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廊坊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7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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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廊坊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財政局、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綜合執法局、房管局、交通運輸局,廊坊開發區相關部門,市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廊坊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請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建設、交通等部門,按照堅持市場導向、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放管結合的原則,并結合本地實際,完善所轄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加強宣傳解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確保相關政策順利實施。

  廊坊市物價局 廊坊市財政局

  廊坊市規劃局 廊坊市建設局

  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廊坊市交通運輸局

  20**年6月30日

  廊坊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杠桿合理調控停車需求,提高停車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停車設施經營者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物權法》、《河北省定價目錄》、《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冀發改價格〔20**〕142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是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建設、規劃、房管、城管綜合執法、交通、財政、國土、公安交警、工商、稅務等主管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改進政府定價規則和辦法,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

  (三)結合停車資源供需實際,對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放服務,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四)貫徹交通管理政策,引導機動車合理、有序停放,促進交通暢通;

  (五)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設施;

  (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不同停車設施的性質和特點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經營者自主定價。

  第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停車設施、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綜合考慮資源占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本、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關系、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質價相符、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

  第七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計時或計次、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電子計時設備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序。

  機動車停放服務計費時段分日間和夜間的,日間時段從早7:00(含)至22:00計算,夜間時段從22:00(含)至次日早7:00計算。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計次收費的,每次以12小時為限。機動車停放服務采取包月、包年計費方式的,一般應以自然月、自然年計費;不能實現自然月、自然年計費的,應當以包月、包年起始日期次月、次年同日的前一日作為包月、包年的終止日期。

  第八條應根據不同車型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機動車停放服務車型分類為:

  (一)摩托車;

  (二)小型車:載重3噸以下或載客9座以下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型車:載重3噸以上或載客9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第九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收取。

  第二章 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第十條下列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一)機場、車站、公共交通換乘樞紐、政府定價的旅游景區(點)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二)醫療、文化、教育、體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公益服務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的向社會開放的經營停車設施;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的向社會開放的經營停車設施;

  (四)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劃定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五)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建設的停車設施;

  (六)其他按法律法規應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

  第十一條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具體收費標準以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具體收費標準的制定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區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不同區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道路路網分布、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對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中心區域、擁堵頻發路段,實行較高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物流中心等,應當實行低收費。

  (二)對同一區域停車設施,應區分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

  (三)對公立醫院、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應優先采用超過一定時間累進加價的階梯式收費。

  (四)合理制定停放服務收費計時辦法,逐步縮小計費單位時長,全面推進電子繳費技術。

  第十三條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停車設施供需狀況以及道路交通和機動車停放情況劃分機動車停放區域等級,區域等級劃分應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劃定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區域等級劃分,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外,對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單獨定價、一場一定,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區域等級劃分,依法履行定價程序,向社會公開公布后施行,并逐步實現同區域、同等級、同類型、同行業、同服務、同標準。

  第十五條制定和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開展價格和成本調查,對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進行社會調查,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制定和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嚴格遵守定價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不得做出調定價費決定。

  第十六條制定和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應在政策執行前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周期應不少于7天。

  第十七條申請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建議(申請)文件;

  (二)停車設施土地、房屋等使用權屬證明;

  (三)規劃總平面圖及停車場(庫)總平面圖;

  (四)停車設施位置示意圖及停車設施總平面圖;

  (五)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身份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非企業法人登記證等);

  (六)停放服務成本核算、測算資料;

  (七)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提供以上(一)、(四)、(五)、(六)要求的資料外,還應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收費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三章 經營者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第十八條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其他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停車設施經營者自主確定。

  鼓勵各類經營場所附設的停車設施,在經營場所營業時間內實行免費或低收費政策。

  第十九條停車設施經營者應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停車設施經營者確定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調整收費標準須提前7天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停車設施經營者委托他人經營管理停車設施的,當事人應當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須載明停車設施停放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內容。

  第四章 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第二十二條應區別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利用人防工程設施、規劃停車場(位)等不同情況、不同停車設施,制定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住宅小區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其收費、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不屬于業主共有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住宅小區停車設施包括以下四類:

  (一)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

  (二)地下人防工程設施,規劃設計平時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

  (三)經相關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同意,占用業主共用(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設置的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

  (四)其他用于停放車輛的合法車庫、車位。

  第二十四條住宅小區停車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所、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并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包括停車設施占用費、停車服務費和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停車設施占用費歸權利人所有,停車服務費和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歸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所有。

  第二十六條住宅小區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七條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第二十八條住宅小區停車設施占用費由使用停車場地的機動車停放者交納。已購買或租賃車位場地使用權的,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內不再收取停車設施占用費。

  機動車停放者在住宅小區停車設施停車的,應交納停車服務費。

  在住宅小區停車設施停車的機動車停放者可自愿選擇購買車輛特約保管服務并交納相應費用,機動車停放者未選擇購買車輛特約保管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

  第二十九條住宅小區內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車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應當就小區內劃定地面停車位和行車路線依法請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門予以指導。

  第三十條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機動車停放服務性質的不同,簽訂停車設施占用、停車服務費以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合同,合同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停車場地基本情況、車輛基本情況、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方式、收費依據、管理責任、合同起止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經當事人約定預收的,預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章 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的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機動車停放服務的資格;

  (二)具有依法設置、合適的停車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志和標線;

  (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并對停車設施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明碼標價規定,實行陽光收費。

  (一)明碼標價以標價牌方式為主,可以同時采取收費手冊、電子顯示屏等其他方式,標示的內容應與標價牌標示內容一致。

  (二)標價牌應當設置在經營場所出入口、繳費地點等醒目位置,標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三)標價牌應依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基本樣式和規格制作,實施收費前須安裝到位。標價牌內容需做變更調整的,調整前應到原標價牌監制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停車設施名稱、停車設施經營者名稱、停車服務經營管理者名稱、場地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時段、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服務監督電話、主管單位投訴電話、價格舉報電話、明碼標價監制編號等。收費標準有區間的,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價、價格干預措施。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在收費時,應開具稅務部門或者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合法票據。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接受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須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它資料。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泊位收取停放服務費的,收費收入應作為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六章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停車設施經營者對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車、工程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殯葬車等特種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九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的停車設施,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對外來辦事人員一律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四十條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車輛產生的停車服務費用,由查封、扣押車輛的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時取走的車輛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在劃定的城市道路免費停車泊位內停放和免費時段停放的車輛,在城市道路設立的專用臨時停車泊位待客的出租車,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四十二條進入醫療機構配套建設或內設停車設施停車時間60分鐘以內的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對住院病人或陪護人員停車,憑住院押金憑證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四十三條進入住宅小區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四十四條電動汽車充電樁服務收費含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如已收取充電樁服務費的,不得另行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四十五條執行公務且噴有公務用車或執法標志的行政執法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四十六條有合法牌照且駕駛員為殘障人士并能出示殘疾證明的車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除醫療機構外的其他停車設施短時間停放的車輛,其免費停放時間不少于30分鐘。具體免費停放時長,由價格主管部門或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確定。

  第四十八條提倡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收費實行減免優惠,具體減免優惠措施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或者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確定。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實際停放時間超過免費停放時間的,免費停放時間計入停車計費時間。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內容、樣式統一監制,標價牌的基本樣式和規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在廊坊價格信息網上公布。

  根據定價主體和投資主體等不同形式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采用不同顏色標價牌區分,政府定價的統一使用藍底白字,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統一使用綠底白字,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統一使用黃底黑字。

  第五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

  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監督檢查時,可根據價格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采取提醒告誡、公告通報、媒體曝光的監督措施。

  第五十二條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行業管理,制定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第五十三條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依法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范,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范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

  第五十四條對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出具或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繳費并向價格、財政、稅務以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投訴。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政府定價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設施目錄清單》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目錄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通過政府網站公布轄區內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停車服務設施以及停車服務經營管理者信息,做好收費政策告知、疑難問題解釋解答等政策服務工作。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違反規定,越權制定標準、越權實施管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申請標價牌監制登記,應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材料信息、不如實反映情況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依法延長辦結期限。

  第五十九條將場地出租給承租人設置停車設施或將合法設置的停車設施承包給他人經營管理的,出租人或停放設施經營者明知承租人或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未取得經營資格或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而未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出租人或停車設施經營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在實施收費時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河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在實施收費時違反本辦法資金和票據管理規定的,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十二條機動車停放經營管理者在住宅小區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或單方制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停放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隨意圈地收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警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以及違法設置停車設施和無合法經營資質經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1、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提供機動車有序停放管理、停車設施占用及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2、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各類停車場、停車庫、停車位、車輛保管點、存放點、存放處及依法設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等)。

  3、停車設施經營者:是指從事停車設施經營活動而不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停車設施的產權人、受托管理人和承租人等相關人員。

  4、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是指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停車設施的產權人、受托管理人和承租人以及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負責人、管理者和現場工作人員等相關從業人員。

  5、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是指在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機動車停放服務,其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機動車停放者主要是物業小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

  6、停車設施占用費:是指停車設施權利人將停車場地提供給機動車停放者使用,而向機動車停放者收取的費用。

  7、停車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對車輛停放場地及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車輛停放場地環境衛生和車輛停放、行駛秩序,而向機動車停放者所收取的費用。

  8、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為機動車停放者提供車輛保管服務,依法承擔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丟失或者損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向機動車停放者所收取的費用。

  9、差別化收費:是指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不同服務等級停車場及不同停放時間、不同大小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10、標價牌監制: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保證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知情權的原則,對標價方式中應當包含的標價內容做出具體規定。對監制的標價方式,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式樣,可以自行印制制作,也可以自行購買。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下、以內、不少于、不超過均包括本數。

  第六十七條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國家和省新政策實施前,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新政策實施后,按照國家和省新政策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期間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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