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教師遠程非學歷培訓心得體會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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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教師遠程非學歷培訓心得體會

  【篇一】

  通過一段時間的遠程培訓學習,我學習了各位專家學者的教育新理念,學習了不少新的課堂教學理念,提高了自己的教學水平,和教師們進行了充分的交流,收獲很大,同時也認識到了自己教學中的不足。這次培訓來的很及時,培訓內容也很深刻,培訓的效果將影響深遠。嶄新的教育理念和先進的教學模式觸動著每位教師的心靈。作為一線教師的我深深感到學習的重要性,在培訓過程當中,我所遇到的每一個老師都流露出積極、樂觀、向上的心態,我認為,保持這種心態對每個人的工作、生活都是至關重要的,這將深深地影響著我、激勵著我對今后工作的態度。下面就以我的培訓實踐來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培訓方式與眾不同:

  這次培訓是我第一次參加網絡培訓學習,遠程網絡培訓是在網絡上學習資深的教育學者開設的幾門課程,分為必修和選修,我覺得通過用時間和學分這樣的網絡教育手段來掌控教師們是否參加了網絡培訓是比較合理的!因為這樣可以強制性的保證教師在網上學習瀏覽的時間,以防止某些教師鉆空子不參加網絡學習就直接獲得學分,這種做法是科學的。但是它同樣也有著一定的弊端,例如:我們有些老師為了掛足時間卻不瀏覽培訓課程,一邊掛一邊做其他的事情,這個網上是無法監控到的,那么這個培訓還是稍微有了些漏洞。但是怎么能保證老師接受培訓并且吸收和消化了呢?我認為還是需要多留些作業、多發表帖子和回帖子比較實際,這樣才需要老師們去關注培訓課程里重要知識點,懂得如何去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同時和其他學校的老師進行教學交流是很實際的好辦法,我們在交流中碰出思想進步的火花,也增強了對教師隊伍的凝聚性,共同進步!

  二、培訓效果影響自我:

  1、一絲不茍,認真對待教學工作。

  2、反思教學工作,不斷進取。

  3、自覺采用新的教學模式。

  4、立足課堂,在實踐中提升自身價值。

  通過這次的培訓,使我深刻意識到:自己的知識、能力還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教學中,我將立足于自己的本職工作,繼續運用網絡資源,加強理論學習,轉變教育教學觀念,積極實踐新課改,不斷地提高自身的價值,為教育事業發揮自己的作用。

  【篇二】

  有幸參加了**教育遠程非學歷培訓,由衷感謝教學教務管理平臺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習的機會,使我的思想重新煥發了激情,燃起了斗志,確實感到受益非淺。

  本次培訓按照遠程研討與課程資源等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在學科課程專家和指導教師引領下,積極展開展學科教學案例分析和問題研討,實現了教師與課程專家的面對面交流,既利于課程專家的專業引領,更利于調動我們參與培訓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發揮其培訓主體的作用,將理論指導與教學實踐結合起來,通過專家與教師的互動交流,解決了教師教學中的實際問題,增強了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培訓中,講座、課例、網絡交流、師師互動等新穎、豐富的形式,為參訓教師打開了一扇學科理念、理論、實踐活動的窗口,增強了培訓的實效性。

  課程內容實在,培訓檔次高,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培訓內容對教學第一線的教師特別有針對性,課程的講解使我對教育教學中的重要環節又有了新的感悟和提高,感覺這次培訓比以往的培訓都好,我們從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上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本次培訓大大拓寬了我的視野。通過這一段時間的培訓,我發現了自身視野之局限,猶如井底之蛙。我隨即想到了自己的教育教學工作,如果孩子固守陳舊僵化的理念,那將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我們培養的學生是完整的社會人,不僅僅是接受知識,還需要我們了解學生成長需求,創造各種有利于學生成長的條件。培訓是我更進一步地明白了走進新課程的教師也不再是充當“傳道、授業、解惑”的單一角色,而扮演“組織者”、“指導者”、“促進者”、“研究者”、“開發者”、“協作者”、“參與者”、“學習者”等多元角色。為不斷提升自己的教育思想,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以適應新課程理念下的教育教學活動,我們教師應自覺成為教學的研究者、終生的學習者、教學實踐的反思者。

  通過學習,讓我茅塞頓開。我深深感覺到,作為一名教師,我們要與時代同行。我們的課堂變革與學校變革,都與社會變革血脈相連。通過學習,我的思維方法與思想方法都得到了轉換。希望今后的我能夠立足課堂,跨越時空,讓我的課堂更能體現時代性和社會性。

篇2:烏魯木齊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烏魯木齊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市黨辦【20**】101號文《通知》

  烏教發【20**】140號文轉發《通知》

  烏魯木齊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管理,進一步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引導民辦教育健康、持續、和諧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由市教育局審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實施文化補習、繼續教育、自學助考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學校(培訓中心)。

  第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要開設思想政治課,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四個認同”(對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主義道路的認同),教育學員熱愛社會主義、熱愛祖國,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文化觀,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要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保證教育質量,培養有用人才。

  第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二章設置條件與標準

  第五條

  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業務負責人(校長)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大專以上學歷,65周歲以下,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事業心強,能正常堅持工作的本國公民。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或法人、業務負責人(校長)應當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行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并通過公安部門的審查。

  第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有符合法律法規的學校章程,有健全的黨團、行政、教學、財務、學生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有一支學歷合格、具備教師資格的穩定的教師隊伍;每個專業至少有兩名以上專職教師,各教學班必須配備一名專職班主任;教師必須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第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法人與聘任的專兼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應采用勞動部門統一印制的勞務合同;在職公務人員和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法人和業務負責人(校長)。

  第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有固定、獨立、安全、符合衛生標準、相對集中的能適應辦學需要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以“培訓學校”命名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培訓學校)校舍建筑面積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并有適當的學員活動場地;以“培訓中心”命名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培訓中心)校舍建筑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常設辦學機構的辦學場所如系租賃的,需提供房主產權證明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一次性租期為三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招收住宿生的培訓學校、培訓中心必須具備相應條件,配備專人管理,并經審批機關同意。

  第十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必須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培訓學校的開辦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培訓中心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金要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商業性銀行,注冊資金帳戶中資金總額的40%作為辦學風險儲備,原則上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培訓中心設置的專業不得超過3個、辦學規模不得超過300人,設置專業超過3個或辦學規模超過300人應按培訓學校的設置標準申辦。

  第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新增設教學點應符合設置條件和標準,并嚴格按照應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章設置的程序

  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必須取得由審批機關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第十四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申辦培訓學校、培訓中心,由所在區(縣)教育局進行資格審查,市教育局審批。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辦者應首先向所屬區(縣)教育局提出辦學申請,并按規定報送申辦材料(見附件);

  (二)區(縣)教育局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初審。對于基本符合申辦要求者,由區(縣)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書面報告初審意見,并報送整套申辦材料;

  (三)市教育局組織力量對申辦者的辦學資格進行全面審查,并實地考察、評估辦學條件;

  (四)市教育局自接到區(縣)教育局初審意見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辦者做出答復。對于符合要求的申辦學校,正式發文批準成立,并頒發《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

  申辦者在收到辦學批文和《辦學許可證》后,應依照有關規定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機構代碼,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招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四章管理、服務和監督

  第十六條

  本著“屬地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指導、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市教育局負責全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區(縣)教育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轄區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職責:

  (一)負責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進行政策指導和宏觀管理,制定發展規劃;

  (二)協調同級機構并監督下級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行為,依法維護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正當權益;

  (三)頒發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受理備案、核準、審批等相關事宜;

  (四)開展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業務培訓等工作;

  (五)督促區(縣)教育局做好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教育局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日常管理,進行辦學業務指導,督促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嚴格依法辦學、加強學校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二)協調區(縣)同級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依法維護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正當權益;及時向市教育局和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辦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負責對本轄區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辦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嚴重違規辦學、教學質量低劣、擾亂辦學秩序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四)初審本轄區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報送市教育局備案;

  (五)審查辦理本轄區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有關辦學、人事、財務、招生計劃等變動手續或停止辦學手續,報市教育局核準。

  第十七條

  各區(縣)教育局要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協助市教育局做好本轄區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轄區內民辦教育機構超過30所的區(縣)教育局必須配備2名民辦教育專職管理人員;轄區內民辦教育機構不到30所的區(縣)教育局要有1名專職管理人員。

  實行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督導員制度,切實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成立、變更、注銷進行登記,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辦學范圍核定收費許可范圍,并加強收費的監督檢查。

  公安部門要協助同級教育部門抓好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安全穩定工作,協助做好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法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資格審查工作。要加強與教育部門的信息溝通,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共同解決問題。

  以藝術教育為主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由市教育局審批,市文化局管理。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培訓中心),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烏魯木齊市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審批和管理,批準成立的培訓學校(培訓中心)須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招生對象應以成人為主,培訓內容以素質性技能性為主。若招收在校學生參加培訓的,須堅持學生自愿原則,不得委托學校、教師組織并招生。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原則上不得異地招生,確需招收外地學生的,須經市、區(縣)兩級教育局批準。

  第二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做好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有序開展。招生章程、簡章、廣告和錄取通知書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規范、合法、詳盡,應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辦學的基本條件、師資水平、教學設備、生活設施等情況,明確辦學層次、辦學性質、辦學類型、學習形式、招生對象、招生范圍、學習期限、專業設置及收費標準,不得做違反規定和不負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在媒體上刊登或散發招生宣傳材料,必須報市、區(縣)兩級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實行開班申報制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在每一個培訓班開設前,將其所設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任課教師人選報市、區(縣)兩級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規范教師、學生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健全教師、學生的檔案資料。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加強外地聘用教師的審查和管理;聘用外籍教師任教的要按規定取得外籍教師聘用資格,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對學員在學習期間的學習、生活、安全負管理責任,若發生辦學機構責任事故,舉辦者和業務負責人(校長)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發生重大事故須在事發1小時內上報轄區教育局和市教育局。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強化教師隊伍管理,不斷提高教師思想品德和道德素養,建設一支政治思想堅定、業務素質優良,擁護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教師隊伍。民辦非學歷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實行民漢合校,按照“雙語教學”模式進行教學。

第六章收費與退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收取學生學費應當按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標準收費,使用全市統一的票據,不得跨學年收取學費。

  第二十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將辦學手續及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在辦學場所明顯處公示,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嚴格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退還因正當理由退學學生的學費。

  下列情況必須退回全部費用及其利息并承擔其它合理費用。

  (一)處以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期間招生的;

  (二)超出辦學許可證規定范圍招生的;

  (三)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范圍、標準收費的;

  (四)刊登、散發虛假廣告(簡章)的;

  (五)未按約定向學生提供教育服務的;

  (六)要求學生轉學或轉專業而造成學生退學的;

  (七)違背承諾,教學管理混亂,致使教學質量不能保證,或使學生不能正常學習的;

  (八)跨學年收費的;

  (九)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校方造成的其它原因。

第七章年審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為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辦學行為,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每年底要進行一次年度審核。

  (一)區(縣)教育局負責對轄區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情況逐校進行年度審查、評估,向市教育局報告年度審查結果(事先報告審查實施方案),同時將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許可證》及其它相關許可證收齊送交市教育局年審;

  (二)市教育局根據區(縣)教育局的年度審查報告情況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進行抽查,并公布年審結果。對年審合格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由市教育局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注明意見、加蓋公章確認;對年審不合格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暫停其招生資格,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實行等級管理,每三年開展一次評估,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師資力量、管理水平、教學質量、辦學誠信和社會效益進行全面評估后確定辦學等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變更與撤銷

  第三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修改章程,變更學校名稱、性質、層次、校址及法人等,應按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其他事項,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或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或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亂收費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三)張貼、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的;

  (四)違規招生和利用中介招生的;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六)一年以上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七)不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且未在限期內整改的;

  (八)辦學場所不穩定,嚴重影響教學的;

  (九)校舍不符合設置條件和標準,或存在建筑、消防等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

  (十)教職工或學員在教育機構從事宗教和非法活動的;

  (十一)私自轉讓辦學許可證的;

  (十二)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

  第三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終止時,舉辦者應對在校學員妥善處置。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對學校資產進行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三十四條

  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它費用;

  (二)應發的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它債務。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終止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對于未經審批機關批準非法舉辦的教育機構,將依法予以取締,并在兩年內不得申請辦學。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辦學成績優秀、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和在辦學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或個人在辦學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照規定給予處罰,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頒布實施前審批的所有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按照新的審批辦法和設置標準進行重新審核。審核合格的辦理新的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收回辦學許可證,限期整改,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合格的,將撤銷其辦學許可。。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烏魯木齊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20**年9月24日

  附: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需提交資料

附件: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需提交資料

  一、申辦報告(寫明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學校名稱、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學習期限、招生范圍、師資來源、學校場地、校舍面積、內部管理體制、資金來源等)

  二、辦學場所的消防和安全鑒定報告書;舉辦者個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履歷、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戶籍派出所的無犯罪記錄證明;街道、單位的政審證明(屬社會組織舉辦的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非本市戶籍人員,還需提交本市居住地派出所一年以上暫住證明和所屬轄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證明。

  三、聘任的行政負責人、教學人員的教師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履歷等證明文件,公安部門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四、為舉辦者辦學提供經濟擔保的機構的詳細材料。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發展規劃,校舍、設備、設施及教師隊伍建設計劃。

  六、招生范圍、計劃最大班額及教師、財務人員等配備計劃;

  教學計劃和教材選用計劃(中小學外語教育必須采用學校課本以外、經國家教育科研機構審定的教材)。

  七、董(理)事會名單及法人委托書,財會人員(不得為法人親屬)的身份證、學歷證、上崗證等資格證明;聯合辦學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需提交捐贈協議(捐贈人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八、具有合格資質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九、民政部門出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核準書》。

篇3:職業技術學校非學歷進修審批辦法

  職業技術學校非學歷進修審批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全校非學歷進修工作,不斷提高教職工專業理論、技能和教學水平,提高進修工作的成效,根據學?!蛾P于教職工參加業務進修的規定》,特制定非學歷進修審批辦法如下:

  一、非學歷進修是指學歷進修以外的各種進修,包括教師繼續教育(與職稱評定有關的繼續教育除外)、各類短期業務培訓等。

  二、進修條件:

  1、專業需求對口:進修方向必須與學校發展需求一致,與目前承擔工作或今后擬承擔工作對口。

  2、進修形式與次數:以業余進修為主,短期脫產進修為輔,連續脫產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同一學期內進修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3、在校工作年限:到本校工作滿一年,且不在脫產學歷進修期間。

  4、工作表現

  (1)對教師(含實訓教師)的要求:

 ?、俜膶W校工作安排,能圓滿完成學校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

 ?、谝荒陜冉逃虒W工作量飽滿,無重大教學事故,教學質量考核良好。

 ?、圩杂X要求與服從安排擔任班主任工作,一年內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在本系后10%。

 ?、芤荒陜葻o經常性病事假。

  (2)對行政人員的要求:

 ?、俜膶W校工作安排,能圓滿完成學校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

 ?、谝荒陜裙ぷ髁匡枬M,無重大責任事故。

 ?、鄯陌才艙伟嘀魅喂ぷ?,一年內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在后本系后10%。

 ?、芤荒陜葻o經常性病事假。

  三、進修管理:

  1、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業務骨干和承擔教學工作量較多的教師的申請。

  2、進修申請一經批準必須參加。無故缺席者三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進修。

  3、進修期間必須遵守主辦方教學管理規定,認真學習,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勤。

  4、進修結束后,經簽批的審批表、進修通知、證書、費用報銷憑證等復印件交教務處存入個人業務檔案,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5、進修后必須服從學校工作安排,否則全部費用個人自理。

  6、必須確定服務年限5年的承諾,否則賠償全部費用。服務年限自費用報銷之日起計算。

  四、審批程序:

  1、申請人在報名前兩周提出申請,填寫《非學歷進修審批表》,附進修通知,報部門負責人(需赴外地調研、考查的另行研究);

  2、部門負責人會同有關處室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分管校長;

  3、校長室批準、校長簽字后方可辦理進修手續。

  五、費用報銷方法:

  1、培訓費、考試費、證書費、教材費、上機費、赴外地進修的路費和住宿費等予以報銷。進修期間不計加班費。因脫產進修而影響的課務,調課者計算課時費,請其他教師代課者不再計算課時費。

  2、經簽批的審批表個人保管,作為進修結束后費用報銷的依據。參加專業技能或職業資格證書考核等培訓班,還須憑考核合格證報銷,考核未通過者全部費用個人自理。

  六、說明:

  1、假期內不享受學校費用報銷的個人進修,不需按上述辦法審批。

  2、計算機、外語、普通話、繼續教育公共課等職稱考核培訓由人事部門負責,不需按上述辦法審批。

  3、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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