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政辦[20**]27號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昌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退出和交接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住宅小區管理,保障物業服務活動依法有序進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武昌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退出和交接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7月13日
武昌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退出和交接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退出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企業的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做好小區物業服務交接工作,保障物業服務活動依法有序進行,根據《物權法》、《合同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因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服務)期滿未續約,或者當事人依法、依約提前解除合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住宅小區管理的,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退出、交接工作應當本著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基本生活秩序,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統一領導下依法有序、平穩過渡原則進行。
第四條 區房管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住宅小區管理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小區物業管理的退出、交接工作;社區居委會負責協助街道開展相應工作。
第五條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應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新物業企業的選聘和物業管理的交接工作,并將解除、選聘和交接工作情況報送區房管局和轄區街道辦事處。需以招投標的方式重新選聘物業企業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重新選聘不低于原資質等級、承諾服務標準不低于原有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并且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
開發建設單位應于新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10日內將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書面公告物業買受人,并抄報所在地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
第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時,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業主大會,就是否續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交業主大會進行表決。業主大會表決結果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在業主大會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與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表決結果沒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續聘的,或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解聘的,業主大會表決結果發布之日,業主委員會應同時做出解聘前期物業企業的決定,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解聘決定作出后3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二)解聘決定作出后30日內,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預收歉收代收費用等資料和賬務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內容、方式、時間、責任界限及債權債務結算方式與業主委員會平等協商,簽訂退管協議;
(三)解聘決定作出后90日內,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繼續為小區提供保潔、秩序維護、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維護等基礎性服務,直至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與新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為止。
業主委員會應在解聘決定作出后90日內完成新的物業企業的選聘工作,并與新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委員會應在召開業主大會之日的前3日,將選聘物業企業的形式、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在小區內公示,并張貼到各樓棟單元,并就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提交業主大會進行表決。
(四)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后1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組織新選聘和原有的物業公司辦理交接手續,分別與新選聘和原有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移交協議,新物業企業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
(五)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報區房管局進行備案,并抄送轄區街道辦事處。
第七條 本指導意見中關于業主參加業主大會行使對續聘、選聘物業企業以及聯名要求解聘物業企業的公共事務管理權、表決及投票權的相關規定,不包括依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被限制或取消公共事務管理權、表決及投票權的業主。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交物業檔案、物業服務相關資料和物業服務用房;
(二)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員;
(三)結算物業服務費用和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住宅小區,不得以物業服務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階段工作未完成等為由拒絕退出: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或者未明確具體期限,業主大會依法、依約作出決定解聘原物業服務企業,并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且已生效的;
(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業主大會決定不再續約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因破產或營業執照被注銷、吊銷等原因致使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
(四)依法應當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選聘、解聘物業企業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決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住宅小區。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90日前,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服務區域公示合同履行情況,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對是否續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決。按以下程序辦理物業企業續聘、解聘工作:
(一)業主大會表決結果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在業主大會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與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不再續約的,業主委員會應做出解聘物業企業的決定,并按第六條的規定辦理物業企業的選聘和退出手續。
(二)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約的,應于物業服務合同期滿90日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預收歉收代收費用等資料和賬務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內容、方式、時間、責任界限以及債權債務結算方式與業主委員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退管協議。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的90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繼續為小區提供保潔、秩序維護、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維護等基礎性服務,直至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與新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為止。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業主大會選聘物業企業的活動,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聯名要求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就是否解聘事宜進行表決。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第六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物業企業的選聘和退出手續。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在擬解除合同之日的90日前,將解約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同時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15日。物業服務企業還應就退出相關事項與業主委員會進行協商,簽訂退管協議。在擬解除合同之日的90日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繼續為小區提供保潔、秩序維護、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維護等基礎性服務,直至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為止。業主委員會應于物業服務企業擬解除合同60日前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按第六條的規定辦理物業企業的選聘和退出手續。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報告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決定退出住宅小區和業主委員會依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在依法作出決定后5日內,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和區房管局。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區房管局和社區居委會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并就退出前的物業服務工作做好協調溝通,指導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六條 對于續聘或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應召開業主委員會工作會議,按照多數委員的意見形成是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業主委員會意見,并制作業委會會議紀要。在提交業主大會表決前,業委會應將會議紀要報送轄區街道辦事處、區房管局,聽取街道辦事處、區房管局的指導建議。
街道辦事處、區房管局在接到業主委員會報送的續聘或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委會會議紀要后,應結合小區物業服務質量、媒體曝光和投訴等情況,對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合適性給予業委會指導建議。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住宅小區后,業主大會仍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管理責任。按照下列程序做好交接工作:
(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應當積極指導、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或幫助業主實行自治管理。
(二)暫時選聘不到新物業服務企業接管,業主大會沒有通過實行自治管理決定的,街道辦事處應會同城管、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單位(部門)依法履行社會服務與管理職能,根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對物業服務企業“棄管”小區實行臨時托管,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交納,有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收支,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或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由社區代為收支。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前,應當繼續提供物業服務,并根據有關協議或者約定將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退還給業主或者轉交給新聘物業服務企業;原欠繳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的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補繳至合同終止之日。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欠繳的物業服務費用,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依照原合同約定,委托新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也可自行向業主收取,拒不繳交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業主委員會、新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為原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欠繳物業服務費提供幫助,但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費為由拒絕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原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或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下列移交事宜:
檔案及圖紙資料;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共有的場地、設施設備;
(三)在街道、社區的指導監督下,將業主大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公共收益余額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業主清冊及業主欠繳、預繳費等相關資料;
(五)實行酬金制的應當移交管理期間主要財務資料的復印件;
(六)按照規定應當移交的資料和財物。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前,業主委員會應與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承接查驗手續,也可以直接組織新老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承接查驗手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行職責,且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前暫未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在業主代表的監督下,由街道辦事處或委托社區代為辦理承接查驗手續。業主大會決定實行自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代表辦理承接查驗手續。承接查驗需做好查驗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查驗內容、查驗結論、存在問題等,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蓋章,存在爭議的應當在查驗記錄中載明。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提前終止合同,擅自撤離住宅小區的,以及新物業服務企業未通過合法程序強行進駐住宅小區的,由區房管局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并按《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取消該企業各類物業服務評先資格;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拒不移交物業服務用房、有關檔案資料、財產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區房管局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全程參與、跟蹤指導業主委員會依法依規續聘、重新選聘物業企業,對選聘物業企業的招投標工作以及召開業主大會表決的投票、計票工作嚴格把關。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住宅小區管理階段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無法續聘、解聘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進行協調解決。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根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指使、強迫物業服務企業強行進駐的,致使住宅小區無法正常承接或退管,由簽字同意該決定或指使、強迫的委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交接糾紛,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對終止、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行為有爭議的,雙方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協商和解。不能協商和解的可以要求區房管局、行業協會和街道以及社區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應依合同約定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非住宅小區的管理活動,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指導意見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修訂與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篇2: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指導意見
呼房辦發[20**]32號20**年4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好物業項目管理在退出中的交接工作,保障物業管理活動依法正常進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未續約、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規定提前解除合同,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應當本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物業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穩過渡、防止損失上產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過程的監督工作。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過程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應依法接受物業項目所在的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本意見規定的退出程序和相應職責,依法作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保持物業項目管理的連續性。
第七條 業主、業主大會應當依法有序做出解聘、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并保持物業項目管理的正常有序性、持續性、長效性,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物業管理企業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予以接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作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合同90日前,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就退出事宜進行協商,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15日。同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等書面報送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填寫《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二) 擬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未正式推出前,應當即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作好物業服務,積極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應當足額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合同終止之日或經雙方確認的實際服務終止之日。
(三) 實行物業服務收費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狀況,并將預收的超合同期限的物業服務費用退還給相應業主。
(四)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宜:
1、 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2、 技術資料。包括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資料;
3、 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 實施物業管理期間形成的有關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的技術資料;
5、 物業使用、維護、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如物業的規則、建設的有關資料等;
6、 專項維修資金的節余;
7、 所使用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清潔用房、儲藏用房;
8、 受聘期間用物業服務費用購置的資產及物品。物業管理企業在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后,也可向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移交,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做好交接工作,并由業主委員會監督確認。
(五) 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后,業主委員會應該將本條第(四)項所列事宜移交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不再續約或者合同期內業主大會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接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作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合同90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15日前,將載明表決與物業管理企業續約等會議內容的會議通知書送交業主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二) 按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實行業主大會代表制的,業主代表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續約或解約等事宜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的具體投票權數和書面意見應當由本人簽字。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時,應將業主本人簽字后的投票意見如實反映。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數表決通過不再續約或提前解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議后3日內,將解約原因和時間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應當足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至合同終止之日或經雙方確認的實際服務終止之日。業主委員會將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時間和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填寫《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并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三) 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為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依法組成評標委員會;業主大會決定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將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物業管理方案提交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以會議表決通過;業主委員會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應在解除合同前依法完成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工作。
(四) 業主委員會按照本意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與原物業管理企業辦理交接事宜。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相關資料、帳冊、財物等移交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條 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暫未選定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作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合同60日前,業主或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原物業管理應當及時到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備案,并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二) 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到物業項目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及物業管理企業等的意見,并做好繼續管理服務的協調溝通工作。經協調達不成一致的,可暫由業主委員會和相關專業服務企業做好清潔保潔、垃圾清運、綠化維護、秩序維護等日常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據實繳納。
(三) 原物業管理企業應在退出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本意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向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事宜。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相關資料、賬冊、財物等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因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業主大會未成立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合同60日前,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到物業項目所在的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二) 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到物業項目聽取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等的意見,并做好繼續管理服務的協調溝通工作。經協調達不成一致的,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在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按規定成立業主大會,或組織相關專業服務企業暫時做好清潔保潔、垃圾清運、綠化維護、秩序維護等日常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據實交納。
(三) 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退出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本意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在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將相關資料、賬冊、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相關資料、賬冊、財物等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照本意見的規定退出物業項目管理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資質管理的依據之一,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旗(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導致物業管理企業受損失的,由全體業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依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物業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所引發糾紛的,當事人可及時將糾紛依法提交給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五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遺留問題,開發建設單位應依法予以處理,業主也應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本意見由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城區物業管理項目退出管理辦法
本文提要: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物業服務項目過程中,應當本著維護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依法有序、平穩過渡、防止資產損失的原則進行。物業服務企業要樹立社會責任感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行業榮譽感,企業信譽感,堅持按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服務承諾,始終做好物業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項目的退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好物業服務項目的退出銜接工作,保障物業管理活動依法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六安城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六安城區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六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六安城區物業服務項目退出管理的監督工作。六安市房地產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房產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退出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應主動接受物業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委會)的監督指導。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退出的監督,對本轄區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全面指導,協助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委員會做好物業服務落實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物業服務項目過程中,應當本著維護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依法有序、平穩過渡、防止資產損失的原則進行。物業服務企業要樹立社會責任感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行業榮譽感,企業信譽感,堅持按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服務承諾,始終做好物業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同時,應對物業項目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巡檢,按規定應于退出前維修養護修繕到位;個別大中修項目不能及時修繕的應列成清單,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六條 業主大會應當依法有序做出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保持物業服務的正常有序,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同時,應遵守本辦法規定的退出程序和相應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保持物業項目管理的連續性。
第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前期物業服務階段,物業服務企業因故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退出物業項目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擬終止合同前30日,就合同終止和擬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有關事宜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向區房產分局報告,同時,填寫《六安城區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登記表》進行備案。經備案后的登記表分別報送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
原開發建設單位改制或變更的,由改制或變更后新成立的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二)合同當事人雙方應將合同終止時間等有關事項在物業區域內公告不少于15日。經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時限內,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服務工作,積極協助開發建設單位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時限內,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物業管理。有關移交費用由雙方約定。原物業服務企業在新服務單位接管后7日內,在區分局和開發建設單位的見證下,原企業應當與新聘企業完成下列移交事宜: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實施物業管理期間形成的有關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的技術資料;
5、物業管理所必須的其他資料;
6、房屋產權權屬資料;
包括:屬于開發企業權屬的房屋資料;屬于全體業主的物業服務用房權屬資料。
7、規劃、建設、房管、園林、水、電、燃氣等部門驗收合格證明;
8、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9、受聘期間以開辦費用購置的資產及物品,預收的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等;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原物業服務企業對交接的圖紙、資料、文件、物品、用房、設施設備、結轉移交的費用等逐一登記造冊,經接受方簽字確認后,報分局備案。
(五)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開發建設單位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已按有關規定選舉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本條第三項所列移交事宜,向業主委員會移交。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積極幫助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六)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積極開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但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達終止日期,屆時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尚未落實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協商原物業服務企業順延服務,也可以協商社區居委會臨時代為管理,直至新的管理單位接管服務為止。順延服務或社區代管期間產生的費用,開發建設單位按實承擔。
第九條 實施正常物業服務階段的項目,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或者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約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一)業主大會決定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
1、業主委員會應在合同終止日期前60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根據業主大會的表決結果決定是否提前解約或不續約。同時,對合同終止后的物業服務模式、服務標準進行表決。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表決結果在物業區域內公示。
2、若業主大會表決同意提前解約或不續約的,業主委員會應在合同終止日期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會同物業服務企業將合同終止時間等事項在物業區域內公告不少于15日。
3、業主委員會應將業主大會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產分局,并填寫《業主大會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情況登記表》進行備案,經備案后的登記表分別報送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4、物業服務企業接到通知起30日內,應對小區內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全面養護,做到應修盡修,確保正常使用。同時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四項的規定,做好各項移交準備。
5、業主委員會應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在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前30日內,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或在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完成新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單位的選聘和進場交接工作。
6、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要退還已經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追繳在合同期內業主拖欠的物業服務費。
7、經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提前解約或不再續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業主可以拒交物業服務費,由區房產分局負責協調處理。
(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1、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合同終止前90日,就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約,以及退出項目的時間表和工作計劃等,與業主委員會進行協商取得一致后,填寫《六安城區
本文提要: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物業服務項目過程中,應當本著維護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依法有序、平穩過渡、防止資產損失的原則進行。物業服務企業要樹立社會責任感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行業榮譽感,企業信譽感,堅持按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服務承諾,始終做好物業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登記表》報物業所在地區房產分局備案,經備案后的登記表分別報送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
2、物業服務企業會同業主委員會將不再續約的決定、合同終止時間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不少于15日。
3、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合同終止日期前60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就落實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服務的相關問題進行議決,并將議決結果在物業區域內公示不少于15日。
4、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項目30日前,應對小區內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全面養護,做到應修盡修,確保正常使用。同時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四項的規定,做好各項移交準備。
5、業主委員會應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在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前30日內,完成新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和進場交接工作。
6、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日期已到,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向街道辦事處報告,由街道辦事處協調居委會代為臨時管理,做好清潔保潔、綠化管理、公共秩序維護等日常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據實交納,業主委員會負責收取,直至新的物業服務單位進場。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時,業主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共同在物業區域內進行公告,具體內容包括:
1、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原因;
2、合同終止的具體時間;
3、業主大會對解除合同、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服務標準等相關問題的表決結果;
4、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前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一次養護維修的具體時間表,報修值班電話;
5、物業服務費、停車費及其它公共收費的收支情況;多收或結轉費用的數額及移交情況;
6、物業服務用房具體位置及權屬登記情況;
7、其他。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的,將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應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導致物業服務企業受損失的,物業企業依法起訴業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因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項目引發糾紛的,當事人可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提請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四條 在物業項目退出管理的過程中,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遺留問題,開發建設單位應盡承擔責任,并及時予以處理和完善,業主也可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正當權益。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六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