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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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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與《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堅持***主義,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與學校的規章,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辦好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大學。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討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以學院、部門、直屬單位的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推選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左右。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1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開1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代表按學院級工會或工會小組聯合組成團教代會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團長。

  第十七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委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條例經20**年1月14日第一次教代會通過之日起施行。酌情制訂教代會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條例由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2: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教職工50人以下的學??烧匍_教職工大會,50人以上的學??烧匍_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總支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根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可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要體現教師為主,教師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代表產生后,編成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為列集代表參加會議,列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議員由籌備組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后提名,黨總支審合同意,由教代表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6至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五認真工作考核辦法等,并簽出意見和建設.

  3、討論教職工住房分配,調整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宜,并提出意見.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5、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篇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制度(3)

>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制度(三)

  (已經在教代會上通過)

  為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辦好社會主義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和*中央《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特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條:教代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關系,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行使職權。

  第三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學校內部結構工資調整實施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它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三、審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作出決議。

  四、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以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犯有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第五條: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系統指揮權威;校長應尊重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決定,落實教代會提案并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教代會的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并組成代表組。教職工代表與教職工比例一般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名額分到有關選區,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教代會代表還應該考慮民主黨派人士。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代表調離學校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停止。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根據需要,教代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教職工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校決策和各項議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三、有權評議學校的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有權對學校各部門工作和負責人提出批評建議。

  四、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有權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因參加教代會通過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六、教職工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擾和打擊報復,有權向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三、密切聯系群眾,代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教代會決議。

  四、按時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采用教代會主席團聯席會議的形式,代表教代會對學校的工作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教代會主席團成員產生的程序是: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學校黨支部進行審核,然后交學校教代會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教代會通過的法規,都必須進行無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的結果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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