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運行交接班規定
1、接班人員應提前十分鐘到崗,做好接班準備工作,包括:
(1)查看上班記錄,聽取上一班值班人員設備運行情況的介紹。
(2)檢查相關器材及常用工具,并在值班記錄上簽名。
(3)巡查設備運行情況,并填寫運行記錄表。
2、下列情況不得交接班:
(1)上班運行情況未交代清楚,運行記錄不簽名時。
(2)設備故障影響運行或影響業主生活時。
(3)接班人員有醉酒現象或其他不正常情況時。
(4)值班室設備不干凈、工作場地不干凈時。
(5)有丟失設施零部件情況時。
低壓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1、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避免事故的發生。
(2)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根據系統情況和操作內容進行簽發。
(3)工作許可手續,可以通過工作票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4)執行工作監護制度,使工作人員受到監護人的指導與監督,以及時糾正違反安全規程的動作。
2、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停電:必須將全部設備或部分設備的電源完全斷開,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
(2)驗電:對已停電設備的進出線的各相進行校驗,確認設備無電。
(3)施工或設備檢修應裝設接地線: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電源側均應三相短路接地。
(4)懸掛指示牌: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施工或檢修設備的開關和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識牌。
3、安全操作規定:
(1)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掌握變配電系統的分布、性能及操作方法。
(2)《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電氣設備操作必須由二人執行,一 人操作,一人監護,且對設備比較熟悉者作監護人。
(3)按設備的電壓等級穿戴好絕緣勞保用品,按操作要領進行操作。
(4)送電操作程序:先合電源側隔離開關,后合負荷側隔離開關。
(5)停電操作程序:先拉開負荷側隔離開關,再拉開電源側隔離開關。
篇2:發電公司運行交接班制度
發電公司運行交接班制度
第一章 運行交接班的基本原則及要求
第一條 交接班管理是交班與接班之間交流情況、明確交接班雙方在運行上的職責,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制度,全體運行人員應自覺執行本制度各項規定,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杜絕因交接班不清楚而造成設備異常運行或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交接班
第三條 全體運行人員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時間順序進行工作和交接班,未經發電部和值長同意不得調換值班時間。
第四條 各崗位應對口交接,交班人員必須履行向接班人員口頭交班的義務,詳細交清本班運行情況,對重要的設備變動或設備缺陷應到現場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第五條 到交接班時,接班人員仍未到達崗位,交班人員繼續留下工作并將此情況匯報值長,待接班人員來到時方可交班。
第六條 接班人員按接班時間提前30分鐘到達值班地點,進行交接班檢查,接班人員在接班后方可進行工作,交班人員未辦理交班手續不得離開崗位。
第七條 在重要操作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不得進行交接班,接班人員在上一班人員的指揮下協助操作,待事故處理完畢或操作告一段落后,且接班人員已將運行情況了解清楚經值長同意后方可進行交接班。
第八條 設備如有重大缺陷或異常情況時,交接班雙方同到現場,待情況了解清楚后經值長批準后方可進行交接班。
第九條 交接班應嚴格履行簽字手續,接班者同意接班應先簽字,然后交班者簽字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條 崗位交接班發生矛盾時應匯報雙方值長共同解決。
第十一條 交班前半小時,接班后15分鐘內一般不進行重大操作和辦理工作票,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章 交班
第十二條 交班人員在交班前30分鐘應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運行日志、各種技術記錄以及上級領導的指示、命令等記錄。內蒙古z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制度
2.全面檢查分析表單,記錄準確無誤,字跡清楚、工整并在表單上簽字。
3.檢查本班工作是否完成,本班應進行的包括定期切換、正常試驗、缺陷消除、異常分析及處理,并為下一班做好準備工作。
4.對崗位專責設備全面檢查一次,對檢查中發現的設備異常變化,要拿出分析意見。
5.值長應全面了解各崗位的交接班準備情況,查閱表單記錄并簽字。
6.做好崗位的衛生工作,將用過的清掃用具及有關物品進行整理,放置固定地點,存放整齊。
7.接班人員到現場后,交班人員要主動起立,向接班人員詳細介紹本班全部工作情況,并虛心聽取接班人提出的問題及建議。
8.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主動不交班: 異常運行處理或重大操作未告一段落; 設備異常未查清; 接班人員精神不正常(如酒后上班),威脅設備和人身安全者。
9.交班后,交班值長主持班后會,內容為: 清點人數 表揚本班好人好事; 總結工作中的缺點和不足; 檢查交班中發生的問題及注意事項; 對于構成異常的錯誤,組織全班人員進行分析,明確責任,找出教訓,制定措施。
第三章 接班
第十三條 接班人員一般情況下,必須正點前30分鐘到達值班現場,遇有重大操作或特殊試驗情況時,值長(單元長)和主要崗位人員應提前進廠了解情況。
第十四條 聽取交班人員介紹情況,查閱運行日志和有關記錄以及工作票的收發情況,對于記錄不清的地方提出質疑,了解清楚。
第十五條 進行崗位專責的現場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主動向交班人員提出,不能自行處理。
第十六條 正點前 5 分鐘由當值值長組織班前碰頭會:
1.由上值單元長簡介機組運行狀況。
2.各崗位向值長匯報前幾個班的設備變動情況,工作票的收發情況及設備檢查情況。
3.值長布置當班預計工作及防止事故的措施,傳達公司及部門的生產命令、指示。
4.外圍系統接班后10分鐘內應向值長匯報情況,并接受值長的工作安排或參加值長主持的內蒙古z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制度電話碰頭會。
第四章 交接班責任劃分及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正點辦理交接班手續,雙方簽字后發生的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責任的追查應以交接班記錄內容為依據,分別追查責任。
第十八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待交班人員做完后方可接班:
1.定期倒換及試驗,應倒未倒,應試未試,交班工作應做未做或做的不徹底。
2.設備異常追查、處理不完善,采取措施不全。
3.設備檢修安全措施做的不全,影響人身及設備安全時。
4.安全用具、備件、儀表、鑰匙、臺帳、工具不全。
5.運行方式不合理,違反規程規定時。
6.設備缺陷應消除,未找檢修消除時(特殊情況除外)
7.上級有關命令未記錄或記錄不清。
8.崗位衛生未達到要求。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運行人員。
第二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在發電部。
篇3:工程部運行值班和交接班管理規定
工程部運行值班和交接班管理規定
1.0為保證各系統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工程部的系統設備運行值班和交接班的管理。
3.0本管理規定由工程部員工負責操作執行,工程部主管負責監督管理。
4.0運行值班管理
4.1值班人員不得擅離職守,按崗位職責工作,特殊情況經須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
4.2當值人員必須密切關注所管設備的運行情況,在設備運行操作中全面、認真、正確執行操作,禁止違反操作規程的操作行為。
4.3當值人員當值時應認真負責,須勤巡視、勤檢查、勤調節、保證設備運行參數在規定的范圍內。做到一看、二查/測、三聽、四嗅。
一看:看運轉設備有無異常;
二查:檢查和測試設備運行技術參數是否正常,是否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三聽:聽系統設備運行中是否有異常聲;
四嗅:嗅設備運行中是否有異味,以保證系統設備的正常安全運行。
4.4如實按時記錄運行技術參數,不得弄虛作假,做假記錄、填假數據。
4.5值班運行中如果發生設備故障及安全事故時,必須沉著冷靜,采取有效的處理方式,免故障或事故的擴大,必須及時報告故障或事故的現象/處理過程/結果。
4.6當值人員必須遵守交接班管理規定。
5.0交班人員
5.1設備運行情況及各系統設備運行參數情況;
5.2外部條件變動情況,如冷、熱源的供應及供電、供水變動等變動情況;
5.3當班運行中所發生的異常情況(包括故障或事故等)的原因及處理過程與結果;
5.4供電、供水、供熱、供冷、供氣設備狀況及其設備所有的調節器、執行機構、儀器、儀表、閥門管件等維護保養及修理情況。
5.5運行操作及維修遺留的問題,需下班注意或處理的事項;
5.6上級的有關指示、工作安排等;
5.7公用鑰匙和公用工具及物品的交接情況等;
5.8交班人員如在交班時正在處理設備的運行故障或事故時,須在故障或事故等處理工作結束(或告一段落經相關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交班手續。
5.9交班人員必須如實地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以上工作內容(但不限于此)。
6.0接班人員
6.1接班人員應提前15分鐘到崗;
6.2接班人員在接班時應向交班人員了解清楚各項工作情況并對系統設備運行等情況作必要的詢問和檢查;
6.3察看值班記錄,點清確認公用鑰匙、公用工具、重要物品借用和交接等;
6.4接班人員如沒有詢問了解和認真檢查而盲目地接班后出現異常問題(如故障、事故、公用工具物品缺損等)接班者須負主要責任。
7.0相關記錄
7.1工程部值班日志
7.2工程部鑰匙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