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溫州市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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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州市龍灣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龍灣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市派駐龍灣各工作單位:

  《溫州市龍灣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區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

  20**年9月27日

  溫州市龍灣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區民間資本的投資和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安全穩定,促進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74號)、《溫州市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操作規程(暫行)》(溫金融〔20**〕4號)精神,按照溫州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現狀和意義

  龍灣民間資本豐裕,民間投融資行為活躍,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在民營經濟的發展中扮演了拾遺補缺的重要角色。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引導,不少民間組織違規違法開展融資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潛伏著較大的金融風險。積極開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探索創新必要的引導和約束手段,將民間非理性投資資金陽光化運作,引導其有序流動和有效管理,對防范地方金融風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性質和原則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是經批準在龍灣區域范圍內開展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開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投資自愿,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依法合規經營,接受監督管理。

  (三)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宗旨。

  (四)資金來源特定,進入退出需要核準。

  三、組織領導

  按照“市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的工作思路,區政府負責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的具體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組建方案并上報市試點聯席會議核準后組織實施。區政府成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金融辦、區工商分局、區地稅分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牽頭負責全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共同制訂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

  (二)對試點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三)溝通信息,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與風險處置工作。

  區金融辦作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職能;工商部門做好企業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公安、財政以及托管銀行等職能部門做好資金運作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金融違規違法活動。

  四、基本條件

  (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限在龍灣區域范圍內,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如:溫州市龍灣區**(字號)民間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試點期間,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億元。

  (三)試點期間,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發起人應是具備一定經濟實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四)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至少有10名以上的發起人,并推薦1名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在當地有一定聲望的法人發起人作為主發起人,組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籌建工作小組,由籌建工作小組負責各項籌備工作。

  (五)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他單個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也不得低于2%。自然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且單個自然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

  (六)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入股資金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

  (七)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籌建工作報告、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并按照章程規定行使大會職權;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監事長。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人選須經區金融辦審核,報市金融辦核準通過。

  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管理層應具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經歷,具備高中以上(含中專)學歷,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從事投資管理經驗。董事長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有信用、講誠信、有一定金融知識和社會責任感。

  (八)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申報實行核準制。符合設立條件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籌建工作小組將擬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籌建工作方案、公司章程、主要管理制度以及籌建請示報送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核后,上報市金融辦,由市金融辦提交市試點聯席會議復審后出具意見函?;I建工作小組持批復文件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事項。

  (九)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試點初期為保持相對穩定,股東的退出、增加和資金規模的擴大等重大事項變動,需經區政府審核并報市試點聯席會議核準。原則上股東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或入股時間不足兩年的不得退出,董事、總經理等參與管理人員的股金,在任職期內也不得退出。股東數量和資金規模原則上要試點運行一年以上才可進行變更。

  五、申報材料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申報材料內容。

  1.設立申請書。由籌建工作小組向區政府提交關于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名稱、業務范圍、擬注冊的資本金額和住所、發起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等。

  2.工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書。

  3.發起人承諾書,承諾不參與非法集資、不參與民間借貸、風險自負等。

  4.發起人協議書(包括法人發起人提交的同意投資入股的股東決定或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5.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情況、組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

  6.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對組織架構、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股金認購、董事、監事和經理配備、從業人員配備、選址方案(地址、營業場所取得方式、面積、營業設施和安全防范設施的配備計劃)、主要管理制度制訂計劃、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

  7.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章程。內容應包括總則,業務范圍,股權管理,組織機構,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合并、分離、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則等。

  8.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基本情況。

  9.擬任職董事、監事、總經理名單一覽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及職務,在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擬任職務、相關資格證明資料)和任職資格申請書。

  10.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等相關材料。

  11.創立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的有關決。包括審議通過章程草案的決議;審議通過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決議;審議通過選舉董事、監事、選舉或聘任總經理的決議;審議通過崗位設置、職責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決議;審議通過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選舉董事長的決議;審議通過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選舉監事長的決議;審議通過向區政府遞交的承諾書中各項條款的決議。

  各項決議應注明決議編號、實到人員占應到人員的比例、通過決議的贊成、反對和棄權人數及比例,選舉董事、監事,選舉或聘任總經理的決議應注明當選人的贊成、反對和棄權人數及比例,股東大會決議應由全體到會股東或代表簽名,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應由董事、監事簽名。

  12.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財務、安全保衛等管理制度。

  1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14.律師事務所出具主發起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未超過20%,其他單個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未超過10%,其他單個自然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未超過5%,且自然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合計未超過20%的法律意見書。

  15.各發起人針對準入條件提交的其他相應材料(包括企業審計報告;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無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證明;企業或自然人銀行征信系統證明;企業最近2年納稅證明及無稅收不良記錄證明;自然人發起人從業證明、存款證明等)。

  六、準入條件

  (一)申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主發起人條件。

  1.工商信用等級A級以上、實力雄厚的實業型、生產型企業,試點初期擔保公司、寄售行等非實業型、生產型企業不能作為主發起人;

  2.注冊地在龍灣行政轄區范圍內;

  3.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4.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5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5.最近2年無稅收不良記錄;

  6.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入股資金不得高于企業年終分配后凈資產的80%;

  7.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8.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其他法人發起人條件。

  1.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場所在龍灣行政轄區域內;

  2.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

  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5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4.最近2年無稅收不良記錄;

  5.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入股資金不得高于企業年終分配后凈資產的80%;

  6.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

  7.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自然人發起人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龍灣行政轄區范圍內;

  3.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

  4.無犯罪記錄、不良信用記錄和非法集資記錄;

  5.從事相關實業經營的證明,股權證明,其他收入或資產證明;

  6.存款證明;

  7.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試點初期,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士暫不能入股。

  七、合規經營

  (一)資金的來源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股東的資本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作為主要資金來源,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須由銀行審定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并出具相關的證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也可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補助資金。

  (二)資金的到位和托管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確定項目投資金額及各方認繳出資額后,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分批到位資金。所有資金,包括股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以及社會捐贈和其他補助資金等需在區金融辦指定的1家合作商業銀行進行托管。

  托管銀行承擔監督、審核以及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出現異常狀況上報區金融辦的義務。

  (三)資金的進入與退出

  試點期間,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以及向特定對象募集的私募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原始資本凈額的4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必須為自有資金,最低不得低于100萬元,法人股東投資資金最高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自然人股東投資資金最高不得超過其收入證明的80%。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用足資本金和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外,由于業務擴大需要,可以根據不同項目、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狀況擬定私募協議,尋找有意愿出資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通過私募形式籌集資金。

  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在投資項目期限滿后,可以通過出售股權等方式退出;投資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私募資金不得退出,但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轉讓。

  (四)資金的運作管理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金主要用于對龍灣區域范圍內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項目進行投資。項目投資實行市場化審慎經營原則。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決策議事機制,由總經理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分析決策,并承擔相應風險責任。

  (五)資金的投放及方式

  1.股金及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的投資方式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可利用股東的資本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直接對項目進行投資,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被投資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同時參與重要決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對龍灣區域范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短期財務性投資,采取預期投資回報的,可不參與所投資項目的決策。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實行投資限額管理制度。股東的資本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試點期間,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的資本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用于短期財務性投資項目資金總額均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資本凈額的20%。

  2.私募資金的投資方式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私募方式籌集資金,通過吸收財務投資人共同投資,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為普通合伙人、財務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對龍灣區域范圍內項目進行投資的方式進行投資,該有限合伙企業參與被投資項目的決策制定和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可以向有限合伙企業收取管理年費,并適當提取部分有限合伙企業的總收益。合伙企業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私募資金凈額的5%。也可以用于短期財務性投資,但該部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私募資金凈額的20%,且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500萬。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還可以其它方式進行投資。

  試點期間,私募資金投資對象為符合產業政策發展的企業;不得投資合伙或有限合伙企業;不得投資于其他股權投資企業;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六)資金的投資回報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投資方式投放的資金可以根據被投資項目的盈虧情況按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預期投資回報的方式獲取回報。采用預期投資回報方式投資的,原則上,投資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期限在3個月至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5倍;期限超過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七)資金的結算管理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公司經營活動的賬目進行核算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只能在1家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股東額外增加投資額、進行項目投資等日常經營活動都必須通過該合作銀行結算,由該合作銀行為其辦理結算戶或銀行卡進行賬戶管理,并負責私募資金的賬戶托管。投資結算、項目回報以及收益分紅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原則上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以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

  (八)分紅規定

  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要按年度進行財務決算。除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及其產生的收益不得進行分紅外,年度資金運作的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1.彌補本公司以前年度積累的虧損;2.按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最高不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

  (九)信息披露制度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定期向公司股東、相關主管部門、合作銀行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年度經營成果、投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按月將相關財務數據報送區金融辦,將募集的資金總額、投資用途、投資回報率、投資回報等情況向所有股東列表公布一次。

  (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區域外從事投資等經營活動,不得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業的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八、風險防范和處置程序

  (一)風險防范

  1.區金融辦:牽頭做好試點工作的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切實做好日常監管;加強對資金流向、投資回報率的監測指導和賬戶結算監管;加強政策宣傳、監測分析,防范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風險。

  2.區工商分局做好準入把關工作,加強對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

  3.區公安分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相關資料進行留案備查,對相關人員的經濟犯罪和非法集資查處記錄進行審查,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類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

  4.區財政局:加強財務制度執行,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責,促進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規范經營和發展。

  5.開戶銀行應按賬戶管理規定協助監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賬戶資金往來進行監督,并承擔托管銀行的相關責任。

  6.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能,依法加強監管,做好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工作。

  (二)處置程序

  1.區金融辦等有關單位接到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風險報告后,應立即啟動處置預案,責成公司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和對策,并監督實施。

  2.在處置過程中,要按照統一、及時、準確、全面的要求對外發布信息。對處置風險過程中引發的投資風險或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區政府進行處理。

  3.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查處,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九、解散與清算

  (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限制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要求解散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確定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清算人自確定之日起,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清算結束后由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十、政策扶持

  (一)為體現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政策導向,對地方三農、小企業等項目投資并主動讓利力度較大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由區政府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每年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對地方經濟建設貢獻突出的公司,其當年所繳納的各項稅費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以適當獎補形式進行扶持。

  (三)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只能專項用于對純農戶、種養殖業或小企業等弱勢群體項目進行讓利幫扶。

  十一、其他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各群眾團體。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9月29日印發

篇2:省級空間規劃試點方案(2017年)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省級空間規劃試點方案》

  近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省級空間規劃試點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省級空間規劃試點方案》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屆五中全會關于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進“多規合一”的戰略部署,深化規劃體制改革創新,建立健全統一銜接的空間規劃體系,提升國家國土空間治理能力和效率,在市縣“多規合一”試點工作基礎上,制定省級空間規劃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xxx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全面摸清并分析國土空間本底條件,劃定城鎮、農業、生態空間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以下稱“三區三線”),注重開發強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線落地,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編制統一的省級空間規劃,為實現“多規合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積累經驗、提供示范。

  (二)基本原則

  --頂層設計。針對各類空間性規劃存在的問題,加強體制機制、法律法規等頂層設計,研究提出系統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的一攬子方案,打破各類規劃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局面。

  --堅守底線。堅持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優先,把國家經濟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環境安全等放在優先位置,確保省級空間規劃落實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指標約束。

  --統籌推進。充分發揮省級空間規劃承上啟下作用,綜合考慮省級宏觀管理和市縣微觀管控的需求,強化部門協作和上下聯動,堅持陸海統籌,形成改革合力。

  --利于推廣。堅持好用管用、便于實施導向,立足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突出地方特色,鼓勵探索創新,盡快形成可操作、能監管,可復制、能推廣的改革成果。

  (三)試點目標。20**年年底前,通過試點探索實現以下目標:

  --形成一套規劃成果。在統一不同坐標系的空間規劃數據前提下,有效解決各類規劃之間的矛盾沖突問題,編制形成省級空間規劃總圖和空間規劃文本。

  --研究一套技術規程。研究提出適用于全國的省級空間規劃編制辦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開發強度測算、“三區三線”劃定等技術規程,以及空間規劃用地、用海、用島分類標準、綜合管控措施等基本規范。

  --設計一個信息平臺。研究提出基于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的規劃基礎數據轉換辦法,以及有利于空間開發數字化管控和項目審批核準并聯運行的規劃信息管理平臺設計方案。

  --提出一套改革建議。研究提出規劃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和相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的具體建議。

  (四)試點范圍。在海南、寧夏試點基礎上,綜合考慮地方現有工作基礎和相關條件,將吉林、浙江、福建、江西、河南、廣西、貴州等納入試點范圍,共9個省份。

  二、主要任務

  (一)明晰規劃思路。遵循國土開發與承載能力相匹配、集聚開發與均衡發展相協調、分類保護與綜合整治相促進、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相統一的理念和方法,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優化空間組織和結構布局,提高發展質量和資源利用效率,形成可持續發展的美麗國土空間。

  (二)統一規劃基礎。統一規劃期限,空間規劃期限設定為2030年。統一基礎數據,完成各類空間基礎數據坐標轉換,建立空間規劃基礎數據庫。統一用地分類,系統整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等,形成空間規劃用地分類標準。統一目標指標,綜合各類空間性規劃核心管控要求,科學設計空間規劃目標指標體系。統一管控分區,以“三區三線”為基礎,整合形成協調一致的空間管控分區。

  (三)開展基礎評價。開展陸海全覆蓋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基礎評價和針對不同主體功能定位的差異化專項評價,以及國土空間開發網格化適宜性評價。結合現狀地表分區、土地權屬,分析并找出需要生態保護、利于農業生產、適宜城鎮發展的單元地塊,劃分適宜等級并合理確定規模,為劃定“三區三線”奠定基礎。將環境影響評價作為優化空間布局的重要技術方法,增強空間規劃的環境合理性和協調性。

  (四)繪制規劃底圖。根據不同主體功能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產業布局、人口集聚趨勢,以及永久基本農田、各類自然保護地、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保護等底線要求,科學測算城鎮、農業、生態三類空間比例和開發強度指標。采取自上而下(省級層面向市縣層面下達管控指標和要求)和自下而上(市縣層面分解落實指標要求并報省級層面統籌校驗匯總)相結合的方式,按照嚴格保護、寧多勿少原則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按照最大程度保護生態安全、構建生態屏障的要求劃定生態空間;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統籌考慮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需要,劃定農業空間;按照基礎評價結果和開發強度控制要求,兼顧城鎮布局和功能優化的彈性需要,從嚴劃定城鎮開發邊界,有效管控城鎮空間。以“三區三線”為載體,合理整合協調各部門空間管控手段,繪制形成空間規劃底圖。

  (五)編制空間規劃。重點圍繞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生態環境共治共保、城鎮密集地區協同規劃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均衡配置等方面的發展要求,統籌協調平衡跨行政區

  域的空間布局安排,并在空間規劃底圖上進行有機疊加,形成空間布局總圖。在空間布局總圖基礎上,系統整合各類空間性規劃核心內容,編制省級空間規劃,主要內容包括:省級空間發展戰略定位、目標和格局,需要分解到市縣的三類空間比例、開發強度等控制指標,“三區三線”空間劃分和管控重點,基礎設施、城鎮體系、產業發展、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主要空間開發利用布局和重點任務,各類空間差異化管控措施,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涉及國家安全和軍事設施的空間規劃項目等,應征求有關部門和軍隊意見。   (六)搭建信息平臺。整合各部門現有空間管控信息管理平臺,搭建基礎數據、目標指標、空間坐標、技術規范統一銜接共享的空間規劃信息管理平臺,為規劃編制提供輔助決策支持,對規劃實施進行數字化監測評估,實現各類投資項目和涉及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空間管控部門并聯審批核準,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三、配套措施

  (一)推進規劃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明確相關綜合機構負責全面協調和統籌管理各類規劃,統籌推進省級和市縣級空間規劃編制管理以及與其他相關規劃的銜接,具體審查下位落實性規劃等。

  (二)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要結合試點工作推進,對導致各類空間性規劃矛盾沖突的規劃期限、基礎數據、坐標體系、用地分類標準、空間管控分區和手段、編制審批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等進行系統梳理,提出修訂完善建議。需要在試點地區暫停執行或調整完善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統一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探索空間規劃立法,在省級空間規劃和市縣“多規合一”試點基礎上,對空間規劃立法問題進行研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層面成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的試點工作部際協調機制,成員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等部門組成。各有關部門要在前一階段工作基礎上,統一思想、齊心協力、積極配合、密切協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各試點省份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精心組織、細化方案,扎實高效推進各項工作。

  (二)著力探索創新。鼓勵有條件的試點省份探索協同編制省級空間規劃和市縣空間規劃。允許試點省份選擇部分所轄縣(市、區)數量較少的市地級行政單元,探索上下協同編制空間規劃的路徑、模式,為完善省級空間規劃技術路線和編制方法提供借鑒。編制省級空間規劃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改革成果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20**-1-9

篇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5年)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新華社北京20**年12月3日電 近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2-3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全文如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為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現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通過試點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20**年至20**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從20**年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省份的確定另行按程序報批。

  二、試點原則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國情與地方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法律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未經磋商或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三、適用范圍

  本試點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試點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試點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四、試點內容

  (一)明確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試點地方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范圍的建議。鼓勵試點地方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F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試點地方可根據需要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范圍,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試點地方省級政府經國務院授權后,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試點地方省級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鑒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序、管轄劃分、信息公開等工作規定,明確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開展索賠工作的職責分工。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試點地方政府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

  (四)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賠償權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五)完善賠償訴訟規則。試點地方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托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試點地方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

監督等制度;可根據試點情況,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建議。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六)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賠償權利人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七)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地方要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推動組建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盡快形成評估能力。研究制定鑒定評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并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為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的相關規定規范。

  (八)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試點地方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地方省級政府要加強統一領導,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試點實施意見,細化分工,落實責任,并于每年8月底向國務院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環境保護部要會同相關部門于20**年年底前對試點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認真總結試點實踐經驗,及時提出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向國務院報告。

  (二)加強業務指導。環境保護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業務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財政部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對試點地方環境健康問題開展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

  (三)加快技術體系建設。國家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框架和技術總綱;會同相關部門出臺或修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專項技術規范;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服務于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數據平臺。相關部門針對基線確定、因果關系判定、損害數額量化等損害鑒定關鍵環節,組織加強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究。

  (四)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發展改革、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調查與修復等相關項目時,對試點地方優先考慮、予以傾斜,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

  (五)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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