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2008試行)

3801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渝辦發〔20**〕297號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規范核算行為,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 家庭收入計算

  第三條 申請對象家庭收入以貨幣形式體現,包括申請對象家庭人員的所有貨幣收入和實物折價收入。

  第四條 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所得。

  (二)養老金、基本生活費、遺屬撫恤金、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失業保險金、商業保險金。

  (三)從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

  (四)從事工商經營服務活動和農業生產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

  (五)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投資收入,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六)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繼承的遺產和接收的贈與收入。

  (七)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五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優撫對象領取的各類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義務兵退伍安置費;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

  (二)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撫恤費。

  (三)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補助、困難補助等。

  (四)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五)城鄉醫療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會組織給予的臨時性救助財物。

  (六)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家庭資產狀況、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能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的。

  (二)申請對象家庭月水電燃料費、通訊費或物業管理服務費分別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以上的。具體比例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半年內家庭購買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為當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含)以上的。

  (四)家庭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及擁有大型農機具的。

  (五)家庭成員中有擇校就讀、出國留學的。

  (六)雇用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七)有證券投資或其他較大金額交易行為的。

  (八)放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九)對舉報或質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十)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第七條 城市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一個月核定的家庭總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農村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的總收入(扣除直接生產經營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

  第八條 計入家庭收入的各具體項目的計算方法: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所得,按申請人提供的由用人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證明計算;不能提供證明或所提供證明低于務工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養老金、基本生活費、遺屬生活補助費、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失業保險金、商業保險金,按申請人實際所得計算。

  (三)從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證實,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中已參加(續)養老、醫療保險的,應扣除參(續)保人員從參(續)保之月至達到法定領取養老保險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按以個人身份參保當年的繳費標準計算),以及其家庭實際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災支出等必要開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證明的不予扣除),結余部份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算該成員收入,計完為止。

  (四)從事工商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同行業收入情況計算。

  從事農業生產的申請對象家庭收入,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按當地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的一般收入情況計算。

  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據實計算。

  (五)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按租賃、轉讓或變賣協議(合同、票據)計算;不能提供租賃、轉讓或變賣協議(合同、票據)或租賃、轉讓、變賣協議(合同、票據)價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租賃、轉讓或變賣價格計算;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贍養、撫養、扶養收入的計算,有裁決、判決、協議的,按照裁決、判決、協議計算;協議對財產分割和贍養、撫養、扶養負擔明顯不合理的(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按第六條第八款處理。沒有裁決、判決、協議的,可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月總收入的20%??30%計算;實際得到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得到的數額計算。繼承和接受贈與收入按實際所得計算。

  第四章 家庭人口核定

  第九條 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公安部門制發的《重慶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核定,具體為申請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家庭人員。

  第十條 申請對象家庭人口核定的特殊規定:

  (一)在校就讀的學生,納入其家庭人口計算。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納入其申

  報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計算。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的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與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2008試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渝辦發〔20**〕297號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規范核算行為,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 家庭收入計算

  第三條 申請對象家庭收入以貨幣形式體現,包括申請對象家庭人員的所有貨幣收入和實物折價收入。

  第四條 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所得。

  (二)養老金、基本生活費、遺屬撫恤金、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失業保險金、商業保險金。

  (三)從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

  (四)從事工商經營服務活動和農業生產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

  (五)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投資收入,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六)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繼承的遺產和接收的贈與收入。

  (七)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五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優撫對象領取的各類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義務兵退伍安置費;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

  (二)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撫恤費。

  (三)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補助、困難補助等。

  (四)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五)城鄉醫療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會組織給予的臨時性救助財物。

  (六)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家庭資產狀況、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能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的。

  (二)申請對象家庭月水電燃料費、通訊費或物業管理服務費分別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以上的。具體比例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半年內家庭購買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為當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含)以上的。

  (四)家庭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及擁有大型農機具的。

  (五)家庭成員中有擇校就讀、出國留學的。

  (六)雇用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七)有證券投資或其他較大金額交易行為的。

  (八)放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九)對舉報或質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十)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第七條 城市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一個月核定的家庭總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農村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的總收入(扣除直接生產經營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

  第八條 計入家庭收入的各具體項目的計算方法: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所得,按申請人提供的由用人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證明計算;不能提供證明或所提供證明低于務工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養老金、基本生活費、遺屬生活補助費、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失業保險金、商業保險金,按申請人實際所得計算。

  (三)從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證實,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中已參加(續)養老、醫療保險的,應扣除參(續)保人員從參(續)保之月至達到法定領取養老保險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按以個人身份參保當年的繳費標準計算),以及其家庭實際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災支出等必要開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證明的不予扣除),結余部份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算該成員收入,計完為止。

  (四)從事工商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同行業收入情況計算。

  從事農業生產的申請對象家庭收入,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按當地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的一般收入情況計算。

  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據實計算。

  (五)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按租賃、轉讓或變賣協議(合同、票據)計算;不能提供租賃、轉讓或變賣協議(合同、票據)或租賃、轉讓、變賣協議(合同、票據)價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租賃、轉讓或變賣價格計算;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贍養、撫養、扶養收入的計算,有裁決、判決、協議的,按照裁決、判決、協議計算;協議對財產分割和贍養、撫養、扶養負擔明顯不合理的(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按第六條第八款處理。沒有裁決、判決、協議的,可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月總收入的20%??30%計算;實際得到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得到的數額計算。繼承和接受贈與收入按實際所得計算。

  第四章 家庭人口核定

  第九條 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公安部門制發的《重慶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核定,具體為申請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家庭人員。

  第十條 申請對象家庭人口核定的特殊規定:

  (一)在校就讀的學生,納入其家庭人口計算。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納入其申

  報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計算。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的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與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湖南省建立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辦法(暫行)

  湘政辦發〔20**〕1號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湖南省建立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暫行辦法

  省勞動保障廳 省民政廳省 財政廳

  20**年12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效銜接,促進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享受城市低保人員(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統稱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現就業再就業,從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省政府令16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20**〕4號)文件精神,按照促進就業、輔之保障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是指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進行就業幫扶登記后,民政、勞動保障部門通過綜合運用城市低保和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再就業,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狀況的制度。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促進就業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的組織推動工作,制定完善有關制度,督促落實相關政策,積極推動聯動機制的實施。

  市州、縣市區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負責聯動機制的具體實施工作,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指導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和低保經辦機構加強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管理和服務。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生活保障和就業幫扶所需資金,并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幫扶對象的認定與管理

  第四條 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所有享受低保的就業幫扶對象的登記;街道(社區)低保機構負責將轄區內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有關情況提供給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對于現有的和今后新增加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其攜帶身份證、低保證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幫扶登記。(來自:www.airporthotelslisboa.com)符合條件但未辦理失業登記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還要按照《湖南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失業登記辦法〉的通知》(湘勞社發〔20**〕205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指定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及時受理本轄區內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就業幫扶登記,憑書面告知書為低保就業幫扶對象辦理就業幫扶登記手續,發放《湖南省城市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服務卡》(以下簡稱《就業服務卡》見附件),登記求職與培訓意向,并及時匯總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登記材料,建立就業服務臺賬,積極為其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領取到《就業服務卡》后,應自覺接受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各項就業服務。

  第五條《就業服務卡》每12個月換領1次,如遇相關記錄已填滿,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予及時換卡。

  對于已經就業或被取消低保待遇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收回其持有的《就業服務卡》。

  第六條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要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其參加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勞動(活動)情況、就業狀態以及經濟收入狀況,并將有關情況記載在《就業服務卡》上。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要按照年齡、能力、技能等情況建立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數據庫,實行分類指導,分類管理。同時要加強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日常管理和動態監測,及時掌握低保就業援助對象的就業和生活保障情況。

  第三章 實施就業幫扶

  第七條 積極開展就業服務。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開設專門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服務窗口,積極為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要多渠道采集用工信息,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進行一對一的職業指導,并定期組織其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培訓、就業推薦等活動。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在低保就業幫扶對象進行就業幫扶登記90個工作日內,為其提供一次職業指導、三次就業推薦。

  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中的“4050”人員及其他特殊就業困難人員,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可優先推薦其到社區公益性崗位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年要為未參加過技能培訓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費職業培訓,為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提供不少于三次的職業介紹。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每年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結對幫扶的辦法,積極開展“送政策、送技能、送門路、送資 金、送崗位、送服務”等活動,積極幫助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現就業再就業。

  第八條 切實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低保就業幫扶對象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可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20**〕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湖南省再就業優惠證管理辦法>等10個文件的通知》(湘政辦發〔20**〕25號)的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為其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社保補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

  低保就業幫扶對象中的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人員,可按照《湖南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開展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活動的通知》(湘勞社工字〔20**〕73號)的規定,享受就業援助、資金援助、培訓援助、技能鑒定援助、崗位援助、生活援助、熱線援助、“一對一”幫扶援助等就業再就業援助服務。

  對實現就業再就業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力度,切實維護其在勞動合同訂立、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穩定其就業。

  第九條 建立低保漸退幫扶補助制度。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實現就業再就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按現有政策享受低保差額補助;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為鼓勵其穩定工作,可繼續按原享受低保差額領取兩個月的補助金,補助金從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在此期間,可憑《低保證》繼續享受政府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低保家庭三年內不得重復享受。

  第四章 實行有條件低保救助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社區低保資格評議、公示和公益性勞動(活動)制度,加強低保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公益勞動(活動)考勤登記制度。要確定公益性勞動(活動)內容,明確組織者,加強公益性勞動(活動)的規范化管理。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要認真組織符合條件的低保人員按規定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活動)。

  確因本人或家中直系親屬患危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低保人員,持醫院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經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批準并公示后可暫不參加。

  & nbsp; 第十二條 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應當每月向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報告接受就業服務和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情況。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對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接受就業服務和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有關情況按季上報縣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

  第十三條 對于確屬非本人原因暫時無法就業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其家庭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低保待遇。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當繼續為其開展就業服務,促使其盡快實現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本人原因暫時無法就業:

  (一)技能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

  (二)身體狀況不適合其工作崗位;

  (三)其他由于客觀原因致使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無法就業的情形。

  第十四條 由于本人原因無法就業的低保就業幫扶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享受低保待遇(有正當理由且經低保經辦機構查實的除外),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在三個月內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

  (一)不進行就業幫扶登記的;

  (二)三次不接受就業推薦的;

  (三)不接受職業指導的;

  (四)不接受職業培訓的;

  (五)兩次以上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

  第五章 建立工作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各地要將建立聯動機制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取得實效。要將其納入本地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考核,對促進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再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街道(社區)給予表彰獎勵,對落實不力、效果不佳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各地要將建立聯動機制所需資金納入就業再就業資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籌考慮,列入年度就業再就業資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規范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十七條 各地要加強街道(社區)低保經辦機構、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明確負責建立聯動機制的工作人員,并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實現基層低保工作與勞動保障工作的資源整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之間,要做好工作銜接,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溝通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就業再就業情況、就業需求、生活保障以及經濟收入狀況等情況,研究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九條 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交流 轄區內低保就業幫扶對象的就業和生活保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按季上報上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之間,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低保經辦機構之間,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就業服務與低保就業幫扶服務對象管理信息的互通互聯,實施動態管理,從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共同推動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落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就業服務卡》由各市州按統一樣式自行印制,免費發放,其工本費從市州的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依據的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發生調整時,應當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市州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有利于促進本地區低保就業幫扶對象就業再就業的其他管理服務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各自職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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