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制度-35項十七.探視、陪伴管理制度
1.為促進患者早日康復,使醫療護理工作有秩序的進行,要盡可能減少陪伴。
2.陪伴適用原則:
2.1 各種疾病導致多臟器損害,病情嚴重,且不在??票O護室監護者。
2.2 病情有可能突然發生嚴重并發癥者。
2.3 疾病診斷不清或病情反復、發展等情況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2.4 各種原因造成的精神異常、意識障礙者。
2.5 各種介入治療、手術后者。
2.6 語言溝通障礙、失明及失聰者。
2.7 有自殺傾向者。
2.8 年齡過大(超過75 歲以上),年齡過小(10 歲以下)者。
2.9 醫師認為診療需要陪伴的其它患者
3.凡患者病情需陪伴者,需經主管醫生及護士長同意,發給陪伴證(蓋章有效),方可陪伴。病情穩定后,停止陪伴同時收回陪伴證,并隨需要增發或收回。
4.陪伴者須遵守下列規定:
4.1 與醫護人員密切配合,在醫護人員指導下照顧患者。
4.2 自覺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不隨地吐痰,不在院內吸煙,不串病房,不在病房里洗澡、洗頭、洗衣服和蒸煮自帶的食物,不得自帶行軍床、躺椅等。不吃患者飲食,保持病房的安靜和清潔衛生。
4.3 節約水電,愛護國家財產,損壞公物須照價賠償。
4.4 陪伴只限一人,設定換班時間,出入院出示“陪伴證”,攜帶物品出院需經病房值班護士開具證明。
4.5 有事離開患者,必須通知醫護人員。
4.6 不得私自將患者帶離至院外。
5.陪伴人員如違犯院規或影響醫院治安,經說服教育無效者,可停止其陪伴,并與有關部門聯系處理。
篇2:某醫院住院病人探視制度
> 醫院住院病人探視制度(一)探視者按規定時間領取探視牌后進入病房,探視病員一次不超過二人,離開病房時須將探視牌交回門衛,不得帶兒童進入病房探視。
(二)危重病員持病危探視證可隨時探視證,如病情不宜探視,醫護人員應加以勸阻。
(三)住院病員因病情需要陪伴者,經醫師或護士長批準簽發陪伴證,病情穩定后即收回。
(四)查房及治療時間,陪伴人員應主動離開病房,如須了解病情,待查房結束后向醫護人員詢問。
(五)陪伴和探視人員應遵守病房制度,保持病房內整潔安靜,不喧嘩、不吸煙、不隨地吐痰。
(六)陪伴人員不得亂串病房和私自翻閱病歷,未經允許不得請院外醫師會診和私自給病人用藥。
(七)陪伴探視人員應聽從醫護人員指導,愛護公物,節約水電,損壞公物應按價賠償。
篇3:人民醫院探視陪護制度
人民醫院探視陪護制度
一、危重病人如病情不宜探視者,謝絕探視(監護室,新生兒病房、隔離病房、嬰兒室)。
二、特殊病區,探視者應按規定時間探視(ICU、CCU病房)
三、傳染病區謝絕探視。
四、查房時間探視陪伴人員應退出病房。
五、探視人員只準進入所探視的病房內,不得亂竄其他病房。
六、陪伴探視人員不準在病房內吸煙、大聲喧嘩、娛樂、不坐臥在病床上休息。
七、探視人員不得擅自翻閱醫療文書及資料,不得將病人私自帶出院外。
八、探視陪伴人員應愛護病房設施,保持病房清潔整齊,不亂扔果皮等,節約用水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