街道)的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三分之二,區財政承擔三分之一;寧波國家高新區及江北區的慈城鎮、洪塘街道、莊橋街道的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財政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其他縣(市)、區補貼標準及方式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財政補貼資金由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向縣(市)、區財政部門(或轄區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三)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不含慈城鎮、洪塘街道、莊橋街道)街道辦事處應將下一年度維修計劃由每年9月份上報區房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由區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核實匯總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將市級財政補貼資金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及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將市級補貼資金下達到各區;各區財政部門根據維修項目實施進度支付補貼資金。
(四)住宅維修中涉及財政補貼資金的維修項目決算應由街道辦事處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后簽署審定意見。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對每年實施的住宅物業專項維修市級補貼資金進行結算。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根據《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制定相應的操作細則。
本實施意見自20**年9月1日起執行。
篇2:北京市關于業主委員會申請變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管理意見〔2013〕
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關于業主委員會申請變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管理意見
朝房安〔20**〕81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范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變更和資金的劃轉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四條 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朝陽區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辦理變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審批手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朝陽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變更存儲銀行申請表;
2.業主大會同意變更事項的決議;
3.屬地街道(地區)辦事處關于業主大會表決事項的確認意見;
4.業主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小區產權清冊及相關情況說明;
5.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6.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銀行開戶許可證;
8.業主委員會授權經辦人的委托書;
9.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經辦人的預留印鑒。
第六條 提交的材料齊全,經區房管局核定管轄范圍無誤,符合劃轉條件的,區房管局與業主大會新選定的開戶銀行及業主委員會簽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
第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協議書簽訂后,業主委員會可辦理銀行開戶手續。銀行開戶手續辦好后,由區房管局制作可以劃轉專項維修資金書面通知書。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經辦人持區房管局出具的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書,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朝陽管理部完成資金劃轉手續。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將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到新的開戶銀行后,使用每筆資金必須按照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報區房管局,由區房管局書面告知開戶銀行業主委員會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性,若業主委員會成員發生變更或者換屆需再次改變存儲銀行的,業主委員會均須按本意見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由朝陽區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自20**年8月1日起執行。
朝陽區房屋管理局
20**年7月30日
篇3:天津市關于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4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月26日
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于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