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115
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
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20 〕 號
供貨單位(章): 購貨單位(章):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訂 貨 清 單
產品代碼 (同流向登記的產品代碼) |
產品名稱 | 產品類別 | 產品 級別 |
規格/型號 | 計量 單位 |
箱含藥量 (千克) |
訂 貨 數 量 |
單 價 (元) |
金 額 (元) |
合計人民幣(大寫): |
一、本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買賣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保障安全。
二、產品質量標準及要求:
三、禁(限)用藥物要求:
四、產品包裝標準及要求:
五、提(交)貨時間和地點:
六、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七、驗收標準與方法:
八、提出異議期限: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十、產品安全與質量責任:
十一、運輸安全責任: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1.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可另附頁):
購 貨 單 位 ( 章 ) | |||||||
單位名稱 | 許可證編號 | ||||||
單位地址 | 郵政編碼 | ||||||
法定代表人 (簽字) |
聯系電話 | 委托代理人 (簽字) |
聯系電話 | ||||
電子郵箱 | 電子郵箱 | ||||||
開戶銀行 | 賬 戶 | ||||||
供 貨 單 位 ( 章 ) | |||||||
單位名稱 | 許可證編號 | ||||||
單位地址 | 郵政編碼 | ||||||
法定代表人 (簽字) |
聯系電話 | 委托代理人 (簽字) |
聯系電話 | ||||
電子郵箱 | 電子郵箱 | ||||||
開戶銀行 | 賬 戶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篇2:福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2007)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
20**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建立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條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環保、安全的原則,從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C、D級產品范圍內(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確定本市允許經營和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種類(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除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局規劃。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布局規劃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市)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布局規劃由縣(市)公安部門會同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報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本市城市市區不得設置煙花爆竹批發場所。
市區每個居(村)民委員會管轄范圍內布設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不超過二個。
第八條 經營煙花爆竹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本市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布局規劃,并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方可經營。
本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的煙花爆竹零售點為臨時銷售點,其零售許可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許可的期限、地點、種類和限制存放量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條 臨時銷售點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實施配送服務。臨時銷售點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收回。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
(七)商場、超市、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八)風景名勝區和林地、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城市木屋毗鄰區;
(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為本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一)三環路以內地區;
(二)晉安區新店鎮;
(三)馬尾區馬尾鎮、羅星街道。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在農歷臘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六時至二十三時(其中除夕和初一為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在其他節日和重大慶典活動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以外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時間。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除允許燃放時間外,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單位、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從具有經營許可證的零售點購買,并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安全攜帶和運載。
煙花爆竹應當按照說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允許燃放時間外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沒有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的,由公安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予以制止,并對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徇私枉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六)其他違法行政行為。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廈門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1997年)
廈門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1997年1月16日廈門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公安機關主管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第四條 思明區、開元區、鼓浪嶼區和湖里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其他行政區域內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由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不得生產、運輸、攜帶、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
第六條 重大慶?;顒雍凸仓匾澣招枰诮谷挤艧熁ū竦貐^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告。
重大慶?;顒雍凸仓匾澣账杌蛲窘洷臼薪谷挤艧熁ū竦貐^轉運或出口的煙花爆竹,應事先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入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每燃放一次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每燃放一次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罰款。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 爆竹地區生產、運輸、攜帶、 存儲和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個人或單位責任人違反本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