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梅州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2018)

2046

  梅市府辦〔20**〕5 號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梅州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徑向市城鄉規劃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 年 5 月 7 日

  梅州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 規范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轄區范圍內具 有合法報批手續或權屬證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設電梯用地在 現住宅用地紅線范圍內,4 層及4 層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

  非住宅類的既有建筑(如辦公樓、商場、醫院等)增設電梯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鄉規劃、住建、質監、消防、人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協調和指導。

  第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滿足現行城市規劃、建筑設 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用電安全等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增設電梯設計方案應以實用為原則,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得侵占現有城市道路及后退道路紅線空間,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非交 通必要的使用面積。

  增設電梯應盡量少占用小區公共空間,新增的電梯井和連廊的尺度以滿足基本交通需要為準,宜連接原建筑樓梯間增設,并確保建成后疏散樓梯符合采光與通風要求。電梯井占地尺寸不超過 2.4 米×2.4 米,首層疏散外門凈寬度不應小于 1.1 米,因此需增設連接通道的,其寬度不宜大于 1.5 米。 盡量避免對擬增設電梯的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構成導致通風、采光等受到直接影響的嚴重遮擋,增設電梯后與本交通 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主要使用房間(臥室或起居室)的窗戶正 投影凈距離不宜小于 6 米,且滿足消防規范要求。電梯井若需占用現狀通道,應確保剩余的通道(可通過改造方式實現)供機動 車(不含摩托車)通行的通道寬度不小于4米,供人行、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通行的通道寬度不小于 2 米。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筑設計方案應當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并應當經本單元或者本幢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所有業主同意。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決定應當 包括同意增設電梯的意向書和建筑設計方案。

  既有住宅應以建筑單元為最小單位增設電梯,本條第一款所指總面積和總人數按照該單元獨立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7 號)和《廣東省物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條所指面積和業主人數的計算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睂S胁糠置娣e,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步ㄖ锟偯娣e,按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和總人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睒I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部側藬?,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七條 同意增設電梯所在單元業主應以書面協議形式達成以下事項解決方案:

  (一)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二)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

  (三)與不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展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確定;

  (二)業主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四)社會投資;

  (五)其他合法資金。

  第九條 業主使用住房公積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條 下列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作為增設電梯的主體,依照本規定提出增設電梯的相關申請:

  (一)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業主委員 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 5 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 5 名 業主作為代表;

  (二)業主可以委托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提出增設電梯申請;

  (三)擬增設電梯的住宅屬于房改房的,業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單位提出申請。

  前款規定的申請增設電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作為建設單位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已經預留電梯井的,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預留電梯井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法需要其它部門審批的,按 照行政審批的相關規定處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許可前,應當進行批前公示,征詢意見,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批前公示應當在擬增設電梯的工程現場、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眾網站同時進行。

  第十二條 批前公示期間,業主對增設電梯事項有異議的, 申請人應當自行與相關業主協商。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增設電 梯咨詢服務機構等第三方組織協商或者調解,并由組織協商或者 調解的第三方出具協商情況說明或者調解意見。

  第十三條 批前公示及有關異議處理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及時提交有關補充資料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內動工建設。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增設電梯申請事項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以及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規定和有關技術要求的,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對業主提出的增設電梯影響通風、采光或通行等建 筑設計問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時,應當進行現場勘察;建筑 設計不符合國家有關住宅設計規范中通風、采光、通行的相關技術 標準與規范的,除申請人已與相關受影響業主達成協議外,應當要 求申請人再次征求受影響業主的意見或者修改建筑設計方案。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筑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和審查、施工以及監理, 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 記手續、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用電按規定需要報裝的,申請人應向供電部門辦理用電手續。

  第十八條 電梯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告知。電梯安裝后必須經由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檢驗合格。

  第十九條 按照本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手續。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手續所需資料依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規劃核實合格后,申請人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 規定組織竣工驗收??⒐を炇蘸细竦?,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檔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竣工 驗收備案、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申請人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第二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竣工驗收后,如果需要對增設電梯新增房屋等進行不動產登記的,由增設電梯的權屬人提供相關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按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予以登記。

  第二十二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 1 年,電梯使用單位應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 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廣東省電 梯使用安全條例》的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維護保養。

  第二十三條 對已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并依法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的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對阻撓、破壞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權和相 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業主之間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的有關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增設電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篇2:長沙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2018)

  長沙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改善和提高既有多層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按照“業主自愿、政府指導、依法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且增設電梯部分須在原房產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

  本規定所稱既有多層住宅是指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設電梯的多層住宅。

  增設的電梯與套型內樓梯功能一致的住宅及列入拆遷改造計劃的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工作的領導。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質監、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工作。

  屬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加強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增設電梯可以以建筑單元、棟為單位申請,以下情況的單位或個人可依照本規定提出增設電梯申請。

  (一)業主或業主代表;

  (二)業主委員會;

  (三)房改房的原售房單位;

  (四)直管公房的現有房屋產權人;

  (五)業主授權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電梯安裝企業。

  如遇特殊情況,采取一事一議原則。

  共同出資的業主應為增設電梯的建設主體,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增設電梯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的,受讓人自該房屋變更登記之日起,承繼出售人對增設電梯所負權利、義務。

  第五條增設電梯的必要條件:

  (一)增設電梯應當滿足特種設備、規劃、建筑結構和消防安全等規范、技術的標準。

  (二)增設電梯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事先征求該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應當經本棟或本單元專有部分占本棟或本單元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三)同意增設電梯單元全體業主就以下事項達成書面協議:增設電梯設計方案;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檢驗檢測、管理等費用的分擔方案;電梯使用管理維護單位主體確定。

  (四)增設電梯須保證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的要求。增設電梯的尺寸原則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通過連廊與原住宅相連的,連廊伸出的長度不得大于2米。增設的電梯不應設置在住宅臨城市主、次干道的一側,同時不應影響城市景觀風貌要求,同一小區增設電梯應保持整體統一、規范、有序、美觀。

  第六條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全部資金,根據所在樓層、套型建筑面積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自行籌集,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確定。

  業主可按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出資增設電梯,可按相關規定提取物業維修資金用于增設電梯的維護和保養。

  第七條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采取“一窗受理,并聯審批”的方式,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設立專門窗口一窗受理,區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質監、消防等部門運用并聯審批、信息共享的方法優化流程,方便群眾。

  第八條增設電梯主要程序,第一步:業主協商;第二步:公示公告;第三步:申報審批;第四步:施工并竣工驗收。

  第九條增設電梯建設主體應委托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現行國家、地方標準,對增設電梯的可行性進行評估,評估內容為是否滿足特種設備要求、規劃要求、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時應聘請有資質單位對該住宅進行安全性鑒定。

  第十條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建設主體應該在街道、社區的指導監督下,將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內容在增設電梯所在顯著位置(主要包括本棟住宅、小區主要出入口及小區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如存在異議情形,由街道、社區負責組織調解。

  第十一條增設電梯建設主體應持以下材料申報審批:

  (一)全體出資業主的身份證;

  (二)滿足第五條第(三)項條件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的書面意見;

  (三)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筑設計方案、地勘單位出具的詳勘報告;

  (四)特種設備、結構及消防安全的評估意見;

  (五)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核的施工設計圖;

  (六)本規定第五條第(四)項所列內容的書面協議;

  (七)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的公示公告材料;

  (八)依法依規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區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質監、消防等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依法審批,簽署審查意見。

  聯合審查通過后由社區指導在現場對設計文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區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區住建部門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區質監部門核發安裝告知備案證。

  第十三條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向區住建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在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業主提出異議且理由成立的,由相應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施工單位整改或停工,直至事由消除。

  第十六條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后,建設主體應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告區規劃、區質監、區消防等部門進行集中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主體應當向屬地城建檔案館或相關部門移交建設檔案,并向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并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增設電梯的建設主體應當落實電梯使用管理責任,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協商明確其中一個共有人管理電梯,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在國家、省未出臺相關規定前,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后新增加建筑面積,暫按不征收增容地價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條長沙縣、寧鄉市、瀏陽市根據本縣市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增設電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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