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產業投資集團印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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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投資集團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產業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企業管理中心 (以下統一簡稱“產業集團”)的印章管理,明確責任,優化程序,控制風險,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印章是在產業集團出具或管理的文書、憑證等文件上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效力或權威而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種類

  第三條 公司印章包括正式印章、專用印章、職務私章及代管印章。

  第四條 正式印章,指公司章、董事會章、監事會章等印章。專用印章,指公司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特定用途印章及公司各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印章。職務私章,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總裁、財務負責人等用于公司公務的簽名章或印鑒章。代管印章,指公司代管的下屬企業(或清算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條 公司刻制印章應由相關部門填寫“印章刻制申請單”,限定印章名稱及使用范圍,經總裁批準以后方可刻制。

  第六條 公司印章刻制由總裁辦公室負責落實,刻制完成后,使用部門應辦理登記領用手續。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七條 公司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據用印事項的管理權限來設定審批人。原則上,公司章及其它各類公司代管印章需經總裁批準后方可用印。董事會章需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批準后方可用印。監事會章需經監事會決議或監事長批準后方可用印。各職能部門印章或分支機構印章由各部門管理并在職能范圍內使用。各專用章根據刻制時設定的專門用途和程序使用。職務私章按照職權或授權管理使用。其它各類公司代管印章根據下屬企業(或清算組)與本公司商定的范圍管理使用。

  第八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印章的最終批準人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印章管理部門或其他審批人進行審批用印。授權事項需進行備案和公示,形成“用印審批權限表”。被授權部門或人員根據權限表,對用印文件進行嚴格審查后方可用印。

  第九條 公司印章管理模式分為兩種類型:審批用印與特殊用印。

  第十條 審批用印須按照審批用印程序辦理,經辦人須填寫“用印審批單”,經審核人(如有)、批準人簽署后,方可用印。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流程,確認審批人簽名后方可用印,否則作為重大違紀受到處分??偛棉k主任作為直接責任人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印章原則上不得帶出公司,如確因工作需要,需由申請人填寫“特殊用印申請單”,經總裁批準后方可借用,并應當天歸還,總裁辦公室應派員隨行監督。

  第十二條 用印事項及審批人授權由各部門或公司代管印章的下屬企業(或清算組)提出申請,由總裁辦公室匯總,經總裁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公司總裁簽署后,形成“用印審批權限表”公示實施。

  第十三條 印章應妥善存放于安全處,由專人負責保管。保管人員因故不能掌管時,可將印章轉交給分管領導指定的代理保管人掌管。代理掌管人必須履行掌管人職責,做好交接記錄。保管人員應每月將用印憑證及時歸檔,分管領導可定期查閱、監督。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四條 印章須變更或廢止時,經總裁審核后,印章使用部門應將停止使用的印章交由總裁辦公室予以封存。使用部門應當對停用的原因、時間等進行說明登記。

  第十五條 除特別需要外,總裁辦公室應當將停用印章封存三年后方可最終銷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公司20**年5月26日總裁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篇2:X建設集團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建設集團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是企業的象征,它是公司署名,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對外發生的一切文書、經濟往來都需要蓋章,且使用頻繁。根據**建[20**]第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印章管理的通知》文件下發一年多來的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改善公司內部管理,嚴格加強印章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權益,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蓋集團公司的印章需要經相關部門會簽核準和領導批準;駐外辦事處印章由辦事處主任全權負責,把關使用;財務專用章和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印章,由財務處和各職能部門分別負責把關使用。

  二、集團公司印章由辦公室管理,文書負責。文書因特殊原因請假休息,應報請公司領導批準,印章由辦公室主任指定專人代管。領導和文書一般不得將印章帶出單位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報請總經理批準,并指定專人負責。

  三、申請蓋章的部門或單位應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由辦公室嚴格審查蓋章的內容,并報主管和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蓋印,并做好用印的登記工作,對重要內容材料,要復印留存并整理存檔。

  四、公司下設的各職能部門、辦事處、項目部印章,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刻制,頒發;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由項目部提出申請,報公司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刻制,頒發。辦公室要做好印章的發放登記工作,并及時收回作廢印章。項目部印章待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原印章交辦公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否則根據公司法,追究其責任。

  1、項目部申請加蓋集團公司印章,需經項目部(辦事處)主管部門及經理(主任)審批簽字,然后經集團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同意(部分資料需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加蓋公章。

  2、項目部(辦事處)申請加蓋集團公司印章,特別是招投標承諾、補充合同條件等,必須經項目部經理或辦事處主任簽字然后報集團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審核,經審批后方可加蓋公章。

  3、集團公司不直接受理項目部未經其項目部(辦事處)主管部門審批簽字的相關資料情況的蓋章請求。

  五、上虞本部的印章,由本部辦公室按上述辦法實施。

  希各分公司、項目部接本通知后,按上述規定參照執行。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O**年八月十一日

篇3:某醫院印章管理制度

  醫院印章管理制度

  為保證醫院印章、介紹信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有效地維護醫院利益,杜絕違法、泄密等行為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對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及介紹信等重要印鑒憑證的管理。

  2.2凡屬以醫院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醫院公章;

  2.3凡屬醫院內部行文、通知,使用醫院公章;

  2.4凡屬醫院對外簽訂合同文件,使用合同專用章;

  2.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憑證,使用財務專用章;

  2.6部門(科室)印章只在醫院內部有效,對外無法律效力;

  2.7凡屬介紹醫院員工對外辦理重要事項,使用加蓋公章的介紹信。

  3、內容

  3.1印章的刻制

  3.1.1醫院需刻制公章、財務章時,應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報送集團董事長批準后,由院辦(人事行政部)憑有效證明文件統一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制手續。

  3.1.2醫院刻制其它印章,由用章部門(科室)負責人報送總經理(院長)審批后,方可刻制。

  3.1.3印章選擇的材質、形體及規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3.2印章的啟用

  3.2.1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3.2.2印章啟用前應向集團總部及其它關系單位正式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和使用范圍等信息。啟用印模應用藍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3.3印章的保管

  3.3.1醫院各類印章均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并在院辦(人事行政部)備案。

  3.3.1.1醫院公章、專用印章、鋼印、總經理(院長)的手章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或總經理(院長)指定人員保管;

  3.3.1.2.部門(科室)印章由部門(科室)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3.3.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機關、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3.3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險柜。印章要保存在辦公室或隨身攜帶,不準委托他人代管。

  3.3.4印章保管有異?,F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保衛部門查辦。

  3.4印章的交接

  3.4.1印章交接須辦理移交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3.5印章的停用

  3.5.1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3.5.1.1機構變動,機構名稱改變;

  3.5.1.2上級部門通知改變印章圖樣;

  3.5.1.3印章使用損壞;

  3.5.1.4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3.5.2印章停用要提出處理辦法,報經總經理(院長)批準(醫院公章停用須報集團董事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至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并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3.6印章的使用

  3.6.1使用印章,一律嚴格執行審批手續。用印人需填寫《用印申請單》(附件4.1),由總經理(院長)或授權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蓋印,凡不符合用印要求的,均應拒絕蓋印。

  3.6.2使用印章,一律實行登記制度,在《用印登記表》中填寫用印事由、數量、申請人、批準人、用印日期。

  3.6.3因工作急需而又無合適的印章時,可以采用借章的辦法,借章要在落款處加注“借印”或“代”字樣。

  3.6.4使用印章時,印章保管人員應對蓋印的文書內容、手續、格式嚴格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請示領導,妥善解決。

  3.6.5嚴禁在空白的信箋、介紹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員長期外出時須將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貽誤工作。

  3.7介紹信管理

  3.7.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信箋介紹;證明信(材料)。

  3.7.2介紹信一般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保管與開具。

  3.7.3介紹信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一般事宜由部門(科室)負責人簽字后交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批;重要事宜需報總經理(院長)審批。

  3.7.4嚴禁開出空白介紹信。

  4、罰責

  4.1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

  任人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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