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3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34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年6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性。貫徹實施《條例》,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對于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十分必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本著對兒童和人民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級衛生、藥品監督、教育、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嚴格履行各自職責,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確?!稐l例》得到貫徹落實。
二、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的疫苗分類管理要求,切實保障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第一類疫苗的預防接種,加強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第二類疫苗的使用管理。
根據本市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現階段本市限定的第一類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聯合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等7種疫苗。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保障預防接種所需經費,確保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根據《條例》規定,接種第一類疫苗由市、區縣政府分別承擔費用。市財政負責保障購買、運輸第一類疫苗所需經費,并保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冷鏈系統的建設和運轉經費。區縣財政負責保證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預防接種所需經費,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各級財政安排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
四、加強《條例》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條例》的學習培訓,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條例》,使廣大人民群眾掌握《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為做好預防接種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
篇2:北京市關于落實《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3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34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年6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性。貫徹實施《條例》,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對于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十分必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本著對兒童和人民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級衛生、藥品監督、教育、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嚴格履行各自職責,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確?!稐l例》得到貫徹落實。
二、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的疫苗分類管理要求,切實保障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第一類疫苗的預防接種,加強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第二類疫苗的使用管理。
根據本市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現階段本市限定的第一類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聯合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等7種疫苗。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保障預防接種所需經費,確保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根據《條例》規定,接種第一類疫苗由市、區縣政府分別承擔費用。市財政負責保障購買、運輸第一類疫苗所需經費,并保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冷鏈系統的建設和運轉經費。區縣財政負責保證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預防接種所需經費,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各級財政安排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
四、加強《條例》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條例》的學習培訓,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條例》,使廣大人民群眾掌握《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為做好預防接種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
篇3: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之保安員安檢權利的看法
作為民事主體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有權在機場等公共場所實施安檢嗎?行政法規有權賦予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在所服務的機場等公共場所行使安檢的權力嗎?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在機場等公共場所的安檢工作中應當扮演何種配角?作者質疑即將實行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這一規定操作空間太大。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從行政法規層面對國內的保安服務行業進行了統一管理和規范,值得稱道。但是,其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使筆者深感驚訝和不安。其內容是:“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該規定賦予了保安員在所服務的公共場所對行人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檢的權力。筆者認為,該規定值得探討和慎行。
其一,作為民事主體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有權在機場等公共場所實施安檢嗎?在機場等公共場所實施安檢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的范疇,應當由國家有關機關行使。眾所周知,行使治安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特殊時期還包括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這些在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裝警察法》、《戒嚴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里都有明確規定。換句話而言,在公共場所行使治安管理權力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有關機關及其人員,而非民事主體。因此,作為民事主體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當然無權在機場、車站等大型公共場所實施安檢。因為其僅是依據與被服務單位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履行安保義務的民事主體,而非國家有關機關及其人員,無權力在機場等公共場所行使國家機關的職權,除非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授權。
其二,行政法規有權賦予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在所服務的機場等公共場所行使安檢的權力嗎?誠然,國務院作為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有權力對保安服務行業進行立法管理,有權力在合理的范圍和限度內賦予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一定的職權。但是,其賦予了作為民事主體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在所服務的機場等公共場所進行安檢的權力是否超越了立法權限?這個問題值得探討。我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的職權之一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立法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作出規定。雖然上述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法規有權賦予民事主體某些準行政權力,但從法理而言,行政法規若如此立法,顯然不妥。因為這樣極易將保安員的民事行為與人民警察的行政行為相混淆,將保安員的民事義務與人民警察的公共管理職權相混淆,將保安員的民事義務行政權力化。
其三,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在機場等公共場所的安檢工作中應當扮演何種角色?是主角還是配角?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保安員有權對他人及其攜帶物品進行安檢,這顯然不合情理,會給人造成“鳩占鵲巢、喧賓奪主”的錯覺。因為在諸如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大型商場等重要公共場所實施治安管理的主體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有關機關及其人員,保安員只是基于服務合同來協助他們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其作為民事主體是無權獨自對他人及其物品進行安檢的。如果行政法規賦予保安員該權力,被檢查者將會作何感想:保安員是人民警察嗎?憑什么在這些重要的公共場所行使人民警察的職權?人民警察干什么去了?
當然,《條例》第三十條同時對保安員的下列行為明令禁止:(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但沒有明令禁止保安員在機場等公共場所對他人攜帶的物品進行強制安檢。如果保安員在公共場所進行安檢的行為遭遇被檢查者的質疑和抵制,他們該如何予以解釋?
總之,筆者認為:《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在立法上不甚嚴謹,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該規定操作空間過大,對保安員在公共場所的安檢方式和角色定位都沒有明確。其在實施過程中,如果公安機關監管不到位,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對其理解和操作不到位,容易導致民事義務行政權力化,導致不必要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