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重慶市江北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

4213

  (渝文備[20**]4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保障物業正常使用,維護廣大業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保障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修和更新,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本區范圍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和監督,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物業所有權人按規定歸集繳存的,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區域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同所有的物業承重結構(包括基礎、梁柱)、外墻及外墻立面、非承重結構的分戶墻墻面、屋面、屋頂、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樓梯間、電梯井、化糞(油)池、垃圾通道、物業管理用房等有關部位。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同所有的樓內下水管及通向市政污水井的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等,公共照明燈具、避雷裝置、供電部門與物業業主分界點至戶表盤(計費電表除外)之間的供電線路、電梯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中央空調系統、天線接收系統、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國家和本市規定上述設施設備中歸專業管理部門所有的除外。

  第四條 業主應當依法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兩戶或兩戶以上物業出售后,均應當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條 重慶市江北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江北區房屋管理局的下屬機構,受江北區房屋管理局委托管理全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協助房屋主管部門追繳售房單位滯留、挪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條 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招投標方式選擇本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專戶銀行,設立一個專戶,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查詢系統及物業信息平臺。

  第二章 維修資金的歸集

  第七條 購買預售商品房的購房者應當在辦理房屋預售合同登記時,直接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購買現房的購房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直接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尚未售出的房屋,由房屋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直接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準: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無電梯物業2%、有電梯物業3%的比例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房改房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標準按國家標準和重慶市房改政策的規定執行。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重慶市房改政策規定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管理,續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管理。

  第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利用物業部分共用部分獲取收益的本金和利息歸該部分業主所有,該部分業主決定將該收益的本金和利息扣除管理成本后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管理。利用物業全體共用部分獲取收益的本金和利息扣除管理成本后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業主公約的規定或業主大會的決定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售房單位已代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必須一次性將其移交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定銀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接收繳納或移交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的統一收據,并在指定銀行設立專門帳戶。

  第三章 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凡本區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由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必須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幢按戶建帳;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門號的,應當按門號建帳,并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

  第十四條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發生物業轉讓的,物業受讓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房地產權證,到江北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更名手續;物業轉讓時,原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剩余款額,由物業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屬于業主,按活期利息向繳存業主結付利息。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申報:

  (一)已實施物業管理并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大廈,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整改方案、施工單位、工程預算、費用分攤等事項,報業主委員會審核。

  (二)未實施物業管理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大廈,且房屋及設備已過保修期的,物業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組織業主選出業主代表(不少于5名)共同商議,提出使用資金申請,并提出維修計劃、整改方案、工程預算、費用分攤等事項。

  ( 三)經業主委員會或街道、社區居委會初步審核確定的事項,必須在小區、大廈內張榜公示(不少于7天),屬共用部位的由共用部位全體業主2/3以上簽字同意;屬部分共用部位的,由部份共用部位全體業主2/3以上簽字同意后,方可向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四)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提出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書面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修繕計劃或整改方案;

  2、物業區域或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冊;

  3、2/3以上業主簽名冊;

  4、施工單位工程(維修)預算;

  5、維修資金費用分攤明細表和相關決定事項情況說明;

  6、公示內容及公示情況說明;

  7、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書面申請,指定帳戶及開戶銀行、單位名稱、用款計劃等。

  (五)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由部分共用業主決定,費用由該部分業主按業權份額承擔。

  (六)如遇管道堵塞、爆裂、電梯搶修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緊急突發事件,需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或街道辦事處直接向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預先撥付資金實施搶修。

  搶修完成后,相關費用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分攤。

  第十七條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撥付維修款。

  不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予以書面回復,說明原因。

  物業區域或物業管理區域內未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自行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禁止挪作他用。

  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從物業服務收費中支出的,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國家技術規范變更的情況除外),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物業維修或更新改造的費用按以下方式分攤: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或更新改造的分攤辦法和分攤金額,由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

  本文提要: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物業所有權人按規定歸集繳存的,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處、社區居委會提出初步意見,與經過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初步審定的事項同時公示,并經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部分共用部位由部份共用部位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

  (二)物業未全部售出的,由擁有物業所有權的建設單位,按業主大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決定的分攤比例,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或更新改造的費用。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條物業專有部位、共用部位、部分共用部位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專用部位所有人、共用部分、部分共用部分所有人拒絕及時修繕、維護或采取防護措施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并提出修繕、維護意見或防范措施,其費用由專用部位所有人、共用部分、部分共用部分所有人承擔并在其維修資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物業區域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二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面余額退還給業主。

  第二十三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低于該小區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準應繳金額30%時,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按業主占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向業主續籌。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四條業主或者房屋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企業之間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由區物業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造成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損失的,由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降低等級或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重慶市江北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暫行期間,國家、市如出臺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商貿有限公司(業主)

  乙方: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物業管理方)

  為明確甲方業主同乙方物業管理公司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責、權、利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的籌集及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自_____年12月1日前于銀行帳戶按博盈投資廣場實際工程設施設備總造價的2%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科目,該銀行款項按受物業管理部門監督,其本金及利息收入均用于博盈投資廣場公用設施維修保養,不挪作他用或減少金額。

  二、雙方約定同意按《_____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對維修資金予以使用管理。

  三、乙方有責任監督和指導甲方維修資金的籌集,并確保維修資金按預定申報審批程序合理有效使用。

  四、維修資金的提現使用額度應根據投資廣場年度維修計劃及維修保養方案予以申報審批執行,乙方不得中途更改維修資金用途及超支維修資金。

  五、乙方由責任向甲方匯報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及維修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六、如因甲方私自挪用維修資金,不能保證維修資金正常到位,導致影響維修質量及設備設施使用,乙方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責任。

  七、乙方使用維修資金應確保工程質量,外協加工必須提供資質證明報業主方正式維修方案,按審批方案方可執行,否則如發生質量事故或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同《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自_____年12月1日起一并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天津市關于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4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月26日

  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于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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