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年10月16日
淮南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清掃保潔、混凝土砂漿攪拌、燃煤發電產生固體廢棄物、建筑垃圾、散裝流體物料運輸和堆放、綠化栽植、礦產資源開采等活動,以及地表裸露產生粉塵等顆粒物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綜合治理工作,統籌協調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在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中,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對工業企業鍋爐、窯爐煤渣及原煤等物料生產、堆放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市政工程建設、園林綠化和養護工程施工、混凝土攪拌站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清掃保潔、城市道路和公共廣場范圍內物料堆場、煤矸石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橋梁、港口工程施工、碼頭裝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圍內物料堆放、砂石開采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同有關部門查處運輸物料和渣土等車輛的拋灑行為;
(七)其他有關部門在其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職責有交叉、不明晰或者沒有規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依法確定。
第六條 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召集人,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問題,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采取除塵、抑塵等物理措施、生物措施和使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防治揚塵污染。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舉報。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公開受理方式。受理舉報后,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有建設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內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開采煤炭、建設洗煤廠、堆放煤矸石及其他物料,燃煤發電排放粉煤灰,有關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除塵、抑塵措施,指定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保證防治污染的經費。
排放粉塵的工業企業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除塵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實施升級改造。
禁止高灰分、高硫分煤炭進入市場。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已建成的煤礦所采煤炭屬于高灰分、高硫分的,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標。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保障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
建設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應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并在開工前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賬,落實保潔人員,定時清掃施工現場;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監督主管部門聯系電話等信息,逐步實行視頻監控,并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
(三)施工工地四周設置硬質圍擋,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場內堆放的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在其周圍設置圍擋。堆放物高度高于圍擋的,采取有效覆蓋措施;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必須硬化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對駛出施工現場的機動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出場;施工現場的道路、加工區,不得有積水、浮土、積土,裸露場地采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的,采用密閉方式清運,嚴禁拋擲、揚撒;
(五)施工現場土方開挖后盡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時回填的場地,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風速5級以上天氣,停止土方作業,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六)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粉煤灰等材料分類堆放,嚴密覆蓋,需要運輸、處理的,按規定要求清運至指定的場所處理;
(七)施工現場不得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草、垃圾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采用密閉式外運;
(九)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方式作業,抑制揚塵污染,并及時組織運輸、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 市政道路、橋梁、水利、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堆土或者其他散裝材料超過48小時的,采取覆蓋等防治措施;
(二)施工運輸車輛、商品砼車輛、挖掘機械等駛出工地前進行泥土清除等防塵處理,不得將泥漿、塵土帶出工地。運輸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工程車輛,按規定統一篷布覆蓋,不得超量運輸,不得途中撒漏;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向地面灑水。不得使用鼓風式除塵器,推廣吸塵式除塵器或者吹吸一體式除塵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對生產商品混凝土的站點布局實行統一規劃。已建的商品混凝土企業及站點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逐步實行搬遷;違規設立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生產商品混凝土、砂漿的企業及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密閉生產,設置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
(二)粉料倉上料口采用密閉性良好的接口裝置,定期對粉料倉收塵裝置進行維護保養;
(三)骨料堆場分類加裝控制揚塵的封閉式庫房,骨料堆置
于庫房之中,進出料口設置噴淋降塵措施; (四)站內生產區域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系統,用于歸集、處理生產廢水和清洗車輛的廢水;
(五)出入口及場區地面進行硬化,未硬化的裸土空地設置綠化,并且有專人負責清掃灑水、保潔,確保不產生揚塵;出入口設置車輪沖洗設施,保證車輛出入不帶泥上路;門口設置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
(六)運輸車輛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罐車筒體外觀、進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砼結塊和積垢,輪胎干凈,無粘結物,罐車要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保持車體整潔,凈車上路;
(七)運輸車輛在運輸途中,攪拌筒轉速控制在2-6轉/分,在途經坡度較大或者不平整的路面時,謹慎駕駛,砼漿不得灑落路面;
(八)運輸車輛在工地卸料后,用鐵鍬等工具刮干凈出料溜槽中殘余的混凝土,并用水沖洗罐車出料溜槽、輪胎等部位,沖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儲煤場、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所、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粉性物料采取庫房式或者覆蓋、圍擋措施,堆放物高度高于圍擋的,采取有效覆蓋措施,場內配備噴淋等抑塵設施;
(二)在密閉條件下進行裝卸、攪拌、粉碎、篩分、物料輸送等作業活動。確需露天裝卸作業的,采取吸塵、噴淋、車輛清洗等防塵措施;
(三)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道路路面進行硬化處理;
(四)對堆場道路定期進行清掃和灑水,保持清潔,大型堆場配備機掃車及灑水車等設備,嚴格控制地面揚塵;
(五)運輸車輛采取密閉措施或者有效覆蓋,不得敞開運輸。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專用場地和設施,出場前對車輪及車身進行清理,防止沿途拋灑;
(六)場區周圍進行綠化,有條件的密植高大樹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堆放和運輸建筑垃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場地內堆放的采取有效覆蓋;
(二)按規定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履行工地門前及周邊道路保潔義務,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三)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采取密閉措施,裝載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不得超限超載、帶泥行駛、拋撒泄漏、隨意傾倒;
(四)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清掃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掃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每日灑水、噴霧、降塵或者沖洗至少1次,雨雪天氣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氣溫攝氏4度以上,連續5天晴天或者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市區主要道路灑水、噴霧至少2次;
(三)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隧道等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清掃,每日7時前完成第一遍清掃;
(四)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五)生活垃圾轉運實行密閉運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地表裸露易產生揚塵的,應當采取下列防治污染措施:
(一)待開發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由城鄉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進行綠化或者鋪裝,并采取防塵措施。
第二十一條 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的,應當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道路硬化綠化等防止揚塵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可以確定揚塵污染防治的重點,組織有關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聯合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擾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對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單位的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高灰分、高硫分煤炭的,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拆除作業施工單位未采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方式作業,抑制揚塵污染的,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未采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揚塵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未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工整治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五)接到舉報后未及時查處的;
(六)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揚塵污染的;
(七)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2014)
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20**)
?。?0**年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9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運輸、裝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采石取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中以及因其他工業生產或者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對下級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
第六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本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控制度和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信息。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統。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本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對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重點揚塵污染源確定的標準和程序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與條例同時實施。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與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持設備正常運行。
拆除或者閑置自動監控設備的,應當事先報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內容。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工程開工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有關揚塵污染的排污申報登記。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揚塵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投標文件中應當包含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實行施工期環境監理。
環境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理細則,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自卸車)應當實行封閉改裝,密閉運輸,卸貨空車應當清理干凈,重新密閉,不得沿路泄漏、遺撒、飄散。不得委托沒有封閉設施的車輛從事揚塵污染物料運輸作業。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車輛密閉改裝情況進行檢查。
市城市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車輛沿路泄漏、遺撒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氣象部門發布大風警報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氣象部門發布霧霾天氣預警期間,禁止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十六條 在城市市區進行建筑施工或者從事與施工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ㄒ唬ㄖ镞M行拆除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或者噴淋等措施;
?。ǘ┪赐耆鸪慕ㄖ锘蛘咄9て诔^一個月以上的,應當使用防塵網圍擋建筑物;
?。ㄈ┲車鷳斣O置硬質、密閉圍擋。在市、縣城區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鄉(鎮)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ㄋ模┑缆芳俺鋈肟趹斶M行硬化,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ㄎ澹┏隹趹斣O置標準揚塵公示牌,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的清潔;
?。╅e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或者裸露地面,應當設置圍擋、綠化、鋪裝或者采取覆蓋防塵網等措施;
?。ㄆ撸┪锪隙逊挪坏贸鰣龅?。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存放或者覆蓋等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48小時內及時清運;對暫不外運的應當采取灑水或者覆蓋防塵網等措施;
?。ò耍└呖兆鳂I應當設置立體防塵網,在建筑物上運送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方式運送,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七條 在城市市區進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ㄒ唬┑缆?、管線等工程施工工期未超過2個月的,應當設置施工界限:
?。ǘ┏鞘兄饕缆?、橋梁等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對同步通行機動車輛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灑水和清掃;
?。ㄈ┦┕C械在挖土、裝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ㄋ模σ鸦靥畹臏喜?,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ㄎ澹┕こ炭⒐ず?,應當恢復原貌。
第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的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ㄒ唬┏晏旎蛘咦畹蜌鉁卦跀z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及人行道,應當定期沖洗;
?。ǘ┏鞘兄饕缆穼嵭袡C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ㄈ┎捎萌斯し绞角鍜叩?,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范。
第十九條 綠化和養護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ㄒ唬┰灾残械罉?,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覆蓋防塵網。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
?。ǘ?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作業,在綠化用地周圍應當按規定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在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ㄈ┚G化帶圍檔應當高于綠化帶內邊緣地面5厘米,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實施綠化或者覆蓋。
第二十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的裸露泥地,應當由相關責任人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ㄒ唬﹩挝环秶鷥鹊穆懵赌嗟?,由所在單位負責;
?。ǘ┚幼^內的裸露泥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
?。ㄈ┦姓缆?、公共綠地、河道沿線的裸露泥地,由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二十一條 煤炭、礦石、礦粉、礦渣、沙、渣土、灰土、煤渣、燒結礦、石灰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貯存和裝卸等活動,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ㄒ唬┪锪隙逊艌鰬攧澐至蠀^和道路界限。料區應當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堆放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噴灑覆蓋劑等防塵措施。場地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沖洗;
?。ǘ┭b卸、攪拌、篩分物料,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密閉輸送物料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措施;
?。ㄈ┦袇^中心區域禁止新建物料堆放場;已有物料堆放場應當搬遷或者采取封閉等防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編制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發新的礦山,應當結合礦山的地質條件采用先進工藝技術,防止對環境的破壞。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者對停用的采礦場、排巖場、尾礦庫和其他礦山用地,必須制定生態恢復計劃,落實生態恢復資金,恢復生態。礦山生態恢復計劃應當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核。
礦山固體廢物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實行園區化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工藝、設置除塵設施等措施,防治采礦場、排巖場的揚塵污染;對采礦場、排巖場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
排巖應當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應當采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尾礦庫、排巖場應當采取噴灑覆蓋劑、復墾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 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列入揚塵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用于揚塵污染防治。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排污者予以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源進行現場檢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揚塵污染查處情況。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社會人士為揚塵污染防治監督員,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徽J褂脫P塵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
?。ǘ┪窗匆幎ò惭b或者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自動監控設備的;
?。ㄈ┚軋蠡蛘咧e報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ㄋ模┚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采取密閉措施運輸、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或者委托沒有封閉設施的車輛從事運輸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三十五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揚塵排污費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于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揚塵:是指地表松散顆粒物質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空氣顆粒物,主要分為土壤揚塵、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和堆場揚塵。
施工揚塵:是指在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物建造與拆遷、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修繕工程等施工場所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揚塵。市政基礎設施包括交通系統(包括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天橋等)、供電系統、燃氣系統、給排水系統、通信系統、供熱系統、防洪系統、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及其附屬設施。
道路揚塵:是指道路積塵在一定的動力條件(風力、機動車碾壓、人群活動等)的作用下進入環境空氣中形成的揚塵。
土壤揚塵:是指直接來源于裸露地面的顆粒物。
堆場揚塵:是指各種工業料堆(如煤堆、沙石堆以及礦石堆等)、建筑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如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積、裝卸、傳送等操作以及風蝕作用等造成的揚塵。此外,采石、采礦等場所和活動中產生的揚塵也歸為堆場揚塵。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13)
遼寧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
第283號
《遼寧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業經20**年5月2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陳政高
20**年5月14日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潔、物料運輸與堆存、采石取土、養護綠化等活動產生的松散顆粒物質對環境空氣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制度,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第六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省、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信息。
第八條 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以及作業地點,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證揚塵排放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在城市市區內,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產生揚塵的位置,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城市揚塵視頻監控系統聯網。
第九條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內容。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且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實行施工期環境監理。環境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理細則,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ㄒ唬┦┕すさ刂車鷳斣O置連續、密閉的圍擋。在市、縣城區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鄉(鎮)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ǘ┦┕すさ氐孛?、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
?。ㄈ┮桩a生揚塵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ㄋ模┙ㄖ?、工程渣土等在48小時內未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ㄎ澹┻\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枋褂没炷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嚴禁現場露天攪拌;
?。ㄆ撸╅e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ò耍こ滩牧?/a>、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處理。在工地內堆放,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定期采取噴灑粉塵抑制劑、灑水等措施;
?。ň牛┰诮ㄖ?、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二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ㄒ唬┦┕C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ǘσ鸦靥詈蟮臏喜?,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ㄈ┦褂蔑L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三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ㄒ唬┏鞘兄饕缆吠茝V使用高壓清洗車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ǘ┎捎萌斯し绞角鍜叩缆返?,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ㄈ┞访嫫茡p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ㄋ模┫滤赖那迨栉勰鄳斣诋斎涨暹\,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十四條 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ㄒ唬庀蟛块T發布大風警報、霾天氣預警等揚塵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ǘ┰灾残械罉?,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ㄈ?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十五條 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車輛應當采取蓬蓋、密閉等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因物料遺撒或者泄漏而產生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 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堆放物料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ㄒ唬┒褕龅膱銎?、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路面整潔;
?。ǘ┒褕鲋苓厬斉鋫涓哂诙汛嫖锪系膰鷵?、防風抑塵網等設施,大型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
?。ㄈΧ褕鑫锪蠎敳扇∠鄳母采w、噴淋等防風抑塵措施;
?。ㄋ模┞短煅b卸物料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密閉輸送物料應當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設施。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揚塵污染控制情況應當納入建筑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定期公布,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產生揚塵污染單位的環境違法信息應當錄入省信用數據交換平臺,作為實施失信懲戒聯動的依據。
第十九條 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將城市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對市、縣人民政府大氣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不得阻撓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受理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
?。ㄒ唬┦┕て诋a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實行施工期環境監理的;
?。ǘΠl現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環境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由承擔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道路保潔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產生揚塵污染的,由承擔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捎萌斯し绞角鍜叩缆凡环鲜腥莪h境衛生作業規范的;
?。ǘζ茡p路面未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的;
?。ㄈο滤赖那迨栉勰辔串斎涨暹\并在道路上堆積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綠化和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車輛未采取蓬蓋、密閉等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寐殑罩阒\取不正當利益的;
?。ǘ┎宦男蟹ǘ氊?,造成后果的;
?。ㄈ┻`法進行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
?。ㄋ模┯衅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