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學院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我校投資建造的土木工程、安裝工程、裝飾裝潢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由學校項目部依據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 程項目的立項
第四條 項目立項管理分基本建設項目及裝潢項目。
第五條 凡需納入學校計劃的基建項目,由學校項目部先行提出建設項目的建設投資框算、建設方案初步設想等,報請學校主管領導小組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后,向市發改委提出立項報告。立項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程序須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工程項目的招標
第六條 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特殊材料的采購等規定組織招標.
第四章 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
第七條 工程項目正式立項后,項目部應盡快落實該項目的設計工作。
第八條 學校項目部在委托設計前,必須編寫完整的項目設計任務書,內容包括:工程地點、工程條件、工程規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等。設計任務書應當依據批準的立項文件及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相關要求編制。
第九條 學校項目部應當向設計單位提供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原始資料。
第十條 設計單位完成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后,學校項目部應及時向學校主管領導、學校招標領導小組匯報,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核批準.初步設計報告一經確定,一般情況下不宜作較大的變動。
第十一條 在工程項目設計階段,學校項目部應做好工程項目投資控制的具體測算工作。
第五章 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項目部應做好工程開工的一切準備工作,同時應按照上海市關于建設工程同意開工的有關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由學校項目部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四條 在施工過程中,學校項目部應當對整個項目實行投資、質量、進度的目標管理,并做好與項目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施工應保證工程質量和合同工期。對于時間緊迫的特殊項目,也應按照規定工期精心組織施工,避免任意縮短工期。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審定的設計圖紙施工,不準隨意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對確需作較大設計變更或提高建設標準的項目,應由學校項目部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并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核準后實施。對一些技術上的變更及對造價影響不大的局部變更,或為例更好地滿足使用功能的情況,由學校項目部做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第十七條 對于實際投資超過預算的工程項目,學校項目部應及時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說明超支原因及必要的改進措施,并報審計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學校項目部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消防、防雷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列簽署的合格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收的工程保修書。
工程竣工須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學校任何部門或個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工程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項目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須符合建設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項目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檔案館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六章 工程項目材料、設備采購
第二十一條 施工合同中規定由建設單位確認價格的材料或設備,應由學校項目部牽頭組成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小組,并按學校招標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第二十二條 對由承包單位自行采購、價值較大的建筑工程材料或設備,應由學校項目部牽頭組成采購組,在至少比較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或廠商后,確定向哪家供應商或廠商采購以及采購的數量、規格、價格等。
第七章 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和工程項目審計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應每月向學校項目部上報工程進度情況及產值完成情況;學校項目部應逐項予以核實,并以此作為撥付工程款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工程竣工后,承包單位應及時編制工程決算書??⒐Q算書應先由學校項目部進行初審。對工程決算書中明顯不合理收費或工程量、材料單價錯誤,學校項目部應要求施工單位重新調整決算。
第二十五條 學校項目部應對承包單位調整后的工程決算書進行審核后送交學校審計處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學校項目部應根據學校審計處出具的審計報告與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
第二十七條 工程竣工后,學校項目部應及時進行工程的竣工決
算,出具竣工決算報告,確定該工程項目的最終投資。
第八章 工程質量保修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學校項目部與工程承包單位簽定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明確承包單位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篇2: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2014)
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20**)
?。?0**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1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是指可能影響或者危及國家安全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工業和信息化、外經貿、郵政、交通運輸、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做好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公安等部門,建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互相通報有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做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批準:
?。ㄒ唬┲匾獓覚C關、重點科研單位、軍事設施和軍工單位等周邊安全控制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ǘ﹪H機場、火車站、出入境口岸、海關、人防指揮所、電信樞紐和郵政樞紐等建設項目;
?。ㄈ┓?、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建設項目。
安全控制區域范圍由市國家安全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在進行國家安全評估的基礎上,會同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劃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安全控制區域范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單位有關申請時,對屬于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報市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經審查批準后,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向市國家安全機關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書等有效證件;
?。ǘ┙ㄔO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選址及周邊地理環境的說明;
?。ㄈ┕こ?/a>規劃設計方案;
?。ㄋ模┥婕皣野踩马椀钠渌牧?。
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其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x址和用途;
?。ǘ┩ㄐ?、監控、音響、報警、查驗等弱電系統和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規劃設計;
?。ㄈ┺k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的設計方案;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市國家安全機關的審查決定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
?。ㄒ唬┓蠂野踩蟮?,予以批準;
?。ǘ┎环蠂野踩?,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夠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并在申請人制定相關安全防范方案后,予以批準;
?。ㄈ┎环蠂野踩?,又無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在審查決定中提出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作為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國家安全機關對該建設項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通過轉讓、贈與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使用的,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時應當書面告知轉讓人、贈與人在登記后三十日內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已經建成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經營者應當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按照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制,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市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擅自建設或者未按照審查決定建設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市城鄉規劃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未經市國家安全機關檢查合格,建設項目投入使用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通過轉讓、贈與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使用未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已經建成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的經營者未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建或者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使用人應當自接到市國家安全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對需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予以落實。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山西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1991)
晉政發〔1991〕33號
頒布日期:1991年3月28日
實施日期:1991年3月28日
全文
為了保證重點建設項目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提高經 濟效益,根據國家對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設立重點工程建設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要負責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組織施工,按批準的概算控制總投資。
建設單位每月向省重點辦報送計劃完成和工程的進展情況,及時反映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重點建設項目較多或任務較大的地、市,也應有相應的機構,負責解決本地區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系指在我省境內由國家計委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省政府確定的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三條 省重點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由省計委牽頭,省建設廳、項目主管部門、籌建單位參加,按照找省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通過招標擇優選用勘察設計單位。中標單位要嚴格按照計劃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組織強有力的技術力量,按時完成勘察設計任務??辈煸O計成果要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重點項目要嚴格按基建程序審批開工報告。
第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試行規定》(晉政發〔1984〕24號)層層簽訂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推行(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投資包干辦法,責任制議定書由建設單位和投資方簽訂,由主管部門、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和省重點辦負責督促檢查。
第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地市實行全程服務,負責督促完成。征地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晉
政發〔1990〕22號文件規定,經省土地管理局牽頭評估核定后由重點工程所在縣(市)包干使用。有關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征地手續和劃撥土地,保證工程建設需要。
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計劃、生產、供應部門都要給予優先保證,并由省物資承包公司承包供應。所需設備,原則上由省機械設備成套局負責組織,通過招標投票方式承包供應。
第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和設備承制單位,應通過招標投標,擇優確定。在招標時,同等情況下要優先國營大、中型企業。
中央各部投資建設的國家重點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提出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同省招標投標辦公室協商辦理。地方投資建設或以地方為主合資建設的重點工程的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提出方案,報省招標投標辦公室審查批準后組織進行。
第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都要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要分別制定質量保證措施。項目主管部門和省質量監督部門每年都要組織檢查工程質量,并在竣工驗收時做出質量鑒定意見。
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生產性項目由建設銀行和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監督管理,非生產性項目由建設銀行監督管理,根據計劃和工程進度撥款,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重點建設項目除按全國人大、國務院、省人大、省政府有關文件明確規定計取的費用應照章支付的,其它部門、地方、單位自行規定的取費,重點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一律不予支付。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重點項目建成并經試生產考核合格后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國家重點工程由國家組織驗收。省重點工程由主管部門會同省重點辦組織初驗后,由省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單項工程竣工投產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均應進行后評估。中央項目的后評估工作,按國家計委規定辦理。地方投資項目或以地方為主投資的合資項目的后評估工作,一般在項目正式投產一年后進行。根據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后評估工作由建設單位會同原項目評估部門及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進行,報省計委審定。
第十二條 對于國家計委在國家重點項目派駐聯絡員的工作,各建設單位和各地、各部門要積極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要建立表彰和獎勵制度。對在重點工程建設和支援重點工程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建設指揮部和項目主管部門以及建設、施工單位每年都應
總結表彰。需要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由各建設指揮部或主管部門提名,重點辦審查,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參照上述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省重點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