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規定

4557

  工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保證行業向地方的平穩過渡,我公司在國家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國電集團公司相關要求,適當提高我公司職工的養老保險水平。

  本規定規定了國電常州發電有限公司實行職工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內容和要求。

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適用于國電常州發電有限公司在冊員工。

引用標準

  勞動部[1995]464號文《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江蘇省人民政府139號令《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國電集人[20**]152號文

管理職能

  4.1國電常州發電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是負責職工補充養老保險管理的職能部門。

  4.2綜合管理部負責補充養老保險的參保、轉移、變更、結算等工作。

  4.3財務部負責職工補充養老保險結算金額的發放。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補充養老保險的范圍

  5.1.1公司所有在冊的職工

  5.1.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保險:

  5.1.2.1當年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在刑事處罰期內的員工;

  5.1.2.2當年累計曠工達7天(含7天)或累計病、事假達180天(含180天)的員工

  5.2補充養老保險的原則

  5.2.1補充養老保險采取企業補充和個人儲蓄相結合的原則。

  5.2.2按照集團公司國電集人[20**]152號文的精神,集團公司對下述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會統一管理,在此之前,各企業可在內部建立員工的帳戶。

  5.3補充養老保險的交費標準

  5.3.1按集團公司的要求,企業按上一年職工個人工資性收入的10%左右交費,個人交費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繳費部分的1/2。原省電力公司企業交費的標準為15%;因公司大部分員工均從省電力公司調入,為保持延續性,公司交費的標準仍定為15%。

  5.3.2由于公司員工均是今年調入公司,原來各單位的工資水平不一致,上年工資總額較難統計。公司規定同一崗級享受同等待遇,對于補充養老保險仍按崗級確定交費基數。同崗級人員同等享受。

  5.3.3補充養老保險基數為各人的崗薪工資+每月月度獎(月度獎基數取1000元)。崗位以每年1月份的崗級為準。20**年應屆畢業生的交費基數取2300元(同基本養老保險交費基數)。

  5.3.4對現距職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即20**年12月31日之前到達退休年齡)的職工,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2個百分點(但新老辦法享受提高標準的年限合并計算最高不超過5年)。

  5.4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程序

  5.4.1綜合管理部年末根據下年一月份職工個人崗級,確定下年全年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繳費標準,由廠財務部及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扣。

  5.4.2綜合管理部在每月月底前,將全廠應上繳補充保險金金額通知廠財務部。

  5.4.3財務部于每月月底前,將全廠個人部分、企業部分解繳至國電集團公司社保機構(現國電集團公司未成立社保機構,個人帳戶暫由公司財務負責)。

  5.4.4綜合管理部根據國電集團統一部署,每年進行一次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的打印、發放,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后,上報國電集團公司社保機構。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后的個人帳戶,任何人無權改動。

  5.5資金來源

  5.5.1工資結余;

  5.5.2上年工資總額1.5月的額度,在公司管理費用中列支。

  5.6下列情況人員其補充養老保險金的個人帳戶連本帶息一次全額結給本人,同時終止補充養老保險關系。對此條規定如國電集團公司另有意見,以國電集團公司的意見為準。

  5.6.1職工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合同;

  5.6.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

  5.6.3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5.6.4經原單位同意調離國電集團公司系統的人員。

  5.6.5其他各種原因(如勞教、判刑、開除公職等)的人員,在與企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等有關手續后,將補充養老保險金的個人帳戶中企業繳費的50%以及個人繳費的100%連本帶息一次性結給個人;未辦理手續的,帳戶即封存;同時終止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關系。

  5.6.6對于國電集團公司系統內部調動的人員,將補充養老保險金的個人帳戶連本帶息一次性全額劃轉調入單位,當年比例不再調整。

6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

  6.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項儲存,??顚S?,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6.2公司審計部門負責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運作情況的內部審計。

篇2: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2011修正)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20**修正)

  (1994年3月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公布 根據1997年12月26日發布的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進行修正)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4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

  六、將《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修改為:“企業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謊報、瞞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而欠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負責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欠繳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p>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共同合理負擔。

  第四條 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 城鎮企業職工有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并與本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相聯系。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市、縣社會保險機構具體經辦養老保險業務。

  第七條 省、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施監督。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征收。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十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以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總額。

  職工必須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工資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職工月工資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和調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企業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為瀕臨破產,或者在法定整頓期間職工停發工資,可以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企業和職工中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產,應當從清理財產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被拍賣、兼并企業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企業負責繳納。

  企業改制,其經營者必須承擔應負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責任。

  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五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對為社會或者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每年最多不得超過5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

  第十七條 職工可以自主選擇保險機構,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 企業和職工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的,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止。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省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性養老金按照繳費期間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計發,繳費滿10年的,每滿1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矗ゼ品ⅲ市磧幸歡ǜ《>嚀寧《壤詞∪嗣裾泄毓娑ㄖ蔥??? 第二十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0年的職工, 一次性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養老生活補助金的計發,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時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為標準,繳費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省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一條 職工離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下一年度起, 每年根據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和物價增長情況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在職工退休后, 根據職工意愿,由保險機構一次或者分次支付。

  職工在職或者離退休后死亡的,個人應當享有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一次性處理。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分別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顚S?。任何部門、? ノ緩透鋈瞬壞媒亓?、墙K己團燦謾? 第二十五條 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 按照中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攫B老保險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所得利息,記在職工個人名下。

  第二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市級統一核算的同時,實行省級調劑, 分步實施省級統籌。

  第二十七條 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當年實際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總額的1%提取調劑金,按照6-9%提取積累金。調劑金由銀行按月直接劃轉省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調劑金和積累金分別由省和市社會保險機構用于在下列情況時支付基本養老金:(一)發生自然災害,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發生困難;(二)發生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況,嚴重影響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三)出現退休高峰,基本養老金收支不平衡;(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市社會保險機構從當年實際收繳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管理費,具體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省社會保險機構從各市實際收繳的養老保險基金總額中按照0.1%提取管理費,由銀行按月直接劃轉省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養老保險管理費的開支項目為:

  (一)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工資及補貼;

  (二)集體福利費;

  (三)宣傳費、業務費、公務費;

  (四)設備購置費;

  (五)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費;

  (六)獎勵養老保險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費用;

  (七)其他與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有關的開支。

  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及養老保險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當年結余可以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條 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年一次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在繳納時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職工退休后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機構或者委托的單位負責發放。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每年對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的在職職工人數、工資總額、退休人員數核查一次。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查詢、復查、審核、轉移和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調入、調出職工,或者對職工辭退、 除名及解除勞動合同后10日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轉移、停保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離退休職工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者條件發生變更,應當在1個月內向社會保險機構申報。

  第三十六條 在保證養老保險各項支付的前提下,社會保險機構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金購買國家債券,或者在有擔保的情況下,經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批準,委托金融機構以短期貸款的方式,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于風險性投資。

  第三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決算。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編制,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財政部門審核,報人民政府審定。養老保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接受財政、審計、執行等部門和工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有權核查本人的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金領取情況,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提供方便。

  職工認為養老保險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強制參加保險外,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企業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謊報、瞞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而欠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負責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欠繳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企業謊報參加保險職工人數和瞞報工資總額所發生的欠繳額,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足,按日加收欠繳額5‰的滯納金,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截留、侵占和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 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減免或者增加企業、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二)擅自停發、減發或者增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

  (三)擅自提高養老保險管理費提取比例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五)貪污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的。

  第四十六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繳費年限是指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與實行繳費制度后的實際繳費所限之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實施前離退休職工的待遇, 從本規定實施第二年起在原離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年調整一次。

  第五十條 本規定實施后3年內離退休的職工, 其離退休當年的基本養老金按照本規定計發低于按照原規定計發數額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出部分實行限額計發,具體限額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高出部分低于限額的,按照實際高出額計發。

  第五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2004修正)

  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20**修正)

  1999年1月1日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7號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第八條的決定》,業經市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第八條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條關于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修改為:

  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企業,按照本單位上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口徑計算)的20%,從業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的8%,按月向所在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之和大于單位工資總額的,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本決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職工和臨時工(含外商和港、澳、臺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和臨時工),個體業戶的業主及雇員(城鎮各類企業和個體業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個體業主、雇員統稱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在職期間繳納和積累養老保險費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四條 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從業人員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三者共同負擔。

  第五條 用人單位為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法定的應盡責任。從業人員退休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我市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社會保險總公司具體經辦養老保險業務。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及個人帳戶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征收?;攫B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破產倒閉和出售的企業資產中清償欠繳和補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基金增值收入和基金存款利息;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企業,按照本單位上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口徑計算)的20%,從業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的8%,按月向所在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之和大于單位工資總額的,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第九條 從1999年起,除私營企業外,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二年遞增一個百分點,用人單位的繳費按同比例相應降低。個人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個人工資收入的8%。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建立個人帳戶的時間,應從個人繳費時算起。個人帳戶記入的保險費用包括:

  (一)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用。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中按規定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按規定計入的利息。計算方法是:當年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按當期銀行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50%計息;1998年12月31日前截止上年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按當期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1999年1月1日后截止上年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按當年“養老基金保值率”計息。

  上述(一)、(二)兩項合計為個人工資收入的11%。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除轉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為社會統籌調劑金。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由用人單位所在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的工資收入中代扣。個人繳費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收入低于上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收入超過上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

  第十四條 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停產整頓的用人單位,在法定整頓期間停發工資的,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可以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發工資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并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依法破產的用人單位,在破產清算期間可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和不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破產,從清理財產中應把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以及接收離退休人員所需費用按第一償還順序償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被兼并單位的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單位從接收之月起負責繳納,并將原單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債務一并接收。被出售單位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改制,其經營者必須承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責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經濟效益和從業人員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從業人員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每年不得超過上年本企業二個月平均工資。

  從業人員可自愿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本人從業期間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

  第十八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的條件,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本規定實施前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從業人員和本規定實施前在街道、校辦企業從業的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為:

  月基本養老金=上年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0%+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1.4%+個人帳戶儲存額÷120+25(元)。

  各項生活物價補貼按有關規定計發。

  按本項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于按原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增資額1999年控制在30元以內;2000年控制在40元以內;20**年控制在50元以內。

  (二)私營企業、個體業戶從業人員和本規定實施后從業的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

  月基本養老金=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0%+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三)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不執行本規定,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實施前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從業人員和本規定實施前在街道、校辦企業從業的人員,雖達到退休年齡或未達到退休年齡時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屬于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全部返還給本人,另由社會保險基金中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三個月的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同時辦理終止養老保險手續。

  (五)私營企業、個體業戶從業人員和本規定實施后從業的人員,雖達到退休年齡或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全部支付給本人,同時辦理中止養老保險手續。

  (六)從業人員因病、非因工負傷致殘,達到國家規定的病退年齡、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可以退休。對未達到病退年齡的,可以按本條(一)、(二)項計發基本養老金,但在計發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0%部分時,按國家規定的病退年齡,每提前一年降低一個百分點。

  第十九條 對本規定實施前獲得全國、省、市勞動模范稱號,退休時仍然保持榮譽的或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從事專業技術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滿三十年、女滿二十五年的,除按本規定第十八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外,另按下列標準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全國勞動模范增加50元;省、市勞動模范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增加25元;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增加15元。

  第二十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去世后,其個人帳戶中結余的養老保險金中屬于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退休時按本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年基本養老金最低保證數的,按最低保證數計發,一次核定不再調整?;攫B老金最低保證數,按我市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的40%計算。

  第二十二條 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后的第二年起,每年視上年我市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水平進行調整(含本規定實施前已退休人員)。社會平均工資出現持平或下降時不作調整。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自主選擇發放形式。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分別存入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顚S?。

  第二十五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按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復核手續,對不按期辦理復核手續的,可停止支付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對市養老保險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繳、漏繳或者少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經辦機構應及時催繳。

  第二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用人單位暫無能力繳納的,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一)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統籌項目內的各項生活、物價補貼;

  (二)離退休人員死亡后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支付的喪葬費、救濟金等;

  (三)從業人員、離退休人員去世后,其個人帳戶中屬于可以繼承部分的養老保險金;

  (四)每年隨社會平均工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收支相抵后的結余部分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積累金。積累金在發生下列情況時,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用于支付基本養老金:

  (一)發生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困難;

  (二)發生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所列情況,嚴重影響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

  (三)出現退休高峰,基本養老保險金收支不平衡;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條 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養老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并接受市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養老保險基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挪用。具體運營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統籌調劑金主要用于支付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保障離退休人員最低生活水平的支出。

  第三十二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運營,接受財政、審計、勞動等部門和工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市財政、勞動部門審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查詢、復查、審核、轉移和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調入、調出從業人員和對從業人員辭退、除名及解除勞動合同后1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轉移、停保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離退休人員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者發生變更,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第三十七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查詢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的繳費、支付和個人帳戶積累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5‰的滯納金,并處以欠繳額5%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因謊報參保從業人數和瞞報工資總額所發生的欠繳額,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足,按日加收欠繳額5‰的滯納金,并處以欠繳額5%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冒領額20%的罰款;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減收或者超標準增收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二)擅自停發、減發或者增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

  (三)基金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四)貪污、挪用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