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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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中“拖欠房屋租金每過一日加收月租金1%數額的滯納金”修改為“拖欠房屋租金的,按照規定交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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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保障城市國有非住宅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經營城市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非住宅房產是指下列各類非住宅房產:
?。ㄒ唬┯蓢?、省、市直接或間接投資建造、購買的;
?。ǘ┳≌瑓^內用配套費建造的(包括住宅樓房底層經營性用房);
?。ㄈ└鲿r期由市政府劃撥給使用單位自管、自用、自修的;
?。ㄋ模┦兄睓C關、團體、事業單位建造和購買的;
?。ㄎ澹└鲿r期由市政府接管的以及其它應納入經營管理的各類非住宅房產。
第三條 凡使用國有非住宅房產,從事國有非住宅房產交易,實施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及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是全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的行政主管部門。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管理工作,指導鞍山市國有房產經營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對全市國有非住宅房產實施經營管理。
財政、物價、國有資產、審計、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屬國家財產,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依法進行權屬登記。經市政府批準,將國有非住宅房產劃撥給經營公司,由經營公司行使所有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六條 固有非住宅房產的使用實行租賃制度。申請租賃使用國有非住宅房產,應符合相關的標準和條件,申請人須持有關資料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與經營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
第七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租賃合同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原房屋使用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與經營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至合同期滿后原房屋使用人仍未提出續租申請,則視為放棄續租權。
第八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的安全管理應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房屋使用人有義務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經營公司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對已確定為危險房屋的國有非住宅房產,責任人應及時進行加固維修。房屋險情未排除前,不得使用。
異產毗連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使用,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的原則,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固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使用權,不得故意損壞房屋,不得利用房屋進行損害他人利益、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環境等非法行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第十條 機關、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不得自行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其他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需要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應憑有關資料及經營公司的初審意見,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房屋改變用途臨時使用證》。房屋改變用途后,應加收協議租金。
第十一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結構時,不涉及拆改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須經經營公司批準。
改變房屋結構涉及拆改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須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對房屋進行改擴建的,必須首先征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對國有非住宅房產實施動遷改造的,應當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動遷還建協議;無動遷還建協議,任何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劃入經營公司的國有非住宅房產,經營公司可采取融資抵押、置換、擔保、改造開發、引資合作等方式進行經營運作。
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空置的國有非住宅房產可由經營公司采取拍賣、招租、轉讓、合作等方式進行經營運作。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轉租所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其他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經經營公司同意,可將所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全部或部分轉租。需要轉租時,租賃雙方應提供相關資料,由經營公司與轉租方和新承租方簽訂三方租賃合同,轉租部分由新承租方交納協議租金。轉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能超過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截止日期。轉借、承包、聯營等行為,一律視為轉租行為。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轉讓所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其它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可將所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申請轉讓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秶蟹亲≌慨a使用證》原件;
?。ǘ┰课葑赓U合同;
?。ㄈ﹪蟹亲≌慨a使用權有償轉讓意向書;
?。ㄋ模╇p方有效的身份證明;
?。ㄎ澹┱械姆慨a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與經營公司簽訂國有非住宅房產租賃合同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發《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
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轉讓,出讓方應向產權單位交納轉讓補償費。
第十六條 利用國有非住宅房產噴涂廣告、設置廣告牌匾、通訊設施及利用房屋實施打眼架線等行為的,須與經營公司簽訂協議,實行有償使用。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執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必須嚴格履行租約規定,按月足額交納租金,拖欠房屋租金的,按照規定交納違約金。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國有非住宅房產維修,實現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保值增值。
國有非住宅房產涉及債務的,其債務關系不變,一律按原資金渠道償還。
第十八條 建立國有非住宅房產租金繳交工作責任制,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承租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所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產租金繳交工作負第一責任,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協調。
第十九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的租金按以下方式收繳:
?。ㄒ唬C關、團體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使用的固有非住宅房產租金,由市財政直接核撥;(二)其他國有非住宅房產租金,按規定標準由經營公司按月收繳。
第二十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租金的減、免、緩,實行審批制度,申請減、免、緩交租金,必須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五章 修繕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租賃合同中另有載明外,經營公司是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修繕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修繕責任人必須定期勘查房屋,了解房屋使用狀況。屬修繕責任人維修范圍的,應及時維修,確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的修繕范圍為:房屋主體、原設計標準的室內墻體、室內排水設施、室內電氣設施、室外化糞池以內的排水設施等。
房屋使用人自行改裝、增設的設施,由使用人自行維修。
機關、團體及金額撥款事業單位辦公用房中的電梯、中央空調、送排風系統、泵站二自用鍋爐等原設計大型配套設施的修繕費用,由財政單獨列支。其他固有非住宅房產的上述配套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修繕。
室內外給水、供暖、燃氣等配套設施,由各相關單位負責修繕。
第二十四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人對所使用的房屋設施有監護的責任,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因使用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維修過程中,因房屋使用人或者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阻礙,導致房屋維修發生困難的,可提請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 鞍山市固有非住宅房產管理處應按照房屋使用人報修情況及所掌握的房屋完損程度,編報國有非住宅房產修繕計劃,同時根據租金收繳情況,對國有非住宅房產修繕工程項目進行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修繕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的內容和期限,應當在工程合同中載明。
房屋修繕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來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造成財產損失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用途、恢復原狀,并處以原房產價值1%??3%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原房產價值3%??5%的罰款;給房屋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轉租國有非住宅房產的,轉租行為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并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轉讓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的,轉讓行為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拖欠房屋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不履行繳交租金責任或擅自批準減、免、緩交租金的,由市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造成房屋設施損壞或嚴重影響房屋安全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賠償損失,并處以原房產價值5%??8%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原房產價值8%??10%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經營公司因違法經營或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國有資產等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有非住宅房產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
篇2: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2004修正)
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20**修正)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房產管理,充分發揮現有房產的作用,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城鎮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房產管理職權的職能機構。各市(地)、縣(區)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城鎮房產,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協同有關部門組織住宅建設工作。 第二章 公有房產管理第三條 凡城鎮公有房產及其附屬設備,均按其產權和用途,由房管部門分別實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
自管房產的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應認真執行黨、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房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統一的租金標準,接受房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凡已由房管部門經營管理的房產,一律不再交給使用單位自行管理。
第四條 凡租用和退還公有房產,必須在遷入、遷出之前,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申請用房和退房手續。經審查批準,發給住房、退房證明。憑上述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對未獲批準,搶占公有房產的,產權單位有權令其限期遷出,也可會同街道辦事赴、公安派出所、搶占公房的職工所在單位對其進行教育和處理。經教育無效,拒不遷出的,可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條 凡取得公有房產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原申請用途使用,禁止轉租、轉讓、私自交換和變相買賣公房使用權。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罰款,還可收回房屋。
第六條 使用公房必須愛護房屋及其一切附屬設備,未經批準,不準任意拆改;不準在木地板、樓板上搭火炕;不準在非生產用房中私自安裝動力設備;不準在走廊、陽臺、屋頂、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資或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專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違犯本條規定而損壞房屋或其附屬設備的,應負責修復,賠償損失;對情節嚴重的,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房產部門要切實加強房產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及時維修,保證安全,逐步改善,做到不倒、不塌、不漏。
第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執行省統一規定的租金標準。租用公房,必須按規定標準按月交納房租。逾期不交的,每過一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拒不交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扣交。
單位租用公房的,租金由銀行托收;職工個人租用公房的,租金應逐步實行由職工所在單位代扣代交。
第八條 凡由政府撥用的房產均為國有房產。機關、團體、部隊、文教、衛生等單位使用的政府撥用房產,均不準自行買賣和交換。自管房產互相調撥時,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不論政府撥用房屋或自管房屋,非經市(地)、縣房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
第九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房產,應向房管部門申請核發房產執照,國家依法保護其所有權。產權變動時,應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三章 私有房產管理第十條 根據憲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對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允許產權所有人依法出租、買賣、繼承、贈與和交換私有房屋。產權變更時,須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由房管部門發給房產執照,辦理契稅手續。
第十一條 禁止高價買賣房產、倒買倒賣房產或以房產、房證進行投機倒把。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處以成交額百分之二十到一倍的罰金。情節嚴重的,可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私房租賃由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協商,簽訂租約,經過公證,共同信守。出租人應及時維修房屋,保證居住安全,不得任意攆承租人搬家。承租人要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備,按時交納房租。私房出賣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私房維修、改建所需材料,應納入當地物資供應計劃,給予供應。出租人不在當地或確實無力修繕的,經雙方協議,可由承租人或其所在單位墊修,修繕費用由出租人分期償還,或從租金中扣還。
私有房屋拆除,應報經房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私有住宅租金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標準。租用非住宅私房,可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租用公房的租金標準執行。嚴禁高租、押租或索取租金以外財物。 第四章 房屋動遷第十四條 因國家(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建設需要拆遷公房或私房,建設單位應按政策規定對持有房證的住戶和房主進行妥善安置,對被拆除的房屋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社員自有房屋及其附屬建筑,建設單位應按政府規定給予工料補助,按原建筑面積委托生產隊包建,或由社員自行遷建。
被動遷的單位和住戶必須服從國家需要,在限期內遷出。被動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動遷職工的所在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工作。對借故不遷,無理取鬧,教育無效的,動遷單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在動遷地段的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通知之日起,應停止辦理戶口遷入、分戶、調房和私房變動等手續。否則,一律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城鎮住宅按照誰缺誰建的原則,職工缺房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解決。對被動遷戶或翻建戶的住房,按原有房證居住面積進行安置。確需增加住房面積的,新增面積所用建設資金,原則上由居住人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 為了統籌安排建設用地,合理負擔動遷費用,各市(地)可按建設單位的建筑總面積或總造價征收一定比例的動遷費,調劑使用。
第十八條 動遷時,凡違反《遼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的違章建筑,一律不準轉賣、轉讓、轉借,由所有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仍不拆除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凡因動遷而砍伐樹木、損壞草坪、移動煤氣管道、上下水道、電纜、熱力管線,以及拆除廠房、車間和各種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房產政策、法令,在房產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積極協助房管部門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或個人,經房管部門說服教育無效的,房管部門應會同其上級機關或本人所在單位、街道、派出所研究處理;情節嚴重的,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借故向建房單位勒索擠占房屋,違者,要嚴肅處理,并追回房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篇3: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20**修正)
《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經2000年10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00年11月28日遼寧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批準;根據20**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0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準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稐l例》分總則、房產行政管理、房屋使用管理、房屋修繕、房產交易、法律責任、附則7章45條,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栋吧绞谐擎偣蟹慨a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準)
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決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規:
............。
五、《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
1.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p>
2.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須嚴格履行租約規定,按月交納租金?!?/p>
3.刪去第六章。
4.刪去第四十七條。
5.刪去第四十八條。
6.刪去第五十一條。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房產行政管理
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五章 房產交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產管理,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障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產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使用房產,從事房產交易,實施房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產實施統一管理和監督。
建設、規劃、房地產開發、土地、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產行政管理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國有房屋屬于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私人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六條 自管自有房產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自有房產單位必須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鞍山市自管房產單位管房資格證》后,方可對自有房產進行自管。
未取得《鞍山市自管房產單位管房資格證》的,其房產可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管房資格的房產管理單位進行托管。
自管房產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房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不能管理其房屋時,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管理。
私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無合法代理人或權屬不清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房產管理單位代管。
前款代管房屋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政府可以向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即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ㄒ唬v退的并符合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ǘ┳畹褪杖爰彝コ凶獾姆险幎ǖ慕ㄖ娣e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住公有住房;
?。ㄈ┱蛦挝回撠煶鲑Y興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ㄋ模┱蛦挝怀鲑Y購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ㄎ澹┥鐣栀浀姆狭庾》繕藴实淖》?;
?。┱鶕嶋H情況采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九條 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下列行為必須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實施方案的安全審定,并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ㄒ唬υ蟹课葸M行改建、擴建的;
?。ǘ┰诜课萃鈮w、屋面設置大型廣告牌匾、通訊設施的;
?。ㄈ┰诜课萆襄^固或拉錨的。
上述行為造成房屋損壞的,行為人應當及時采取修復措施或賠償損失。
第十條 房屋出現影響使用安全跡象或使用行為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房屋接近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并承擔鑒定費。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
第十一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使用與維修,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的原則正確處理。如果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時,應征得其他毗連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房屋使用發生糾紛時,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房屋維修發生糾紛時,按照先維修房屋后調解糾紛的原則處理。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住宅區和共有設施設備齊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由政府組織整治,達到規定的條件后實行物業管理。
房屋開發單位移交物業時,應當將按規劃要求,進入住宅小區建設成本,屬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自行車棚、停車場、車庫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移交給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十三條 房產物業管理實行資質認證制度。物業管理企業經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公有房屋實行租賃制度。公有房屋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準。
承租公有房屋必須取得《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公有住房租賃證》和《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是承租公有房屋的合法憑證,實行全市統一格式,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公有住房租賃證》和《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須嚴格履行租約規定,按月交納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公有房屋使用權,并可索賠損失:
?。ㄒ唬⒊凶獾姆课萆米赞D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ǘ┥米圆鸶姆课萁Y構、改變房屋用途的;
?。ㄈo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ㄋ模┳≌梅繜o正當理由閑置房屋六個月以上的;
?。ㄎ澹├贸凶夥课葸M行非法活動的;
?。┕室鈸p壞公有房屋的;
?。ㄆ撸┥米再I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ò耍┢渌麌乐負p害出租人權益的。
第十六條 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外遷或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有本市常住戶口,在不超過本人住房限額標準的情況下,根據相應的政策,可以申請辦理更名手續。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或者進行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的,應向房產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房產資料,經房產管理單位初審后,憑建設、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手續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改變用途臨時使用證》。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結構時,不涉及拆改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應向房產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由房產管理單位審批。
改變房屋結構涉及拆改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二十條 房屋修繕資金,依據房屋所有權性質不同,分別進行籌措。
公有房屋維修資金的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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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某鞘芯S護建設資金中劃撥的資金;
?。ㄈ┍鞠到y多種經營收入中部分盈余的資金;
?。ㄋ模┓ㄒ幒驼咴试S用于房屋修繕的其他資金。
私有房屋的修繕資金由私有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各房產管理單位編制年度房屋修繕計劃,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依照規定修繕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對修繕負有責任的人應當履行的責任。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對修繕負有責任的人對房屋應及時修繕。因不及時修繕房屋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使用人對所使用的房屋設施有監護的責任,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因使用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維修過程中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阻礙,導致房屋維修發生困難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修繕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的內容和期限,應當在工程合同中載明。
房屋修繕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房產交易
第二十七條 房產交易當事人必須依法簽定交易契約或合同,并持交易契約或合同文本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銷(預)售商品房屋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持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申請,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銷(預)售商品房。
第二十九條 城市居民可以有償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房產交易過程中,涉及到房產轉讓、房屋租賃、房產抵押、房產典當、房屋互換、房產拍賣及其他交易行為的,必須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第三十條 設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產中介服務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凡未取得房產中介服務執業資格并注冊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房產中介服務。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和房產中介服務人員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凡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房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房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須由其所在的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定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房產價格評估,當事人可委托房產估價機構或房產估價事務所進行。但涉及房屋重置價格確定、房產課稅評估等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的房產價格評估,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對房屋進行自管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將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自行車棚、停車場、車庫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移交給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按《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擅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涂改《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的,其證書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國有非住宅房產使用證》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偽造的證書及非法所得,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造成財產損失5部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用途、恢復原狀,并處以原房產價值1%~5%的罰款。給房屋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造成房屋設施損壞或嚴重影響房屋安全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賠償損失,并處以房產價值5%~1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的1%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證或年審的中介服務機構或中介服務人員,擅自從事房產中介業務活動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房產中介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建設、規劃、房地產開發、土地、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房產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條例所稱房產交易,包括房產轉讓、房產抵押、房屋互換、房產典當、房產拍賣和房屋租賃。
本條例所稱房產管理單位,是指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直接從事房產管理的房管所、房產科等基層房產管理單位。
本條例所稱房產中介服務是指房產咨詢、房產價格評估、房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第四十四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鞍山市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