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政府
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慶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慶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10日
安慶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進一步保障城鎮職工的醫療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
?。ㄒ唬﹪覚C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人員);
?。ǘ┚哂斜臼谐擎倯艏臒o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
?。ㄈ┢渌凑找幎▍⒓颖臼谐擎偮毠めt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人員。
用人單位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作。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日常工作。
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標準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6.5%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用人單位新增或者減少參保人員的,單位繳費基數相應調整和確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計繳;高于300%的,以300%為基數計繳。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選擇單建統籌方式(不設個人賬戶)的,按4.5%的比例繳費;選擇統賬結合方式(設立個人賬戶)的,按8.5%的比例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續保前按照單建統籌方式繳費的,不能選擇統賬結合方式繳費。
退休前未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選擇單建統籌方式(不設個人賬戶)的,按4.5%的比例;選擇統賬結合方式(設立個人賬戶)的,按6.5%的比例,一次性繳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同時參加大病醫療救助,并按規定標準由單位或個人繳納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收支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的征收標準。
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收支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專項用于支付醫療保險范圍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也可以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商業保險公司進行管理。
第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8.5%的比例繳費,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同時參加大病醫療救助。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八條 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需男滿30年、女滿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ㄒ唬├塾嬂U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原國有、集體單位的職工,其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前的國有、集體單位連續工齡,視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其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不足規定實際繳費年限的,須一次性繳足規定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延續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延續繳費期間按在職職工規定標準繳費,享受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ǘ﹨⒈H藛T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補繳不足繳費年限手續時,以本人當月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標準,退休前選擇統賬結合方式的,按6.5%的比例;退休前選擇單建統籌方式的,按4.5%的比例,一次性繳足規定繳費年限部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ㄈ┯萌藛挝恍聟⒈r已退休人員,以該單位當年平均繳費基數為基數,按6.5%的比例,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繳足規定繳費年限部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 城鎮居民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其在法定就業年齡段內的居民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每滿4年可折算為1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三章 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登記;用人單位發生人員錄用、辭退、調動、退休(退職)、死亡等情況的,應在當月25日前辦理參保人員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地稅部門應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征繳計劃代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并應將繳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工資總額;未按規定申報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三條 企業合并、兼并、轉讓、聯營、租賃、承包時,接收或繼續經營者應承擔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責任,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企業改制、破產、出售、拍賣等時,必須從資產變現所得中優先補齊欠繳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欠繳次月起暫停該單位職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直至補足全部欠費為止,欠費期間職工發生的醫療費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暫無能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經書面申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查批準后可以緩繳,緩繳期為2個月,緩繳期滿后應如數補繳醫療保險費,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第十五條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于每年7月份開始繳納醫療保險費。未按時繳費的,視為欠繳醫療保險費,將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當年12月31日以前補齊繳費的,自補繳之日起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次年元月1日以后補繳費的,自補齊所欠的醫療保險費之日起6個月以后,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在首次參保待遇等待期內死亡的,則全額退還本人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扣除已配個人賬戶部分)。
第四章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
第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ǘ﹤€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ㄈ┗踞t療保險基金的利息;
?。ㄋ模┥霞壯a助收入;
?。ㄎ澹┮婪{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ㄒ唬?個人賬戶
1.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以本人上年末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養老金為基數(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則以退休工資為基數),按3.8%計入。無養老金和退休工資的達到退休年齡人員,則以安慶市上年度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為基數。
2.其它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納的2%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部分再按職工年齡以本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為基數,未滿45周歲的,按0.8%計入;45周歲以
上(含45周歲)的,按1.2%計入。3.職工實足年齡的確定,是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齡計算值為準,于年初一次性核定,當年內其個人帳戶劃入比例不作變動。
4.參保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后,按月配置個人賬戶。
5.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但只能用于支付個人賬戶支付范圍內的費用,不得無故提取現金。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ǘ?統籌基金
按上述規定計入個人賬戶以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均為統籌基金。
第十九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開核算、分別管理、互不擠占。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隨用人單位參保的人員自首次繳納醫療保險費次月起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自首次繳納醫療保險費后第7個月起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以個人身份參保的退休人員自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后第4個月起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參保人員應在中斷醫療保險關系后三個月內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接續,其醫療保險待遇自辦理接續次月起按規定享受,超過三個月未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接續的,其醫療保險待遇自辦理接續后第7個月起按規定享受。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購藥發生的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個人自付。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按下列規定支付:
?。ㄒ唬┲Ц斗秶?。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醫療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共同支付,其它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使用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先由參保人員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ǘ┢鸶稑藴?。職工年度內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根據就診醫院級別分別確定為:一級及以下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800元。職工年度內二次及以上住院時的起付標準,較首次住院降低100元。
?。ㄈ┳罡咧Ц断揞~。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大病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7萬元。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ㄋ模┳≡横t療費用支付。起付標準以下的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全部由職工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和職工個人根據就診醫院級別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見《安慶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一覽表》(附后)。
本地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搶救后住院或搶救死亡的,門診急診、搶救醫療費用納入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四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時起,即可按規定申辦慢性病門診補助待遇,具體病種、補助限額及補助比例等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ㄒ唬攺墓蜕kU基金中支付的;
?。ǘ斢傻谌素摀?;
?。ㄈ斢晒残l生負擔的;
?。ㄋ模┰诰惩饩歪t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參保人員未按照規定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本市范圍內依法經營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均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承辦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服務業務,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具備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條件的,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每年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就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服務范圍、服務質量和費用結算等內容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要加強對醫務人員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增強費用節約意識;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收費,切實為參保職工提供優質、高效、低耗、便捷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因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定或受到衛生、藥監、物價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依法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三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及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費用征繳標準和享受待遇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權依法稽核參保單位的有關賬目、報表、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和養老金或退休金等。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審計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三條 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本行政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本人支付的部分,由參保人員與醫療機構直接按規定結算;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應自覺遵守醫療保險各項規定,不得將本人的醫療保險就診證件、慢性病就診證件轉借他人使用;住院參保人員出院帶藥一般不得超過7天量,長期患有慢性病的參保人員出院帶藥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量;不得授意醫護、售藥人員作假;不得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等。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確需轉往外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必須按照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病在外地醫療機構急診住院,須在入院7日內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報銷時須提供備案表、出院小結、費用清單及有效單據等。
第三十八條 長期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和因工作需要駐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職職工,可在居住地就近選擇2家經批準的公辦醫院為其約定醫院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然后憑門診病歷、出院小結、費用清單及有效單據等,在年度內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群眾來信來訪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信箱,對各種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工會、醫療機構及參保單位等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定期聽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運作及管理情況匯報,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成立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醫療保險有關業務工作給予指導,并就有關醫療技術爭議和鑒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對參保人員的診治及費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定點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有關的資料和數據。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違反職工醫療保險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罰。處罰中所應追回的各種醫療費用及罰款,屬個人責任的,由本人承擔,用人單位代追、代扣;屬于單位責任的,由單位承擔。
第四十四條 參保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登記,出現將不應列入參保范圍的人員列入參保范圍,少報職工工資、不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等行為,除追回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外,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
四十五條 參保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視情節輕重,解除服務協議直至取消定點資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及因違規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在醫療保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按照“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管理服務、統一信息系統”的要求實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F階段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制度,逐步過渡到基金統收統支模式。風險調劑金主要用于防范市、縣(市)可能出現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風險,具體提取方式和時間、管理使用和考核激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按原渠道解決。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安慶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住院費用
支付比例一覽表
待遇
標準
人員
類別
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
?。ㄔ?/P>
“范圍內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
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
二級定點醫療機構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異地急診、轉診轉院
(經批準)
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
二級定點醫療機構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異地急診、轉診轉院
(經批準)
在 職
300
500
800
800
93
88
86
75
退 休
96
91
89
80
篇2: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14)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發〔20**〕24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31日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照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湘潭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暫不包括鐵路運輸系統、電力系統職工和用人單位派往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 統一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基金運行實行分級負責。用人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辦理。
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制度。鼓勵建立多層次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有關規定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8%,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上年度職工本人工資收入的2%;城鎮小微企業可以單建統籌、不建個人賬戶形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6%,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總額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繳費基數,低于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
第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并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繳納醫療保險費,個人不繳費。具體規定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5%,由個人全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醫療賬戶。
第八條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須男滿30年、女滿25年,參保地的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退役軍人的軍齡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均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當以市當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按月計算)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未一次性補足的,可繼續按在職人員政策繳費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繳費年限。
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稅務等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有條件的可按季、年繳納)。用人單位和個人應于每月25日前足額繳納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參保對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年)的規定向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醫療保險手續,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分立、兼(合)并前欠繳的醫療保險費,由分立、兼(合)并后的單位分擔或者承擔。用人單位破產終結時,必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并按規定提留相關醫療保險費用。
第三章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ǘ﹤€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ㄈ┗踞t療保險費利息;
?。ㄋ模┥霞壯a助收入;
?。ㄎ澹┮婪{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按規定設立個人醫療賬戶。個人醫療賬戶資金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
?。ㄒ唬┞毠€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
?。ǘ┯萌藛挝粸閰⒈H藛T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具體比例為:45歲以下(含45歲)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7%劃入個人醫療賬戶;46歲以上到退休前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2%劃入個人醫療賬戶;退休人員按各規定基數的3.4%劃入個人醫療賬戶;
?。ㄈ﹤€人醫療賬戶的利息。
第十五條 個人醫療賬戶主要按規定支付本人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及門診特殊病種中的個人負擔部分。個人醫療賬戶結余本金,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轉移和依法繼承,也可由本人申請支付家庭成員中患大病自負費用過高的部分,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第十六條 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醫療賬戶以外的部分列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于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及特定檢查、治療項目等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按劃定的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社保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專項經費和經辦業務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在預算中安排。對于基金征繳、網絡維護、醫療保險卡和醫療保險本、銀行手續費及基金征繳監管考核獎勵等與醫療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專項支出,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商定,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安排。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后,參保人員在國家、省、市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內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費用的下月起,參保人員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單位負責。用人單位和職工補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參保人員從繳費到賬之日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按月或按年度繳費。按年度繳費的參保人員每年10月10日起至12月31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醫療互助費)。當年參保繳費和3月31日以后續保的須滿90天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參保職工,3個月之內以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的,從續保繳費到賬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9萬元。具體支付辦法如下:
?。ㄒ唬﹨⒈H藛T住院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住院須首先自付一定費用段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參保人員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內累計醫療費用。首次住院自負段如下:三級醫院 900元,二級醫院700元 ,一級及以下醫院50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再次住院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100元外其他醫院均為300元。兩次以上在不同等級醫院住院的,以最高等級醫院首次住院費用自負段作為其首次住院費用的自負段,不足部分必須補齊。
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具體規定如下:
在職人員:自負段以上至1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16%,二級醫院為14%,一級及以下醫院為12%;1萬元以上至9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8%,二級及以下醫院為6%。
退休人員:自負段以上至1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10%,二級醫院為8%,一級及以下醫院為6%;1萬元以上至9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6%,二級及以下醫院為5%。
因重性精神病在本地??漆t院住院的,不設自負段和自負比例。
?。ǘ┨厥獠》N的門診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患有門診特殊病種(門診特殊病種審批標準另行制定)的醫療費用,自負段為300元,自負段以上,由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專家鑒定委員會根據病情確定費用支付標準。同時患幾種門診特殊病種的,按費用支付標準最高的一種執行。政策范圍內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為85%,退休人員報銷比例為90%。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病確需轉外地診治,由參保地最高水平醫院提出意見,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轉外地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自負10%,余下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患急癥,確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在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并報告所在單位及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院后持病歷本、費用明細單、發票等資料,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轉外地就醫的規定支付醫療費用。
第二十三條 因公常駐外地的用人單位職工,應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在所駐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按照參保地住院醫療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條 退休人員回原籍安置,或隨配偶、子女在異地生活1年以上,并取得當地公安機關認定的居住證明的人員,可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異地安置手續,并確定2~3家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住院和門診治療醫院。異地安置人員在三級以下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參保地住院醫療待遇支付,三級及以上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轉外地就醫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從參保之日起每連續滿5年未發生統籌基金支付費用的,可到指定醫院免費進行一次常規體檢。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應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除急診和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條 突發性、流行性傳染病、自然災害等因素所致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醫療費用,以及救災搶險、見義勇為致傷的醫療費用由當地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ㄒ唬攺墓kU基金中支付的;
?。ǘ斢傻谌素摀?;
?。ㄈ斢晒?/a>衛生負擔的;
?。ㄋ模┰诰惩饩歪t的。
第二十九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死亡,應由原用人單位繳清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注銷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支付標準及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應認真執行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范服務行為,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規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遵守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范,嚴禁濫用大型物理檢查、開大處方,隨意放寬入院指征和重癥監護病房(復蘇室、ICU、CCU等)的入住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應為住院的參保人員提供住院醫療費用每日清單,嚴格控制自費藥品、醫用耗材、特殊診療項目的使用,必須使用時應事先書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未經參保人員或家屬認可的,參保人員或家屬有權拒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特殊病種、家庭病床管理辦法及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六章 大病醫療互助
第三十四條 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大病醫療互助,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
第三十五條 凡參加了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單位職工和個人(含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都應隨同參加大病醫療互助。
大病醫療互助(含意外傷害保險)繳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120元,原則上由個人繳納,也可由用人單位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統一在每年參保、年度續保首月一次性足額繳納本結算年度的大病醫療互助費。因故中斷繳納的,年度內不得享受大病醫療互助待遇。
第三十六條 一個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支付,大病醫療互助累計最高支付限額至25萬元。進入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額內符合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均為個人自負6%。
第三十七條 對患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特殊困難參保人員以及有關優撫對象,可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醫療救助。
第七章 醫療保險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并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研究制定醫療保險的配套政策、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審核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職工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ㄒ唬┺k理轄區范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事務;
?。ǘ┴撠熱t療保險費的征繳及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和稽核;
?。ㄈ┚幹漆t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核支付醫療保險費;
?。ㄋ模┙⒑凸芾砘踞t療保險個人賬戶;
?。ㄎ澹Χc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實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管理;
?。Χc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考核較差或者違約、違規的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服務協議的約定給予處理;
?。ㄆ撸┒ㄆ谙蛏鐣紖⒈H藛T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總體情況;
?。ò耍︶t療保險基金收支、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ň牛┫蛴萌藛挝缓蛥⒈H藛T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和審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預、決算,按時撥付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賬戶所需資金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民政、工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按規定設立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及有關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追回,并對其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醫療保險政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實施辦法
發文單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號:并政辦發(20**)95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實施辦法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