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安全管理: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我院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請各科認真執行。
1、科室發生或發現醫療過失行為或可能醫療事故的,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外,科室醫務人員必須同時通知科室領導及行政總值班(發生于節假日及夜班時),由科室領導或院總值向有關職能部門(包括醫務科、護理部等)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及經過、已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患者目前狀況及患方的要求等;
(2)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職稱。
2、職能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值班院領導和主管院領導、院長,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和常規作出判斷,屬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范疇的,則于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12小時內向天河區 衛生局報告。報告的內容同第一條內容。
3、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職能部門接到科室或行政總值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天河區衛生局報告,由天河區衛生局逐級報告至衛生部。報告的內容包括:
(1)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名稱;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2)患者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已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患者目前狀況及患方的要求等。
4、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務科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天河區衛生局做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醫患雙方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醫患雙方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爭議的原因、醫患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2)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3)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4)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5)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6)廣東省衛生廳規定的其他內容。
5、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醫患雙方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務科應當在協商或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天河區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2)醫患雙方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3)醫患雙方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4)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5)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6)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7)廣東省衛生廳規定的其他內容。
6、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務科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天河區衛生局做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2)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3)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4)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5)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6)廣東省衛生廳規定的其他內容。
篇2:X醫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某醫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立即報告醫務科,醫務科應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三、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四、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五、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各科室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制度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同時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篇3: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1、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2、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于12小時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ㄒ唬┽t院名稱;
?。ǘ┊斒箩t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ㄈ┗颊咝彰?、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ㄋ模┲卮筢t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ㄎ澹┎扇〉尼t療救治措施;
?。┗挤降囊?;
?。ㄆ撸┦〖壱陨闲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3、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院應當立即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逐級報告至衛生部。
4、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ㄒ唬╇p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ǘ﹨f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ㄈ┽t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ㄋ模┽t療機構整改措施;
?。ㄎ澹Ξ斒箩t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壱陨闲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5、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ㄒ唬┽t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ǘ╇p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ㄈ╇p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ㄋ模┽t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ㄎ澹┽t療機構整改措施;
?。Ξ斒箩t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ㄆ撸┦〖壱陨闲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6、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ㄒ唬┤嗣穹ㄔ旱恼{解書或者判決書;
?。ǘ┤嗣穹ㄔ赫{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ㄈ┽t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ㄋ模┽t療機構整改措施;
?。ㄎ澹Ξ斒箩t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壱陨闲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7、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制度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