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

7781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出租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承租人(乙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證件類型及編號:

  120**600012991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區區遠景莊園21-4-1,建筑面積171.31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所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070206236。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辦公使用;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最多不超過6人。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20**年11月13日至20**年11月12日,共計1年。甲方應于20**年11月13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斗课萁桓钋鍐巍?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

  相關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或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伍萬元/(年),租金總計: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

  支付方式:(銀行匯款),押4000元付50000元,總計54000元,租金支付日期:20**年11月13日。

  (二)押金:人民幣肆仟元整(¥4000.00)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一)租賃期內的可能涉及的費用:(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供暖費(5)燃氣費(6)物業管理費(7)衛生費(8)上網費等由乙方承擔。

  (二)甲乙方交接房屋時,第五條(一)項所涉及的費用以房屋內實際體現的各項指數為交接基礎。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天津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由乙方及時修復。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房屋不得轉租。

  第八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10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10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4000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5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5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4000元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未按期支付房租,超過1個月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允許乙方在不破壞結構的前提下對三樓露臺進行封閉。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三份,其中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甲方委托人執壹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國籍: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聯系方式:*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房屋交接清單

  房屋附屬家具、電器、裝修及其他設備設施狀況及損賠

  名稱

  品牌

  單位

  數量

  單價

  損賠額

  名稱

  品牌

  單位

  數量

  單價

  損賠額

  其他相關費用

  項目

  單位

  單價

  起計時間

  起計底數

  項目

  單位

  單價

  起計時間

  起計底數

  水費

  上網費

  電費

  車位費

  電話費

  租賃稅費

  收視費

  供暖費

  燃氣費

  物業費

  衛生費

  交房確認

  對上述情況,乙方經驗收,認為符合房屋交驗條件,并且雙方已對水、電、燃氣等費用結算完結,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簽章:

  乙方(承租人)簽章:

  退房確認

  甲乙雙方已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了驗收,并辦理了退房手續。有關費用的承擔和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的返還

  □無糾紛/

  □附以下說明:。

  退房日期:*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簽章:

  乙方(承租人)簽章:

篇2: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1992)

  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199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批給及招標

  第三章 租賃及無償讓給

  第一節 合同

  第二節 租金

  第三節 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

  第四節 工程及保存

  第五節 通知及知會

  第四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撤銷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五十二至六十九條

  六月一日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在第四章即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可有商業或工業活動之存在,并規定場所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管理等所須遵守之規則。

  在界定家團每月收益以作為適用上述規則之決定性標準時,該法規之基本理論系以社會作用之特征為基礎。

  擬透過本法規維持某些現行規則,但同時將適用于作商業場所之空間之制度獨立于社會房屋有關制度之外,并強調作為批給租賃較適合方法之公開招標之重要性。

  另一方面,將頂讓及租金之制度作實質上之革新。

  基于此;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范圍)

  本法規對適合于在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等作出規范。

  第二章 批給及招標

  第二條 (批給)

  一、適合于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按隨后各條之規定,透過招標為之。

  二、空間之批給在下列情況時得透過澳門房屋司(葡文簡稱I.H.M.)之意見,且在監督實體許可后,例外免除招標:

  a)批給予以社會互助為宗旨之機構或實體;

  b)相對人乃一場所租賃之權利人,而該場所位于將拆毀,或須作改建或修建工程之社會房屋建筑物內;

  c)相對人從已登記之非正式建筑物遷出,且之前在該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或工業活動。

  第三條 (招標之開展及公開化)

  一、招標之開展乃透過在《政府公報》及本地中葡文出版物內公布之通告為之。

  二、該通告應載有:

  a)提交投標申請之期間及地點;

  b)出價之公開行為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等之列明;

  c)所要求之文件及準許投標之其它條件;

  d)在招標之每一空間內得從事之活動類型;

  e)對每一空間出價之最低價;

  f)利害關系人得獲取招標數據之地點及時間。

  第四條 (準許)

  一、符合一般法律要件及招標通告所載要件之自然人或法人,均獲準許投標。

  二、法人應證明其已在商業登記局登記。

  第五條 (出價之標的及價值)

  一、空間之批給按獲準許投標人之間之出價為之。

  二、出價以每一空間之每月租金為標的,且由一最低價開始為之,該最低價經澳門房屋司建議及監管實體透過批示訂定。

  第六條 (投標行為)

  投標應在澳門房屋司司長所委任之一個委員會面前進行。

  第七條 (判給)

  一、空間判給予提出最高價租金之投標人。

  二、如無高于所訂定之最低價之叫價,則從拍賣中撤回有關空間之投標。

  第三章 租賃及無償讓給

  第一節 合同

  第八條 (授予)

  一、空間之批給以租賃合同為憑證,或如屬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情況者,以無償讓給合同為憑證。

  二、上款所指之合同由澳門房屋司簽署。

  第九條 (租賃合同之修改)

  對上條所指合同之要素之有關修改,例如與租金及合同地位轉移有關者,應附注于該合同內。

  第十條 (期間)

  租賃或無償讓給之期間分別為六個月及十二個月;如任何一方不單方終止合同,則視為以相同期間連續續期。

  第十一條 (承租人及受讓人之義務)

  一、承租人之義務為:

  a)在約定之地點及時間支付租金;

  b)如澳門房屋司要求,即讓其檢查租賃之空間;

  c)在完成頂讓后三十日之內,將該頂讓告知澳門房屋司;

  d)不將租賃之空間用于與所訂定之宗旨或行業不同者,亦不允許他人如此使用;

  e)不作出危及建筑物安全之行為,及在獲悉租賃之空間內有損害或瑕疵,或第三人對該空間主張權利時,告知澳門房屋司;

  f)不妨礙進行澳門房屋司認為必要之工程;

  g)不進行未經澳門房屋司同意之任何工程;

  h)遵守建筑物規章以及適用于租賃空間之衛生及安全規定;

  i)在合同期滿時,將空間返還。

  二、不得要求受讓人負擔上款a及c項之義務。

  第十二條 (業務之開始)

  一、承租人或其繼受人在完成其從事業務所須遵從之法定手續,尤其是與發出執照有關之手續后,方得開始其業務。

  二、上款所指之手續,應自合同簽署日起計之三個月期間內完成。

  三、如遲延不可歸責于承租人,澳門房屋司得延長上款所指之期間。

  第十三條 (經營條件)

  承租人應直接經營所租賃之空間。

  第十四條 (頂讓 )

  一、如屬商業場所之頂讓時,準許透過生前行為移轉承租人之地位,而無需澳門房屋司之許可。

  二、在下列情況下,頂讓不成立:

  a)建筑物之收益移轉后,在該建筑物內轉營其它類型之商業活動,或在一般情況下,將該建筑物用于其它目的者;

  b)移轉屬不隨組成有關場所之設施、器具、貨物或其它數據一并轉移者。

  三、頂讓透過公證書完成時,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轉租、借貸及讓予)

  一、以轉租、借貸及讓予為標的之行為,不獲準許。

  二、與上款所規定者相違反之行為無效。

  第十六條 (不可查封)

  租賃權不可查封。

  第二節 租金

  第十七條 (到期及支付)

  一、首期租金在合同訂立時到期,其余每一期租金在有關月份之前一個月之首工作日到期。

  二、租金之支付,應在每月首八日內,按澳門房屋司所指定之地點及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擔保)

  承租人在合同訂立之日,支付相等于一個月租金之金額作為擔保,以確保其合同義務之履行。

  第十九條 (租金價值)

  一、租金價值由出價行為決定;或如屬第二條b及c項之情況者,該價值經澳門房屋司建議并透過監督實體之批示訂定。

  二、追從社會互助宗旨之機構或實體,免付租金。

  三、上款所指之免付,特別不包括收益及管理費用之支付,而該等費用乃按上款所指之機構或實體應承擔之比例支付。

  第二十條 (租金之調整)

  一,租金在有關合同生效一年后調整;為此目的,以已有之最近十二個月內所記錄消費物價指數之變化為根據,而該指數乃統計暨普查司所公布者。

  二、已被頂讓或已作改建工程之空間須作租金調整,以有關區域之自由市場平均價為限。

  三、按照上款規定所調整之租金,應自導致租金調整之事實發生隨后之月份起支付。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之遲延)

  一、承租人有遲延者,澳門房屋司除有權要求支付所拖欠之租金外,還有權要求相等于應付金額50%之損害賠償。

  二、如解除合同,僅應支付所拖欠之租金。

  三、第一款所指之義務未履行時,澳門房屋司有權拒收隨后之租金,而該等租金在一切情況下均視為債務。

  第三節 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

  第一分節 解除

  第二十二條 (解除)

  構成澳門房屋司解除合同之原因如下:

  a)合同之不履行,尤其是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a至g項所指之義務;

  b)有關場所關閉超過連續四十五日,或在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期間內未開始其業務;但有合理解釋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c)承租人或受讓人實施第十五條所指之行為。

  第二十三條 (解除程序)

  一、發生導致或能導致合同解除之事實時,澳門房屋司立即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以便其在十日之期間內作書面解釋。

  二、如承租人或受讓人不作解釋,或所提交之解釋不被澳門房屋司視為合理,則立即解除合同。

  三、如澳門房屋司認為有必要對承租人或受讓人之回答進行簡易調查,則進行該調查。

  四、須將監督實體按澳門房屋司建議而作出之最終決定,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而該決定載有有關原因之簡述。

  第二分節 單方終止

  第二十四條 (澳門房屋司所作之單方終止)

  一、如建議拆毀或改建建筑物,或建議在租賃空間內進行妨礙合同上聯系之持續之修建工程,則澳門房屋司得在合同最初期間屆滿或其續期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二、承租人因確定搬出租賃空間而有權收取相當于其已支付之最后一期租金之一年金額;或澳門房屋司對承租人安排另一空間時,承租人有權承租該空間,而其租金以有關區域內自由市場之平均價為限。

  三、在工程進行不超過六個月之期間內,不獲安排其它空間且擬再租該租賃空間之承租人,有權透過提交關于所得補充稅之M/1格式之申報,收取相當于如其從事業務時所應有收益之損害賠償。

  四、行使再租該租賃空間之權能之承租人,受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之租金調整規則約束。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或受讓人所作之單方終止)

  承租人或受讓人在有關合同之期間屆滿或其續期屆滿時,得透過對澳門房屋司之知會,單方終止有關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期間)

  合同之終止至少在兩個月前為之。

  第三分節 失效

  第二十七條 (合同之失效及移轉)

  一、承租人死亡或其合同地位之移轉相對人死亡時,如其配偶仍生存且未被法院裁定分居及分產或系事實上配偶者,或如遺下直系之血親或姻親,則租賃不失效;但繼受人得拋棄移轉,并于三十日之期間內,將該拋棄知會澳門房屋司。

  二、受讓實體消滅或不再追從社會互助之宗旨時,無償讓給失效。

  第二十八條 (敕遷)

  一、在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之情況下,承租人或受讓人在澳門房屋司通知后三十日期間內遷出租賃或讓予之空間,否則被強制執行。

  二、澳門房屋司得透過法院命令,在必要時請求澳門保安部隊協助,以執行敕遷。

  三、解除權之行使所針對之承租人,或在單方終止或失效之情況下而非自愿遷出租賃空間之承租人,三年期間內不得參與任何由澳門房屋司就商業活動空間之批給所發起之投標。

  第四節 工程及保存

  第二十九條 (工程 )

  一、即使具有必要之準照,未獲澳門房屋司許可者亦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二、為了上款所指許可之效力,承租人或受讓人透過掛號信向澳門房屋司知會擬進行之工程為何者。

  三、如所進行之工程不符合所許可者,則視該工程未獲許可而進行。

  第三十條 (保存)

  一、租賃或讓予之空間內部保存乃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但屬建造物之瑕疵或缺陷而引致之維修者,不在此限。

  二、建筑物外部及其余之共同部分,包括升降機之保存,均由澳門房屋司負責。

  三、在承租人或受讓人之活動所導致損害之情況下,建筑物外部之任何維修,乃該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

  四、當必要之維修屬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而彼等不能或不欲進行該等維修時,澳門房屋司得代其為之,并隨后征收有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改善)

  一、結合于租賃或讓予之空間之改善,如其拆除獲許可且不對該空間導致任何損失,得被拆除。

  二、如該拆除未獲許可且澳門房屋司擬保留該等改善,澳門房屋司須支付損害賠償,該賠償相等于改善在返還該空間時所具有之成本或利益。

  第五節 通知及知會

  第三十二條 (通知)

  一、對承租人或對受讓人之通知,均透過掛號信為之;或通知之相對人不在或不接收時,該通知應透過張貼于租賃或讓予空間門上之告示為之。

  二、通知由信件掛號日后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或當透過告示時,由張貼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 (知會)

  一、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請求及知會應在有關部門以書面為之,或透過掛號信為之;如不按此規定,則有關請求或知會視為不存在者。

  二、承租人不能視事時,上款所指之請求及知會得由其家團任一成員為之,但應指明身分數據及兩者間之親等,以及明示提及乃代表承租人為之。

  第四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過渡規定)

  一、按照之前法例所訂立之租賃在所續期之現有期間屆滿時失效。

  二、澳門房屋司按照本法規之規定與承租人或受讓人訂立新合同。

  三、與目前使用商業空間而無合同之用戶訂立合同,其租金按本法規附表對有關區域所訂定之價值而定出。

  四、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對租賃合同適用按照上款規定之租金價值,而新承租人享有以下之減租,直至上述日期為止:

  a)直至本歷年終了為止,減50%;

  b)在一九九三年內,減25%。

  五、對在一九八零年后已被調整或訂定租金之承租人,自有關調整或訂定之日期起至本法規開始生效日為止,重新調整其租金,為此目的,以已有之最近十二個月內所記錄消費物價指數之變化為根據,而該指數乃統計暨普查司所公布者。

  六、對至一九八零年為止未曾修訂租金之承租人,在根據本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出租金價值后,適用本條第四款之規則。

  第三十五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及一切與本法規之規定相抵觸之法律規定。

  第三十六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在公布隨后之月份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李必祿

  附件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指之區域租金訂定表。

  城市區域

  租金/ m2

  有“閣仔”

  無“閣仔”

  望廈

  澳門幣50元

  澳門幣60元

  筷子基

  澳門幣40元

  澳門幣50元

  臺山

  澳門幣50元

  澳門幣60元

  澳門

篇3: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2013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20**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決定

 ?。?0**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20**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修訂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三條。

  二、刪除第十五條中“和區主管機關”的字樣。

  三、刪除第十五條中“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的字樣。

  四、刪除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并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的字樣。

  五、刪除第五十六條。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部分條文的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20**年修正本)(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0**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后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行為。

  第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建立租賃關系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是區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區主管機關)。區主管機關可以在街道辦事處設立派出機構。市主管機關對房屋租賃市場實行統一管理。

  市、區主管機關行使下列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曳课葑赓U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根據本條例規定擬定各項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ǘ└鶕緱l例的規定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登記和管理;

 ?。ㄈ└鶕緱l例的規定查處非法房屋租賃行為;

 ?。ㄋ模└鶕课葑赓U當事人的申請調解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ㄎ澹┓?、法規規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區主管機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市主管機關授予的其他職責。市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區主管機關的指導。

  第五條 房屋租賃實行租賃合同登記制度。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六條 房屋租賃關系的設立、變更,當事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到區主管機關登記或者備案。

  第七條 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區主管機關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康禺a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ǘ┓课葑赓U合同;

 ?。ㄈ┏鲎馊松矸葑C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ㄋ模┏凶馊松矸葑C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持出租房屋的有關資料及當事人身份證明到區主管機關辦理備案。

  第八條 區主管機關應當自接到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區主管機關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記決定的,即視為予以登記。當事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區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區主管機關應當將予以登記的租賃合同的副本自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送同級稅務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機關不予登記:

 ?。ㄒ唬┊斒氯瞬环媳緱l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ǘ└淖兺恋?、房屋用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ㄈ┳赓U合同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

 ?。ㄋ模┳赓U合同期限超過土地使用年限的;

 ?。ㄎ澹┳赓U合同內容違反本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

  第十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的,視為房屋租賃行為。

  第十一條 市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水平定期頒布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當事人可參照指導租金,約定租金數額。

  第十二條 行政劃撥、減免地價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經批準出租的,出租人應當按照市主管機關的規定補交地價款。

  第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有關稅款。

  第十四條 稅務部門征收有關稅款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于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的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市主管機關統一制發的證件。

  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中介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配合主管機關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主管機關提供的統一合同格式。當事人對租賃合同條款的內容可作增刪。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應當持有授權委托書。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照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八條 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及地址;

 ?。ǘ┓课莸奈恢?、面積、裝飾及設施;

 ?。ㄈ┓课萦猛?;

 ?。ㄋ模┳赓U期限;

 ?。ㄎ澹┳饨饠殿~及交付方式;

 ?。┓课菥S修責任;

 ?。ㄆ撸┭b修的約定;

 ?。ò耍┺D租的約定;

 ?。ň牛┙獬贤臈l件;

 ?。ㄊ┻`約責任;

 ?。ㄊ唬┊斒氯思s定的其他條款。

  前款第(四)項租賃期限,住宅不超過八年,其他用房不超過十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超過上述期限的,須經市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租賃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為生效。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Σ荒苈男谢蛘卟荒苋媛男械?;

 ?。ǘ┊斒氯藚f商一致的;

 ?。ㄈ┊斒氯艘环接泻侠碓虼_需變更或者解除的;

 ?。ㄋ模┏鲎馊藛适П緱l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資格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租賃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繼承原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或者終止,或者因出租房屋的產權轉讓變更,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 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終止。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需延續租賃關系的,應當在合同終止前一個月提出,在合同終止前十日內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申請登記。

  第四章 出租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為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出租人可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的返還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出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者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由此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當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第二十五條 共有房屋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依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租金,應當開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出租人不得因房屋租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

  出租人不得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進行干擾或者妨礙。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梅课葸M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ǘ┥米愿淖兎课萁Y構或者約定用途的;

 ?。ㄈ┥米詫⒎课蒉D租第三人的;

 ?。ㄋ模┏^合同約定期限的;合同未約定,拖欠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的。

  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

  第三十條 出租人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房屋,須經承租人同意;按照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請批準。

  第三十一條 房屋出租不妨礙房地產權的轉移。

  房地產權轉移后,受讓人應當承擔原出租人的義務并享有原出租人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租賃期限屆滿并且沒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因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遷出,除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外,出租人可要求區主管機關向承租人發出限期遷出通知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五章 承租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有關部門申領設立的有效證件,依法須提供房屋租賃證明的,應當提供經區主管機關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違反前款規定,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第三十五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拒絕交付部分或者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ǘ┻`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對房屋的使用權,不免除交付租金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承租人確需改變房屋用途或者進行裝修的,應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按照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請批準。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租賃期間,因房屋出現缺陷而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同時報區主管機關備案。

  出租人經承租人書面通知仍不修繕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區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后可自行修繕,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出租人與承租人對本條第一款所稱缺陷發生爭議時,可請求有關部門鑒定。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負責修繕并支付由此發生的費用。

  第四十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系而自行遷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壞的,承租人與第三人應當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可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出租人提出續租要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四十二條 租賃期限屆滿或者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或者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遷出的,應當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屋,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轉租

  第四十四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租賃房屋的一部或者全部轉租第三人。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

  第四十五條 受轉租人不得將租賃房屋再行轉租。

  第四十六條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訂立租賃合同,并進行登記或者備案。

  第四十七條 轉租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最后時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第四十八條 轉租的租賃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第四章規定的出租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受轉租人享有并承擔第五章規定的承租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但本條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對原出租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因轉租而簽訂的租賃合同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區主管機關不予租賃登記的答復不服的,可自接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租賃當事人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市、區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租賃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出租房屋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對出租人或者轉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一次性處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過錯的承租人或者受轉租人并處以約定租金總額百分之十的罰款。

  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或者約定租金不明確的,以當年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進行處罰。

  對依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拆除。

  第五十三條 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受轉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 主管機關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簽訂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當事人應當于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條例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過去在特區內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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