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稅務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對舉報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并嚴格為其保密。
前款的物質獎勵,不適用于稅務、財政、審計、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但對匿名舉報案件查實后,稅務機關認為可以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酌情給予獎勵。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基金),??顫L動使用。
舉報獎勵基金從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補助經費總額中按照規定的比例計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申請專項追加撥付。
舉報獎勵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設財務機構的,委托稅務局負責開支的財務機構代管;經費撥付機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
第五條
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經查實并依法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按照實際追繳稅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每案獎金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獎金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具體獎金數額標準及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六條
同一稅務違法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或者其所屬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該案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七條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稅務違法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領取。
第八條
舉報獎金由負責查處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的稅務機關支付。舉報中心應當在案件查結后一個月內,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填寫《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并注明有關事項,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九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中心領獎通知后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條
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并注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單位。
篇2:幼兒園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 幼兒園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為了切實做好幼兒園的安全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依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園安全工作。同時,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訂霞浦幼教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一、教職工獎勵方案
(一)班主任獎勵方案
1、每月對班級進行的安全考核,作為學年末班主任考評的一個項目。
2、在優秀班集體評比中,同等條件下,一學年未扣安全分的班級優先。
(二)教職工獎勵方案(包括班主任)
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事項一經核查屬實,將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精神獎勵或物質獎勵(獎勵金額在20-100元不等):
1、對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人,給予精神鼓勵。
2、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3、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人,能在第一時間妥善解決或消除安全隱患的,在年終考核中給以安全加分,同時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4、如遇同一內容如有多人舉報的,則獎勵第一舉報人。
說明:已列入學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舉報項目,不再予以獎勵。
二、社會人士獎勵方案
歡迎熱心人士參與幼兒園的平安校園建設,對于校外關心幼兒園安全的家長、來客,發現校園隱患的能及時報給學校,我們將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三、舉報電話:*** 林老師 18***7 馮老師
電子信箱:***
篇3:山西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
(晉政發〔20**〕9號)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
(省環保局 20**年5月14日)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違法行為是指排污單位或個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制度等,造成環境污染,給環境和人民群眾生活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各單位和個人都有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環保部門及其經辦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任一舉報方式:
(一)撥打12369環保舉報電話進行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第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本轄區除12369舉報電話外的其他舉報方式和途徑(辦公及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傳真電話號碼、網址及電子信箱等)。
第六條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制度。
第七條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調查屬實,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舉報人有權獲得獎勵。
(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沒有有效的控制污染,造成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物超標排放的;
(二)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四)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規定,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時投入使用或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