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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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了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員工生命及公司財產的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1.3公司每位員工都有維護公司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消防災,報告火警及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2消防安全組織機構

  2.1為確保各項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系統負責人任組員。

  2.2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公司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

  2.3公司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設消防安全責任人。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總經理,各系統、部門、班組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相應部門的最高負責人。

  2.4公司按在職職工總數的30%的比例設立義務消防隊,隊長由安全管理員兼任,按系統、部門編為若干分隊,各分隊分別由部門消防責任人擔任隊長。

  2.5各義務消防隊受安全消防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在工作中發揮消防骨干的作用,并要完成規定的學習和訓練。

  3消防安全組織機構的職責

  3.1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3.1.1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

  3.1.2審批公司各部門制定的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3.1.3布置公司總體的安全消防工作。

  3.1.4組織消防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3.1.5組織撲救、調查處理重大的火災安全事故。

  3.1.6負責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實檢查,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3.1.7審批公司消防安全培訓計劃。

  3.1.8審批公司的消防演習計劃。

  3.1.9組織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3.2公司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3.2.1負責公司火災事故的預防、救助工作。

  3.2.2負責公司員工的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3.2.3定期組織消防訓練,義務消防員應熟知消防設備器材的使用和消防設施的位置。

  3.2.4負責公司消防設備器材和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更換、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3.2.5在公司明顯處和重要消防部位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3.3各系統、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3.3.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3.2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訂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3.3.3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與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3.4負責組織本部門員工接受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培訓和考核。

  3.3.5定期對所管轄區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3.3.6發生火警積極組織撲救,并及時通報火警。

  3.3.7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3.4安保隊的職責:

  3.4.1所有安保員都是義務消防員,負責參與火災撲救,并及時通報火警。

  3.4.2負責夜間值班期間的消防安全檢查。

  4消防安全措施

  4.1各級領導帶頭重視學習政府的有關各項消防安全法規,制定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全體員工高度樹立消防安全意識,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確保安全。

  4.2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要采取多種形式定期、不定期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對新員工要認真執行“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每個員工必須掌握滅火器使用常識,新員工在入廠教育時,要有消防安全的內容。

  4.3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公司消防安全制度和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4.4公司內嚴禁吸煙。所有員工均有義務告誡和勸阻來訪客人不要在公司內吸煙。

  4.5全體員工必須掌握“三懂三會三能”。

  4.5.1“三懂”是指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預消防災的措施、懂初期火災的撲救方法。

  4.5.2“三會”是指會宣傳消防安全知識、會使用消防器材、會報火警119。

  4.5.3“三能”是指能檢查、能及時發現火險、能有效撲救初期火災。

  4.6未經設備能源部批準,任何人、任何部門不準私拉、私改電源線。

  4.7電源、電器設備以及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指定責任人并定期檢查,大風、大雨、地震后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4.8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放于安全地點,注意通風散熱,實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不得亂放、混放。非本部門專業工作人員不得動用。

  4.9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應按保險要求購買各種保險,確保固定資產安全。

  4.10辦公樓、生產車間、倉庫、油罐和宿舍樓要按消防規范要求配備各種滅火器、消防砂、消防斧、消防鏟、消防繩、消防梯等各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負責,定點放置,并按規定期限準時保養、維護、更換各種消防器械、藥物和材料,以備應急救火救災,萬無一失。

  4.11滅火器和消防龍頭前不得堆放雜物,滅火器也不得隨意移動,以免影響使用。

  4.12消防通道應保證通暢,嚴禁堆放各種物品。

  4.13在禁火場地,如果要進行明火作業(如電焊等),應先經安全管理員審查,報領導批準,取得動火證書,同時落實各項必要的防護措施,確保絕對安全,才允許動火。動火期間必須由專人監控,妥善清理現場,不得脫崗。下班前要嚴格進行消防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4.14嚴禁違反安全規范亂搭建筑物。

  4.15宿舍與生產廠房及倉庫應分開,保持安全間隔,嚴禁混雜在一起。

  4.16嚴禁擅自接駁電源和使用額外電器,不準在辦公室、宿舍和生產場所使用電爐。

  4.17電線、電器殘舊不符合規范的,應及時更換。

  4.18配電房、鍋爐房、生產車間、倉庫、中心試驗室等重地,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

  4.19工廠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4.20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21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同時要熟練使用方法。

  4.22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后,應確實關閉電源。

  4.23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并應有監工人員在場。

  4.24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臺風、地震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4.25爐灶、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下班時并應檢查處理后始得離開工作場所。

  4.26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人員,后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5消防安全檢查

  5.1公司建立逐級例行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5.2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每日下班前,對所管轄區域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每周對所管轄區域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大檢查。

  5.3安保隊負責在夜間值班期間對各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5.4安全管理員負責對整個公司的消防安全設施及安全措施進行檢查。

  5.5各系統的消防責任人每月對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做一次大檢查。

  5.6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

  5.7每逢節假日和季節變化、異常天氣變化時,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要對整個公司進行一次安全消防、防雷電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各種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時限的方法予以解決。

  5.8各級每次例行檢查都必須做詳細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安全管理員負責監督。

  6火災撲救

  6.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6.2火災目擊者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6.3火災時工作單位主管應一面參加搶救,一面沉著指揮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并應通知其他單位戒備,如有警鐘應即打響。

  6.4發生火災的現場,當時所在的最高級別的負責人要擔當起臨時指揮的責任,直到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負責人或授權人到場。

  6.5火警發生時,電話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電話。

  6.6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6.7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6.7.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6.7.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6.7.3先救人,后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6.7.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6.7.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7獎勵與懲罰

  7.1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對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部門或個人,給予行政和經濟獎勵。

  7.1.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條件者。

  7.1.2堅持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7.1.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7.1.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7.1.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7.2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或個人,視情節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必要時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2.1無視消防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者。

  7.2.2超過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者。

  7.2.3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者。

  7.2.4發現火險隱患或火警未及時報險報警致使公司財產遭受較大損失者。

  7.2.5損壞消防器材設備、消防設施或挪作它用者。

  7.2.6未按規定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者。

  7.2.7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者。

  7.2.8其它威脅公司消防安全或造成火險、火災事故的行為者。

  8附則

  8.1本制度由生產中心制訂,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修改時亦同。

  8.2本制度由生產中心解釋、監督和檢查。

  8.3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類似的規章制度自行廢止,與之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篇2:安管部消防安全制度

  安管部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由公司消防總負責人組織,工程組、安管部負責人參與。

  2.檢查人員在每月末、節假日前對小區管轄區域、公共設施進行檢查,具體查看如下:各層所配備的消防滅火器材和消防栓設施是否齊全、有效;配電房、風機房、電梯機房的電器電掣等是否完好;各層走廊、電梯廳、走火梯是否暢通;走火梯門、煙感、溫感探測器、應急燈、緊急疏散指示牌(燈)是否正常。

  3.檢查人員每日須對會所及公司辦公區域進行檢查,查看會所、辦公室內是否存在有不安全因素。

  4.檢查人員每日須對各施工裝修單元至少一次的安全檢查,查看施工單元內是否有違反消防安全條例的事項,裝修單元內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以及室內是否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5.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如發現小區內各種設施設備有變異或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時處理,能立即解決的檢查人員應以書面的形式向上級匯報或由發出《消防檢查整改告知書》,限期整改。

篇3: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使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全體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學校法人代表為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實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凡在本校工作、學習、居住的師生員工、學員、家屬和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消防安全。

  第五條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部門及轄區派出所的指導。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與責任

  第六條學校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置在保衛科。具體負責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校內以各年級為單位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負責開展本年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學校和各年級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保障本年級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日程。與教學、科研、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職責。

  4、對同學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5、組織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整治和消除火災隱患。

  6、確定重點防火部位,組織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條各班級應確定本班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本班級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對承包、租賃房屋,在訂立的合同中要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其承租、使用范圍內必須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應明確各自的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教工住宅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對教工住宅區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4、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教工住宅區由專職消防人員負責居民住宅樓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的新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設計、施工。開工前應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由總務部門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批,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施工。校內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違章建筑。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工程安裝消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消防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工程竣工后,消防管理部門必須對竣工圖紙進行審核簽字并參與消防驗收。

  第十六條承建(裝修)學校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在進場一周內到學??倓詹块T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消防與交通安全責任書》。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消防管理部門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施工現場及其員工住所范圍內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遵守消防法規,掌握消防知識。電工、木工、庫管工、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工種或本行業的安全操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動火用電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確定下列場所為消防安全重點,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計算機控制中心,網絡中心、電視轉播系統;

  2、實驗室;

  3、圖書館、科技館、檔案室;

  4、如琢樓;

  5、學生宿舍(公寓)、學生食堂教工宿舍;

  6、體育、學術報告廳;

  7、教學辦公樓、教學樓;

  第十九條舉辦大型*、晚會等文體活動時,活動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條各班級應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事先向消防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二十二條公眾聚集場所以及人員密集的部位,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第二十三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對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日常的用火用電管理。

  1、電器設備的安裝、架設電線,必須由電工專業人員進行,并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不得降低標準;

  2、集體宿舍、學生寢室,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線,不準違章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水煮器或100W以上大功率燈泡照明;

  3、實驗室使用電器設備、電爐等必須要有專人看管,下班或人離開時,應關閉電源;

  4、不準在禁火區動火。因特殊情況需要動火時,必須經消防管理部門批準,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條發生火災時,應立即撥打 "119"報火警,并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位應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內容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檢查學校每季度進行一次。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重大節日和寒暑假前,各部門必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八條學校消防管理部門每年應組織具有維修資質的單位對滅火器材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并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水壓試驗、滅火劑重量和有效期的檢查、維修。滅火器材應當建立檔案資料,注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下列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

  1、違章進入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著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第三十條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管理人員應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一條對于整改火災隱患涉及到校園整體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填寫火災隱患整改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章 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管理部門必須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內容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全面、詳實反映本部門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檔案應統一保管、備查。

  第三十四條其他部門應將本部門的基本情況、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各種法律文書和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記錄等統一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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