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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旅聯合物業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件法規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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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旅聯合物業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件法規匯編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一覽表

  序號文件名稱文件編號責任部門生效日期跟蹤情況備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WL-PB-001品保部1989-12-26

  2深圳經濟特區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WL-PB-002品保部20**-03-01

  3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WL-PB-003品保部1994-05-01

  4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WL-PB-004品保部1997-06-01

  5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WL-PB-005品保部1987-09-10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WL-PB-006品保部20**-11-01

  7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WL-PB-007品保部1998-03-01

  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WL-PB-008品保部---

  9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測量方法WL-PB-009品保部---

  10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WL-PB-010品保部1979-08-31

  11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WL-PB-011品保部1989-03-29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WL-PB-012品保部20**-05-01

  13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WL-PB-013品保部20**-05-01

  1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WL-PB-014品保部20**-05-01

  15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WL-PB-015品保部20**-05-01

  16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WL-PB-016品保部1998-01-01

  17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管理規定WL-JD-001機電部1997-12-07

  18深圳經濟特區電梯及自動扶梯安全管理規定WL-JD-002機電部1995-11-03

  1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WL-JD-003機電部20**-06-01

  20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WL-JD-004機電部1991-09-01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WL-JD-005機電部1993-09-11

  2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WL-JD-006機電部1996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WL-GL-001管理處1998-09-01

  24《廣東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WL-GL-002管理處20**-01-01

  25《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WL-GL-003管理處1999-11-01

  2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WL-GL-004管理處20**-05-01

  27深圳經濟特區防洪、防風規定WL-GL-005管理處1994-06-04

  28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WL-GL-006管理處1994-11-01

  29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決定WL-GL-007管理處1998-08-26

  30關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WL-GL-008管理處20**-07-20

  31深圳市停車場標價牌7月1日起統一樣式WL-GL-009管理處20**-07-01

  32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WL-GL-010管理處1984-03-01

  33《深圳市物業管理法規文件匯編》WL-GL-011管理處20**-02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WL-*Z-001行政辦1995-01-01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禁止使用童工)WL-*Z-002行政辦20**-12-01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WL-*Z-003行政辦1992-04-03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WL-*Z-004行政辦1992-10-01

  38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WL-*Z-005行政辦1992-01-01

  39深圳市住宅局會議紀要第123號WL-CW-001財務部1998-12-21

  40關于住宅(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通知WL-CW-002財務部1998-10-01

篇2: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質量責任損失賠償

  
  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一、對于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維修的經濟責任承擔應當按下述原則處理:
  1.由于設計問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2.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3.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1、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2、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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