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
二、凡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必須建立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水衛生管理工作。
三、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工作。
五、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并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接。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單位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方可上崗。請專業水池清洗隊清洗水池,必須要求其出具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和清洗人員的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證明。
九、當公共場所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經營者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篇2: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2011修正)
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998年7月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8]52號文件公布;根據20**年12月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年6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保證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生產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設施,主要包括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和環境衛生作業場所等。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是指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間、垃圾間、廢物箱、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等。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房)、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垃圾焚燒爐、廢物粉碎機、廢水脫干機、儲糞池、專用車輛停放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車輛清洗站等。
環境衛生作業場所,是指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作業、休息用房等。
第四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大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屬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指導。
各級計劃、建設、規劃土地、環保、衛生、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及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環境衛生設施科學技術研究,大力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備,使環境衛生設施發展與城市建設發展相適應。
第二章 設施的規劃、建設和設置
第六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設置專業規劃和實施計劃,報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進行城市具體規劃、建設工程選址時,應當會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環境衛生設施的用地范圍。
第八條 經規劃為環境衛生設施的用地,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設、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環境衛生設施的,其項目和設計方案必須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經批準的環境衛生設施設計方案,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條 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及機場、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酒店、文化體育娛樂設施、旅游點等公共場所工程建設,其規劃設計方案應包括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內容。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須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后,主體工程和環境衛生設施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或者交納返工、補建工程費用,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返工、補建。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重點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車輛清洗站、無害化處理廠(場)等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三條 新建的公共廁所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不得新建旱廁。對于原有不符合環境衛生標準的公共廁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作出計劃,組織產權單位逐步改造達標。
第十四條 除政府統一規劃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外,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按下列分工設置:
?。ㄒ唬┏鞘械缆?、廣場等重要場所,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ǘ└黝惞矆鏊凸步ㄖ?,由經營管理單位或產權人負責;
?。ㄈ┥虡I網點和各類集貿市場、攤點,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ㄋ模┚用褡≌瑓^,由開發建設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黝惔?、停車場、小游園等,由產權人或管理者負責;
?。┦┕すさ?,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
?。ㄆ撸└鲉挝粌炔?,由單位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標準,事先提出設置計劃,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責任單位也可繳納費用,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后,須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保潔、保養、維修和更新等管理工作由產權單位或管理者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無力管理的,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經營單位進行管理。
將環境衛生設施移交給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維護的,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從事環境衛生設施經營性維護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十八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應達到有關環境衛生標準和設施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檢查評比制度,搞好對轄區內環境衛生設施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比。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均須愛護和正確使用環境衛生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诃h境衛生設施上亂涂、亂貼、亂刻;
?。ǘ┮栏江h境衛生設施或占用環境衛生作業場所搭建建筑物或構筑物;
?。ㄈ┰诃h境衛生設施上堆放各種物品;
?。ㄋ模┰诃h境衛生設施用地或作業場所挖掘沙石、泥土;
?。ㄎ澹┫颦h境衛生設施內排放腐蝕性物質、易燃易爆或劇毒物質;
?。┰诃h境衛生設施內焚燒物品;
?。ㄆ撸p害環境衛生設施和影響對其維護、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遷移、關閉、閑置、占用或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無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書面證明,不得收購、轉讓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拆除的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補建的,應當先建后拆。確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單位應當交納環境衛生設施代建費,由批準機關組織建設;也可交納保證金,待補建驗收合格后予以返還。
經批準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后不需補建的,由拆除單位給予產權人補償。
第二十二條 進行城市建設和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環境衛生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當事人應當事先征得環境衛生設施產權人的同意并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中應采取相應保護措施保證設施的正常使用。
利用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廣告牌的,應當征得設施所有人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設施損壞,保證設施正常使用。廣告發布結束后,發布單位應當恢復設施原狀。設置廣告牌,應當符合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可設置廣告環境衛生設施目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環境衛生設施從事與設施使用性質不相符合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設施實行有償使用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條件。具體的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實行環境衛生設施產權登記制度。環境衛生設施所有人,應持有關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檔案和管理制度。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衛生設施有關資料。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違法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可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建設、環保、規劃土地、公安、衛生、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盜竊、破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以及侮辱、毆打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涉及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有關審批、驗收工作,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旅順口區的,由市城建局委托的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縣(市)和金州區的,由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的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可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中學)食堂環境衛生設施要求
> 中學(學校)食堂環境衛生設施要求一、學校食堂應建在周邊25米內沒有有毒、有害作業點及廁所、垃圾堆等青害昆蟲孳生條件的地方。
二、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切配間。食品蒸、煮、烹調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三、食堂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切配間、食品蒸煮烹調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除緊挨灶臺的墻壁必須全部加蓋瓷磚外,其余墻壁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消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灶臺、操作臺應全部加蓋瓷磚。
四、食堂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切配間、食品蒸煮烹調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必須配有防鼠、防蠅、防塵“三防”設施(紗窗、紗門,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并具有一定的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食品蒸煮、烹調間必須安裝有通風、排煙裝置和污水排放設施,食品切配間必須配備存放廢棄物的設施,食品出售場所必須安裝紫外線消毒燈,進行空氣消毒。
五、食堂必須設立專門的從業人員更衣室,并在食品切配間、食品蒸煮、烹調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設立洗手處。
六、食堂必須根據實際需要配足洗碗池、洗菜池、洗肉池,并加蓋瓷磚;配足貨架用于盛放食品用具、容器;配備消毒柜,無法配備消毒柜的,必須配備足夠的櫥柜,用于學生餐具消毒后的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