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阿卡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014修)

3083

  阿爾卡迪亞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0**年6月22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根據20**年5月18日首屆業主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訂<阿爾卡迪亞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的規范設立、運作,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京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本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本業主大會于20**年6月22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

  第三條本業主大會代表并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四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法律和相關物業管理規定;

  (二)堅持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

  第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阿爾卡迪亞小區業主大會

  (二)業主委員會地址:AB商業街四周社區老年活動中心二樓

  (三)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及附圖):

  東至草芳路;南至曉山路;

  西至江北大道;北至健民路。

  (四)物業類型:居民住宅物業及部分商業物業。

  (五)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本物業管理區域占地面積375537.2平方米,地面建筑物、綠化(景觀)、道路分布見附圖。

  A-天璇苑,建筑物9幢861戶;B-天樞苑,建筑物13幢536戶;

  C-天璣苑,建筑物14幢1450戶;D-玉衡苑,建筑物16幢1122戶;

  E-搖光苑,建筑物12幢1090戶;F-天權苑,建筑物12幢704戶;

  G-開陽苑,建筑物14幢838戶;物業管理用房1幢;室內游泳館1幢。

  房屋總建筑面積:718681.33平方米,其中:住宅6420**.86平方米;非住宅76670.47平方米。

  配建車位個,其中:專有車庫個,地上規劃車位個,地下配建車位個。

  第二章業主

  第七條業主

  本議事規則所稱業主,是指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合法擁有一套或多套住宅(商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業主的認定

  (一)產權登記薄上記載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二)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繼承或者受遺贈,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三)基于與建設單位或者原房屋產權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四)專有部分權屬存在爭議的,待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后,再進行認定。

  第九條業主的權利

  (一)表決權,即參加業主大會,對業主大會討論的事項享有投票表決權;

  (二)參與制訂權,即參與訂立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公約)和議事規則的權利;

  (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選舉或者被選舉成為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四)請求權,包括但不限于:①聯名請求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②聯名請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③請求正當管理共同事務、④請求收取或者分配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經營應得利益、⑤請求停止違*同利益的行為等;

  (五)知情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無故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條業主的義務

  (一)配合登記業主名冊及專有部分面積的義務;

  (二)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所作決定和決議的義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業主大會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可以選擇下列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1、業主代表會議形式;

  2、向全體業主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含實名制投票表決)。

  第十二條采用業主代表會議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在會議召開3日前,就業主大會議題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本業主小組業主的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十三條凡需全體業主投票表決的,應當經業主本人或其授權代表(非業主家庭成員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簽字。

  業主在就小區共同管理事項行使表決權時,各種可追溯證據的表決方式,在滿足不重復表決的前提下,可以互為補充納入計票。對已送達的表決票(選票)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視為棄權。

  業主委員會應組織業主代表或有關人員逐戶書面征求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業主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或核對相關身份證明、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業主預留的聯系地址和通訊方式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10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為法人(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該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印鑒章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出席的,應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鑒章的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期間、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二)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委托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其他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席,并出具書面委托書。書面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期間、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并代為行使表決權。

  代理人須代為表達委托人的真實意愿;委托人有書面意見的,應代為轉交。

  業主不出席業主大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出席會議,視作棄權,但必須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

  業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1日向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二)半數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的;

  (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書面提議的。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到提議后20日內確定議題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書面提議應附上業主本人的簽名、聯系電話、房屋室號。業主委員會有權核實提議人的業主身份、投票權數,無法核實業主身份的提議人其提議無效。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或者無力履行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職責時,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20名業主代表可以聯名書面申請社區居委會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社區居委會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應遵守本議事規則,但不受20日時間限制。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前期準備工作

  (一)會議籌備工作

  會議召集人應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身份等,并確定選票、表決票的發放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二)發布公告

  會議召集人應在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會議程序、會議需要表決事項及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七條采用業主代表會議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一)會議召集人就本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目的、會議召集情況及業主代表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二)會議召集人就本次會議需要決議事項進行說明;

  (三)參加會議的業主代表就需要決議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投票采用匿名投票形式的應當場公開唱票、計票;

  (四)會議召集人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確定并宣布決議事項是否通過或有效;

  (五)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就決議事項的執行和處理作出說明;

  (六)通報大會議事決定;

  (七)會議召集人將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八)會議召集人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時公示,公示時間最短不得少于7日。

  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十八條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一)會議召集人就決議事項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公告;

  (二)送達并回收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選票等);

  (三)計票或統計業主書面意見;

  (四)會議召集人公布計票結果或書面意見收集的結果,說明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明確決議的事項是否通過或有效;

  (五)會議召集人根據計票結果或匯總意見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時公示,公示時間最短不得少于7日。

  會議召集人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統一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全體業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全體業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采用業主代表會議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可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

  (一)審議和批準業主委員會擬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條款;

  (二)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業主費用分攤方案;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的設立、籌集、使用及審計;

  (四)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議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七)改建、重建道路、綠化、景觀、停車位等;

  (八)依據本規則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的終止;

  (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全體辭職的特殊情況,組成臨時過渡委員會予以接替,并在30日內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決定前款第(七)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占登記備案的全體業主代表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代表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占登記備案的全體業主代表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代表同意。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四章業主小組與業主代表

  第二十二條業主小組

  業主大會可以批準以幢(棟)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作為小區內基本議事單位。業主小組由小組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小組履行職責時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業主小組作出的決定應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以下事項由業主小組內的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一)推選本小組業主代表;

  (二)決定本業主小組內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事項;

  (三)決定本小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續籌;

  (四)決定本小組范圍內共用部分計量分攤等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本業主小組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本業主小組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四條業主小組會議程序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同一業主小組有若干名業主代表的應推選一名業主代表主持或者共同主持。

  業主小組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會議召集人應提前7日在本業主小組顯著位置公示本次業主小組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會議程序、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等。

  業主小組會議應制作完整的檔案資料并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備案。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會議的,應有簽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由投贊成票的業主在決議書或者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業主代表

  各業主小組可推選一名或若干名業主代表,代表本小組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

  業主代表數量的設置,應綜合考慮本小區內各業主小組的人數、房屋類型等因素,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業主代表的工作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業主代表資格

  (一)本人是本業主小組業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及各項公約;

  (三)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未被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限制被選舉權;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熟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具有正常履行業主代表職責的身體條件,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做事公正,責任心強,熱心公益事業;

  (七)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內任職;

  (八)不處于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假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

  第二十七條業主代表產生辦法

  (一)業主委員會牽頭組織業主代表的選舉工作;

  (二)業主代表候選人由本業主小組的業主自薦或推薦,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自薦、推薦情況確定候選人,在本苑顯著位置公示7日,接受業主監督、評議;

  (三)業主對候選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業主委員會書面提出,業主委員會應仔細核實并作出回復;

  (四)業主代表產生后應在本小組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時公示,公示時間最短不得少于7日,并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備案。

  業主代表任期與同屆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致,業主代表在任期內辭職或喪失業主身份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業主代表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代表職責的,經業主委員會提議可以罷免。資格終止的業主代表,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及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移交給繼任業主代表或者業主委員會。

  新的業主代表選舉產生前或者難以選舉產生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征集該業主小組內的業主意見。

  第五章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二)組織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換屆、增補、改選工作;

  (三)做好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考察、考核及招投標工作,擬訂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業主費用分攤方案及物業服務合同條款,代表全體業主簽署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合同履行;

  (四)擬訂需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

  (五)擬訂全體業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方案。

  (六)擬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的設立、籌集、使用及審計辦法;

  (七)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履行業主大會授權工作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八)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管理和使用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

  (九)擬訂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擬訂道路、綠化、景觀、停車位等改建、重建的方案;

  (十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有關決定,并公示告知全體業主;

  (十二)指導、協助各業主小組推選業主代表,更改或者撤銷業主小組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十四)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和有關規定;

  (十五)配合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區管理工作,協調業主之間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規章;

  (三)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

  (四)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業主義務,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及其它相關費用;

  (五)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七)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落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換屆、增補工作:

  (一)起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并公示;

  (二)起草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補選)規則并公示;

  (三)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并公示;

  (四)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共1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書長1名,紀律委員1名。內設機構及職責分工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前3個月,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并在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候補委員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召集人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三)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集人說明原因,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四)會議應做好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存檔;

  (五)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有效,作出的決定(包括形成的業主委員會議案)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20名業主代表聯名書面提議,應當在20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如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職責時,可申請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應當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具備業主資格的;

  (二)被司法部門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三)除個人特別重大情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外,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或同一年度內累計達到5次的;

  (四)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或拒不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履行相應職責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不遵守物業管理法規、管理規約或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實施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中兼職的;

  (八)任期屆滿或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資料等文件、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資料、用房和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如不移交相關資料的,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的缺額,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如候補委員人數不足以遞補的,應當在下一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時予以補選,缺額造成委員人數少于5人或者表決難以形成多數票時,應當在3個月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及時完成補選工作。

  第三十五條發生下列內容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內容發生變更的;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發生變更的;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因補選、換選和增補等變更的;

  (四)應辦理變更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形成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時公示,公示時間最短不得少于7日。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檔案資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財務賬冊等由業主委員會秘書長保管,并按制度使用。

  違反印章管理制度、檔案資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

  (三)業主大會決定使用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采用下列方式籌集:

  (一)業主捐贈;

  (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分配;

  (三)業主大會通過的其他方式。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歸全體業主共有。經費收支帳目每季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經費收支帳目由專業財務機構代為管理,由業主大會聘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年度審計。

  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擅自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表言論、開展活動,給業主或他人造成損失的,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委員會違反法規或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給業主或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或同意作出的決定,造成業主或他人經濟損失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四十一、業主委員會可邀請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公安局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方面的代表共同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社區居民生活及物業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全體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說明辭職理由,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同時應申請社區居委會組織全體業主代表組成臨時過渡委員會予以接替,并在30日內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委員會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同時將檔案資料移交本轄區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議事規則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修改和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議事規則的決定為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三條本議事規則應在生效后30日內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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