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財經學院外國留學生住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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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學院外國留學生住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外國留學生住宿管理,創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潔、舒適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培養學生優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風,保障學生的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外國留學生公寓所有權屬于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校委派相關單位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維護學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學生公寓的正常使用。學生應服從合作交流處、學生處、后勤管理處的住宿安排和日常管理,配合進行宿舍調整、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入住與退宿

  第三條 經本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外國留學生公寓住宿由學校統籌安排。

  第四條 外國留學生按照學校規定流程辦理入住手續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經學生處批準不得自行調換。

  第五條 外國留學生如遇疾病、身高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換宿舍的,應向學生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換。

  第六條 畢業、住宿協議到期、退學的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流程辦理相應退宿手續,結清相關費用,并在規定時間內搬離宿舍。因休學或回國等原因離校3個月以上的,應向合作交流處和學生處申明,并辦理退宿手續,返校前一個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生處重新安排床位。

  第七條 外國留學生如自愿申請退宿,須本人提出退宿書面申請并簽字,經所在學院和合作交流處書面批準。不允許在校外長期租房住宿。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條 外國留學生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九條 嚴禁將公寓門禁卡或鑰匙轉借他人,嚴禁帶領陌生人進入公寓。對尾隨跟入的陌生人,有義務勸止并報告公寓管理人員。

  第十條 嚴禁以任何名義私自換鎖或另加門鎖。

  第十一條 離開宿舍時要鎖好門、關好窗,現金及貴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發現可疑人員應及時報告公寓管理人員或學校保衛處。

  第十三條 嚴禁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按學校統一安排參加消防培訓、演習等活動。

  第十四條 公寓內嚴禁儲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品及違章電器,嚴禁使用明火,嚴禁私拉電線、盜用公共用電。

  以下電器在外國留學生公寓內均屬違章電器:

  (1)熱得快、電爐、電熱毯、電熱鍋、電熱水器以及無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電器;

  (2)1000W以上的超功率電器(學校安裝的空調除外);

  (3)電飯鍋、微波爐、電磁爐等炊事用電器;

  (4)無國家3C認證(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電器。

  以下行為屬于私拉電線:

  (1)從房間內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場所)引出線路的;

  (2)從房間內固定插座引出線路至本房間外的。

  第十五條 訪客必須憑有效證件登記后方可進入外國留學生公寓。公寓允許來訪時間為8:00-22:00。

  第十六條 不得在非來訪時間接待他人。在非來訪時間,因接待他人或將鑰匙、門禁卡轉借他人,導致他人停留不超過1小時視為短暫容留,超過1小時的視為容留過夜。

  第十七條 禁止轉讓、出租外國留學生公寓床位。

  第十八條 不得在外國留學生公寓內進行影響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在公寓內公共場合開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

  第十九條 不得在學生公寓內飼養和攜帶動物滯留。

  第二十條 應保持學生公寓室內衛生,愛護學生公寓公共區域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 愛護公共物品,正確使用外國留學生公寓內的公共服務設施,發現損壞應報告管理人員。因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造成學生公寓公共設施損壞的,應照價賠償。嚴禁私自改變學生公寓公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二條 外國留學生公寓宿舍內嚴禁私自裝修,嚴禁改變、破壞房屋結構和功能。

  第二十三條 提倡節約用電,人走燈熄;提倡節約用水,杜絕長流水。如發現外國留學生公寓內水電設施損壞,應及時報告公寓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公寓用水用電實行以宿舍為單位的定額指標管理,超額部分按照學校相關規定交納水電費。

  第四章 獎懲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外國留學生公寓文明建設活動,對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予以相應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相應懲處,公寓違規處理的種類由輕至重分為(一)書面警示;(二)通報批評;(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一經發現公寓內的以下行為,將向當事人送交書面警示。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予以賠償:

  (1)私自將鑰匙轉借給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私自移動、搬出家具導致宿舍室內布局改變的;

  (3)私自在所在宿舍內調換床位的;

  (4)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車輛(如自行車、機動車)的;

  (5)使用公用物品(如拖把掃把等)不及時歸還或丟失的;

  (6)大聲喧嘩或運動等影響公共秩序和他人學習、休息的;

  (7)在公共場所吸煙的;

  (8)在非指定地點張貼、散發海報、廣告等宣傳品的;

  (9)對安全造成隱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它輕微違反住宿管理辦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一經發現學生公寓內的以下違規行為,將對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予以賠償:

  (1)在學生公寓內短暫容留或短暫滯留的;

  (2)在公寓管理人員檢查時拒絕出示個人身份證明的;

  (3)阻撓學校工作人員或學生組織進行內務衛生、安全用電、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檢查的;

  (4)未經批準私自懸掛條幅等各種宣傳品的;

  (5)對房間或陽臺進行裝飾(如釘釘子、粘貼圖片等)導致不能恢復原貌的;

  (6)對室內公共家具或設施進行裝飾或改裝(如裝鎖等)導致不能恢復原貌的;

  (7)未經批準私自調換房間的;

  (8)私自更換門鎖或私借鑰匙給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9)飼養和攜帶寵物的;

  (10)隨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11)保存違章電器的,或使用明火未導致火情的;

  (12)私自使用公共電源的;

  (13)違章使用門禁或故意放任陌生人進入學生公寓但未造成容留過夜、滯留等不良后果的;

  (14)從事租賃、修理、銷售等經營活動的;

  (15)故意幫助小商販等外來人員藏身,以逃脫檢查的;

  (16)有向學生公寓樓外倒水、投擲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為的;

  (17)宿舍及個人學期衛生成績不合格的;

  (18)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壞、設備設施損壞或環境衛生污染等行為,尚不足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二十九條 一學期內受到書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書面警示時,將同時給予通報批評;在一學年內三次受到通報批評者將按相關程序報請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z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篇2:高校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辦法

  高校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辦法

  (經20**~20**學年度第2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經20**~20**學年度第2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會議第一次修訂

  經20**~20**學年度第1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會議第二次修訂

  經20**~20**學年度第1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會議第三次修訂

  經20**~20**學年度第2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會議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與服務,培養學生生活素質,活躍學生社區文化,保障學生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京高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京教工〔20**〕33號)以及《QH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等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與服務。其中涉及國際學生的住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學校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與服務圍繞價值塑造、能力培養和知識傳授“三位一體”的教育模式,堅持“環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第二章 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作為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下設機構,統籌協調學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實行席位制,成員包括學生管理、保衛等職能部門及校團委、后勤服務機構相關負責人和學生組織代表。

  第六條 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具體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學生公寓住宿管理和服務。

  第七條 物業管理中心作為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的辦公室,具體落實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物業管理服務、住宿資源調配、公寓文化建設、學生生活素質培養以及違規行為處理等日常事務。

  第三章 入住與退宿

  第八條 國家計劃內招生、具有學校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具有申請入住學生公寓的資格。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批后,簽訂《QH大學學生公寓住宿協議》,由物業管理中心統籌安排。如需調整學生住宿安排,物業管理中心或者學生所在院系應當提前告知相關學生。學生有義務配合學生公寓住宿調整安排。

  第九條 根據學校教學安排和相關管理要求,學生公寓住宿分配本著分區住宿、按院系相對集中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學生按照學校規定辦理入住手續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調換。學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換床位的,應當通過所在院系向物業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換。

  第十一條 畢業、住宿協議到期、退學、因休學或者出國等原因離校六個月以上、自愿申請退宿、調宿的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辦理相應退宿、調宿手續,結清相關費用,并在七天內搬離宿舍。未按期搬離宿舍的,由學生部門、所在院系、保衛部門、物業管理中心協同處理。因休學或者出國等原因離校六個月以上,擬再次申請住宿的,應當在返校前至少三十天向物業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物業管理中心重新予以安排床位。

  第十二條 學生自愿退宿的,由本人提出書面退宿申請、家長同意并簽字,經所在院系和主管部門書面批準,交物業管理中心備案,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退宿手續。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條 住宿學生應當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自覺參加消防培訓、演習等安全教育活動,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維護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十四條 住宿學生發現火情,應當及時采取報告、撤離現場等措施。住宿學生發現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寓工作人員或者保衛處報告。住宿學生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發生,應當及時采取報告、保護現場等措施。

  第十五條 學生公寓實行查房制度,學生公寓工作人員不定期檢查宿舍,維護宿舍安全,督促學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住宿學生應當配合學校宿舍安全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違規行為,公寓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上報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

  第十六條 在本科生公寓住宿的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寓熄燈規定,及時關閉宿舍內電器,確保用電安全。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不得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宿舍內不得儲藏或者使用危險品及違章電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電線、私自使用公共電源。

  為違章電器充電,視為使用違章電器。

  學生公寓內的違章電器包括:

  (一)熱得快、電爐、電熱毯、電熱鍋、電熱水器等以及無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電器;

  (二)1000W以上的超功率電器(經允許安裝的空調除外);

  (三)電飯鍋、微波爐、電磁爐等炊事用電器;

  (四)無國家3C認證的電器;

  (五)電動車電池。

  學生公寓內私拉電線行為包括:

  (一)從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線路的;

  (二)從房間內固定插座引出線路至房間外的。

  第十八條 學生公寓內不得私自裝修;不得改變、破壞房屋結構和功能;不得私自改變公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九條 學生公寓內不得進行影響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帶入、飼養可能影響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動物。

  第二十條 學生公寓實行傳染病申報制度。住宿學生疑似或者確診患有傳染病、發現公寓內有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患者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寓工作人員。傳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應當服從醫院的醫療指導意見,配合相應的公寓住宿調整。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公寓的來訪時間為:男生公寓8:00~23:00;女本科生公寓8:00~22:00;女研究生公寓8:00~23:00。

  在規定的來訪時間,住宿學生的訪客應當經被訪人允許且憑有效證件登記后方可進入學生公寓。

  第二十二條 住宿學生不得在非來訪時間接待他人。住宿學生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導致他人在非來訪時間停留在公寓樓內的,不超過1小時的視為短暫容留,超過1小時的視為容留過夜。被容留不超過1小時的視為短暫滯留,超過1小時的視為滯留過夜。

  第二十三條 住宿學生不得轉讓、出租學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四條 住宿學生不得將公寓門禁卡轉借他人,不得協助陌生人進入公寓,對尾隨跟入的陌生人有義務勸止;不得將宿舍鑰匙轉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換鎖或者另加門鎖;離開宿舍時應當鎖好門窗,妥善保管現金及貴重物品。

  第二十五條 學生公寓用水、用電實行以宿舍為單位的定額指標管理,免費額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超額部分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繳納水電費。學生未退宿期間的水電費用按表讀數由寢室成員協商分攤,非預付費用按表讀數人均扣費。

  第二十六條 住宿學生應當嚴格遵守住宿安排,未辦理退宿手續擅自到公寓外住宿的,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公寓文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公寓內應當開展以“安全、健康、文明、自立、優雅”為目標的學生生活素質教育。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中心負責組織開展學生生活素質教育,學生工作部門、保衛部門、學生所在院系支持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生公寓輔導員負責指導樓委會等學生工作隊伍在學生社區開展學生生活素質教育具體工作。

  第三十條 本科生公寓設樓委會,負責公寓文化建設、宿舍衛生檢查、文明生活引導、自行車秩序管理等與公寓生活相關事務。樓委會成員包括一名指導老師、一名主席以及若干名常務委員、選任委員。指導老師由學生公寓輔導員擔任,主席由學生公寓工作助理擔任,常務委員由學生樓長、學生層長、文明宣導擔任,選任委員由院系學生會代表、班級代表、寢室代表擔任。

  第三十一條 每個宿舍民主推選寢室長一名,作為宿舍安全負責人負責督促宿舍成員遵守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做好防火、防盜、防騙等安全防范工作,發現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公寓工作人員。寢室長應當組織制定《寢室公約》,監督落實值日計劃,組織宿舍成員參加“優秀宿舍評比”等社區文化活動。

  第三十二條 住宿學生應積極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主動參與學生社區管理服務與學生公寓文化活動。

  第三十三條 住宿學生應當互相尊重,團結友愛,自覺維護公共秩序,養成健康的學習生活習慣,共同創造文明、整潔、有序的住宿環境。

  第三十四條 住宿學生應當尊重、珍惜公寓工作人員勞動成果,保持樓梯間、走廊無垃圾;節約水電,杜絕浪費;自覺愛護公寓區的綠地和景觀。

  第三十五條 住宿學生的宿舍布置應當美觀大方,格調健康高雅,環境整潔有序。樓委會負責組織學生樓層長定期開展宿舍衛生、秩序及紀律檢查,按照《QH大學學生公寓衛生管理細則》《QH大學學生宿舍衛生標準》記錄檢查結果并及時公布。

  第三十六條 住宿學生離校退宿時,應當愛護公寓內公共財產,主動清掃房間,配合工作人員驗收設備設施,按規定結清相關費用,做到文明離校。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參與學生社區管理與服務表現突出的個人、集體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第三十八條 住宿學生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學生還應當進行相應賠償。

  第三十九條 住宿學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住宿學生有以下行為的,給予書面警示處理:

  (一)私自將鑰匙轉借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移動、搬出家具,導致宿舍室內布局改變的;

  (三)私自在宿舍內調換床位或者占用空床位,導致他人無法正常入住的;

  (四)辦理調宿或者退宿手續后,未在七天內搬清個人物品,導致他人無法正常入住的;

  (五)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車輛(包括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等)的;

  (六)使用公用物品未及時歸還或者丟失的;

  (七)儲藏或者使用危險品的;

  (八)在門廳、走廊、消防通道、宿舍、陽臺等場所堆放自行車、丟棄雜物的;

  (九)計算機、電視機、收音機播放音量過大或者大聲喧嘩、唱歌、嬉鬧等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

  (十)熄燈后通電話或者使用洗衣機影響他人休息的;

  (十一)在學生公寓樓內吸煙的;

  (十二)在非指定地點張貼、散發宣傳品的;

  (十三)造成安全隱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條 學生有以下行為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轉讓、出租床位的;

  (二)在學生公寓內短暫容留或者短暫滯留的;

  (三)拒絕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未經被訪人允許強行進入公寓的;

  (四)阻撓內務衛生、用電安全、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檢查的;

  (五)未經批準私自懸掛條幅等宣傳品的;

  (六)對房間或者陽臺進行裝飾(釘釘子、粘貼圖片、墻紙等)導致不能恢復原貌的;

  (七)對公共家具、設施進行裝飾或者改裝(裝鎖、閉門器等)導致不能恢復原貌的;

  (八)未經批準私自調換房間的;

  (九)私自更換門鎖,或者私借鑰匙給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帶入、飼養影響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動物的;

  (十一)隨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十二)保存違章電器或者使用明火未導致火情的;

  (十三)違規使用門禁,將門禁卡私自借與他人使用,或者故意放任陌生人進入學生公寓但未造成容留過夜、滯留過夜等不良后果的;

  (十四)未經批準在本校同性同學宿舍內滯留過夜,不聽勸阻的;

  (十五)在公寓內從事租賃、修理、銷售等經營活動的;

  (十六)故意幫助小商販等外來人員在公寓內藏身逃脫檢查的;

  (十七)有向公寓樓外倒水、投擲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為的;

  (十八)一學期內個人單次衛生成績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十九)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壞、設備設施損壞或者環境衛生污染等行為,但尚不足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四十一條 學生一學期內受到書面警示二次以上的,在第三次以后受到書面警示時,同時給予通報批評;在一學年內三次受到通報批評的,按照相關程序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學生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學校按照《QH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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