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項目消防安全制度及規定
根據北京**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為了確??蛻?、業主、開發商生活中的消防安全,除重點部門要編制具體制度外,都適用于《北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定,本規定**各部門、各級領導及全體員工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不得違反。
一、火災的預防及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或部門要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去,全體員工都要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積極參加消防活動,做好防火宣傳教育。
第三十八條 熟悉本崗位的環境、設施和安全操作規程,熟悉安全出入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設備擺放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三十九條 熟悉**報警程序,牢記內部消防電話:****。發生火情、火災時迅速報警,并聽從統一指揮。
第四十條 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地方或倉庫,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各類物品碼放要符合消防條例有關規定,保持通道的暢通。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或部門需要動用明火,必須到僑樂保衛部申報,辦理動火證,提出動火時間、地點、部位及采取的安全措施,批準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四十二條 消防栓、滅火器具、報警裝置等一切消防設施不準掩埋、圈占或拆卸,樓梯口、疏散通道、出入口等部位要保持暢通,疏散標志和指示燈保持完好。
第四十三條 不準私自拉接臨時電線或安裝電氣設備,如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需經保衛部批準,經電工安裝檢查,試用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條 每個單位庫房內儲放的易燃易爆等化學物品,應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嚴格的安全措施,保衛部要經常進行督促和檢查落實情況。
第四十五條 售樓處內各通道、配電間等嚴禁堆積物料和廢棄物,嚴禁焚燒物品。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非吸煙區吸煙。
第四十七條 下班離崗時要做到電器斷電,不留火險隱患。
二、火災報警程序
第四十八條 員工發現火情應立即通報,報警人員應講清起火地點、燃燒物質種類、是否有人被圍困,火勢情況以及是否已采取撲救措施,并通報姓名和部門。接到報警應立即到現場確認,核準火情后:
?。?、立即通知現場負責人,并要求立即通知各有關部門負責人。
?。?、立即通報僑樂保衛部經理、消防主任。夜間通報僑樂保衛部帶班和僑樂客服部經理,并由項目總經理逐級報告。
?。?、立即通知工程部和火場附近工作人員切斷火場電源、關閉煤氣閥門和門窗。
?。?、立即通知保安隊和義務消防隊迅速趕赴現場展開撲救及加強安全保衛工作。
?。?、接到總經理或主管保衛工作的主任下達的在中心防火分區內進行疏散的命令后,立即開通消防報警系統。
?。?、接到總經理或主管保衛工作的副總經理下達的向消防局"119"報告火警的指令時立即按報警要求報警。
?。?、如有客人詢問情況,應告之客人:"火情正在調查中,如需要采取措施,我們將用電話或緊急廣播通知您。"同時提醒客人不要驚慌并關好門窗。
?。?、消防中心應將報警全過程詳細記錄。
?。?、**所有員工不得直接向"119"報警。
三、火災撲救
**內發生火警、火災時,如火災已無法自救時應實施應急滅火方案,全體員工在緊急情況下,必須絕對服從消防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四十九條 消防中心晝夜二十四小時值班,隨時觀察記錄儀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并準確報告上級領導。
第五十條 **各崗位員工,一旦發現火情均有責任及時向消防中心報警并迅速采取撲救措施,此時,各部門使用的對講機應優先于保衛部或滅火器小組指揮使用,不得隨意呼叫,其它部位的人員應堅守崗位,隨時聽候指令,需要時應盡快引導賓客安全轉移,做好疏散工作。
第五十一條 起火部位的領導,保衛部經理和消防負責人,在接到火警報告后應立即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和員工,及時趕赴現場撲救火災,必要時立即成立滅火指揮部。
第五十二條 發現火情有蔓延可能難以自救時,由滅火指揮部最高領導下達向消防局報警命令,由消防中心向消防局報警,并派專人到路迎接消防隊,引導消防隊進入現場,安排人員保護現場,保護業主、客戶、開發商財產,防止趁火打劫。在處理事件當中做到三不放過,即: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的不放過,火災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沒有改進措施不放過
四、消防器材、設備管理規定
第五十三條 **消防設備、器材是預備一但發生火險時滅火所備,必須保證完整好用、靈敏可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對消防設備、器材有任何移動損壞,圈占和埋壓,如有無故損壞和不認真保管的現象,保衛部必須向該部門追查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或部門、班組對自己所管轄的消防器材須有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第五十五條 消防器材配備不當,各單位或部門可提出意見,由僑樂保衛部統一調整,不得亂動。
第五十六條 僑樂保衛部要定期(三個月)檢查和試驗消防系統,以確保完備好用,并記錄在冊。
第五十七條 對無故動用消防器材和破壞消防器材的人員要依據"消防獎懲規定"予以處理
五、動用明火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 **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向僑樂保衛部申請,領取動火證后方可作業。
第五十九條 僑樂保衛部在審核動火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出具由消防局頒發的特種人員操作證,保衛部確認一切措施齊全后,簽發蓋章的動火證,動火完畢要清理現場,同時將動火證交還保衛部。
六、車
場消防管理制度1、汽車進庫按指定車位停車。
2、嚴禁在車庫內抽油、加油和檢修車輛。
3、嚴禁在車庫內用汽油擦車和引擎部件。
4、汽車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
5、汽車進庫后要關閉汽車總電源,司機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異常后,方可離去。
6、汽車庫內嚴禁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及其它易燃可燃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
7、汽車停放時車頭朝向出口方向,保持疏散通道的暢通,并滿足一次出車的要求。
8、嚴禁挪用、遮擋、損壞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9、汽車停妥后,車上人員立即離開汽車,不得在車上抽煙、進餐、喝酒、睡覺。
10、遇火情、火災時,服從車場工作人員的調度管理。
七、各辦公室防火制度
第六十條 在辦公室內吸煙時應將火柴棍、煙頭放入煙灰缸內,不得隨意亂扔。
第六十一條 報紙、書刊、紙張、資料等易燃物不得隨便紙亂扔,不得隨意亂扔。
第六十二條 機要室、檔案室、資料室不準吸煙或進行其它明火操作。
第六十三條 工作用油漆、打字室用油墨,要妥善保管,不得亂放,不準在辦公室內存放汽油、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十四條 未經批準在辦公區域內不準使用煤氣爐、電爐、電熨斗等電加熱用品。
第六十五條 不得私自安裝電器設備,亂拉臨時電源線,不得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辦公區所有的電器設備下班后必須斷電。特殊用電電器應在保衛部備案。
八、各重點要害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變配電室、機房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配電室員工應工作認真負責,值班時嚴禁脫崗、空崗。
?。?、高、低壓配電室,應保持清潔干凈,要有良好的通風。禁止吸煙。在室內使用明火,必須經保衛部批準,并有防護措施。
?。?、高、低壓配電室,電氣設備附近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經常保持完整、靈敏、有效。變壓器、電纜線,每年的"五一""十一""春節"前進行清掃、檢修;低壓配電室的設備及電纜,每年清掃、檢修一至二次;各種電機設備每年檢修、擦洗一至二次。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對避雷器進行檢修、搖測兩次、搖測標準,均按供電局的規定進行。
?。?、高、低壓配電室的門窗、出線溝等處,必須設置嚴密防護網罩,防止小動物入內。
?。?、電纜線、變壓器等處不得漏油。經常檢查各部件的功能和動轉情況,發現問題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修復。
?。?、高、低壓配電室,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經常維護保養,以保證完備好用。值班人員必須掌握電器滅火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
?。?、使用電熱工具防火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ǎ保╇姛峁ぞ弑仨氃O在可靠的不燃基座上。
?。ǎ玻╇姛峁ぞ叩膶Ь€,必須符合規定的要求,絕緣要良好,并有合格的保險控制。
?。ǎ常┦褂秒姛峁ぞ邥r,必須有專人看管,用完斷電。
?。?、嚴禁吸煙和一切明火,下班后要進行安全防火及設備運行交班。
九、各庫房防火制度
?。?、物品必須按性質分類分庫儲存,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內的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中,不得在其它庫中混放。
?。?、每個倉庫都必須限額儲存,否則物品堆得過高,平時檢查困難,發生火災時難于進行撲救和疏散,也不利于物品的養護。
?。?、面對庫房門的主要通道寬度一般不應小于2米,倉庫的門和通道不得堵塞。
?。?、在商品堆放時,垛距、墻距、柱距、梁距均不應小于50厘米,庫房照明燈應使用功率不超過60瓦的白熾燈,并布置在通道或垛距上方。
?。?、禁止在倉庫內用可燃材料搭建閣樓,并且不準在庫房內設辦公室、休息室和住宿人員。
?。?、庫房內不得進行拆包分裝(修理)等加工生產,這類加工必須在庫外專門房間內進行,拆下的包裝材料應及時清理,不得與物品(商品)混在一起。
?。?、庫內嚴禁吸煙、用火。
?。?、在生活區(維修工房)安裝和使用火爐,必須經僑樂保衛部批準,火爐的安裝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安全規定,從爐內取出的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地點。
?。?、儲存易燃和可燃商品的庫房內,不準進行任何明火作業。
?。保?、庫房內嚴禁明火采暖,物品因防凍必須采暖時,可用暖氣,采暖管道的保溫材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散熱器與可燃物品堆放應保持一定距離。
?。保?、汽車進入庫區時要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倉庫應有專人負責監護。
?。保?、進入庫房的電瓶車、插車,必須有防止打出火花的防火鐵罩等安全裝置。
?。保?、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將商品用篷布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押運人員對物品要嚴加監護,防止沿途飛來火星落在物品上。
?。保?、嚴禁在庫房的屋頂內架設電線,庫房內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確有必要時,應經領導批準,由正式電工安裝,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照明,應采用白熾燈照明,電燈應安裝在庫房的通道上方,并固定在庫房頂部,燈具距離貨堆、貨架不應小于50厘米,不準將燈頭線隨意延長,到處懸掛,燈具應選用規定的形式,外面加玻璃罩或金屬網保護。
?。保?、庫區電源,應當設總閘、分閘,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開關箱,開關箱設在庫房外,并安裝防雷、防潮等保護設施,下班后庫內的電源必須切斷。
?。保?、庫房為使用起吊、裝卸等設備而敷設的電氣線路,必須使用橡膠套電纜,插座裝在庫房外,并避免被砸碰、撞擊和車輪碾壓,以保持絕緣良好。
?。保?、倉庫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護裝置,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安全負載。
?。保?、庫房內不準安裝使用電熨斗、電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
?。玻?、電氣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半年應進行一次絕緣測試,發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修理。
?。玻?、商品入庫前必須進行認真檢查,在檢查進庫物品中,如發現棉、毛、麻、絲、化纖等紡織品或用麻布、稻草、紙張包裝的商品有夾帶火種可疑時,應將
其放到觀察區觀察,一般應觀察24小時,確認無危險后,方可入庫或歸垛,此類庫房應保持通風、定期倒庫以防升溫自燃。?。玻?、倉庫保管員離開庫房前,必須認真檢查庫內是否有人潛入,貨物有無可疑情況,窗戶要否關閉等情況,確認后,再切斷電源,閉門上鎖。
?。玻?、倉庫的領導和守護人員,在節假日和夜間應加強值班,并不斷巡回檢查,以確保安全。
十、消防中控室工作制度
一、值班人員必須自覺遵守中控室工作紀律和管理要求,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二、負責消防中心報警系統的信號監控和處理,監視儀表和信號的工作情況。
三、值班人員要熟練操作設備上的各種按鈕,準確判斷設備上各種信號,正確處理各種信息和報警。
四、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后,要迅速到報警現場確認,一旦確認火情,應按照報警程序逐級報告,沒有總經理的指令不得擅自向119報警。
五、值班人員要定期對設施設備、煙、溫感和煤氣報警器進行檢查,確保各種報警系統靈敏有效,發現問題及時填寫故障通知單,由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維修。
六、值班人員要按時接班,并做到"三查"、"兩問"。
?。?、檢查中控室內的設施設備、鑰匙、工具等是否完整齊全。
?。?、檢查中央控制臺各種監視器的運行情況。
?。?、檢查值班日志記錄情況。
?。?、詢問上一班人員有無異常情況。
?。?、詢問上一班人員有無特殊任務。
七、認真填寫值班日志和電話記錄,內容要準確無誤,字跡清楚工整,并將電腦當班記錄附本班日志后。
八、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的準備。
九、做好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十一、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各單位或部門負責人要經常對本管轄區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火險隱患,立即采取措施盡快解決,僑樂保衛部定時抽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準確地下發隱患通知書,接到通知書后后,應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借故拖延不辦的將按規定進行處罰,發生問題造成影響的、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十二、獎懲制度
第六十六條 認真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消防規定,及時發現排除隱患、險情的員工由 "消防安全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七條 積極撲救火災,保護人員生命和中心財物做出突出成績人員,"消防安全委員會"將建議給予晉級、記功和獎勵。
第六十八條 凡違反消防規定者,將給予經濟處罰(50---500元)的處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有關規定,損壞或將消防器材、設備移做它用的將予以罰款、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條 不按操作規程作業,引起火災事故或因失職、瀆職造成火災的責任者,將視情節給予行政、經濟及法律處罰。
篇2: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2009)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ㄒ唬﹪蚁拦ぷ鞣结?、政策;
?。ǘ┫婪煞ㄒ?;
?。ㄈ┗馂念A防知識;
?。ㄋ模┗馂膿渚?、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ㄎ澹┢渌麘斀逃嘤柕膬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ㄒ唬┱莆毡镜貐^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ǘ﹨f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ㄈ逃?a class="infotextkey"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wgzl/xzrs/">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ㄋ模┒ㄆ趯ι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W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ǘ┲笇Ш捅O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ㄈ⑾腊踩R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ㄋ模┮婪ㄔ诼氊煼秶鷥葘ο腊踩珜I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⑾腊踩逃嘤柟ぷ骷{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ǘ┲笇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ㄈ┴撠熛腊踩珜I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Ш捅O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ǘ┮婪ㄔ诼氊煼秶鷥葘ο腊踩珜I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ǘ⑾腊踩R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ㄈ⑾婪煞ㄒ幒陀嘘P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ㄒ唬┒ㄆ陂_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ǘπ律蠉徍瓦M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ㄈυ趰彽穆毠っ磕曛辽龠M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ㄋ模┫腊踩攸c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⑾腊踩R納入教學內容;
?。ǘ┰陂_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ㄈ┙Y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ㄋ模┙M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ㄎ澹┟繉W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乃迣W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M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ǘ┰谏鐓^、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ㄈ┙M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ㄋ模├蒙鐓^、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ㄒ唬┰诎踩隹?、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ǘ└鶕枰幱鏊腊踩麄?a class="infotextkey"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wgzl/">資料供公眾取閱;
?。ㄈ├脝挝粡V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ㄔO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ǘ┰诮ㄔO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ㄈγ骰鹱鳂I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ㄋ模┙M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ㄈ藯l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ǘ┳再Y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ㄈ┯薪∪慕M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ㄋ模┚哂信c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ㄎ澹┯型瑫r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腊踩珜I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篇3: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5)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號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年1月29日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層工業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高層建筑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竣工驗收備案,未經備案或者備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六條 鼓勵高層居住建筑每戶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新建高層居住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不得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負責,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擴建、改建時,建設單位、個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條 高層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關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對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
供電、供水、燃氣、供暖、電視、通訊等經營性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統一管理機構)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統一管理機構確立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
對未委托統一管理機構進行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規定,督促、指導、協助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統一管理機構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定期組織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五)組織單位員工參加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六)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
(三)嚴格執行用電、用火、用油、用氣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違章行為及時舉報;
(四)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指導、督促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三)定期組織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落實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設在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保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范圍內的地下車庫、管道、暗溝等部分,應當能夠承載大型消防車輛、裝備;
(三)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兩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四)高層公共建筑每層均應當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并應當設置可以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
(五)高層公共建筑三層以上樓層應當在每層窗口、陽臺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設置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六)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在廚房的規定部位安裝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七)新建高層居住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八)室內消火栓箱內應當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二)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救援場地應當設置禁止占用的標識;
(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使用、維護方法的標識;
(四)消防供水管道應當設置顯示閥門正確啟閉的狀態標識;
(五)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房間、走道、廳堂等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圖;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用火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二)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進行明火作業或者使用電(氣)焊作業;
(四)賓館、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每季度至少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建立檢查和清洗記錄。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內電氣設備安裝、線路敷設、維修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高層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年對電氣線路至少進行一次電氣防火檢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設計、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切斷裝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一條 鼓勵設置高層建筑固定電動車充電點,充電點與存放區域保持安全距離,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二十二條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處警操作規程,配備通訊聯絡、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每班值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三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委托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和功能檢測;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高層建筑,應當委托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外,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相關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費用支出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發生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或者不及時維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對高層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對多產權、多家合用且無統一管理機構或者無專項維修資金的高層建筑,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影響公共安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費用,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高層建筑的統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明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和人員;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保證具備與其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參加專業培訓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防火檢查、巡查人員,消防設施檢測、維護、操作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高層住宅小區應當建立由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人牽頭,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巡防員、消防志愿者等組成的群眾性消防志愿組織,明確消防管理員和消防宣傳員,承擔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轄區內高層建筑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高層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其他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指導、監督。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做好火情偵查、人員救助、火災撲救、維護秩序等工作;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第三十二條 在火災現場撲救和應急救援中,對妨礙消防車通行、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車輛、物體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依法采取強行搬離、拆除等緊急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依法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對依法認定影響公共安全的高層建筑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高層建筑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依法審查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通道,保障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的質量。
第三十七條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內容。
第三十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和其他裝飾裝修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未及時調查處理舉報、投訴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未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未及時組織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應急裝置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暫時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四十三條 統一管理機構接受委托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時,未依據本規定履行統一管理機構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變更后未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
(二)對發生故障、損壞的消防設施未及時組織維修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檢查或者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