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1、學校各職能部門要分別明確制訂各自安全工作職能,結合自身部門特點,把各自安全工作職能具體化,同時要形成校長負總責,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學校各級領導和相關安全工作人員,要分別明確制訂各自安全工作職責;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副校長、各科室主要負責人以及學生宿舍管理員、學校門衛、學校電工等人員都要分別結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職責具體化,做到職責明確;
3、學校各部門、相關人員要明確各自的安全工作職責,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員,不留漏洞,并作為簽訂安全責任書的內容
4、學校定期、不定期地檢查,監督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并書面通報,對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并督促整改。
篇2:某大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 zz大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品安全負總責。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2、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3、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安排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
4、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
5、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故,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致使事態擴大的;
6、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三、追究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的原則 :
1、發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50人的,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2、發生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5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的,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人的責任。但在事故發生前已將食品安全隱患整改方案書面報告學校的,應減輕相關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3、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或出現≥3例死亡病例,追究相關管理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人的責任。
篇3:某學校醫務室飲食衛生安全監督制度
學校醫務室飲食衛生安全監督制度
預防食物中毒,保障學生飲食安全,不僅關系到學生的健康,嚴重時甚至還會影響到師生的生命安全。為此,學校專門成立了“zz初級中學食堂監督領導小組”,以監督學校的飲食安全。醫務室作為成員之一,肩負著對學校飲食衛生的經常性全面檢查和監督職責,特制定以下《zz初級中學醫務室學校飲食衛生安全監督制度》,認真做好對學校食堂、學生飲水的衛生學監督,并建立健全監督檔案。
檢查監督的內容:
(1)學校食堂的布置設施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2)按國家《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協助制定我校食堂食品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衛生要求;
(3)每年督促食堂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4)對食堂從業人員每年進行2-3次的衛生知識培訓;
(5)監督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情況;督促食堂從業人員按時進行每年的健康體檢;
(6)監測學生餐是否符合營養學的要求;
(7)對食堂的各項衛生工作制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主要監督食堂的食品衛生情況;食品的存放、洗滌、加工、銷售、食具的消毒保管等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監督食品的采購商是否有正式的衛生許可證等;
(8)醫務室對食堂進行每月2-4次的全面檢查,不定期進行抽查,每學期由防疫站的進行一次大檢查,將檢查記錄建立檔案進行保存;
(9)監督學校學生飲用水的衛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