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房屋、設施設備管理方案(八)
房屋特別是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直接影響到大廈的形象、租戶的使用效果和物業的使用年限,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故擬訂以下管理方案:
1、管理內容:
?。?)房屋公共部位維護管理:根據交房進度,大廈內房屋可分為租戶已領房和空關房。
租戶已領房:
a.辦公樓:房屋交付時,管理處應及時與租戶簽訂物業管理公約,書面告知裝修管理規定,督促租戶按規定辦理裝修申請手續,并建立租戶檔案。屋頂不得安裝任何設施設備,樓道墻面、地面、扶手、電梯前廳應根據租戶裝修進度,采取保護性措施,以確保房屋質量和美觀,并督促租戶和裝修隊在裝修施工時保護好智能化系統的預埋管線及各類公共管線設施。裝修垃圾實行袋裝化管理,統一時間、統一地點、統一收集清運,嚴禁高空拋物。裝修結束后,應注重房屋公共部位的養護和修繕。
b.商場:裝修期間按商場裝修管理規定操作,重點管理防火材料的使用、電氣線路接口的處理和隱蔽管線的施工。商場開張后,重點進行公共部位墻面、地面和外墻立面的管理,發現破損,及時維修。
c.空關房:空關房(含租戶托管房)移交后,管理部應每月通風打掃一次,并對房屋和設施全面檢查(包括墻面、管道、門窗、電源線路、電表),對發現的問題,或盡快處理,或及時報告開發商,
并督促其予以解決。
?。?)設備設施維護:
電梯在裝修期間實行保護性管理;
大廈內的公共水電設備設施應經常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維修,要按不同型號產品的養護要求進行日常養護;
公共衛生設施每天檢查一次;
水泵房、中央空調機房、鍋爐房每天巡查兩次;
電梯機房設備,每周保養一次(半年保養和一年保養按規定進行);
消防栓系統、噴淋和煙感報警系統、消防器材等消防設施設備按相關維護方案檢查養護;
供配電房設備每天巡查一次,每周檢查一次;
消監控系統設備按相關維護方案檢查養護;
電話機房、綜合布線柜和電話接線箱每天巡查一次;
租戶自用水電設施的維修,應按規定填寫《有償服務聯系單》,確保維修及時率與合格率。
2、管理措施:
?。?)制訂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維修人員持證上崗,操作規范,維修及時;
?。?)抓好維修人員技術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建立維修人員值班制度,確保維修及時率與合格率;
?。?)加強裝修管理,督促做好裝修前期申報工作,并經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制止;
?。?)加強共用設施設備的巡查,將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
篇2:益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政府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益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決定
益政發〔20**〕1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益單位:
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將《益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0**〕4號)第八條修改為:“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屬于多層的按5%的比例交存,屬于高層或設有電梯的按7%的比例交存。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BR>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和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范圍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筒稱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梁柱、樓板、屋頂等),以及由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水泵間、管道井、電梯井、電梯前庭、電梯機房、鍋爐房、發電間、配電間、線路分線間、電表間、傳達室、內天井、室外墻面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備,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業主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道、照明燈具、垃圾通道、各種線路、水箱、水泵、電梯 、鍋爐、發電機、配電系統、中央空調、供氣管道、防盜門、樓宇對講系統、郵政信報箱(群)、避雷裝置、消防器具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是指住宅區內,由業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噴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綠地、花草樹木、照明路燈、文化體育器械(包括各種體育器械、宣傳欄、廣播及背景音樂設施等)、連接房屋的內部線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電間及小區門樓、圍欄、監控報警系統、車輛進出管理系統等。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依法對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凡在本市城鎮和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范圍內擁有2個以上產權人的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房屋(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與單棟住宅樓主體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其業主必須按規定交納維修資金。
第六條 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維修資金由市、縣(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維修資金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儲存、業主決策、??顚S?、政府監管、按棟建賬、核算到戶的管理原則。
第八條 首期維修資金按以下標準繳納: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屬于多層的按5%的比例交存,屬于高層或設有電梯的按7%的比例交存。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九條 銷售商品房的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維修資金歸集方案;在銷售房屋時,向購房人代為歸集首期維修資金;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將代為歸集的首期維修資金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集資、合作建設房屋的組織者和對被拆遷入以產權調換方式實施房屋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代為歸集首期維修資金,并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將代為歸集的首期維修資金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 維修資金應當委托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存儲業務,受托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維修資金賬戶的設立、儲存、使用、查詢等制度。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計息,其利息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維修資金閑置時,可以采取投資購買國情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增值方式,提高維修資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有權查詢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 計劃和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審議批準或者與修項目有共用關系的60%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后實施。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維修資金。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嚴重影響業主利益或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維修情況時,必須及時組織維修,所發生的維修費用在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每筆維修資金使用完畢要及時核算到戶,由與該維修項目有共用關系的業主按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擔,相應扣減業主賬戶維修資金。
第十四條 當維修資金的總額不到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的3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其業主所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按比例續籌,續籌額不得低于首次歸集的維修資金總額的70%。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維修資金隨著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過戶,維修資金不予退還。
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資金賬面余額退還給業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交付使用的房屋,其業主未交納維修資金,但其單幢房屋或所屬住宅小區實施了物業管理的,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滿后發生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物業公司或者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按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按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必須按時足額交納,不得減免。未按規定交納維修資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拒不交納維修資金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有關管理費用,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從維修資金凈收益中列支。
第十九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就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或者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貴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規定(2005年)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貴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已經20**年2月2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袁周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貴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貴陽市物業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范圍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適用本規定。
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清鎮市、息烽縣、開陽縣、修文縣的維修資金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區、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本轄區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條 維修資金應當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設計的銀行專戶,按棟設帳、核算到戶、??顚S?。
第五條 商品記屋維修資金應當按以下規定歸集:
(一)房屋出售時,購房人應當在交納購房款的同時按以下規定繳交維修資金:
1、住宅房屋:按照購房款的2%繳交;
2、非住宅房屋,按照購房款的1%繳交;
(二)款售出房屋的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按該樓盤平均售價和前項標準墊付;
(三)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購房人未繳納房屋維修資金的:
1、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并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
2、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已實施牧業管理的房屋,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
3、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單位代收代繳;
4、原售房單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收代繳;
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共用場地進行經營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維修資金。
本規定實施前,未建立維修資金或者維修資金的繳交標準低于本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本規定代收并存入專戶。
公有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新建商品房的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為收繳,在辦理《商品房屋登記注冊證》時將所代收和墊付的維修資金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并辦理維修資金代管的有關手續。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牧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到維修資金開戶銀行辦理維修資金代管和監督使用手續。
第八條 維修資金應當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使用維修資金的,可由牧業管理企業或者維修管理單位預先墊付。維修費用決算按規定程序審核后,從房屋維修資金中歸還。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害的,不得使用維修資金。
第九條 維修資金使用后個人帳面余額不足首次歸集總額的1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續籌方案負責組織業主續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組織業主續籌。
第十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損壞需使用維修資金維修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方案及預算;
(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維修施工單位簽訂維修合同,憑合同辦理維修資金的監督使用手續;
(三)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經需維修部位或者設施設備所涉及的全體業主同意后,由售房單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單位提出維修計劃,經全體業主審議通過后組織施工單位維修;
(四)原售房單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前款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五)維修工程完工后,經有關專業機構檢測合格,由維修資金代理單位、業主委員會委托的有關專業機構地工程結算審核后,憑檢測合格的相關手續及結算書到維修資金開戶銀行辦理結算。
第十一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業主監督、查詢。業主委員會或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定期向全體業主頌維修資金收支表。
第十二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維修資金不予
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資金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業主。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制定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程序及業主查詢程序。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挪用維修資金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牧業管理資質管理權限,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下列詞語的含義是:
1、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2、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者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避雷裝置、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