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909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修正)

(1995年9月1日廣東省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1996年5月6日公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7年8月20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廣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進行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第二條

在市區行政街和市區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第三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市政、園林、公用事業、公安、交通、工商、衛生、房管等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第四條

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做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第五條

全社會都要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保障其合法權益。對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及其設施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訴制度,受理有關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為的投訴。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條

第六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設施、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的容貌,必須符合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七條

第七條

城市主干道兩旁和車站、碼頭、航空港、旅游點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立面,應保持完好、整潔。其產權所有者,每三年至少應對其進行一次清洗或者粉刷、整飾。

第八條

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幕、霓虹燈、燈箱、櫥窗、標志牌、標語等不得有損市容。陳舊、破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拆除。

第九條

第九條

道路兩旁的單位、店鋪(攤檔),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在門前亂堆放或懸掛有礙城市容貌的物品。

集貿市場和道路兩旁的棚架、遮陽(雨)布、檐篷等,必須完好、美觀、整潔。陳舊或破損的,應及時更換或維修。

第十條

第十條

倒塌或損壞的樹木及電線桿、交通護欄、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蓋等公共設施,主管單位必須當日進行清理、維修或恢復。嚴重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壞的處理期限除外。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屠宰禽畜和加工肉類、水產品,以及進行其他有礙城市容貌的活動。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在市區內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必須外型完好,車容整潔。

車輛運載流(液)體、散體物料和廢棄物時,必須密閉、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漏撒。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建筑工地應實行封閉式施工,工地周邊必須設置不低于2米的圍蔽設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須設置遮擋塵土的設施。

施工單位經批準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應按批準范圍堆放整齊,占用期滿必須立即撤除、清場;所有建筑施工,在第三層結構完工后,應將建筑材料放置室內,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三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專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城區改造、新建住宅小區和新(擴)建城市道路、大中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等,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運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加水站、環境衛生業務用房等設施。

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經驗收合格的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制定環境衛生設施設置配套建設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會審。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確需更改原設計方案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占用或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生活垃圾收運站、公共廁所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建方案。經批準拆建的,應先建設、后拆除,誰拆誰建。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化糞池和垃圾槽的,其設計方案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⒐ず?,經原審批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建設機動車輛清洗站的技術設計方案,必須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人行道和公共場所設置廢棄物收集容器。

單位、店鋪(攤檔)應自行設置廢棄物收集容器。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城市清掃保潔、廢棄物清運,實行區域責任制:

(一)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及珠江廣州河段的公共水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街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航空港、火車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公園、公共綠地、集貿市場、公路、鐵路沿線、汽車總站、停車場(站)等公共場所以及湖泊、河涌,由各管理單位負責;

(四)珠江廣州河段的岸線水域環境衛生責任區,由其使用單位負責;

(五)店鋪(攤檔)的衛生責任區,由經營者負責;

(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收運站,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專業人員應按規范作業。按規定時間清掃道路,垃圾污物應隨掃隨收,不得堆積或掃入道路兩側的排水井和花壇、綠化帶。

清運生活垃圾的專業單位,對當日集中堆放的垃圾必須當日清運干凈。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任何個人都必須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隨地拋棄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和動物尸體等;不得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不得在建(構)筑物、設施和樹木上亂涂寫、亂刻畫以及亂貼(掛)廣告、標志牌。

車站、碼頭、航空港、商業、游(娛)樂場所,其管理單位必須在顯眼處豎立或懸掛、張貼禁止前款行為的告示。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單位、住戶,必須保持門前整潔。對門前隨地吐痰、隨地拋棄雜物、亂張貼、亂擺賣、亂停放的行為,有責任進行勸阻和制止。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廢棄物,應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維護本市水域的環境衛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一切船舶都應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吭谥榻瓘V州河段的,其廢棄物由沿岸碼頭的管理單位負責收集。船舶運載或裝卸散體、流(液)體物料及廢棄物,必須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漏撒。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回填或排放渣土,應符合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規定;

(二)施工產生的泥水,必須經過沉淀,水導入下水道,泥沙另外收集處理;

(三)施工工地須設置機動車清洗槽,車身、車輪經清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四)施工場地應在基礎施工前設置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廁所或流動廁所。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對施工場地環境衛生實行保證金制度。施工單位領取施工證前,應向所在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預繳工程總造價2‰的環境衛生保證金。保證金的最高限額為10萬元。

施工單位應于工程竣工后7日內,平整周圍公共場地和修復損壞的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設施,經驗收合格后領回預繳的保證金本金和利息。逾期不平整、不修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處理,其所需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多退少補。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開挖道路等施工場所,必須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施工產生的渣土,應及時清理,工完場清。

清疏溝渠、下水道的淤泥,必須用容器裝載,當天清運并沖洗干凈現場。不得將淤泥傾倒在路面或河涌。

栽培和修剪臨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地等產生的泥土、枝葉,作業者必須在當日清理干凈。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科研、醫療、生物制品、牲畜屠宰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中傾倒。

死鼠應當放入死鼠收集容器。豬、牛、羊和成批的雞、鵝、鴨等死禽畜及成批變質腐爛的肉類(含制品),必須即時送交衛生處理廠處理,不得隨意拋棄。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死鼠收集容器,并定時收集處理。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住戶,應按規定繳納衛生清潔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凡從事生活廢棄物、余泥渣土有償清運和公共廁所收費服務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發給環境衛生服務資質合格證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證照。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執行環境衛生任務的車輛,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禁行路線、禁轉彎和交通管制地段通行,并準許其在禁停路段進行作業。其駕駛人員必須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清除或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隨地拋棄瓜果皮核、紙屑、煙頭等雜物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門前亂堆放、懸掛有礙城市容貌物品的,破損的棚架、遮陽(雨)布、檐篷不及時處理的,分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亂倒生活廢棄物的,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的,隨意拋棄死禽畜的,按每次(頭)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高空擲物造成人身傷害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四)在建(構)筑物、設施和樹木上亂涂寫、亂刻畫、亂貼(掛)廣告、標志牌及不按期限清除、更換污損或過時標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不按規定設置廢棄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掃保潔、廢棄物清運區域責任制的,在道路上進行屠宰、加工等活動的,開挖道路、修剪樹木或清疏溝渠,不按時限清理余(淤)泥、枝葉、渣土的,均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主干道兩旁建(構)筑物、設施的立面不按規定進行清洗或粉刷、整飾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六)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幕、霓虹燈、燈箱、櫥窗、標志牌等不符合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限期維修、更換、拆除而逾期不執行的,將有害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傾倒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建筑工地周邊不設置圍蔽或拆建施工不設置遮擋塵土設施的,按工地面積分別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八)基礎施工前不設置或不按規定設置廁所的,施工場地不設置護欄、警示標志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擅自拆除或不按批準方案拆除公廁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重建(置)價2至3倍的罰款。

(十)對環境衛生設施設置不按規劃方案施工的,處以5000元的罰款;擅自更改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設計方案的,處以4000元的罰款;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設計方案,未經審批擅自施工的,處以3000元的罰款;建成的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以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違章排放余泥、渣土以及運載流(液)體、散體物料或廢棄物,漏撒污染道路的,按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向本市水域傾倒廢棄物的,船舶不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以及船舶運載或裝卸中漏撒造成污染的,按市人民政府水上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可按重建(置)價2倍至10倍處罰;盜竊、破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規定所稱市容,是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指與城市環境有密切相關的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共設施、公共場所、臨街景觀等處(所)的容貌。

(二)本規定所稱環境衛生,是指城市空間環境的衛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場所、水域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城市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的收集、清除、運輸、中轉、處理、處置、綜合利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等。

(三)本規定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從整體上起到改善環境衛生和限制生活廢棄物影響范圍功能的各類容器、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包括車輛清洗站、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垃圾焚燒發電站、糞便無害化處理廠、公共廁所、化糞池、廢棄物的收集容器(工具)、收運廢棄物的車(船)保養停車場或碼頭、環境衛生業務用房等設施。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縣級市城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可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

《廣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

(1997年8月20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修訂案)〉的議案》,決定對一九九六年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訂:

一、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訂為:“廣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p>

二、

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訂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清除或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p>

三、

三、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七)項。第(八)至第(十一)項依次改為第(七)至第(十)項。

四、

四、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依次改為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

五、

五、第三十九條修訂為:“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可按重建(置)價2倍至10倍處罰;盜竊、破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六、

六、第四十一條的“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改為“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七、

七、刪去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報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重新公布。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篇2: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12修正)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修正)

 ?。?0**年7月28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20**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修正)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市政園林、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現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應當責令行為人改正,對其進行教育;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收到通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相關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本市逐步實現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社會化服務,不斷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適用本市標準。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維護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第十條 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均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舉報的行為進行處理,對署名舉報的,應當予以答復。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文化、教育、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范圍,由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劃定。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嵭形飿I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ǘC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的責任區,各自負責;

 ?。ㄈ┡R街店鋪的責任區,由經營者負責;

 ?。ㄋ模┘Q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的責任區,由開辦者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ㄎ澹┪幕?、體育、娛樂、游覽、公園、公共綠地和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責任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鞘熊壍澜煌ㄔO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的責任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ㄆ撸┲榻瓘V州河段、河涌沿岸單位使用的岸線水域的責任區,由使用單位負責;

 ?。ò耍┦┕すさ氐呢熑螀^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的責任區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應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ㄒ唬┦腥菡麧?,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

 ?。ǘ┉h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ㄈ┌凑找幎ㄔO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其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市或者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八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街內巷的市容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沒有特定經營管理單位的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質量標準組織清掃保潔。

  第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條 本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規劃、設計、建造等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飾。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陽臺外、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范圍和該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陽臺和窗戶的護欄、防盜網、空調設備托架、遮陽(雨)篷、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或者舉辦節慶、文化、體育活動等特殊需要,經批準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并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曬廢舊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等公共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完好、整潔。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對倒塌或者損壞的樹木及電線桿、交通護欄、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蓋等設施,應當及時清理、修復。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綠籬等設施和樹木上吊掛、晾曬物品。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等戶外設施,應當按規定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戶外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涂寫。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重大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動等需要臨時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的,設置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批復,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置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殘缺,期滿后及時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在市區行駛的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

  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物品,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撒漏。

  第三十條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管理單位應當保持照明設施的完好、整潔,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更換。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市道路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主要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對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二次污染。垃圾應當日產日清,運輸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或者堆積在人行道、馬路、花壇、綠化帶。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y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ㄈ﹣y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ㄋ模┰诼短靾鏊屠占萜鲀确贌龢淙~、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ㄎ澹┱加玫缆?、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

 ?。┯绊懎h境衛生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浥鷾收加玫缆范逊沤ㄖ牧?/a>的,應當按照批準范圍堆放整齊,占用期滿應當立即清場;

 ?。ǘ┦┕すさ貞敯凑找幎ㄔO置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

 ?。ㄈ┈F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ㄋ模┗靥罨蚺欧旁翍敿皶r清運,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規定;

 ?。ㄎ澹┦┕ぎa生的污水應當按有關規定排放;

 ?。┦┕すさ貞斣O置機動車清洗槽,車身、車輪經清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ㄆ撸┊a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理。

  第三十五條 開挖道路應當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施工產生的渣土,應當在工程完工的當天清理。

  清疏溝渠、下水道的淤泥,應當用容器裝載,當天運至指定地點并沖洗干凈現場。不得將淤泥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美觀,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栽培和修剪臨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地等產生的泥土、枝葉,作業者應當在當日清理干凈。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船舶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吭谥榻瓘V州河段的,其廢棄物由沿岸碼頭的管理單位負責收集。船舶運載或者裝卸散體、流(液)體物料及廢棄物,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條 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垃圾日產日清。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三十八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應當保持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廢舊物品向外散落。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的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第四十條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對寵物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條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在經批準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處置。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第四十四條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不得在屋頂和公共場所堆積垃圾、雜物。

  居民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市、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條 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發泡飯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規定的一次性用品,對已使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條 食品加工、飲食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廚垃圾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

  糞池應當定期維護、疏通、清掏,糞便應當運到指定的地方處置。糞池堵塞、糞便外溢時,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疏通、清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有關單位求助或者接到有關的投訴時,應當先及時組織疏通、清除,再分清責任,由責任者承擔疏通、清除費用。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居民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廢棄物,負責施工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清運,或者堆放在物業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清運,清運費用由產生垃圾的業主承擔。建筑垃圾必須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的處置。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隨意拋棄。

  第五十一條 死鼠應當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動物尸體及變質腐爛的動物產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拋棄。

  第五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和清潔衛生費。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編制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糞便處理廠、生活垃圾焚燒廠、生活垃圾堆肥場、生活垃圾填埋場、餐廚垃圾處理廠、建筑垃圾填埋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等綜合開發建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制定環境衛生設施設置、配套建設的規劃和設計方案。

  配套建設的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關閉的,有關單位應當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條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向社會開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 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市容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 第三款、第二十六條 規定,在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陽臺外、窗外或者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綠籬等設施和樹木上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ǘ┻`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 第二款規定,因建設或者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后未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曬廢舊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設置戶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 第二款、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產權或者管理維護單位對倒塌或者損壞的電線桿、站牌(亭)、井蓋等設施未及時清理、修復的;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未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戶外設施的,責令限期修復、清洗、拆除,拒不修復、清洗、拆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ò耍┻`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 規定,擅自在樹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涂寫的,未按照批準的要求臨時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ň牛┻`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 第二款規定,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物品撒漏的,責令車主清掃干凈、恢復原狀,對車主處以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

 ?。ㄊ┻`反本規定第三十條 規定,設置單位、管理單位對污損的照明設施未及時修復、清洗、更換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或者堆積在人行道、馬路、花壇、綠化帶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清理,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ǘ┻`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 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的,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的,每次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亂扔動物尸體的,每頭(只)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 規定,開挖道路未按規定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未按規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溝渠、下水道未按規定清運淤泥、沖洗干凈現場的;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栽培、修剪臨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地未及時清理干凈因作業產生的泥土、枝葉的,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第三十六條 規定,將淤泥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的,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最高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五萬元;船舶不按規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罰款;船舶運載或裝卸物料、廢棄物造成漏撒導致環境污染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ㄎ澹┻`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 第(五)項、第三十八條 規定,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未采取措施導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影響周圍環境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 規定,收購、存儲廢舊物品未采取措施導致廢舊物品向外散落、影響周圍環境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本規定第四十條 規定,對寵物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ò耍┻`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 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ň牛┻`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 規定,未將清掏的糞便運至指定地點處置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ㄊ┻`反本規定第四十八條 規定,將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ㄊ唬┻`反本規定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處置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 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 規定,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方法阻撓其執行職務的,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未將發現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接到通報后未及時查處,致使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與行政處罰相互脫節,情節嚴重的;

 ?。ǘ┦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 規定,對舉報、投訴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未將處理結果答復署名的舉報、投訴者的;

 ?。ㄈ┦?、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 規定,未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使責任區的責任人未履行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而致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臟亂的;

 ?。ㄋ模┙值擂k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街內巷和沒有特定經營管理單位的公共區域、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未履行組織清掃保潔的責任或者監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導致市容環境臟亂的;

 ?。ㄎ澹┳鳛楣芾砭S護單位的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 規定,對倒塌、損壞的公共設施未及時組織清理、修復的;

 ?。┏鞘泄芾砭C合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對依法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不予處罰的;

 ?。ㄆ撸┴撠熓腥莪h境衛生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參與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經營活動的;

 ?。ò耍┦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標的;

 ?。ň牛┴撠熓腥莪h境衛生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行政相對人財物的;

 ?。ㄊ┽咚轿璞?,濫用職權,貪贓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范圍以外的地區,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參照適用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11修正)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修正)

 ?。?9*12月3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遼政發[1989]118號發布,20**年6月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修正,20**年9月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修訂,遼寧省人民政府247號令《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遼寧省小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89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1月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七條 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ㄒ唬┏鞘兄鞔胃傻?、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道、廣場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

 ?。ǘ┬〗中∠?、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ㄈ┧?、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C場、車站、港口、碼頭、公共汽車始末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ㄎ澹┘Q市場(含街辦市場、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由市場產權單位、開辦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具體負責;

 ?。C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其自行負責;

 ?。ㄆ撸I業性門點、攤亭等場所由其經營者負責;

 ?。ò耍╄F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ň牛┙ㄖさ赜墒┕挝回撠?;

 ?。ㄊ┏鞘芯G地由城市綠化專業組織負責;

 ?。ㄊ唬┕矌?、垃圾收運站點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九條 對臨街單位實行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與臨街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墻裝飾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現有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對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原有的風貌特色。

  第十一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詫εR街建筑物進行裝修、改建;

 ?。ǘ┥米源罱ńㄖ?、構筑物;

 ?。ㄈ┥米栽谥饕值纼蓚鹊慕ㄖ镏車O置實體圍墻;

 ?。ㄋ模┰谂R街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護欄;

 ?。ㄎ澹┰诜宽敶罱?、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筑物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米栽诘缆飞蠌氖戮S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ㄆ撸┥米栽谌诵刑鞓?、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

 ?。ò耍┥米哉加贸鞘械缆烽_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

 ?。ň牛┰谲囆械?、人行道和其他有礙交通,影響市容的地點停放車輛;

 ?。ㄊ┰诮ㄖ?、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

  第十二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雕塑,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雕塑品必須內容健康,符合造型藝術要求。

  雕塑品破損或者污染,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整,保持其藝術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潔。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確需在城市道路設置候車亭、崗亭、書報亭、電話亭、停車場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運行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體整潔。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志殘缺不全及貨車無后擋板、罐裝車無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檔、標志;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施工單位對挖掘城市道路、維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溝渠產生的淤泥、污物,必須及時清理,保持路面整潔。

  第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及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示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定期維修。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超過審批期限的,應當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在公共場所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宣傳物品不得遮蓋路標、妨礙交通。

  第十八條 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及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等處的裝飾性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設置和維護。燈光設施殘缺或者損壞時,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應當建設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廢棄物的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陳舊、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先建后拆或者價值補償的原則,由拆遷單位或者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建設。

  第二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在繁華地段、風景旅游區應當建設標準化的水沖公共廁所。

  鼓勵和支持臨街單位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城市旱廁、化糞池應當及時掏運。

  第二十二條 對城市垃圾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控制無效包裝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量。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處理場(廠)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容器化收集和密封運輸,并做到日產日清。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推行垃圾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

  對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城市垃圾處理費。

  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須辦理垃圾排放許可證,在指定地點排放,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無力自行清運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代運。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紙錢、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

 ?。ǘ╇S意傾倒垃圾或者污水、糞便,將垃圾掃入排水井、下水道;

 ?。ㄈ┰诔鞘械缆?、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焚燒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動物;

 ?。ㄋ模┰诶?、垃圾收集點內撿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內打撈溲余;

 ?。ㄎ澹┢渌械K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經批準進入城市的畜力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畜糞不得落地,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冬季除雪工作,確保道路暢通。主要干道、繁華地段、廣場等重要地區應當限期清除積雪。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完成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責任區的清除冰雪的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環境衛生清掃、清運、清掏和垃圾處理等應當逐步向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發展。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為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手續,并處每車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并處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清除分擔的冰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三十六條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其損壞設施造價1倍的罰款,其中,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竊取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職務,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獨立工礦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19*12月3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城市市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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