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石化集團公司硫化氫防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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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集團公司硫化氫防護管理規定

  煉化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為防止硫化氫中毒事故的發生,應嚴格執行本規定;油田企業在油氣勘探開發過程中,對硫化氫的防護,應按石油行業標準(SY)的有關規定執行;銷售企業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一章 工藝管理

  第一條 存在H2S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預防硫化氫中毒的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條 對存在硫化物的生產工藝應從原油評價開始,對生產過程中總硫和硫化氫分布生產環境和作業點的硫化氫濃度調查等建立動態硫分布圖,制訂相應的加工方案及工藝、管理措施。

  嚴格執行設備維護保養的規定和要求。對高溫高壓易腐蝕部位,應加強設備檢測。對不符合防止硫化氫中毒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第三條 因原料組分變化、加工流程、裝置改造或操作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硫化氫濃度超過允許含量時,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有關車間、班組或崗位。主要裝置控制室應設置含硫原料(介質)硫或硫化氫含量動態顯示牌。

  第四條 含硫污水應密閉送入污水氣提裝置處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統。

  保證脫硫和硫磺回收裝置的正常運轉,做好設備、管線的密封,禁止將硫化氫氣體直接排入大氣。

  第五條 加快工藝技術的革新改造,對所有含硫化氫介質的采樣和切水作業應改為密閉方式,從根本上減少硫化氫的危害。

  第二章 作業過程防護

  第六條 可能發生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制訂相應的作業過程防護管理規定,并建立定期隱患調查整改制度。

  定期對可能存在硫化氫的工作場所進行硫化氫濃度監測評價,并將結果存檔、上報和向勞動者公布。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七條 H2S濃度超過國家標準或曾發生過H2S中毒的作業場所,應作為重點隱患點,進行監控,并建立臺帳。

  第八條 可能發生硫化氫泄漏的場所應設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標識。發生源多而集中,影響范圍較大時,可在地面用黑黃間隔的斑馬線表示區域范圍。

  裝置高處應設置風向標。

  第九條 在可能有硫化氫泄漏的工作場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攜式硫化氫監測儀器。其低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10mg/m3,高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50mg/m3。

  現場需要24h連續監測硫化氫濃度時,應采用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儀。顯示報警盤應設置在控制室,現場硫化氫檢測探頭的數量和位置按照有關設計規范進行布置。

  所使用的監測儀器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并按技術規范要求定期由有檢測質資的部門校驗,并將校驗結果記錄備查。硫化氫檢測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在生產波動、有異味產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員昏倒及在隱患部位活動(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樣口、儲罐計量等)時,均應及時檢測。

  第十條 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環境為作業人員配備適量適用的防護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規定。

  呼吸帶硫化氫濃度低于50mg/m3時可以使用過濾式防毒用具,裝置有多種型號過濾式防護用具時應在濾毒罐表面注明適用物質。在硫化氫濃度大于50mg/m3或發生介質泄漏、濃度不明的區域內應使用隔離式呼吸保護用具,供氣裝置的空氣壓縮機應置于上風側。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適的防護器具進入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區域,禁止在有毒區內脫卸防毒用具。

  第十一條 進入含硫化氫介質的設備內作業前,應切斷一切物料,徹底沖洗、吹掃、置換,加好盲板,經取樣分析合格、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統一作業許可證制度”辦理作業票后,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第十二條 原則上不應進入工業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閉容器等危險場所作業。如需作業時,應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在含有硫化氫的油罐、粗汽油罐、輕質污油罐及含酸性氣瓦斯介質的設備上作業時,必需佩戴適用的防護器具,作業時應有人監護。

  第十四條 硫化氫監測儀器在低位報警點發生報警時,作業人員應檢查泄漏點并準備防護用具。當高位報警點報警時,作業人員應戴上防護用具并向上級報告,同時疏散下風向人員,禁止動用電、氣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搶救人員進入戒備狀態。硫化氫濃度持續上升而無法控制時,應立即疏散人員并實施應急方案。

  第三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十五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均應接受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并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管理規定、硫化氫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設備的使用和規定、急性硫化氫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每年復訓1次。各級主管和監護人員、高危作業人員(可能接觸高濃度硫化氫;進入設備、容器 或其他有限空間)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培訓并取得上崗許可。

  外來人員(含施工人員和非正式職工)應接受相關培訓并遵守本規定。

  第十六條 對在含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性健康檢查應由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四章 硫化氫中毒處理

  第十七條 可能存在硫化氫暴露的單位應制定和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急救網絡,保證現場急救、撤離護送、轉運搶救通道的暢通,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使中毒者得到及時救治。對預案應定期演練,并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十八條 發生硫化氫中毒時,救(監)護人員應佩戴上適用的防護用具,立即將中毒人員脫離危險區,到上風口對中毒人員進行現場人工呼吸或心肺復蘇術并送達有條件搶救的醫療單位,同時通知氣防站和有關單位。

  第十九條 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在沒有適當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強制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同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該作業,并可直接向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篇2:大連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規定(2009修正)

  大連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規定(20**修正)

 ?。?0**年6月3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20**年8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大連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轄區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經貿、規劃國土、建設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該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行業舉例,可以在衛生部網站(網址:通知建設單位和個人,經審核不同意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確定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完成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和防護設施設計材料向原審核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衛生行政部門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可以與安全生產、環保、消防等審查聯合進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等發生改變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向原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行政部門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可以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承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所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申請書》、《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可從衛生部網站下載,也可以向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索取。申請書面材料應1式2份(原件、復印件各1份)、電子版1份,使用A4規格紙,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企業有毒物質防護管理規定(2)

  企業有毒物質防護管理規定(二)

  1、本文所說有毒物質是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表1中所列的各種物質,但不包含"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142號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護管理規定》執行)。

  2、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有毒物質的過程中,要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執行。

  3、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有毒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有毒物質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丟失等。

  5、存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長期在崗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離崗或調離崗位的,也應組織離崗體檢。

  6、生產、經營、儲存有毒物質的設施建設時,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經相應的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審查。

  7、不得將有毒物質轉移給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質。

  8、存在有毒物質的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和黃色區域警戒線。

  9、需要進入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時,應配戴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10、每年進行一次有毒物質危害控制效果檢測評價,并在取樣點附近將監測、檢測結果向職工公布。

  11、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徹底治理。

  12、存在有毒物質場所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3、應建立有毒物質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有毒物質崗位基本情況;

 ?。?)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監測結果及評價;

 ?。?)接觸有毒物質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控制有毒物質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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