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手冊》的通知
寧建物字【20**】36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基礎數據庫和服務平臺建設,逐步實現與上級信用信息平臺的數據對接,通過建立《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建立完善物業管理行業信用公開機制,促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制度
《手冊》是通過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填報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采集的形式,完整記載企業基本信息及物業項目日常服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類信用信息,向查詢者提供企業全面、準確的綜合信用信息,廣泛應用于物業管理市場,為各類物業服務交易提供決策參考,并以量化的客觀依據逐步成為企業身份的標識。
《手冊》在制作、發放、登記、持有和監督等環節上實行分級管理,市、區、街道辦事處和企業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各自職責:
(一)市住建委負責全市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建設及維護,統一制作《手冊》,開展信用信息評審,指導各區住建部門運用信息,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成果。
(二)各區住建局負責向注冊在本轄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建立、發放《手冊》,對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實行信用信息的動態管理,核定企業基本信息、備案托管項目、記載物業項目在專項檢查中需整改的內容、征集各類信息、接受異議申訴,并對《手冊》信息填報實行監督管理和信息保密。
(三)街道配合區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項目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收集。
(四)各企業負責如實填報、刷新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對《手冊》進行持有和保管,按規定使用《手冊》。
二、《手冊》載體
(一)建立物業管理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基礎信息、市區兩級日常管理平臺和信用信息發起、征集和評審系統。
(二)在全市暫定三級以上企業實行《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手冊》制度,用于企業開展日常經營服務活動。
三、手冊建立流程
(一)系統完善。進一步完善市住建委“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稱“平臺”),以此作為各級主管部門和企業開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基礎。
(二)手冊制作。市住建委統一監制插頁式《手冊》,下發各區主管部門,由轄區通知企業在“平臺”上填寫轄區企業及項目信息等相關表格。
(三)各級下發填報。各區主管部門匯集轄區企業及項目的信用信息,經核查比對后,打印《手冊》內容,加蓋物業管理業務專用章后發放各企業。
(四)印章登記。各企業持《手冊》在市住建委加蓋“南京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物業信用專用章”,并獲得二維碼認證,以此作為信息公開的依據。
(五)使用保管。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和項目變動的情況隨時在“平臺”上更新基本信息,至少保持每半年定期刷新頻率,并通知轄區主管部門變更《手冊》內容;在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如招投標中出示手冊。
四、使用規定
(1)資質行政許可
1、新申報企業在證書取得后一個月內必須填寫身份信息并提交注冊地所在區物業主管部門審核,承接項目一周內填報項目信息提交項目所在區物業主管部門審核。未及時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不予申報三級資質。
2、核定三級及延續的企業在申報前必須先填寫信用信息并提交給各區物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否則不予核定。
3、資質晉升的企業在申報前先填寫信用信息并提交給各區物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否則不予發信用評價意見表。
4、年度內不良信息計分超過15分的,資質升級、延續不予核準。
(二)前期住宅物業招投標
1、引導招標人在“招標公告--投標申請人需具備的條件”中載明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填報信用信息,并在投標申請人的報名材料中要求提供《手冊》,未按要求提供的報名企業可示為資格預審不通過,限制其參與招投標活動。
2、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中預設信用分值門檻,并可查驗投標企業的信用記錄;開標時,企業應攜帶《手冊》供招標人和評委查驗。
3、把信用分值作為投標得分組成部分,依據綜合評分辦法計算企業投標最終得分。在招投標評分細則中的信譽調查項目中設置年度信用分值,招標工作人員通過投標企業在開標現場出示的信用手冊現場唱讀企業年度信用得分情況并錄入評標系統。
(三)優秀示范項目創建。
申報優秀示范項目的企業要按要求完成《手冊》信息的征集和更新,區物業主管部門首先核實申報企業的身份信息是否完整,信息填寫不完整的不得申報。年度中有2次以上不良信息記錄的項目不能參與創優達標評定。
(四)物業選聘市場告知。
業主委員會通過“南京物業網”發布選聘信息的,應要求報名企業出具《手冊》并在物業區域內公示其信用情況;《手冊》上的信用情況應作為選聘的重要依據。
(五)其他按規定應出示《手冊》的行為。
以上通知,希各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手冊》登記表單
1、填寫說明
2、表一企業基本情況
3、表二項目經理名單
4、表三物業管理師名單
5、表四托管項目備案情況(住宅、非住宅)
6、業績信息
7、不良信息
篇2:湖南省建立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辦法(暫行)
湘政辦發〔20**〕1號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湖南省建立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暫行辦法
省勞動保障廳 省民政廳省 財政廳
20**年12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效銜接,促進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享受城市低保人員(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統稱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現就業再就業,從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省政府令16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20**〕4號)文件精神,按照促進就業、輔之保障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是指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進行就業幫扶登記后,民政、勞動保障部門通過綜合運用城市低保和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再就業,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狀況的制度。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的組織推動工作,制定完善有關制度,督促落實相關政策,積極推動聯動機制的實施。
市州、縣市區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負責聯動機制的具體實施工作,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指導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和低保經辦機構加強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管理和服務。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生活保障和就業幫扶所需資金,并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幫扶對象的認定與管理
第四條 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所有享受低保的就業幫扶對象的登記;街道(社區)低保機構負責將轄區內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有關情況提供給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對于現有的和今后新增加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其攜帶身份證、低保證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幫扶登記。(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符合條件但未辦理失業登記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還要按照《湖南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失業登記辦法〉的通知》(湘勞社發〔20**〕205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指定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及時受理本轄區內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就業幫扶登記,憑書面告知書為低保就業幫扶對象辦理就業幫扶登記手續,發放《湖南省城市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服務卡》(以下簡稱《就業服務卡》見附件),登記求職與培訓意向,并及時匯總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登記材料,建立就業服務臺賬,積極為其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領取到《就業服務卡》后,應自覺接受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各項就業服務。
第五條《就業服務卡》每12個月換領1次,如遇相關記錄已填滿,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予及時換卡。
對于已經就業或被取消低保待遇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收回其持有的《就業服務卡》。
第六條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要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其參加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勞動(活動)情況、就業狀態以及經濟收入狀況,并將有關情況記載在《就業服務卡》上。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要按照年齡、能力、技能等情況建立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數據庫,實行分類指導,分類管理。同時要加強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日常管理和動態監測,及時掌握低保就業援助對象的就業和生活保障情況。
第三章 實施就業幫扶
第七條 積極開展就業服務。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開設專門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服務窗口,積極為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要多渠道采集用工信息,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進行一對一的職業指導,并定期組織其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培訓、就業推薦等活動。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在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進行就業幫扶登記90個工作日內,為其提供一次職業指導、三次就業推薦。
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中的“4050”人員及其他特殊就業困難人員,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可優先推薦其到社區公益性崗位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年要為未參加過技能培訓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費職業培訓,為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提供不少于三次的職業介紹。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每年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結對幫扶的辦法,積極開展“送政策、送技能、送門路、送資 金、送崗位、送服務”等活動,積極幫助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現就業再就業。
第八條 切實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低保就業幫扶對象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可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20**〕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湖南省再就業優惠證管理辦法>等10個文件的通知》(湘政辦發〔20**〕25號)的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為其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社保補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
低保就業幫扶對象中的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人員,可按照《湖南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開展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活動的通知》(湘勞社工字〔20**〕73號)的規定,享受就業援助、資金援助、培訓援助、技能鑒定援助、崗位援助、生活援助、熱線援助、“一對一”幫扶援助等就業再就業援助服務。
對實現就業再就業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力度,切實維護其在勞動合同訂立、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穩定其就業。
第九條 建立低保漸退幫扶補助制度。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現就業再就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按現有政策享受低保差額補助;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為鼓勵其穩定工作,可繼續按原享受低保差額領取兩個月的補助金,補助金從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在此期間,可憑《低保證》繼續享受政府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低保家庭三年內不得重復享受。
第四章 實行有條件低保救助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社區低保資格評議、公示和公益性勞動(活動)制度,加強低保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公益勞動(活動)考勤登記制度。要確定公益性勞動(活動)內容,明確組織者,加強公益性勞動(活動)的規范化管理。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要認真組織符合條件的低保人員按規定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活動)。
確因本人或家中直系親屬患危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低保人員,持醫院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經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批準并公示后可暫不參加。
& nbsp; 第十二條 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應當每月向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報告接受就業服務和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情況。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接受就業服務和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有關情況按季上報縣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
第十三條 對于確屬非本人原因暫時無法就業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其家庭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低保待遇。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繼續為其開展就業服務,促使其盡快實現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本人原因暫時無法就業:
(一)技能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
(二)身體狀況不適合其工作崗位;
(三)其他由于客觀原因致使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無法就業的情形。
第十四條 由于本人原因無法就業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享受低保待遇(有正當理由且經低保經辦機構查實的除外),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在三個月內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
(一)不進行就業幫扶登記的;
(二)三次不接受就業推薦的;
(三)不接受職業指導的;
(四)不接受職業培訓的;
(五)兩次以上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
第五章 建立工作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各地要將建立聯動機制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取得實效。要將其納入本地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考核,對促進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再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街道(社區)給予表彰獎勵,對落實不力、效果不佳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各地要將建立聯動機制所需資金納入就業再就業資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籌考慮,列入年度就業再就業資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規范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十七條 各地要加強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明確負責建立聯動機制的工作人員,并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實現基層低保工作與勞動保障工作的資源整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之間,要做好工作銜接,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溝通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就業再就業情況、就業需求、生活保障以及經濟收入狀況等情況,研究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九條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交流 轄區內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就業和生活保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按季上報上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之間,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之間,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就業服務與低保就業幫扶服務對象管理信息的互通互聯,實施動態管理,從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共同推動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落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就業服務卡》由各市州按統一樣式自行印制,免費發放,其工本費從市州的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依據的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發生調整時,應當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市州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有利于促進本地區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再就業的其他管理服務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各自職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樂山市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2014年)
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20**)
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樂山高新區管委會、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少數身份不明或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患者的醫療急救保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53號)以及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人社〔20**〕19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是指通過政府財政投入和社會捐助等渠道籌資建立專門基金,對在樂山市境內發生的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者,其在醫療機構接受緊急救治后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予以補助的制度。
20**年,全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全面啟動;20**年,全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進一步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穩定運行,特殊困難的急重傷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規范有序。
二、基本原則
--堅持應急救急為主。疾病應急救助解決符合規定的疾病患者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對救助對象急救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應先按程序通過各類基本醫療保險、大病商業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合理確定救助水平。疾病應急救助專項基金應堅持多渠道籌集,量入為出,包干使用的原則,當年如有結余,滾動第二年使用。結合籌集資金規模和實際發生的應急醫療救助費用補助需求,合理確定救助比例,確?;鹌椒€運行。
--責任共擔協同推進。建立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財政投入引導,又要注重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既要滿足需緊急救治患者的醫療需求,又要解除醫療機構的后顧之憂,建立并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的運行機制。
三、基金籌資機制
(一)基金設立。全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設立在市級?;鹬饕袚技Y金、向轄區內各類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功能。
(二)資金籌集。每年根據當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當年基金籌資規模。財政部門根據基金運行和財力情況安排資金補助并納入財政預算。擴權試點縣(市)由省財政補助單獨算賬,合并撥付給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范化原則,采取“上級補助、市級管理、分級審核、缺口市縣分擔”管理模式。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實行專項管理,??顚S?,嚴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擠占和抵扣。市縣醫保經辦機構為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經辦機構。募集社會捐贈資金和基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研究,另行制定。
(二)基金監管。成立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管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審計、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群眾代表等組成?;鸨O管委員會負責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基金支付、使用情況以及應急救助者身份確認等事宜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示檢查結果。審計部門對基金管理及使用情況實行定期審計,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現象發生。
五、疾病應急救助對象和范圍
(一)救助對象。在市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應急救醫療費用的患者為救助對象。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對象的急救醫療費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圍,按另行制定的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六、疾病應急救助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救助申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應急醫療救助后,應對患者有關情況進行初步篩選評判,及時采集填報有關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各醫療機構應將上一季度符合規定的疾病應急救助患者發生的應急救治費用等信息進行統計匯總,報同級醫保部門并由其進行審核后,再上報到市級醫保部門。各醫療機構提出救助費用申報時,需填報《疾病應急救助患者確認審批表》和《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審核支付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據、費用清單和應急救治病歷等材料。
(二)救助審核。各地對疾病應急救助資金的申報實行聯合審核制,審核參照省級審核規定執行。聯合審核以資料審核為主,對情況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請,應通過走訪、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必要的現場審核。聯合審核工作應在收到醫療機構申報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民政等相關部門共同審核,公安部門要積極協助對患者身份信息等進行審核。疾病應急救助金的審批和發放既要強調規范,也要著眼于便捷、高效。
(三)資金撥付。部門聯合審核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將符合應急救助的資料上報,經市級相關部門復核后15個工作日內,市財政局應將核準的醫療費用及時直接撥付至相關醫療機構。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市、縣級公立醫療機構,可采取先部分預撥后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七、建立工作機制
(一)部門職責。衛生部門負責制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嚴格監督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緊急救治、規范救治行為,防止過度醫療。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財政資金,加強救助基金財務管理,按季度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醫療費用。民政部門負責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鑒別工作,主動按
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公安機關負責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身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醫保制度與應急救助制度的銜接,保障參?;颊甙匆幎ㄏ硎芑踞t療保險。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疾病應急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醫療機構職責。樂山市的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為疾病應急救助醫療機構。各醫療機構必須及時、有效對需緊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診治。醫療機構應盡責查明患者身份,及時追討身份明確患者欠費,加強醫療費用控制,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序向醫療救助機構等申請急救后續救治費用救助。醫療機構應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通報制度,發生收治應急救助患者情況后,馬上通過網絡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等單位報告并在短期內進行公示,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等單位確認是否屬于收治應急救助患者。各醫療機構向同級醫保部門提供應急救治費用等信息應采用發送電子信息并提供紙質材料的形式。鼓勵各類醫療機構主動減免無負擔能力患者救治費用,核銷救助對象救治費用。
八、認真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類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合理安排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以及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鸸芾聿块T要落實專門人員和辦公場所,所需人員編制由基金管理部門向政府申請,確保工作有序開展。自2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二)探索完善,確保長效。各地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和大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有機銜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實踐中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發現的新問題,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機制,不斷提高疾病應急救助服務水平,加強制度建設與機制創新,建立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確保此項制度積極穩妥建立、長效持續運行。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