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2022)

6813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9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三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節 國有土地使用

  第四節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

  第五節 土地儲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經營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嚴格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全市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規劃資源部門在市規劃資源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規劃資源部門設置的鄉鎮、街道土地和規劃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定區域內土地管理具體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七條 本市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第八條 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報國務院審批。

  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查,經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人民政府要求負責具體工作,報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查,經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查,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分解、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保障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合理用地需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土地調查制度。

  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土地統計制度。

  市和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與規劃資源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報、遲報,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

  統計機構與規劃資源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依據。

  第十三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托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

  第十四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

第三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五條 本市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由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確認。

  第十六條 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進行界址認定。與土地權屬界線相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劃資源部門下達的指界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地點參加指界。對土地權屬界線沒有異議的,應當在界址表上簽字蓋章。

  對指界有異議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指界的,由規劃資源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證明文件以及土地現狀,劃定土地權屬界線,并將劃定的土地權屬界線認定書送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相鄰權利人。對土地權屬界線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送達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劃界復核申請。

  第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區規劃資源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區規劃資源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憑調解書申請不動產登記。

  協商不成或者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單位之間的爭議,由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處理。爭議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市和區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同級規劃資源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涉及農村宅基地權屬爭議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下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涉及改變上級人民政府確權決定的,應當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八條 本市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耕地保護負總責,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占用耕地的單位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第二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對耕地總量減少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區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對耕地質量降低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區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驗收。

  對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本市其他區組織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本市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易地開墾。

  第二十一條 本市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區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并設立保護標志。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國土空間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第二十二條 本市堅持耕地優先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計劃地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提高耕地質量,保護優質耕地,并依法對建設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農業建設依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結構調整的引導和管理,防止破壞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組織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提升設施農業綜合發展水平。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區規劃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設施農業用地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土地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七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由規劃資源部門代為組織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規劃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并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前或者備案后,向規劃資源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規劃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單獨辦理用地預審,需要辦理規劃選址的,由規劃資源部門進行審查,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規劃資源部門批準。

  臨時用地的使用人應當根據土地權屬,依法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的使用人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臨時用地使用期滿,臨時用地的使用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第三十二條 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人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的土地,定期確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對土地價格進行動態監測。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城鄉建設用地市場調節,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促進形成城鄉統一、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體系。

第二節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五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涉及土地征收的,應當同時依法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三十六條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用地,由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農用地轉用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建設項目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未利用地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參照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用地同時涉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并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需要征收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土地范圍、征收目的、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

  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圍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措施的可行性,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并明確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規劃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區人民政府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內容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資源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區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征地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四十二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申請征收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時支付給村民,并將收支狀況公布,接受監督;同時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和支付清單向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期限交付土地。

第三節 國有土地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市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人。

  第四十六條 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擬定土地出讓方案,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上述經營性土地位于中心城區等特定區域的,由市規劃資源部門擬定土地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情形以外的其他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區規劃資源部門擬定土地出讓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濱海新區及在濱海新區的各開發區范圍以內的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辦理。

  土地出讓方案經批準后,由市或者區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實施公開出讓,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四十七條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市或者區規劃資源部門擬訂供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或者區規劃資源部門向土地使用人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經依法批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以有償方式使用土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住宅房屋發生轉讓的,受讓人享有七十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再次轉讓的,受讓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剩余年限。受讓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八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出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并繳納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設定抵押權。實現劃撥土地抵押權時應當優先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規劃資源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條 建設項目用地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前,規劃資源部門應當進行地籍調查,核實用地權屬界線。對已核實權屬界線的,可以按照地籍調查成果確定界址。

第四節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

  第五十一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

  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應當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支持和促進農業規?;a和集約化經營,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區規劃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五十三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區規劃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村莊,每戶宅基地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村莊,每戶宅基地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區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統一規劃建設村民住宅,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應當交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建新拆舊的,原地上建筑物應當自行拆除。

  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第五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宅基地申請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范圍內公示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五十六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農村閑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經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可以用于發展鄉村民宿、鄉村旅游等鄉村產業。

  第五十七條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

  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第五十八條 本市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十九條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加強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活動的管理。

第五節 土地儲備

  第六十條 本市實行土地儲備制度,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市和區土地儲備機構具體承擔土地儲備工作。

  第六十一條 市或者區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區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當報市規劃資源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 實施土地儲備項目應當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中土地收購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確定,并經規劃資源部門、財政部門確認。

  第六十三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儲備土地庫。入庫儲備土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規劃資源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關于規劃資源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規劃資源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規劃資源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予以支持與配合,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對區人民政府及區規劃資源部門的土地審批、行政處罰以及其他土地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依法責令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六十八條 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用監管、動態巡查等機制,加強對建設用地供應交易和供后開發利用的監管,對建設用地市場重大失信行為依法實施懲戒,并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規劃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地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規劃資源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規劃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破壞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規劃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按照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規劃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規劃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并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五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規劃資源部門責令交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規劃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七十八條 規劃資源部門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于九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依法管理和處置。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5)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 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ㄒ唬┲醒腭v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ǘ┦兄眴挝?、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ㄈ┛缧姓^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ㄋ模┣埃ㄒ唬?、(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ㄒ唬┮婪ㄞD讓土地使用權的;

 ?。ǘ┮酝恋厥褂脵嘧鲀r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ㄈ┮蛘饔?、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ㄋ模┮騿挝缓喜?、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ㄎ澹┮蛱幏值盅贺敭a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婪ǜ淖兺恋赜猛镜?;

 ?。ㄆ撸┮婪ɡ^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ò耍┮婪ǜ淖兺恋貦鄬俚钠渌樾?。

  第八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理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后,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ㄒ唬┎怀^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ǘ┏^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ㄈ┏^5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規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M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ǘ┕嬲饔猛恋胤桨?。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ㄈ┺k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ㄋ模┕嬲鞯匮a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ㄎ澹┙桓侗徽饔猛恋?。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的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ㄒ唬┱饔敏~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ǘ┱饔霉麍@、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ㄈ┱饔酶N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ㄋ模┱饔棉r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ㄎ澹┱饔闷渌恋氐?,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ㄒ唬┱饔棉r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ǘ┱饔棉r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ㄒ唬┍徽饔酶厣系那嗝?,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ǘ~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ㄈ┯貌牧?、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ㄋ模┟缙悦缒?、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ㄎ澹┓课菁捌渌街锏难a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 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ㄒ唬┏墙?、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ǘ┗幢逼皆貐^,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ㄈ┥絽^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ㄒ唬┮蚪Y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ǘ┮蜃匀粸暮蛘邔嵤┐彐傄巹澬枰徇w的;

 ?。ㄈ┙浛h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ㄋ模┰姓乇灰婪ㄕ饔玫?;

 ?。ㄎ澹┛h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發情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ǘι嫦油恋剡`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地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第五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ㄒ唬┩恋乩每傮w規劃執行情況;

 ?。ǘ┩恋乩媚甓扔媱潏绦星闆r;

 ?。ㄈ└乇Wo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ㄋ模┩恋乩脤徟行惺孤殭嗟那闆r;

 ?。ㄎ澹└卣加枚?、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五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 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耕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行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ㄅ鷾收加?、使用土地的;

 ?。ǘν恋剡`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ㄈ┻`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ㄋ模┧髻V受賄的;

 ?。ㄎ澹┢渌倪`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2015)

  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

 ?。?0**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管理,促進土地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防止土地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擁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第四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依法出租、承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有劃撥土地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該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

 ?。ㄒ唬┩恋厥褂谜邽楣?、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ǘ┚哂袊型恋厥褂米C;

 ?。ㄈ┚哂泻戏ǖ牡厣辖ㄖ?、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材料。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最長期限為三年。

  第七條 出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同時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其使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同時出租。

  第八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出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p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ǘ┩恋匚恢?、面積、四至界線;

 ?。ㄈ﹪型恋厥褂米C及編號;

 ?。ㄋ模┏鲎庥猛?;

 ?。ㄎ澹┳饨饦藴始爸Ц斗绞?;

 ?。┏鲎馄谙?;

 ?。ㄆ撸╇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不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補正。

  第九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出租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

 ?。ㄒ唬┩恋厥褂脵喑鲎庠S可申請書;

 ?。ǘ﹩挝缓头ǘù砣俗C明文件,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ㄈ﹪型恋厥褂米C。有地上附著物的,還應提供地上附著物的合法權屬證明;

 ?。ㄋ模┏鲎夂贤?;

 ?。ㄎ澹┢渌婪☉斕峁┑奈募Y料。

  第十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出租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因特殊情況在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日。

  第十一條 出租人需要延長出租許可的,應當在出租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準許或不準許的決定。

  出租人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延期申請的,應當于原許可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許可的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注銷原許可。

  第十二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所承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租給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文件規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建筑物或者其他附著物。

  承租人確需改變出租土地用途或新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報市、縣土地和規劃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調整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撤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許可并向社會公告,公告期滿注銷土地出租許可。

  出租人應當自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撤回土地出租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原許可證交回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并繳納當年實際出租期間的土地收益金。

  第十四條 國有劃撥土地出租收益金計收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級別制定,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國有劃撥土地出租收益金按年計收,出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第十六條 出租人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出租人不按期限繳納劃撥土地出租收益金的,按日加收該收益金總額3‰的滯納金。不按期繳納土地收益金超過六個月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出租許可并予以公告,同時責令限期繳納收益金和滯納金。

  第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改變出租土地用途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須向被檢查者出示有關有效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阻撓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殚?、復制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蟊粰z查單位或個人提供或報送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必要情況;

 ?。ㄈ┴熈畋粰z查單位或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的,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以承包形式給他人使用或者改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用途以自營、聯營、合作方式使用劃撥土地的,視為出租行為,按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寧市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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