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辭職、辭退規定
【一】試用、轉正,試用期延長
員工的試用期為一至三個月,這個時期是員工與公司互相了解,相互選擇的機會。如果試用期內的任何時候,員工認為公司對其不合適,可以提前七天提出辭職。同樣公司如果想終止合約,也可以用任何方式解除雙方的合同。(試用期內通知期為七天)。這期間員工將會受到公司的考核。在試用期結束時,員工所屬的主管和部門經理會與員工討論其工作表現。如果工作表現評估及轉正考核為優秀,由部門主管簽字批準,試用期就告結束并轉正。如果試用期中休假的時間超過七天(不含休息日)以上,試用期需相應延長。
若員工工作勤奮,及時、適當的掌握工作要領,工作表現杰出,所屬部門主管有權縮短試用期,但試用期最短不應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超過四個月。
【二】辭職
員工在適用期內辭職,提前七天向主管領導和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交接工作,公司方面無異議后方可離職。如未按規定交接工作,公司視情節 輕重扣罰工資。員工入職未滿6天離職,公司不予以結算薪資。
正式員工,因故辭職時,應提前15天向上司及人力資源部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離開公司。
在未經批準前自行離職者,按曠工處理。
【三】辭退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將被提出辭退: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 制度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自動離職
若員工未經批準或未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公司有權依據勞動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離職手續
員工在離職前均必須辦理離職手續,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者,公司可以不予支付離職工資。離職手續包括:
(1)處理好離職交接工作;
(2)辦理本部門工作交接手續;
(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4)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
(5)填寫《離職審批單》。
篇2:經典物業公司員工辭職辭退解雇規定
經典物業公司員工辭職、辭退與解雇規定
辭職、辭退、解雇嚴格按北京市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一、員工在合同期內因故不能或不愿繼續在公司工作,而提出辭職。本人應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送綜合部審核,綜合部經理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審批。
經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按有關規定干滿一年減交20%的培訓費后,方準辦理手續。
二、公司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辭退員工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于辭退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按所簽聘任或勞動合同規定發給辭退補償金,辦理離開公司手續。
三、員工違反司紀司規,按《員工規范》及公司《獎懲條例》的規定,就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計小過、計大過、解雇處分。有關部門將過失事實、教育經過、日常表現的書面材料附后,經綜合部經理協商,報總經理批準。此類情況,不預先通知,不享受補償金。
四、以上各類人員離開公司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工作,移交物品,辦清手續。
?。ㄒ唬┯杀救颂岢錾暾堔o職、調動的人員
1.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或調動,須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遞交書面申請,部門經理確認后由申請者本人填寫"辭職、調動審批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送綜合部審核,綜合部經理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審批,未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者,綜合部將不予受理。
2.本人申請辭職或調動人員,從批準之日起至離開公司期限為一個月,一個月之內只發給基本工資,免除其它一切福利待遇,從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
3.申請辭職人員,批準之日起,一月之內,辦理辭職手續。
4.申請辭職或調動的人員,未經總經理批準之前,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受領導安排的工作或未經領導批準私自外出聯系工作之事(經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如發現有違反者,停止辦理辭職或調動手續。
5.員工申請辭職或調動經總經理批準后,部門經理將不再安排申請者工作,申請者應按領導的要求交接工作,同時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調動事宜和財、物移交手續。
?。ǘ┕鞠奁诨騽衿湔{出人員
1.由公司限期或勸其調出的人員,五日內辦理工作及財、物移交手續。
2.限期或勸其調出的員工,在商調工作期間(五日內),公司只發給本人的基本工資,免除其它一切勞保、福利待遇。
?。ㄈ┺k理移交手續
1.辭職、調動人員或限期勸其調出人員,經總經理批準后,須首先交接完所負責的工作,才可辦理離職手續,工作未交接清楚或不交接工作者,綜合部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2.辦理手續前,須先填寫"員工調動移交登記表",按規定與各有關部門結清帳、物關系后,方可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
五、本規定解釋權屬綜合部。
篇3:樂新居裝飾員工聘用和辭退規定
樂新居裝飾員工聘用和辭退規定
1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管理實現科學、規范,并使公司能夠長期穩步發展,特制定本手冊。
2范圍
2.1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廈門市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公司其他規章制度外,悉依本手冊辦理。
2.2本手冊所稱公司指:廈門樂新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2.3正式批準錄用的所有員工
2.4本手冊的解釋權歸公司行政部
3基本政策
3.1公司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機會;
3.2職位或補空缺職位時,本公司將在可能情況下首先考慮已聘用員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3.3工作表現是本公司晉升員工的最主要依據。
4入職手續
4.1報到程序
公司錄用員工須公開招聘、考核公開實現公平競爭。
4.1.1員工接到錄用通知后,應在指定日期至公司行政部報到,填寫“新員工報到登記表”;如因故不能按期前來,應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系,另行確定報到日期。
4.1.2報到時新員工應向公司行政部提供如下證件:
a)身份證原件(驗證后退還本人)和復印件;
b)學歷證明和復印件;
c)免冠近照四張(一寸兩張、二寸二張)。
4.1.3親手填報準確的個人資料和《員工登記表》附件五,個人資料主要包括:
a)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
b)父母、配偶情況;
c)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
d)出現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
4.1.4與公司行政部簽訂《試用協議》。
4.1.5與公司行政部《員工手冊》,加公司微信等資料。
4.1.6與試用部門負責人見面,接受工作安排,并開始進行職前教育。
4.2試用、考核與轉正
4.2.1試用期一般三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間享受試用期待遇。在此期間,如果員工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決定離開,并提出解除《試用協議》,給予辦理相關手續,不滿一個月者不發給試用期待遇;另一方面,如果員工的工作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也可以終止其試用期,解除《試用協議》同時給予辦理相關手續,并按實際上班時間結清相關費用。
4.2.2如在試用期內請假,員工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請假超過10天,則示為員工自動中止《試用協議》作自動離職處理。
4.2.3從公司離職后,重新再進入公司后,員工的司齡將從最后一次進入公司的時間起計
5勞動合同與人事檔案
5.1勞動合同
5.1.1合同背景
為確立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公司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并以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和廈門市相關勞動法規為依據,本手冊未提及事項遵照上述各項法規執行。
5.1.2適用范圍
正式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均需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5.1.3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
5.1.4合同簽訂、續訂、變更和解除
a)新入職的員工、公司將在員工試用期滿后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b)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合同期滿前30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c)公司與員工雙方經協商后,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d)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同行競爭提供了經營信息,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泄露客戶機密,給客戶利益或公司信譽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連續曠工6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20天及以上的。
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員工本人: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員工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
◆公司經營困難發生了經濟性裁員。
f)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手上遺留的工作,應完成該項工作。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承擔違約責任。
5.1.6離職前,公司行政部根據員工意愿,和離職員工進行面談,聽取離職員工意見。
5.1.7糾紛處理
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機構或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5.2人事檔案
5.2.1公司提倡正直、誠實,并保留審查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將立即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5.3業績考評
公司推行嚴格績效考評制度,實行月度考核和年終考評,考核結果作為員工當月績效、職位晉升、提薪的重要依據。
6員工權利和義務
6.1員工權利
6.1.1員工有權按勞動時間取得報酬,報酬不低于廈門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6.1.2員工有權按廈門市的相關規定享受保險;
6.1.3員工有權按公司規定享受福利待遇;
6.1.4按考勤制度每天工作時間為7小時,
6.1.5員工按公司規定的休息:
6.1.6員工有實現自我發展的權利;
6.1.7員工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崗位要求有權提出培訓,請求并參加培訓要求,經審批后按公司培訓協議實施;
6.1.8員工有根據工作崗位具體情況提出合理建議的權利;
6.1.9員工有申訴權,對直接上級的不公正待遇或人身傷害,有權越級上訴,如投訴不受理,解決,員工有權向行政機關提請勞動爭議處理;
6.2.0對工作程序或管理制度中有不合理之處及時提出,以利改進;
6.2.1積極參與業務有關的培訓和考核;
6.2.2創造和諧的工作環境,發揚團隊精神、增強公司的凝聚力;
6.2.3培養三個品質:淵博的知識、思維的習慣和高超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