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20**)
?。?0**年7月21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年11月15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或者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村莊規劃,納入城市規劃;規劃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其他鎮、鄉、村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鎮、鄉、村莊規劃。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功能園區、工礦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
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和環境因素,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加強城鄉水網體系、城鄉傳統風貌的保護,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
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的要求。
市、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使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基礎測繪資料。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條 城市、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
?。ㄒ唬┕枮I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ǘ┛h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ㄈ┛h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ㄋ模┢渌偟目傮w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報送審批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鎮的發展需要,有計劃、分區域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或者備案:
?。ㄒ唬┕枮I市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ǘ┛h級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ㄈ┢渌偟目刂菩栽敿氁巹?,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需要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按照程序先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
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得批準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下列區域的城市設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內容的補充:
?。ㄒ唬┏鞘兄匾獜V場周邊、商業中心區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區;
?。ǘ╋L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街區;
?。ㄈ┭亟?、濱水地區等城市重要景觀地段;
?。ㄋ模┍炯壢嗣裾幎ǖ钠渌匾獏^域。
第十六條 規劃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鄉、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隸屬街道辦事處管轄的,村莊規劃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協助。
區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鄉、村莊規劃,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鄉、村莊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七條 鄉、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和發展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與城市規劃、鎮規劃及相鄰地區規劃相協調。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建設用地范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耕地、河道水系、濕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和名勝古跡、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防災減災、節約和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等應當作為鄉、村莊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制度,促進城鄉規劃目標的落實和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執行,為規劃動態調整和修編提供依據。
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或者制定新一輪近期建設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先對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規劃評估報告按照規定備案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修改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修改后的城鄉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蚩傮w規劃修改導致控制性詳細規劃相應修改的;
?。ǘ┮蛴嘘P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城市設計的編制,需要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ㄈ┮蛑卮蠡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ㄋ模┙浽u估確需修改的;
?。ㄎ澹┏青l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或者通過政府網站、媒體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的區域批準新建項目。
按照城鄉規劃和相關規定,應當配建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并在竣工后按照規定移交。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設相關管線,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具備條件的,應當規劃建設管線共用溝。
第二十四條 在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和教育、體育、衛生、文化、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等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與用地功能無關的建設項目。
中心城區建設,應當按照優化城市功能結構、增加公共綠地、廣場和停車場、改善人居環境、保護城市傳統風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進行統一規劃,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項目。零星建設用地,應當用于建設城市公園、綠地、停車場、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動開敞空間。
嚴格控制在沿江風景帶建設高層建筑。
第二十五條 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規劃管理的技術規定,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規劃許可包括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相應的臨時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規劃許可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诔鞘?、鎮規劃區內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
?。ǘ┰卩l、村莊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初步審查后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隸屬于街道辦事處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初步審查;
?。ㄈ┛缈h(市)行政區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控制拆除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
國家、省、市批準立項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因安全、保密、環保、衛生等原因需要與其他建設工程保持一定距離的,可以進行獨立選址。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條 土地儲備項目需要進行前期開發整理的,由土地儲備機構或者其委托承擔土地前期開發整理任務的單位持申請書、土地儲備項目批準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用地批準手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主管部門在組織出讓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函詢擬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規定提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書面反饋土地主管部門,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規劃用地使用性質和兼容性內容,規劃用地面積、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需要按照規定配建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住房,以及標識建設用地位置、范圍界限、需拆除建筑物和構筑物等的范圍、周邊環境和各類規劃控制線等的附圖。
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出具規劃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土地主管部門不得組織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進行城市設計,以及因改善居住環境、交通環境、城市容貌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實施容積率獎勵的建設項目,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一并確定。
實施容積率獎勵的條件、標準、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利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在辦理相關土地審批或者登記手續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或者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ㄒ唬┬枰淖兺恋赜袃斒褂煤贤s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規定的土地建設用途的;
?。ǘ├靡詣潛芊绞饺〉脟型恋厥褂脵嗟耐恋匦陆ú环蟿潛軛l件的建設項目的;
?。ㄈ├靡猿鲎尫绞饺〉脟型恋厥褂脵嗟耐恋匦陆ńㄔO項目,需要改變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容積率等出讓條件的;
?。ㄋ模┢渌枰淖冊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暾垥?;
?。ǘ┦褂猛恋氐挠嘘P證明文件(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上進行結構改造、維修的項目及地下管線建設項目除外);
?。ㄈ┙ㄔO工程設計方案和應當提交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條前款所稱的其他工程,包括廣場、停車場、公共園林綠地的建設工程,城市重要地塊內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改修工程,以上跨方式利用公共開敞空間或者利用公共開敞空間的地下空間進行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開工手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開工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下列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ㄒ唬┼l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ǘ┺r村村民集中住宅建設;
?。ㄈ┬枰暾堄玫剡M行村民個人住宅建設的。
第三十七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ㄔO單位或者個人持申請書、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意見等有關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ǘ┼l、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ㄈ┏青l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鄉、村莊規劃的,出具規劃設計要求;對不符合鄉、村莊規劃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說明理由。
?。ㄋ模┙ㄔO單位或者個人領取規劃設計要求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退回申請人改正。
農村村民進行住宅建設選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布的農村村民住宅通用設計圖的,不需要履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程序。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用地審批手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個人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重建、改建、擴建住宅及其功能配套性建筑物、構筑物,屬平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二層以上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條 對已經制定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尚未進行建設的區域,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鎮的發展進程,兼顧規劃實施和農村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專項控制規劃,合理確定控制范圍、控制時限和控制方式。
在專項控制規劃確定的控制范圍內,確需進行鄉村建設的,核發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實施專項控制的區域,依照本條例有關鄉村建設的規定實施規劃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組織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規劃設計要求,也可以申請對規劃條件要求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城市設計方案進行審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應的規劃信息服務、出具審查意見。
第四十二條 建筑間距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時,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標準有關日照的規定。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間距,應當采取日照間距系數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確定。具體技術規定,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與新建建筑物相對的建筑物為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病房樓的,建筑間距按照新建建筑物與相鄰住宅日照間距標準確定;相對建筑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間距標準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條 新建建筑與相鄰住宅相對間距大于等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可以不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確定建筑間距。
新建建筑與相鄰住宅相對間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標準有關日照的規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確定建筑間距,并同時滿足下列間距最低標準:
?。ㄒ唬└叨炔淮笥?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鄰住宅北向或者北偏東60°、北偏西60°以內,新建建筑縱墻與相鄰住宅縱墻相對間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0米;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縱墻與相鄰住宅縱墻相對間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
?。ǘ└叨炔淮笥?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墻與相鄰住宅縱墻相對間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
?。ㄈ└叨炔淮笥?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墻與相鄰住宅山墻相對間距,不小于13米。
?。ㄋ模└叨却笥?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鄰住宅北向或者北偏東60°、北偏西60°以內,新建建筑縱墻與相鄰住宅縱墻相對間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2/3倍,且不得小于40米,超過60米的,可以按60米確定;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縱墻與相鄰住宅縱墻相對間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45米,超過120米的,可以按120米確定。
?。ㄎ澹└叨却笥?4米新建建筑山墻與相鄰住宅縱墻相對間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5米,超過50米的,可以按50米確定。
?。└叨却笥?4米新建建筑山墻與相鄰住宅山墻相對間距,不小于20米。
新建建筑本身是住宅的,與相鄰建筑之間也應符合新建建筑與相鄰住宅之間規定的日照間距。
第四十四條 沿用地界線布置的建筑物、構筑物退讓地界的距離應當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衛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劃要求與用地界線外的相鄰用地合理分攤建筑間距,且不得小于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間距最低標準的一半。
新建建筑應當結合規劃道路等級,在建筑高度10%至20%范圍內確定后退道路紅線距離,后退紅線距離不足5米的按5米確定,超過25米的按25米確定。
根據城市街道景觀和環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設項目能夠沿街形成廣場、集中綠地、停車場地,在保證新建建筑與道路紅線之間用地面積不變的條件下,可以根據規劃要求確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但多層建筑后退紅線距離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后退紅線距離不得小于10米。
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新建建筑后退紅線距離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應當與臨時建設用地的期限一致。臨時建設項目自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未開工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 臨時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建設永久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臨時建設的建筑物不得超過二層。
臨時建設用地及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因城市、鎮規劃建設需要,原批準機關通知提前終止的,臨時建設使用人應當自屆滿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場地原有狀況。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未滿,因城市、鎮規劃建設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規劃條件變更,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兏鼉热萆婕靶薷囊褜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城市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ǘ┳兏鼉热萆婕袄﹃P系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公示,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ㄈ┳兏莘e率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ㄋ模┮婪ㄗ兏蟮囊巹潡l件應當及時通報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涉及其他部門已作出的許可審批的,應當抄告相關許可審批部門。
變更內容涉及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內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規劃許可:
?。ㄒ唬┮虺鞘锌傮w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造成建設用地發展條件變化的;
?。ǘ┮蚬舶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造成建設用地發展條件變化的;
?。ㄈ┮虺鞘谢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建設用地的位置、范圍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ㄋ模┈F狀條件與土地出讓前現狀調查情況不符,造成建設用地發展條件變化的;
?。ㄎ澹┳鞒鲆巹澰S可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因依法變更或者撤回規劃許可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
第四十九條 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應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分期建設的住宅項目,應當合理劃分配套設施、綠地和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并優先安排。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完成相關配套設施和綠地建設。
第五十條 對涉及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建設工程、重要地塊的建設工程以及對周圍建筑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建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草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草案在工程現場、網站或者展示場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必要時,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相關專家、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放線前,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附件、附圖,以及投訴、舉報途徑和受理單位,方便公眾查閱,接受社會監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在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前,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公示內容的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第五十二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工程放線,并在開工前書面通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核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驗。
第五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具有相應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等相關材料和圖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核實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對符合規劃條件的,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依法予以處理。
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將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相關部門不得予以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五十四條 農村村民個人住宅建設,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開工前的核驗和竣工后的核實工作。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進行開工前核驗和竣工后核實,應當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發揮村民委員會作用。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抄告的違反規劃條件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對違規建設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有關機構在依法處置房屋、在建工程、土地權益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了解相關規劃情況或者規劃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所屬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和下級政府實施有關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在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共享、監管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信息抄告反饋制度,及時發現、記錄和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實施與城鄉規劃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反城鄉規劃的活動。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管理的區域,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建設活動,提出處理意見移送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構立案查處;其他建設活動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與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機構之間的工作銜接機制,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六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對所轄村莊范圍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或者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六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匆婪ㄖ贫ㄏ嚓P管理制度或者規定,致使城鄉規劃實施及管理工作無明確依據,管理混亂的;
?。ǘ┪匆婪ńM織編制相關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的相關城鄉規劃違反上一層級規劃或者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內容的;
?。ㄈ┻`反有關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或者拒不履行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撤銷相關規劃許可決定的;
?。ㄋ模┪窗凑找幎男幸巹澅O督檢查職責,對應予發現、制止、查處的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未能及時發現、制止或者查處的;
?。ㄎ澹┪窗凑找幎ü_規劃方面的政府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限、方式、要求征求、聽取公眾和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娨婪ㄅe報、控告的違反城鄉規劃行為,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實施問責;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實施問責。
第六十五條 與實施城鄉規劃相關的行政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ㄌ峤幌嚓P材料,影響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ǘ┙M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
?。ㄈσ婪☉斠罁青l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規劃條件及規劃核實意見等辦理相關許可、備案、登記等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的。
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部門、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實施問責;其他行政部門、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屬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實施問責。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事項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未按照規定通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驗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設項目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未按照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者無法進行補建的,處應配建部分建設工程造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ㄒ唬┻`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的;
?。ǘΤ青l規劃實施造成影響的建設工程,逾期不履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改正決定的;
?。ㄈ┰诜?、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的;
?。ㄋ模┓欠ㄕ加贸鞘幸巹澒珗@、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ㄎ澹┓恋K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第七十二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批準的臨時建設期限內,違反規定轉讓、出租、抵押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擅自改變臨時建設用地性質、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收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執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繼續進行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通知相關單位暫停向違法建設工程供水、供電,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制定相關配套實施規定。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會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的《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13)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
?。?0**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嘎查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國家或者自治區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為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前款所稱特定地區,包括開發區、邊境口岸、獨立工礦區、農林牧場區等。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
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盟行政公署組織編制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域城鄉統籌發展總體要求;
?。ǘ┵Y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
?。ㄈ┏青l空間和規??刂埔?;
?。ㄋ模┡c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
?。ㄎ澹┏青l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臻g開發管制要求;
?。ㄆ撸ο聦哟纬青l規劃編制的要求;
?。ò耍┍U弦巹潓嵤┑恼?/a>措施。
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盟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設區的市所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恋厥褂眯再|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ǘ┤莘e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ㄈ┗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ㄋ模┗A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及控制要求。
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蘇木鄉和嘎查村莊,應當編制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嘎查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供有關基礎資料,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公布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查詢經批準公布的城鄉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特定地區、城市或者鎮新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依法批準公布后,城市、旗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澇、市政管線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保護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構筑物進行統籌安排。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城市、旗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條 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規劃許可證。
第二節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ㄒ唬﹪液妥灾螀^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所在地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逐級上報,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ǘ┏鞘?、旗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x址申請文件;
?。ǘ┯嘘P部門同意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ㄈ┚哂邢鄳Y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選址研究報告;
?。ㄋ模┻x址位置圖、平面布置圖;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或者選址意見書過期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項目。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并制發規劃條件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六條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地塊的位置、界線、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綠地率、停車位指標、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點標高、各類規劃控制線、必須配置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
工業、倉儲、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的規劃條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規劃條件應當符合節能要求。
第三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
工程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
第三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經依法轉讓后,受讓方應當持轉讓合同等材料,向原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書、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通過展館、公示欄或者網站、報刊等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牧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 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編制建設項目整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計劃,經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后,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以及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經驗線合格確認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建設工程驗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施工期間,應當保持公示內容的完整。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條件建設或者未按照時序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不予規劃核實。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并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第五節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應當經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后,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進行臨時建設時,可以直接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第四十七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臨時建設、臨時用地批準期滿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清理場地。
第四十九條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評估和修改
第五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每兩年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ㄒ唬┥霞壢嗣裾贫ǖ某青l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ǘ┬姓^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ㄈ┮驀鴦赵号鷾手卮蠼ㄔO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ㄋ模┙浽u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ㄎ澹┏青l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盟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修改后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蚩傮w規劃修改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ǘ┮巹潓嵤┲薪浾撟C認為確需修改并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
?。ㄈ┮驅嵤﹪?、自治區、盟市重點工程項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修改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備委員會或者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城鄉規劃督察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派駐地的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情況進行督察。
第五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依法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情況,方便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查閱監督。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活動進行城鄉規劃執法檢查,及時制止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建設行為。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核查、處理結果應當公開,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辗ǘ嘞?、依據、程序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
?。ǘ┪匆婪ê税l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
?。ㄈ┪匆婪▽⒔泴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ㄋ模ξ唇浺巹潡l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
?。ㄎ澹`反城鄉規劃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不依法處理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編制城鄉規劃或者違反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工程設計單位違反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由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合同約定的設計費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13)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
?。?0**年8月28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1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猿殖青l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ǘ┳⒅馗纳瞥青l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ㄈ┩咨票Wo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ㄋ模﹫猿窒纫巹澓蠼ㄔO,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空間;
?。ㄎ澹┓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贤恋乩每傮w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及用地指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九條 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審批。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建成區外的鎮、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相鄰地區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建設用地范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耕地、河道水系、濕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和名勝古跡、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防災減災、節約和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等應當作為鄉規劃、村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本市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的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園區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由相關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批準,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其他競爭方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編制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六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城鄉規劃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促進城鄉規劃目標的落實和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執行,為規劃動態調整和修編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規劃期限內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改的情形,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
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鞘锌傮w規劃的修改,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ǘ┦姓A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ㄈ┮驅嵤┲攸c工程需要修改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刂菩栽敿氁巹澬薷纳婕俺鞘锌傮w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城市新區建設應當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開發,有序建設,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城市生態空間。
城市建成區應當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段進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集中建設。
第二十一條 本市對城鄉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實行規劃許可制度。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上進行各項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規劃許可,并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規劃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發證條件的,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不予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并書面說明理由。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規劃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規劃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將申請內容予以公告,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和建議。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書面申請、擬建項目情況說明、現狀地形圖等材料,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仍需建設的,應當重新辦理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依法審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用地批準手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ㄒ唬┏鲎尩貕K的位置、使用性質、用地范圍;
?。ǘ┩恋厥褂脧姸?,主要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ㄈ┍茈y場所、疏散通道的設置;
?。ㄋ模┖硕ńㄖ澞?、綠地、市政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車停放車位、車庫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
?。ㄎ澹Ψ康禺a開發項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非因依法變更規劃條件,建設單位在規劃條件核定滿一年后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一年。未申請延期的,核定規劃條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因依法變更規劃條件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用地界限時,應按城鄉規劃將相鄰的道路用地、廣場用地和公共綠地同時劃入征遷范圍。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規劃條件,因特殊需要擬調整的,應當依法提出變更申請。
收到申請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變更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會,通知建設工程所涉區域內利害關系人、同一地塊使用權競買人等參加。依法作出變更后,應當將變更的決定通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經依法批準變更規劃條件的,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重新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法重新出讓的,按照不少于變更后增加建筑面積對應的建設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讓金。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支付的,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各類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界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こ绦再|、規模、標高、體量、體型、高度、朝向、間距、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色彩和風格等;
?。ǘ└黝惞艿雷呦?、坐標和標高、道路寬度、等級、交叉口與橫斷面設計、附屬設施等;
?。ㄈ└黝惞芫€工程的性質、斷面、走向、坐標、標高、架埋方式、架設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線間水平垂直距離及交叉點處理等;
?。ㄋ模┍茈y場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汽車停車位、車庫以及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的落實;
?。ㄎ澹┓?、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具有管轄權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卩l規劃、村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符合鄉規劃、村規劃的要求;
?。ǘ┐_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取得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界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經組織專家論證并公告后,方可辦理規劃許可。
文物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前,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區周邊進行的建設工程,其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和園林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因地質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臨時占用土地,搭建簡易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臨時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批準臨時建設的條件、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法律義務等,由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鞘?、鎮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ǘ┯绊懣刂菩栽敿氁巹澔蛘呓诮ㄔO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ㄈ┰谂R時用地上建造非簡易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ㄋ模┮耘R時建設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業、工業、倉儲、餐飲、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臨時建設規劃許可批準的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續臨時建設使用期限的,應當在使用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臨時建設應當依照規劃許可建設和使用,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贈予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臨時建設應當在許可的使用期滿后自行拆除。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工。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并在工程建設期間保持設置完好,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工程,管線敷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單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據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實行施工圖審查、審批、核準制的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和項目審批、核準機關,必須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分別提出審查意見,作出項目審批、核準決定。
第四十一條 測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放線和竣工測繪,并對其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質、配套設施、環境建設等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拆除的房屋和臨時建筑是否已經拆除進行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文件;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實。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載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未按規劃許可載明的使用性質向有關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的,有關部門應當不予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審批、修改、實施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主體。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和村組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實施監督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或者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笥嘘P單位或者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ㄈ┴熈钣嘘P單位或者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對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的監督。
規劃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取得城鄉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城鄉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勘察設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施工圖審查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勘察、設計單位,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由認定機關取消資格認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測量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ㄒ唬┻`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的;
?。ǘ┰诜?、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的;
?。ㄈ┓欠ㄕ加贸鞘幸巹澋墓珗@、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ㄋ模┓恋K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ㄎ澹┻`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的。
第五十五條 在鄉規劃、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經費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臨時建(構)筑物,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浥鷾蔬M行臨時建設的;
?。ǘ┪窗凑张鷾蕛热葸M行臨時建設的;
?。ㄈ┡R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設期間未保持告示牌設置完好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建設項目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已經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權屬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撤銷備案、登記。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規劃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并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處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筑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擅自變更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婪ńM織編制相關城鄉規劃,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相關城鄉規劃的;
?。ǘΣ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各類規劃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各類規劃許可證的;
?。ㄈ┪匆婪▽泴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規劃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的;
?。ㄋ模┌l現違法建設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后不依法處理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規劃許可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偽造、變造規劃許可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