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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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20**]

  關于印發《六安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六政[20**]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已經20**年5月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保障住宅區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安徽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遵守《辦法》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住宅區,是指住房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住小區(含居住組團)。

  本規定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市政、規劃、市容、交通、公安、工商、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住宅區物業管理的監督與指導工作。

  第四條 住宅區內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稱業主)行使下列權利:

  (一)占有、使用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以及使用住宅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權利;

  (二)參與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權利;

  (三)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權;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業主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維護住宅區公用設施環境衛生等;

  (二)協助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對該住宅區進行管理;

  (三)按月交納住宅區管理服務費;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住宅區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會同住宅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房地產開發單位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大會由本住宅區的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業主委員會按規定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相應職權。

  第八條 住宅區應制定業主公約。業主公約經業主大會批準后生效,并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住宅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本規定所稱的業主公約,是指由業主承諾,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有關業主使用、維護和管理住宅區物業等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在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前自行或者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聘請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持有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方可從事住宅區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管理下列事項:

  (一)房屋的管理、維修、養護;

  (二)消防設施和機電設備、路燈、自行車房(棚)、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三)園林綠化;

  (四)環境衛生;

  (五)相關治安服務項目;

  (六)車輛行駛及存放;

  (七)物業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使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住宅區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二)根據住宅區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服務費;

  (三)有權制止違反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實施物業管理;

  (五)開展多種經營活動和有償服務。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履行住宅區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二)制定住宅區物業管理年度

計劃和重大工程項目維修計劃;

  (三)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檢查;

  (四)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對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招標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可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應當是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七條 中標單位確定后,招標單位應當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單位。

  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住宅區經綜合驗收合格后,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手續,并提供下列住宅區工程建設資料:

  (一)住宅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住宅區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

  (二)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通道等房屋本體公共部位、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維修與更新,費用從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中支出。

  房屋及附屬設施影響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鄰房屋及公共安全,按規定應由業主修繕的,業主應及時修繕;拒不修繕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條 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綠化地、娛樂場所、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負責管理、養護、維修與更新,費用從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一條 六安市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住宅區的環境衛生、治安等公共服務項目,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選聘專業公司承擔。費用從住宅區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第二十三條 住宅區的水、電、煤氣、通訊等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由供水、供電、供氣及通訊等有關單位負責,費用由養護、維修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住宅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結構和外貌;

  (二)占用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場地、停車場、自行車房等堆放雜物或者進行違法建設;

  (三)損壞、占用綠化地;

  (四)亂倒垃圾、亂扔雜物、亂潑污水;

  (五)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

  (六)發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七)隨意停放自行車和機動車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移交住宅區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住宅區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國家所有。

  住宅區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按不低于30平方米面積的標準提供;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面積的標準提供。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單位移交住宅區時,應以建造成本價向業主委員會提供不低于50平方米的商業用房,產權屬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經營。

  前款規定的商業用房的購置費用從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中墊支,并從商業用房的經營收入中回收。

  第二十七條 住宅區管理服務費由物業管理企業按月向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收取,具體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以獨立住宅區為單位核定。

  未經市物價部門批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擴大住宅區管理服務費的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住宅區各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帳目,有關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每6個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違反《辦法》規定,未按期交納住宅區各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可責令限期交納,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逾期未交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辦法》規定或者物業管理合同規定,對住宅區物業管理、維修、養護不善,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賠償損失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處1000—10000元的罰款,并可按規定降低或者注銷其物業管理資質。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擅自承攬物業管理業務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20000元的罰款,并責令停止對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要求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住宅區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醫院職工住宅區保衛職責

  醫院職工住宅區保衛職責

  一、保衛人員在醫院保衛科的領導下,負責住宅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保衛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努力學習,盡職盡責為醫院服務。

  三、按時上下班,上班時間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值班時不得與他人吹牛談天、看書、下棋、睡覺等。

  四、值班時負責登記和檢查進出車輛和外來人員,遇到案件、事故時,要奮勇出擊,并盡快與保衛科取得聯系。視而不見,畏縮不前,視情節給予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五、堅持原則,講究方法,不徇私情,文明執勤,禮貌待人,敢于向不良行為和壞人壞事做斗爭。

  六、保衛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上崗,并佩戴上崗證,同時注意搞好環境衛生。

  七、巡邏時,要認真負責查視住宅區內各重點部位,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等"四防"安全檢查工作,監督執行好住宅區生活管理制度。確保住宅區安全有序。

  八、整頓住宅區內停車秩序,發現亂停亂放現象,值班人員要及時制止。愛護綠化設施,發現損害綠化設施的,要及時查處。

  九、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和醫院保衛科偵破住宅區內發生的各種治安、刑事案件,協助調解委員會參與住宅區內各種民事糾紛的調解。

  十、門衛人員必須帶頭遵守、監督執行工作職責。

  十一、完成院、科兩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篇3:上海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

  滬容發規[20**]105號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新建住宅區衛生環境,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新建住宅區是指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擬建和在建的居住組團、居住小區、居住區。

  第四條(管理原則)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分類收集和無害處理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新建住宅區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發展局是本市住宅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本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工作;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配建規定)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

  (一)每幢樓設置相應容量的分類收集容器,并沒有明顯標記;

  (二)每一組團設置相應處理能力的生化處理裝置;

  (三)每一住戶在3500戶以下的居住小區(2個組團以上)設置一處生活垃圾容器間;

  (四)每一住戶在3500戶以上的居住小區或者居住區設置一處相應規模的小型壓縮式收

  集站。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相對獨立,布局合理,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外墻與相鄰建筑物的間距應當大于5米,四周設置綠化隔離帶。具體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規劃設計)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納入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規劃設計方案中,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與住宅區建設項目同時投資、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和投入使用。

  第八條 (竣工驗收)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市和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配套建設情況納入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審核范圍。末按規定配套建設相應設施的新建住宅區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投資建設)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由新建住宅區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

  第十條(日常運行和管理)

  新建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做好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資源回收和生化處理工作,并負責做好住宅區內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分類投放)

  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將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在分類收集容器內。

  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定時、定點投放,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上門有償收集。

  第十二條(收集)

  居民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收??少Y源利用的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回收處理。

  對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至規定場所。

  對不能回收和不能生化處理的生活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投放至設置在新建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容器間或者小型壓縮式收集站,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及時收集、運輸至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入

  收集、搬運生活垃圾,應當保持住宅區內的環境整潔,不得泄漏、散落和飛揚。

  第十三條(處理)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理處置:

  (一)廚余(有機)垃圾直接進入生化處理裝置處理;

  (二)可回收利用物資進入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系統;

  (三)其它分類垃圾進行分類處理處置。

  第十四條(環保要求)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作業場所應當相對封閉,垃圾滲濾液、廢氣等的排放必須符合有關環保標準,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周圍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住宅建設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分別依據?!稐l例》和《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參照執行)

  本市城市化地區以外的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住宅發展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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