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適應集團建立以專業化管理為主體,決策、執行、監督分離,支持、保障有力的組織體系需要,健全內部經濟監督、檢查機制,保證集團財產的安全和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參照國務院審計署發布的《中國審計規范》,特制訂本制度。
1.2內部審計工作必須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及集團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圍繞集團經營目標為工作中心,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律和集團制度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反映、分析、鑒證各經營單位的經濟活動,評價經營管理者的經濟責任,提出恰當的審計意見,作出正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
1.3內部審計工作旨在監督集團經營政策、經營方針以及財務管理制度、財經紀律在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中的貫徹執行;查處違規行為,保護集團資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強化集團的經營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營戰略目標服務。
1.4審計室依據“只查不究”的原則開展工作,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只具有出具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意見的建議權,不負責意見和建議的具體落實,集團董事局對審計意見和建議所形成的處理和處罰有最終裁定權。
2內部審計組織機構
2.1集團督察委員會負責對審計工作的行政領導和業務指導,對涉及到財務、基建、工程技術等比較復雜和重大的審計項目進行研究處理。
2.2集團督察委員會審計室依照本制度對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直接接受總督察的審計指令,對集團督察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2.3內部審計組織結構圖:
督察委員會
集團董事局
督察委員會主席
督察委員會副主席
總督察
審計室
計室
3審計機構的職權
3.1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3.1.1檢查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對其有效性、合理性、經濟性進行評價。
3.1.2對集團、專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的經濟活動及相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防錯糾弊,為集團、專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優化管理提供意見。
3.1.3對集團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1.4對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的年度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確認。
3.1.5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擬定集團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實施細則并在頒布后負責組織實施。
3.1.6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討,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3.1.7建立審計檔案制度。
3.1.8向集團督察委員會、督察委員會主席和總督察提交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完成交辦的審計任務。
3.2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3.2.1有權要求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資金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3.2.2有權檢查、審核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的會計帳目、憑證、帳薄、業務記錄、報表和其它有關文件資料,檢查資金、資產管理情況,檢測財務會計電算化軟件。
3.2.3有權參加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重大的經營管理等有關方面的會議;有權參與集團、專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重大投資項目及重大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調研過程。
3.2.4就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及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召開調查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3.2.5有權提出制止、糾正違反集團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等事項的意見。對被審計單位嚴重損失浪費的現象,有權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3.2.6對阻撓、拒絕審計和弄虛作假、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提請集團有關領導批準后,有權采取查封有關帳冊、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并有權提出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3.2.7有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財經制度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3.2.8對審計中發現的、須查處的重大或緊急事項,有權直接向董事局報告。
4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
4.1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4.2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經營目標、財務收支計劃、預算、決算編制的合理性、效益性及其執行情況,以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4.3基建工程、產品開發、工藝調整等重大經濟活動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4.4專項工程和大、中修理項目的計劃、概算、預算和決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4.5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對外采購、銷售、承(發)包工程等各種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固定資產購置、處置(含報廢)的合理性、合法性。
4.6集團各部門、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執行集團總部有關財經制度的情況。
4.7集團、專業集團及成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企業經理班子)的任期經濟責任。
4.8其他審計事項。
5內部審計人員
5.1審計人員要作風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要具有審計、財務會計和企業管理方面的豐富經驗和知識。集團應根據企業發展的規模、審計的范圍和審計工作的經?;?、專業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職或兼職會計師、經濟師、工程師等業務骨干組成集團內部審計隊伍。
5.2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中取得的財務收支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5.3當遇有重大、復雜審計項目任務時,要求計劃、財務、技術、人事等部門的有關人員與審計人員共同參與并組成專項審計組。必要時,經有關領導批準可聘請外部人員或借助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5.4審計人員按本制度規定行使審計職權,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刁難或打擊報復。對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進行刁難或打擊報復的人員,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應給予相應的處罰、處分。
5.5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在確定審計方案前提出聲明并予以回避。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5.6審計人員工作成績顯著、對集團貢獻突出的,應按集團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嚴重失職瀆職、泄露公司重要經濟秘密的審計人員,視情節輕重和給公司造成的后果,給予相應的處分。
6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6.1編制審計項目計劃
根據集團的經管理的要求和具體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審計室擬訂年度審計工作要點和分季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集團督察委員會總督察批準后執行并實施。
6.2通知被審計單位
審計項目實施方案被批準后審計項目實施前,審計室應提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自審計之日起,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審計檢查工作,特殊情況審計時間可適當延長。被審計單位接到通知后,應按有關要求作好各項準備工作,積極配合,并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6.3組織實施審計項目
依據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可采取就地審計與送達審計、定期審計與不定期審計、抽查審計與全面審計、專項、專案審計等多種審計方式。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作好審計記錄,收取必要的審計證據。
重大、復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6.4歸集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人員在審計查證工作結束后,要對審計記錄、證明材料、審計結果進行分析整理,編制、復核并提請被審計單位簽認審計工作底稿,準備撰寫審計報告所需的有關資料和附件。
6.5撰寫審計報告
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結果,依據審計制度對被審計單位的被審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報告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
審計報告報送集團督委會總督察審定前,應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報告經確認確有不實之處,應當修改審計報告。被審計離任者所在單位和離任者在規定期限內(接到報告起七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
審計報告經集團督察委員會總督察審批后,審計室據以作出審計處理處罰建議書,報經集團督察委員會主席批復后,正式下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需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執行結果反饋集團督察委員會會審計室。
6.6審計處理、處罰建議
6.6.1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違反國家、集團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室應當根據審計結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作出審計處理、處罰建議和意見。
6.6.2審計建議處理的方式
6.6.2.1責令限期上繳被查處的違紀收入、資金(包括隱瞞、截留的收入,私設的“小金庫”等);
6.6.2.2責令限期退還非法所得;
6.6.2.3責令沖轉或調整有關會計帳目;
6.6.2.4依法采取得其他糾正措施。
6.6.3審計建議處罰的種類
6.6.3.1警告、通報批評;
6.6.3.2罰款(指對有嚴重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處以繳納一定數量的款項);
6.6.3.3沒收違法所得;
6.6.3.4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
6.7被審計單位的申訴
6.7.1被審計單位在收到經集團督察委員會主席批復后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后如有異議,可在十日內向集團董事局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6.7.2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集團董事局將在接到申訴后三十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決定予以糾正。
6.8審計回訪和后續審計
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室應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回訪,對被審計單位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后續檢查。
6.9資料歸檔
項目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審計資料的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7附則
7.1本制度由集團督察委員會審計室負責解釋、修訂。
7.2本制度自20**年9月6日起執行,原《某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試行)》(制度編號*A/ZD1502A-20**)同時廢止。
附件:審計文書格式
1.審計業務專用發文稿紙格式
2.審計工作方案表
3.審計實施計劃表
4.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表
5.審計查賬記錄表
6.實物核查記錄表
7.審計工作底稿格式
8.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表
附審計文書標準表格:
(一)審計業務專用發文稿紙格式
簽發
核稿
主辦單位和擬稿人
事由或標題
附件
密級
發文
×審字[20××]第號
共印份
報發送
打字:
校對:
印發時間:
(二)審計工作方案表
×審字[20××]第號
被審計單位名稱:
審計方式:
編制依據;
計劃工作時間:
審計主要內容和范圍:
審計組
成員
審計組負責人:
職務或職稱:
成員:
職務或職稱:
審批
審計室負責人意見:*年*月*日
集團督察委員會總督察意見:*年*月*日
審計組負責人:
起草人:*年*月*日
(三)審計實施計劃表
被審計單位:*年*月*日
具體審
計項目
審計方法
審計人員
起止日期
審計的具
體內容
應注意的
重點問題
備注
審計室負責人:
審計組長:
編制人:
(四)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表*年*月*日
被審計單位
主管部門
所屬行業
企業類型
核算形式及
核算辦法
財務部門組織及人員分工情況
期末職工人數
期末固
定資產
總產值
營業
收入
利潤
總數
其中
工人
原值
凈值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本年單位負責人
總會計師
總經濟師
財務負責人
備注
審計組長:
填表人:
(五)審計查賬記錄表
被審計單位:
問題類別:
單位:元
年
憑證
冊號
憑證
號碼
內容
摘要
金額
會計記錄
審計結論
月日
借貸
審計組長:
審計員:
復核:
審計日期:*年*月*日
(六)實物核查記錄表
被審計單位:
單位:元*年*月*日
品名
規格
計量單位
帳面數
盤點數
多少
備注
數量
單位
金額
數量
單位
金額
數量
金額
實物負責人:
清點:
復核:
審計組長:
審計員:
(七)審計工作底稿格式
審計部門:
×審字[20××]第號
被審單位:
審計項目
內容摘要:
所附憑證
評價及建議
審計組長:
審計人員:
被審計單位意見
單位負責人簽字:
部門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表:
我室對你單位的**審計已基本結束?,F將審計報告意見稿送閱,請按照某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和相關審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在收到審計報告七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及時送回,逾期則視為同意。
蓋章*年*月*日
收件人簽章:
收件時間:*年*月*日
附:被審計單位意見:(可另附頁)
被審計單位(蓋章)
單位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控制
內部審計控制由總部審計法務部負責實施。
(一)審計法務部直接向董事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審計法務部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審計通過。
(三)審計法務部內部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這些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務行為規范及專業審計系列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1)
(四)審計法務部審計主要工作是針對房地產業務主要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建立營銷、設計、工程、成本、物業、離任審計等工作程序,并逐步完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實施細則》、《銷售專項審計方案》、《設計專項審計方案》、《工程專項審計方案》、《成本專項審計方案》、《物業專項審計方案》、《離任審計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2-1--7-2-7)
(五)審計法務部每年擬訂年度審計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并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及分管領導審閱后執行。
(六)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工作需要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并且出具專項工作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后加以追蹤,并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上述工作底稿、專項工作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至少應保存五年。
(七)專項審計報告和整改落實報告應及時向集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
篇3: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審計法規、公司財會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擬訂公司具體審計實施細則,在批準后組織實施。
(2)調審或就地審查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公司的會計憑證、帳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詢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及其他資料,確保財務收支、經濟往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實物。
(4)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公司對各項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控制、考核、糾正下屬單位偏離公司整體財務目標計劃的行為。
(5)負責或會同其他部門查處公司內濫用職權、有章不循、違反財務制度、貪污挪用財物、泄密、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
(6)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必要的專項審計、專案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協助政府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獨立審計活動。
(7)負責或參與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活動。
(8)負責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9)負責做好有關審計資料的原始調查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按規定保守秘密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0)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綜合計劃員崗位職責
(1)組織起草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2)組織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市場競爭格局及市場需求動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內部市場信息數據庫。
(3)對下屬單位定期進行經營狀況調研,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公司領導。
(4)組織制訂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完成情況和各項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追蹤、督查、考核、評價。
(5)審核公司各部門的生產計劃、采購計劃、大修維修計劃、費用計劃等,并對不合理的計劃有提出修訂建議的權力。
(6)組織經濟活動綜合分析,督促、指導各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專項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
(7)做好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經營中暴露的各種問題,理順業務程序,疏通經營中阻礙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