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管理-35 項二十四、主診醫師負責制度
1. 必須在進一步認真落實科主任負責制,三級醫師(主任醫師、主治醫師、住院醫師)責任制和"病人選擇醫生"的指導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在保障醫療質量、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搞好科研、教學和對年輕醫師的培養的情況下,逐步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并總結經驗不斷完善這一制度。
2. 每一位住院患者的診療(手術)方案都要由注冊的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住院醫師)組成的醫療小組進行討論確認。
3. 醫療小組由具備副主任醫師職稱人員負責,擔任主診醫師,帶領由若干名下級醫師組成的醫療小組,對其所管理的病人負責,包括對病人的門診、人院、檢查、診斷、治療、出院后復診整個過程。
4. 主診醫師負責經管床位病歷記錄的完整性、可靠性、及時性,經常審住院病歷的內涵質量,對各項重要記錄的內容須簽字認可。
5. 主診醫師應向病人或家屬介紹診療(或手術)方案,病人病情變化時應隨時介紹病情,下級醫師應詳細記錄主診醫師的介紹內容以及病人或家屬的意見。
6. 主診醫師必須親自參加所管病人的病例討論、院內外會診以及各種重要治療變更的知情同意談話。
7. 建立主診醫師責任制評價指標,至少包括有醫療數量、效率指標、醫療質量(醫療文書質量、醫療缺陷、服務質量)、出院病人平均費用、藥費比重等相關指標。主診醫師要用“診療常規”指導臨床診療工作,用“臨床路徑”來規范醫療小組的醫療行為。
篇2:某市人民醫院首診醫師負責制度
某市人民醫院首診醫師負責制度
患者掛號后首次接診的科室為首診科室,首次接診的醫師為首診醫師。
一、首診科室的醫務人員要熱情接待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和拒絕患者,須及時對病人進行必要的檢查,做出初步診斷與處理,認真書寫病歷。
二、首診醫師對診斷為非本科疾患也需做必要的處理并寫病歷,并建議患者到相應的科室進行診治;對患有復雜、疑難疾病的患者應由首診醫生負責組織會診。
三、首診醫師處理該科疾病若有困難,應請示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必要時可請其他科室會診。
四、需要會診的患者,應由首診醫師與被邀會診的科室聯系。病情較輕的患者,可自帶病歷到會診科室進行會診;病情危重的患者則在首科等待會診,在等待會診或會診過程中,患者的病情觀察和治療由首診科室負責。
五、被邀請會診的醫師考慮是本科疾病則由被邀請科室負責處理,否則仍由首診科室負責處理。
六、門診各科的特殊治療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穿等)原則上由開處置單的科室負責處理。
七、危重患者轉科或住院,由首診科室負責安排醫務人員陪同護送。門診病人由急診科負責轉運。
篇3:三級醫師負責制度(2)
三級醫師負責制度(二)
一、在臨床科室的整個醫療活動中,必須履行三級負責制,逐級負責,逐級請示,即主治醫師應對住院醫師的診療工作負責,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應對主治醫師的診療工作負責。
二、醫師三級負責制體現在查房、手術、門診、急診、值班、搶救、解決疑難、醫療文件書寫、質量管理等方面。
三、在各種診療活動中,下級醫師應及時向上級醫師匯報。并聽取上級醫師的指導意見,上級醫師有責任查詢下級醫師的工作,上通下達,形成一個完整的診療體系。
四、下級醫師必須認真執行上級醫師的指示,若下級醫師不請教上級醫師,主觀臆斷,對病人作出不正確的診斷和處理,由下級醫師負責;若下級醫師向上級醫師匯報,上級醫師未能親自查看病人即作出不切實際的處理意見,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上級醫師負責;若下級醫師不執行上級醫師的指示,擅自更改或拖延而延誤診治,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由下級醫師負責。
五、若下級醫師對上級醫師的處理意見持不同見解時,仍應執行上級醫師的決定,事后再與上級醫師進行學術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