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質量活動檢查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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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質量活動檢查管理規定

  1.0 目的

  為檢查各項質量活動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確保檢查過程有序開展且成效顯著,特制定本規定。

  2.0 范圍

  對各部門的物業管理服務進行全面檢查,物業公司檢查類型涵蓋巡視檢查、季檢、單項檢查、年檢。

  3.0 依據

  質量體系文件、現行有效的有關物業管理法規、規定、條例。

  4.0 職責

  1、物業公司總經理負責挑選管理人員組建檢查小組,對保安、車輛、清潔、綠化、維修、設備管理等服務實施監督與檢查,組織每次專項檢查工作,并對現場檢查進行巡視指導;

  2、各管理人員作為檢查人員,按分配任務對相應項目執行檢查;

  3、在季檢、年檢過程中,每次可安排被檢查部門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陪同參觀、交流 。

  5.0 季檢

  5.1 檢查程序

  1、時間安排:季檢時間通常定在每季第三個月下旬,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或推遲,但變動不得超過半個月;

  2、檢查前應提前告知被檢查部門及相關人員;

  3、檢查前,管理人員依據 “檢查表的編制” 規定,分別編制《檢查表》,并準備好《不合格服務處理表》;

  4、現場檢查前,物業公司經理需召集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班組長及以上人員召開簡短會議,明確各項服務過程的檢查時限、檢查和陪同人員分工、檢查總結會議時間及其他注意事項,會議時長不超 15 分鐘,且季檢全過程中部門經理必須參加;

  5、現場檢查時,各檢查人員按檢查表內容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查;

  6、檢查人員應審慎判斷,發現不合格項需取得受檢部門人員認可,并如實將檢查結果填入檢查表;

  7、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將發現的所有不合格服務項目填寫至《不合格服務處理表》;

  8、若發現嚴重不合格情況,應填寫《糾正措施報告》,并盡快告知管理者代表;

  9、檢查總結會按原定時間召開,由檢查負責人主持,檢查人員依次匯報檢查結果,最后由檢查負責人公布受檢單位不合格統計情況,并將結果填入物業季檢統計表。匯報后,將《不合格服務處理表》和《糾正措施報告》移交受檢部門。對于不合格項,由相關責任人提出糾正措施,經部門或管理處負責人及物業公司認可后,填入《不合格服務處理表》中的 “糾正措施欄”;對于嚴重不合格項,其糾正措施還需經管理者代表認可方可執行;

  10、物業管理部在規定時間內對糾正措施完成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11、檢查記錄需分類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三年。

  5.2 檢查表的編制

  5.2.1 檢查項目

  1、管理組服務:主要檢查日巡視、周檢及不合格服務處理關閉情況、培訓、考核、月工作計劃落實、管理、倉管、采購、文件資料管理、投訴和來訪的接待與處理(此項為每次季檢必檢項目)、有關制度和規定上墻掛貼、各項收費標準及收繳情況等;

  2、保安服務:檢查值班、巡邏、換崗交接、員工日考核、培訓情況,工具使用與保養、來訪登記、治安案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此項為每次季檢必檢項目)、員工服務態度、儀容儀表、值班室的整潔與安全情況等;

  3、車管服務:檢查車輛出入登記(含機動車、非機動車)、道口崗管理情況、停車場清潔、車輛盜損處理、車輛(含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員工日考核、培訓情況,員工服務態度、儀容儀表、值班室的整潔與安全情況等;

  4、綠化服務:檢查育苗培植、花卉栽培、喬灌木整形修剪、草坪養護、防風防澇、澆水抗旱、補栽補種、病蟲害預防情況,設備保養與使用情況,藥品保管,員工日考核、培訓情況、員工服務態度、儀容儀表等;

  5、清潔服務:檢查室內、外清潔、消殺,垃圾清運,員工日考核、培訓情況、設備保養與使用、工具房整潔情況、員工操作、服務態度、儀容儀表等;

  6、維修服務:主要檢查室內維修、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室外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計量器具的檢定年檢內容、維修工具的保養與使用、培訓、員工操作、服務態度、儀容儀表等。(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情況為每次季檢必檢項目,公共設施維修養護每次季檢必須抽檢 10% 的項目,所有項目保證每年至少檢查到一次)。機電設備維修另單列機電設備檢查欄,檢查項目包括:配電房、水泵房、空調機房的管理、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和管理、設施設備的運行、供電與供水的管理、質量記錄情況(消防噴淋泵、消防水泵,以及消防水泵供水率等為每次季檢必檢項目);

  7、除上述規定項目外,還必須參照各部門職責、程序文件、工作手冊內容和公司交辦的任務編制相應檢查內容。

  5.2.2 檢查方法

  1、檢查可通過查閱質量記錄、提問、觀察、對比標準、向業主征詢、向有關單位了解情況(如檢查治安案件處理可向派出所了解)等方式進行;

  2、檢查方法還應考慮檢查數量,數量以達到檢查效果為宜。

  5.2.3 檢查結果

  如檢查合格,在檢查結果欄打√;如不合格,則對不合格情況作簡要描述,對嚴重不合格、消防水泵供水率、發電機發電率、設施完好率、治安案件發生情況等,須在《物業檢查不合格統計表》備注欄中詳細說明。

  6.0 年檢、單項檢查、巡視檢查

  1、年檢安排在 12 月中旬,檢查內容參照季檢執行,可在季檢基礎上適當增加檢查項目;

  2、單項檢查是針對管理薄弱環節或上級安排的檢查任務,從物業管理服務中抽檢若干項目,也叫單項抽檢。每月抽檢覆蓋面不少于 60%,檢查方式與季檢相同;

  3、根據實際需求,物業公司每月可不定期對各部門進行巡視檢查,以便及時掌握各部門現狀并監控服務質量,其結果可作為季檢、單項檢查的參考依據。巡視檢查相關信息可記錄在個人工作日記中。

  7.0 注意事項

  1、每次檢查應合理安排檢查內容,實現循環覆蓋;

  2、檢查方法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

  3、當單項檢查、季檢、年檢出現重復檢查時,可取消范圍較小的檢查。

  8.0 相關文件與質量記錄

  《不合格品 / 服務控制程序》

  《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檢查表》

  《年度物業管理情況統計表》

  《物業檢查不合格統計表》

  《不合格服務處理表》

  《糾正措施報告》

篇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修正)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修正)

  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完善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程序,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公安部決定對《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將第六項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p>

  將第二款修改為:“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p>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p>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將第四項修改為:“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將第二款修改為:“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p>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在建工程內是否設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三)是否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施工現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p>

  五、將第十六條中的“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修改為“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

  六、將第十七條中的“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修改為“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七、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p>

  八、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p>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修改為“制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修改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

  將第二款修改為:“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p>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p>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p>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合并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強制執行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四)除情況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五)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p>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p>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人員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將第十項修改為:“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p>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六項中的“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修改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十七、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p>

  十八、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的“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十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修正本文)

 ?。?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7號發布,根據20**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ㄒ唬娋奂瘓鏊谕度胧褂?、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挝宦男蟹ǘㄏ腊踩氊熐闆r的監督抽查;

 ?。ㄈεe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ㄋ模Υ笮腿罕娦曰顒?/a>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ㄎ澹└鶕枰M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腊踩珯z查申報表;

 ?。ǘI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ㄈ┮婪ㄈ〉玫慕ㄔO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ㄋ模┫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ㄎ澹﹩T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ǘ┫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ㄈ┳詣酉老到y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ㄋ模┫涝O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ㄎ澹┦枭⑼ǖ?、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覂妊b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ㄆ撸┩鈮﹂T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ㄖ锘蛘邎鏊氖褂们闆r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ㄈ┫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ㄋ模┫涝O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ㄎ澹╇娖骶€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ㄆ撸┦欠窠M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ò耍┥a、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ň牛┥a、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ㄊ┢渌婪ㄐ枰獧z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欠翊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ǘ┦欠耖_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ㄈ┦欠穸ㄆ诮M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ㄋ模┦欠窠⑾罊n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覂然顒邮褂玫慕ㄖ铮▓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R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ㄈ┦欠裰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并組織演練;

 ?。ㄋ模┦欠衩鞔_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ㄎ澹┗顒蝇F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顒蝇F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ㄆ撸┗顒蝇F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ㄒ唬┦欠衩鞔_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ǘ┰诮üこ虄仁欠裨O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ㄈ┦欠裨O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ㄋ模┦欠裨O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ㄎ澹┦欠窠M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がF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ㄒ唬εe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ǘεe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ㄒ唬┦枭⑼ǖ?、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ǘ┙ㄖ涝O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ㄋ模┕娋奂瘓鏊`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ㄎ澹┢渌赡車乐赝{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嵤┡R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ǘ┊斒氯瞬坏綀龅?,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ㄈ┰谖kU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ㄋ模嵤┡R時查封情況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嵤娭茍绦袝r,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ǘ┊斒氯瞬坏綀龅?,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ㄈ嵤娭茍绦羞^程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ㄋ模┏闆r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ㄎ澹┎坏脤用裆畈扇⊥V构┧?、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欠裰贫ㄏ腊踩贫?;

 ?。ㄈ┦欠窠M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ㄋ模┫儡囃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ㄎ澹┥a、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腊踩芾砣耸欠翊_定;

 ?。ǘ┫腊踩ぷ髦贫?、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ㄈ┦欠耖_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ㄋ模┦欠駥ι鐓^、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ㄎ澹┦欠窠⒅驹赶狸牭榷喾N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ㄒ唬┪粗贫ㄏ腊踩贫?、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ǘ┱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ㄈ┱加?、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ㄋ模┞駢?、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ㄎ澹┦覂认鹚?、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藛T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ㄆ撸┻`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ò耍┻`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ň牛┥a、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ㄊ┪磳ㄖ涝O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匆幎ㄖ谱?、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ǘΣ环舷腊踩珬l件的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ㄈo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ㄋ模┪窗凑毡疽幎ńM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ㄎ澹┌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孟辣O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ㄆ撸┙邮鼙粰z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ò耍┢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ㄒ唬┯绊懭藛T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ǘ┫涝O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米愿淖兎阑鸱謪^,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ㄋ模┰谌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ㄎ澹┎环铣鞘邢腊踩季忠?,影響公共安全的;

 ?。┢渌赡茉黾踊馂膶嵸|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九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四十條 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篇3: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2014)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號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業經20**年11月23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彬

  20**年2月5日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的維護和管理,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依附于城市道路設置的地下檢查井的管理和維護。

  本規定所稱地下檢查井是指埋設于城市道路的電力、燃氣、供熱、供水、排水、消防、通信、交通信號、照明、有線電視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的檢查井、閥門井、雨污排水井、消火栓等井蓋、井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是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綜合協調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規定;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中心市區地下檢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南芬區和本溪高新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檢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房產、水務、經濟和信息化、文化廣電、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和電力、燃氣、供熱、供水、排水、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檢查井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認:

 ?。ㄒ唬┑叵聶z查井由其產權單位負責管護;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ǘ┒嗉覇挝还灿玫叵聶z查井的,共用單位應當協商確定一家單位負責管護,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管護。

 ?。ㄈ┱陂_發建設或者尚未移交的地下檢查井,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護。

 ?。ㄋ模┳≌瑓^建筑紅線外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部位的地下檢查井,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部門確認產權單位;無產權單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管護。

  第五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對地下檢查井權屬及管護責任按照第四條規定進行確認,并建立地下檢查井管理檔案,與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簽訂管護責任書。變更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并向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備案。

  經調查不能確認權屬單位的地下檢查井,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按廢棄井填埋;填埋后需要重新設置檢查井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處理該地下檢查井的工程費用。

  第六條 地下檢查井井蓋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并按照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統一規格和標識進行設計和安裝防護網。

  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地下檢查井安裝工程竣工,應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井蓋安全不達標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 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F有地下檢查井位置、規格、材質、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地下檢查井等資料,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備案。

 ?。ǘ┙⒌叵聶z查井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維護責任制度,進行日常巡查管護、設立舉報電話。接到投訴或者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維修通知,應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實施處置。

 ?。ㄈ┌凑帐姓O施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現有井蓋直徑或對角長度超過30厘米的,安裝防護網。

 ?。ㄋ模┌l現井蓋缺失、損毀、移位、震響的,應當立即予以補裝、更換或維修;施工單位應通知市政設施管理機構進行現場監督。補裝或更換的井蓋,應當符合井蓋標識的設計要求。不同類別的井蓋不得混用。

 ?。ㄎ澹┌l現井蓋設施下沉、塌陷、井框高度超標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排險措施。

 ?。┐蜷_井蓋實施檢查、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業結束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ㄆ撸┕茏o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所管護地下檢查井數量一定的比例,儲備相應規格的井蓋備用件,并保持相應的庫存量。

 ?。ò耍τ趶U棄的地下檢查井、閥門井,應當及時予以填埋后書面通知市政設施管理機構。

  第八條 因井框不穩定、損壞或因井室滲漏引起井蓋周邊路面塌陷、破損、井框高度超標等,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維修、調整,并達到規定標準。

  因道路破損導致路面標高與井蓋不平順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通知道路管護責任單位負責維修,并達到規定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施工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到場管護所屬井蓋設施;需要調整井框高度的,應在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的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九條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建立聯動機制。巡查中發現不屬于本單位管護的地下檢查井井蓋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相關責任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并在該責任單位工作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條 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對井蓋的完好及責任單位維護、修復井蓋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井蓋缺失、損毀、移位,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并通知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地下檢查井井蓋。

  第十二條 碎、裂、廢、舊井蓋由地下檢查井井蓋產權單位或管護責任單位統一收回,并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井蓋定點回收單位予以收購。

  禁止個人或非定點井蓋回收單位收購井蓋。

  第十三條 地下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罰款:

 ?。ㄒ唬┪窗凑帐姓O施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現有井蓋直徑或對角長度超過30厘米安裝防護網的;

 ?。ǘθ笔?、損毀、移位、震響的井蓋,未在規定時限內予以補裝、更換或維修的;

 ?。ㄈ┭a裝、更換的井蓋,不符合井蓋標識設計要求的;

 ?。ㄋ模┎煌悇e的井蓋進行混用的;

 ?。ㄎ澹┌l現地下檢查井下沉、塌陷、井框高度超標,未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排險措施的;

 ?。┮蚓虿环€定、損壞或因井室滲漏引起井蓋周邊路面塌陷、破損、井框高度超標等,未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維修、調整或維修、調整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盜竊、損毀地下檢查井的行為應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地下檢查井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城市道路地下檢查井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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