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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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海曙區房管處,各開發建設單位,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了規范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物業管理市場的公平競爭,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原《寧波市物業管理招投標暫行辦法》,對《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公平競爭,根據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和《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物業項目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政策制定和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應設立物業管理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中招標文件的審查和重大問題的處理。領導小組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成員由轄區建設、物價、城管、房管等部門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成。海曙、江東、江北、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物業管理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成員,市建委、價格主管部門還應派人參加。領導小組下設招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稱轄區招標辦),辦公室設在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招標投標活動的日常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同意,招標人可采取協議的方式選聘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報市物業主管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

  (一)公開招標或接受邀請的投標人連續兩次少于3家的(但公開招標的投標人為2家的,應參照公開招標方式執行);

  (二)總建筑面積不足3萬平方米的住宅;

  (三)總建筑面積不足2萬平方米的非住宅(含商業、辦公及居住混合性物業)。

  第六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備投標資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依法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的建設單位。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物業管理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或過高的資格要求。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分期建設或多家建設單位建設的項目,招標人應統一,招標約定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與實際交付使用的物業管理區域相一致。

  第九條 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預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二)城鎮經濟適用房、農村拆遷安置房、擬出售的村級發展留用地建設項目等應當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領出后6個月內完成。

  第十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前向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招標申請,經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新建物業總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含3萬)以上的住宅和總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含2萬)以上的非住宅(含商業、辦公及居住混合性物業),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招標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當地主要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同時在寧波市建設委員會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投標人的要求以及獲得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單一業主物業的建設單位可通過招標方式或自行選聘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以招標方式選聘的,可采用邀請招標形式。并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物業管理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在招標前完成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及招標項目簡介,包括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基本情況、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資金(專項資金)的配置情況等;

  (二)物業服務內容及要求,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

  (三)交付使用后經營性物業的租賃經營與管理,包括停車場(庫)、會所等相關設施權利歸屬、服務收費方式等;

  (四)財務管理,包括物業服務收費模式和標準;

  (五)對投標人及投標書的要求,包括投標人的資格、投標書的格式、主要內容等;

  (六)招標活動方案,包括開標時間及地點等;

  (七)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廢標認定辦法;

  (八)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返回方式;

  (九)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說明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的制訂說明;

  (十)招標人、中標人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的說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經轄區物業管理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招標人測算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符合物業服務收費相關規定,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實行公開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審查工作應接受轄區招標辦監督。

  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投標申請人提供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

  (一)投標申請書;

  (二)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概況;

  (四)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的簡歷、上崗證書、學歷、信用檔案、業績等證明材料;

  (五)本市行政區域外的物業服務企業報名的,還需提交《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甬登記備案表》;

  (六)獲招標人推薦的需提交招標人出具的推薦書。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在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外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地服務的企業)在本市范圍內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標申請人的投標資格:

  (一)3個月內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二)投標人1年內所管理的物業項目年度綜合考評有不合格的;

  (三)2年內,投標人不按規定程序退管物業項目的;

  (四)1年內,投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串標、陪標行為的。

  招標人可以在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等級要求。

  第十六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招標人可以推薦1家不低于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投標單位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多于5家時,招標人無推薦投標申請人的,由招標人經公證隨機抽取5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與招投標;招標人有推薦投標申請人的,除前款招標人推薦的投標人申請人外,由招標人經公證再隨機抽取4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與招投標。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向轄區招標辦交納投標保證金人民幣1萬元,用于約束投標人正常參加投標活動,保證金在招標結束后3日內返還。不按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取消投標人申請人本次投標資格。

  第十七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發出后,招標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標活動。已確定的投標人不得中途退出招投標活動。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公開招標的物業管理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需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招標人根據物業管理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物業項目現場,并提供工程圖紙等詳細資料。對投標申請人提出的疑問應當予以澄清并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所有的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進行談判。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響應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外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本市招投標活動的,須經市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同時參加同一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投標人以子公司名義參加競標的,其總公司的資質等級不適用于子公司;以總公司名義競標的,其今后的服務管理行為可以由其分公司承擔,但不能總包給子公司實施。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投標人。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情況(概況、信譽、管理成果、企業發展方向等);

  (二)管理組織網絡;

  (三)服務方案及服務承諾;

  (四)服務費用收支預算方案及盈虧分析;

  (五)近期規劃和遠期目標的設想;

  (六)市物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可增加的附加分證明;

  (七)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明確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轄區招標辦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轄區招標辦應拒收或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

  第三十條 評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成員為7-11名單數,除招標人選派的1名評委外,其余評委應從物業管理評委庫中隨機抽取確定。招標人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推薦投標申請人的,則不得選派評委參與評標,全部評委從物業管理評委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海曙、江東、江北、高新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的物業項目,評委在市物業主管部門的評委庫中抽取,其他縣(市)、區的評委可在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組建的評委庫中抽取。

  評委抽取應在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監督下,由公證機構負責抽取并通知,評委名單應密封并嚴格保密。

  抽取的評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回避,不得參加相關項目的評標:

  (一)本人所在企業參加投標的;

  (二)所在單位下屬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投標的;

  (三)所在單位同投標人屬同一上級主管部門的;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 市物業管理評委庫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各縣(市)、區物業管理評委庫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評委庫的專家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出勤情況等進行綜合考評,及時調整評委庫成員。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評標要求,采用綜合評分法,根據投標書評分、投標答辯評分和附加得分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標,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投標書分值和投標答辯分值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書分值應不低于55分,投標答辯分值應不高于45分。

  除現場答辯外,評標應當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三條 評標附加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根據開標之日前1年內(以獲獎發文之日起計算)投標人管理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項目所取得的業績,憑市物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業績證明增加管理業績分:

  1、獲得全國物業管理示范稱號的,可增加業績分4分;

  2、獲得浙江省物業管理示范稱號的,可增加業績分3.5分;

  3、獲得寧波市物業管理示范稱號的,可增加業績分3分;

  4、獲得寧波市物業管理優秀稱號的,可增加業績分2.5分。

  投標人的業績加分以公司為單位,一年一次,其所獲獎項最高級別經一次加分中標為限,有多級稱號的,不累加,不重復使用。

  (二)根據開標之日繼續在管的前一年度投標人管理的老小區(指海曙、江東、江北、高新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1998年底前交付并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面積,憑市物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增加社會效益分:

  1、管理老小區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含50萬)的,可增加3分

  2、管理老小區面積在20~50萬平方米以上(含20萬)的,可增加2.5分

  3、管理老小區面積在10~20萬平方米(含10萬)的,可增加2分

  4、管理老小區面積在5~10萬平方米(含5萬)的,可增加1.5分;

  5、管理老小區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可增加1分。

  管理的老小區面積應合并統一使用,不得分割多次使用。1年內,社會效益分以公司為單位,一年一次,一次經加分中標為限,不得重復使用。其他各縣(市)、區的社會效益分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投標人要求增加評標附加分的,應在投標文件中予以說明,并以市物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中標人的管理業績和社會效益加分情況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報市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開標、評標大會由轄區招標辦確定的主持人主持,所有投標人參加,并委托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開標評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開標和主標書評審

  由招標人及其委托的公證機構對投標文件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公布有效投標人名稱,公證機構將主標書作標記,同時將主標書發給評委,評委在限定時間內和地點獨立完成主標書評審,主標書評審表經評委評分和簽名后密封,交至轄區招標辦。

  (二)評標答辯及定標

  1、公證機構對答辯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每個投標人的答辯人員一般為3人,并提供3個月以上的社保證明;

  2、公布評委、投標單位和公證機構名單;

  3、投標人現場抽取答辯順序號;

  4、投標單位按順序進場陳述、答辯。投標人現場陳述時間在15分鐘內,現場答辯采取評委提問的形式進行,評委提問順序由投標單位抽簽確定;

  5、評委對投標人現場陳述、答辯進行獨立評分,經簽名后遞交公證人員收存;

  6、答辯評分統計結束后,公證機構現場驗證密封的主標書評分表后啟封、公布各投標人的主標書得分;

  7、統計并公布每個投標人的最終得分值;

  8、以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在投標人綜合得分一致的情況下,以主標書得分高者中標;

  9、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宣布中標人;

  10、公證機構宣讀公證詞;

  11、招標人向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認定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作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印章和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簽章或者沒有法定代表人簽章授權委托的;

  (二)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或者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前期物業管理項目,如有投標人被認定為廢標后使得投標人不足3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被認定為廢標的投標人不得再次報名參加該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進行主標書評審時,應將所有通訊工具暫交至轄區招標辦統一保管,待評審結束時歸還。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七條 評標過程中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有權向評標委員會提出異議,由評標委員會根據異議內容討論決定。評標委員會認為異議內容對招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可中止評標活動,并提交轄區物業管理招標領導小組處理。

  第三十八條 前期物業管理開標評標工作應告知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五章 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十九條 中標結果應當于定標次日在寧波市建設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3天。中標公示應當載明招標人和中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招標方式、開標時間,負責受理投訴的單位等。必要時,可同時在當地主要媒介上進行公示。

  第四十條 招投標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招標人、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招標人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各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查驗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前期物業管理備案證明。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15日內,中標人應按約定介入項目的前期物業管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嚴重影響評標正常程序、非法干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取消投標人本次投標資格,罰沒投標保證金,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招標人中止招標活動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予以賠償。已確定的投標人中途退出招投標活動的,罰沒投標保證金,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進行談判的,中止本次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再次提出招標申請的,應在15個工作日后組織招標。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取消投標人此次投標資格,已中標的取消中標結果,罰沒投標保證金。并按《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記入企業信用檔案,1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其他項目的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重新組織招標的,取消招標人的推薦權和評標資格。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中標人應當給予賠償,罰沒投標保證金,記入企業信用檔案,1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其他項目的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第四十九條 物業主管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的,給與通報批評或處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分割出售物業在未成立業主大會前或單一業主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甬房〔20**〕164號、甬建綜〔20**〕304號、甬建綜〔20**〕450號文中關于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程序

  2.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中標備案表

  3.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甬登記備案表

篇2: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2003)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20**)

  建設部關于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住房〔20**〕13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公平競爭,我部制定了《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及時告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建設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公平競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和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國家提倡其他物業的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備投標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依法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的物業建設單位。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物業管理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格等要求。

  第八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招標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公共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中國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和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上發布免費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物業管理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包含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有能力組織和實施招標活動的,也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招標活動。

  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對招標人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物業管理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在招標前完成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及招標項目簡介,包括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基本情況、物業管理用房的配備情況等;

  (二)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要求,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

  (三)對投標人及投標書的要求,包括投標人的資格、投標書的格式、主要內容等;

  (四)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五)招標活動方案,包括招標組織機構、開標時間及地點等;

  (六)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說明;

  (七)其他事項的說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物業項目開發建設的政府批件;

  (二)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

  (三)招標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二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

  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物業管理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格文件、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經資格預審后,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于5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公開招標的物業管理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招標人根據物業管理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的投標申請人踏勘物業項目現場,并提供隱蔽工程圖紙等詳細資料。對投標申請人提出的疑問應當予以澄清并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所有的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八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進行談判。

  第十九條 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響應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物業管理企業。

  投標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和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物業管理方案;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由招標人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以外的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標的專家名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專家數量少的城市的專家名冊予以合并或者實行專家名冊計算機聯網。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進行綜合考評,及時取消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人員的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二條 在評標過程中召開現場答辯會的,應當事先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并注明所占的評分比重。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評標要求,根據標書評分、現場答辯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標。

  除了現場答辯部分外,評標應當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物業管理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應當返還其投標書。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資料應當包括開標評標過程、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等資料。委托代理招標的,還應當附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用文字表示的數額與數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其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三條 業主和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 條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惠州市關于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2015年)

  責任部門: 惠州市房產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01-07

  文 號: 惠市房〔20**〕2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關于印發《惠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房產管理局,市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惠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業經十一屆8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房產管理局

  20**年1月5日

  惠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共用設備設施、相關場地維修養護管理、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及環境保潔等物業管理權的活動。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或者總建筑面積不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物業,經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選聘一家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條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爭議的,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所在地規劃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和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

  第六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依法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的物業建設單位。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格等要求。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分期建設或多公司建設的項目,應當統一招標人。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前期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與實際交付使用的物業管理區域相一致。

  第十條 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人應按照下列時限完成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招標人的有關規定。

  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并且具有相應資質,可以從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中隨機抽選。

  第十二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規劃總建筑面積5萬(含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建設項目的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分期開發的住宅建設項目,應當以該項目的房屋建筑總面積計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項目以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或者經過2次依法公正公開招標而廢標的,經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邀請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招標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格證明文件;

  (二)招標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總平面圖、建設用地許可等政府批準文件;

  (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四)招標文件;

  (五)招標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或招標小組人員資料(自行組織招標的);

  (六)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招標上限的函復文件(物業服務收費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水平的招標項目提交);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齊備案相關材料后應向招標人發出《惠州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備案回執》。

  第十五條 招標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在相關公共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日。

  招標人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資格預審的條件以及獲取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六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及招

  標項目簡介,包括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基本情況等;   (二)物業管理內容及要求,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

  (三)對投標人及投標書的要求,包括投標人的資格、投標書的格式、主要內容等;

  (四)招標活動方案,包括招標組織機構、開標時間及地點、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等;

  (五)招標人、中標人違約責任;

  (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說明;

  (七)其他事項的說明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

  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物業管理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資質、信用檔案信息等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對有下列情形的投標人,依法取消投標申請人的投標資格或依法限制其投標:

  (一)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在3年內有2次以上串通投標、陪標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擬委派的項目負責人,服務信用嚴重缺失,依法受到限制的;

  (四)近2年內受到行政主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時間。提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將澄清或修改的文件內容報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約束事項。投標人在領取招標文件時,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所有潛在投標人一起踏勘招標項目現場。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響應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外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到本市開展物業服務業務的,應到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同時參加同一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投標人以子公司名義參加投標的,其總公司的資質等級不適用于子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投標的,其物業服務行為可以由其分公司承擔,但不得發包給其子公司實施。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以及收支預算方案;

  (三)物業管理服務方案,包括物業管理服務理念與目標、運作方法、制度目錄、人員配備、分項標準與承諾;

  (四)對招標文件所列其他內容的陳述;

  (五)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和加蓋公章的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簽收時間和加蓋招標人公章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至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委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間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確定的開標地點。

  第三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并應在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二)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三)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由招標人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管理評標專家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以外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委員會應推選一名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組織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前應予以嚴格保密。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2日內,從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建立的物業服務行業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抽?。?/p>

  (一)所在企業參加投標的;

  (二)所在單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投標的;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

  (四)因故不能參加評標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法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相關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八條 評標活動主要包括標書評審、現場答辯等內容,具體應當事先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并注明各項內容所占比重。

  標書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依據招標文件要求審閱投標書與其是否一致,按計分規定獨自進行評判。

  現場答辯是指評委對投標書中不明確的地方,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說明。投標人擬派擔任該項目的項目經理應當參加現場答辯。答辯人所作的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分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

  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物業管理目標、內容、質量標準和管理措施明顯不能響應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或者超出招標文件范圍;

  (五)同標準服務項目,投標人以明顯低于本市物業管理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價競標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的。

  第四十一條 經資格預審后或者評標委員會認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作廢標處理:

  (一)有效投標少于3個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泄露秘密、串通投標、進行實質談判、自行確定中標人、接受賄賂等影響招標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因重大變故,招標項目被取消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確定廢標后,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當將中標候選人在評標現場、相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并在公示期滿后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確定的合格中標候選人排序依次確定其他合格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結果3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返還其投標書及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對投標書的內容保密,不得復印、抄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無故放棄中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5日內,招標人應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合同約定,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移交相關物業管理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資料應包括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書、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應當在接到中標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反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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