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物業管理費繳納通知書
尊敬的各位業主(住戶):
您好!
xx小區于20**年5月22日交付使用,經我公司與房開公司協商,20**年5月至6月的物業管理費由房開公司繳納,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的起始時間為20**年7月1日。小區地下車庫正式使用的時間為20**年10月20日,業主繳納車位管理費的起始時間為20**年10月20日。在過去的一年多時間里,我司在各方面的工作都得到了業主的大力支持與幫助,深表感謝?,F小區實際情況:小區總戶數為594戶,截止20**年6月14日,已交付(含裝修及入住)356戶,尚未收房的為238戶,小區整體入住率偏低。
現xx小區第二年度(20**年7月1日至20**年6月30日)物業費及(20**年10月20日至20**年10月19日)的車位管理費已開始收取。按時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是每位業主應盡的義務。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溫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費是維護項目公共區域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管理及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根本保證。為了維護全體業主的自身利益,為了保證小區各項服務及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為了保障您的房產增值保值;請各位業主及時繳納物業費,繳費區間為:20**年7月1日至20**年6月30日,繳費后請保管好相關票據。逾期未繳納物業管理費用,依據《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的相關規定,應按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千分之三做為滯納金。
感謝您一直以來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支持與配合!愿與全體業主一起攜手共創安全、整潔、溫馨的和諧家園!
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XX中心
二〇XX年六月XX日
篇2:業委會積極繳納物業管理費通知
業委會關于積極繳納物業管理費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家園業主:
目前資金問題仍然是困擾業委會及zz物業工作的最大難題。據統計,目前物業費收繳率僅為50%,且zz物業沒有經營性用房和停車位等額外收入。
對于任何一個物業服務企業而言,沒有物業費保障,都很難提供優質的物業服務。繳納各種物業服務費用是每一位居民的義務。片面的以服務欠佳等理由欠繳物業費是錯誤的,會使**家園物業服務走進惡性循環,不僅物業公司受損失,最終業主資產、小區品質也會受到巨大損害。同時,拖欠物業費也是對已經繳費鄰居們利益的侵害。
在此,我們呼吁每位業主以大局為重,積極繳納本年度物業費以及業委會活動經費。使**家園走出“物業費欠繳怪圈”,走上良性循環道路。
同時,業委會也會敦促及幫助zz物業,克服目前資金壓力,提升物業服務品質,樹立員工服務意識,細化各項服務規程,真正為小區提供優質服務,并以此為基礎使物業費收繳率恢復到正常水平。
家園建設需要您的支持,讓我們攜手共建美好家園!
**家園業主委員會
20**年6月19日
篇3:物業被查封物業管理費繳納?
【案情】
原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實業總公司
原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實業總公司拖欠物業管理費、及代墊水電費為由訴至*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訴稱,*年*月*日,原告受*大廈籌建處委托對該大廈進行物業管理,后又接愛該大廈業主委員會的委托繼續管理該大廈。被告于*年*月*日向大廈籌建處購買該大廈寫字樓18層及地下車位3 個,該大廈于*年*月通過驗收,交付使用。交付不久,因被告涉及“4.20專案”該房產被查封。*年,被告亦以業主身份派員參加*大廈業主會議。被告1999年10月起拖欠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經多次催討未付,現要求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140,588.18元、代墊水電費人民幣70,596.29元及滯納金人民幣279,424.76元。
被告辯稱:被告雖向*大廈籌建處購買該大廈寫字樓18層及地下車位3 個,但至今未辦理交房手續,未實際獲得該商品房的控制權或使用權,因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等的請求不能成立。
【審判】
*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與*大廈籌建處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支付了購房款,但其并未從*大廈籌建處取得所購房產,該房產至今未登記到被告名下,因而不能確定被告系*大廈寫字樓18層及地下一層56、57、58號車位的所有權人或業主,原告亦未證明被告已實際使用了該房產,因而其也非該房產的使用人。被告由于自身認識上的錯誤,曾將自已作為房產的業主,但并沒有因此改變被告未取得上述房產所有權的事實。有關部門雖然出具扣押清單扣押上述房產,從法律原理及相關法律規定看,其所扣押的只是一種合同權利而非房屋這一特定物的所有權。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該判決,而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置查明的事實不顧,簡單地認定:被上訴人并未從皇達大廈籌建處取得所購房產,其所扣押的只是一種合同權利而非房屋這一特定物的所有權。這純屬認定錯誤;查封是對被上訴人房產一定期間所有權的限制,被上訴人是被查封的司法制裁相對人,也就是上述房產相應期間的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用;一審法院未能顧及已查清的大量事實作出綜合判斷,對被上訴人系業主及使用人的一系列旁證沒有采納,也不作出任何說明。請求依法撤銷一審的判決;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給付拖欠上訴人的物業管理費用14,588.18元,代墊水電費用70,596.29元及滯納金279427元。
*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主持調解,雙方當事自原達成如下協議:
一、 上訴人不收取訟爭費用的滯納金;
二、 訟爭的物業管理費用,上訴人按總金額的80%向被上訴人收取;
【本案爭議焦點】
*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是*大廈18層商品房及地下一層56、57、58號車庫的業主,是否有義務繳交物業管理費。
【評析】
本案涉及物業法律關系中由于新型糾紛,立法不完備,而導致的一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如購房人在何種情況下才能成為業主(物權法不完備),物業被查封,能否被視為使用。
本所程律師在辦理本案中,能夠抓住要害,充分表述己方觀點,在一審己方敗訴的情況下,二審成功讓對方讓步,最終和解,充分發揮執業技巧,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促成糾紛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